杨通进: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挑战与期许论文

杨通进: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挑战与期许论文

[摘 要]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认为,跨国迁徙自由是人类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对潜在的移民完全开放其边界,或者制定更为宽松的移民接纳政策;在分配公民资格这一成员身份时,国家不应歧视性地对待本国公民与潜在的移民。世界主义者从正义、权利、平等、民主、功利等五个角度为这种跨国自由迁徙权利提供了伦理辩护。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传承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与博爱的价值追求,为化解全球化时代的跨国移民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世界主义;跨国移民;移民伦理;基本权利

跨国移民规制与移民政策涉及许多规范问题,如:领土权及其规范基础;对民族同胞的特殊义务与对人类的普遍义务的关系;主权国家及其人民对不同意义上的跨国移民——饥民、自然灾害的受害者、政治压迫的逃难者、因宗教信仰而受迫害的人、经济移民、工作移民等等——负有何种类型的义务;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一个核心问题:特定领土上的一群人是否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其他人是否有权利与他们共同分享该片领土。换言之,主权国家是否有义务对潜在的移民开放其边界。因此,跨国移民伦理的核心问题是,主权国家是否有权利封闭其边界或是否有义务开放其边界。在这一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可归结为两个阵营:赞成开放边界的世界主义阵营与主张关闭边界的社群主义阵营。“移民正义的世界主义进路强调,国家在制定移民政策时不能把本国公民的利益看得比外国人的利益更重要。从世界主义的观点看,一个人的国籍本身是与道德无关的。”(1)Higgins P, ImmigrationJustice,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13, p59.因此,在移民伦理问题上,世界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国家应当对潜在的移民完全开放其边界,或者制定更为宽松的移民接纳政策;在分配公民资格这一成员身份时,国家不应歧视性地对待本国公民与潜在的移民。本文将逐一考察世界主义者从(罗尔斯式)正义、权利、平等、民主、功利这五个角度为世界主义的移民伦理所提供的辩护,并试图把跨国迁徙自由当做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阐释。

一、罗尔斯式正义理据

(一)罗尔斯的跨国移民思想

罗尔斯是当代复兴正义理论最著名的哲学家,人们对正义问题、包括全球正义问题的讨论都绕不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尽管当代的许多世界主义者在论证其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时间接地借助了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但是罗尔斯本人在移民伦理问题上几乎没有给人们留下什么直接的遗产。

罗尔斯早期的著作几乎没有关注移民问题,他对正义原则适用范围的限定完全把移民问题排除在正义理论的视野之外。在《正义论》(1972)和《政治自由主义》(1993)中,罗尔斯都把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完整而封闭的”民主社会,“人们只能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37页。。罗尔斯对民主社会之性质的这种预设就先在地把跨国移民问题从其理论视域中排除出去了,因为,如果人们在其社会内就能够自给自足,且不能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其国家,那么,当然就不会出现跨国移民的问题。然而,罗尔斯对民主社会的这种理想化的描述与现实的社会是不相符的。在现实中,任何社会中都有一部分人是通过移民而入其中,或通过移民而出其外。

罗尔斯没有深入讨论移民正义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或许与他对政治哲学之核心任务的理解有关。在《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一书中,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是探讨,在已经具备了实现正义的政治与经济条件的理想社会中,公民们——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作为理性的与讲理的个人,作为世代相继且在其中持续终生的社会之正式的与完全的合作成员——最有可能接受用于界定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条款的政治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3)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20-21页。由于移民问题是一个在非理想的国际社会中才会出现的问题,因而,作为理想理论的公平正义论对非理想社会的移民正义问题着墨不多甚至不予关注,也就不难理解了。

乐山市全境根据其地貌成因形态可分为三大类八亚类,即侵蚀构造地形(高山、中山、低山)、构造剥蚀地形(包括深切割丘陵、中切割丘陵、浅切割丘陵、)、侵蚀堆积地形(包括冲积扇平原、河流及阶地等)。各类地貌亚类及单元(34个)分布面积见表2。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下述假设,H2:农业品牌真实性正向影响网络口碑,即当某一农业品牌真实性消费者评价越高,他们对该品牌的网络评价就越高。

(2)搅拌阶段,一次搅拌量需要小于定额搅拌机的80%量,钢纤维秤重误差比要控制在2%以内[3]。2.2.4 运输

在其晚年讨论国际关系的《万民法》(1999)一书中,罗尔斯认为,在由自由人民与体面人民组成的现实主义乌托邦中,导致移民产生的四个原因都将消失,因而,在现实主义的乌托邦中,作为严重国际问题的移民问题将不会出现。在罗尔斯看来,导致移民问题的四个原因分别是:(1)对宗教或种族意义上的少数族群的迫害,剥夺他们的人权;(2)不同类型的政治压迫;(3)因饥荒而逃难;(4)因人口压力超过家乡领土的承受力而移民(4) Rawls J, TheLawof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9.。 这四个原因都可归结为政府的功能失调。由于自由人民与体面人民的政府不会出现这种功能失调,因此,在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国际社会中,跨国移民问题将不会成为困扰政治哲学的重要问题。

然而,由于现实的国际社会尚不是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跨国移民问题往往是国际政治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要想变得更完美,要想变得与现实的国际秩序具有相关性,就必须提出某种用于调节跨国移民政策的正义原则。一些世界主义者清醒地意识到了罗尔斯式正义理论的这一“短板”,并创造性地从罗尔斯式正义理论出发来阐发一种世界主义的全球移民正义。他们的这些工作不仅发展和丰富了罗尔斯所开创的正义理论,还为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提供了人们熟悉的话语体系。

本文后续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1节介绍低功耗有损网络路由协议RPL;第2节详述新提出的RPL-FAHP协议并对其进行性能分析;第3节进行仿真分析;最后第4节总结全文并简介未来工作。

(二)原初状态理据

虽然罗尔斯没有直接谈论跨国移民正义问题,但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方法论、尤其是他的原初状态理念与关于“分配不能基于与道德无关的偶然因素”的论述却为一些世界主义者提供了灵感。

卡伦斯认为,跨国迁徙自由属于罗尔斯的权利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套与他人的类似权利体系相协调的恰当的基本权利体系)所要保护的权利之一。在卡伦斯看来,处于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当他们站在无知之幕背后选择正义原则时,都会把跨国迁徙自由当做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来加以确认。因为,无知之幕所要排除的知识除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完备性学说、社会群体的成员身份、自然天赋等外,还包括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属于“令人不安的特定偶然事实。因此,一种选择正义原则的公平程序必须要排除关于这些偶然性的知识。”处于如此修正过的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会把跨国迁徙自由视为一种基本权利。在这种原初状态中,“正如人们有理由坚持把宗教自由的权利纳入基本权利体系中一样,人们也有同样的理由坚持把跨国迁徙自由纳入基本权利体系中:这种自由对人的生活计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5) Carens J, “Aliens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ofPolitics, 1987,49, pp251-273.。

能够解决上文所提出之困难的能力,就是动感。胡塞尔认为,在一切对象构造中“必然涉及两种感觉……第一种是以侧显化的方式构成着事物本身的相应特征”[注][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构成研究》,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8页。 ,以及作为第二种感觉的动感:“在对第一种感觉的一切这样的把握中第二种感觉必然参与……后者相应地属于每一种构成的把握”[注]同上,第48页。 ,因此动感就贯穿于诸异质领域之中。

罗尔斯曾指出,其分配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旨在“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7)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9页。正义的制度结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缓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和自然的偶然因素给人们所带来的不平等。“从道德的立场来看,这两方面的偶然因素都是同样任意的。”(8)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0页。一个人不能因为某种偶然的社会因素或自然因素而比别人多获得(或少获得)某种东西。罗尔斯所说的自然因素主要指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天赋,如健康、智力、想象力等。从正义的角度看,“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9)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97页。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因素包括人们的出生、阶层、社会地位等。

自由至上主义不仅强调自由结社的权利,而且认为个人的自由结社权利优先于政府或集体的自由结社权利。“关闭边界意味着限制人民的自由结社权利。它将要求把那些想生活在一起(不管是为了爱情、友谊还是为了履行照顾小孩或父母这类重要的义务)的人们分离开来。”(20) Kukathas C, TheCaseforOpenBorders, see to Cohen, A., and Wellman, C., eds., ContemporaryDebatesinAppliedEthics, Oxford :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210.对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赋予国家把外国人拒斥在国门之外的权利这一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它必然会限制其国民的自主权,因为,当作为整体的政治集体限制移民时,作为个体的公民就会被禁止单方面地邀请外国人到其农场或工厂来组成某种共同体。因此,作为法人政治实体的国家在享受其自由结社权利时,就必然会限制其公民个体的自由结社权利。“由于自由至上主义者把个人的权利看得优先于国家的权利,因此他们倾向于否认国家拥有自由结社的集体权利”,从而否认国家拥有控制边界的权利(21) Wellman C and Cole P, Debating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p80.。

维兰进一步指出,罗尔斯第二条正义原则(差别原则)的两个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与惠顾最不利者原则)都要求自由主义国家开放其边界。机会平等原则要求,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合理的:相关职务和职位都依据机会平等原则向全球层面上的所有人开放。因这一原则支持跨国迁徙自由,因为“在自由世界中,机会平等与迁徙自由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原则要求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要最有利于社会的最不利者。这一原则也会要求取消对移民的限制:“如果潜在的移民属于最不利的群体,那么,差别原则的应用就将要求移民目标国家接纳这些移民,直至达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吸纳极限。”(6) Whelan F, CitizenshipandFreedomofMovement:AnOpenAdmissionPolicy?, see to Mark Gibney ed., OpenBorders?ClosedBorders?TheEthicalandPoliticalIssues, N.Y: Greenwood Press, 1988, p24.难民与各国的穷人都属于全球层面上的最不利群体,跨国迁徙自由将首先使这些最不利群体的处境得到改善。

(三)道德偶然性理据

“王医生?”护士轻轻将门推开。那人一只手握着听诊器,一只手悄悄伸向腰间。“原来在做检查啊,王医生真负责,不打扰你了。”说完,轻轻关上门走了。那人迅速收起听诊器,轻轻走到门边,把门拉开一道缝,向外张望。护士站有一个新病人正在办入院手续,另一个护士匆匆忙忙推着治疗车去了另一间病房。他脱掉白大褂,戴上一副墨镜,在头上戴上一顶鸭舌帽,把帽沿拉得很低。

鉴于固定刚度微纳测头存在的诸多不足,Alblalaihid等[9]提出一种基于三角悬臂梁支撑机构的微纳测头,利用压杆失稳原理实现支撑机构的变刚度,但未给出准确的刚度计算方法及临界屈曲载荷模型。Kim等[10]提出用施加额外载荷力的方式放大测头位移以改变其刚度。Bonello等[11]提出通过改变梁与框架的安装点来改变梁的有效长度,进而改变刚度。但是,文献[10-11]所提方法增大了测头结构的复杂性。

在世界主义者看来,以国界为基础的公民身份也属于罗尔斯所说的带有武断与任意性的社会因素:(1)出身在富裕或贫困国家,这不是任何人应得的;(2)自然资源在国家间的分配是由“自然彩票”决定的;(3)人们继承得来的所有自然经济的好处之道德合理性也是非常有限的。从全球正义的角度看,公民身份本身就是一种需要用正义原则来加以分配的“善物”(goods),而不是分配权利和社会地位的恰当基础。一种可信的全球正义理论不能以对外国人之公民身份的排斥作为其出发点。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个人的生活前景不应当由那些他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来决定;而国民身份正是这样一种不受个人控制的因素。同样,对权利和可欲的社会地位的分配应当基于能力和才干,而不是那些非选择性的、道德上偶然的特征,如种族、性别或国籍。既然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排斥与其他那些被广泛承认的歧视形式一样在道德上都是令人反感的,那么,国家就应当保持边界的开放。对社会“善物”的分配不应受到国籍与成员身份这类在道德上武断的因素的影响。“如果个人因为这些不受自己的控制的因素而比他人获得较少,那么,这种分配就是不公平的。”(10) Grand J L, EquityandChoice:AnEssayinEconomicsandAppliedPhilosophy, London: Harpercollns, 1991, p86.由于国民身份是一种不受个人控制的在道德上偶然的因素,因此,以这种偶然因素作为分配的基础显然是不公平的。

世界主义者还认为,现代社会的公民身份类似于中世纪的封建领主身份。这种身份是由出身决定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因个人的意愿与努力而改变;它对一个人的生活机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出身在富裕的西方国家,就像出身在封建贵族家庭;出身在孟加拉这样的贫穷国家,就像出身在封建社会的农民家庭。“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身份是中世纪特权的现代对等物——一种继承下来、且能够极大地增加一个人的生活机遇的身份。”(11) Carens J, “Aliens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ofPolitics, 1987,49, pp251-273.一些国家之所以关闭其边界,无非是为了阻止移民享有其国家的公民身份。限制人们进入富裕的西方国家,不过是为了保护西方人出身就带来的特权的一种方式。“自由主义者反对封建主义限制自由(包括人们为寻求更好的生活而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的方式。但是,公民身份的当代实践与国家对边界的控制,几乎是同样有效地把人们束缚在他们出生的土地上。如果封建社会的身份制度是错误的,那么,什么能够证明当代的身份制度的合理性呢?”(12) Carens J,MigrationandMorality:ALiberalEgalitarianPerspective, see to Barry B. and Goodin R., eds., FreeMovement:EthicalIssuesin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andofMoney, PA: 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6-27.

二、权利理据

在世界主义者看来,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蕴含着对迁徙自由(它本身既是一项重要的自由权,也是实现其他自由的前提条件)的深刻承诺。”(13) Carens J,MigrationandMorality:ALiberalEgalitarianPerspective, see to Barry B. and Goodin R., eds., FreeMovement:EthicalIssuesin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andofMoney, PA: 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5.根据这种理论,人们应当自由地追求其人生谋划,应当能够自由地选择如何过自己的生活,只要他们在这样做时没有干涉其他人行使类似自由的合法权益。

(一)人权理据

从人权的角度看,跨国迁徙自由是国内迁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自然延伸。《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款明确指出:“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及居住。”因此,国内自由迁徙已经被牢固地确认为一项人权,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如果我们承认,国内的自由迁徙是一项人权,那么,“我们就有可靠的理由把跨国自由迁徙视为一项权利,它是国内自由迁徙权利的逻辑延伸。……如果拥有国内自由迁徙的权利对人们来说如此重要,那么,拥有跨国迁徙的自由对他们来说不是同样重要吗?人们想在国内自由迁徙的每一条理由都同样适用于跨国迁徙。人们可能想要一份工作;可能与另一个国家的某人相爱;可能信仰某种在其祖国信众很少、而在另一个国家信众甚多的宗教;可能想追求只有在另一个国家才有的文化机会。把国家内部的迁徙自由视为一项人权,却赋予国家对跨国迁徙自由的自主控制权——这种粗暴的断裂在道德上毫无合理性。因此,我们应当把到我们想去的地方移民、旅游与居住的自由视为一项人权。”(14) Carens J, 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239.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移民对一个民族的生活构成了威胁,否则,国家没有权利限制人们的跨国自由迁徙(15) Wellman C and Cole P, Debating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306.。

移出(emigration)权利与移入(immigration)权利的对称性原理也为作为基本权利的跨国迁徙自由提供了理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款指出:“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因此,自由地离开一个国家是人们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即移出的权利。但是,如果人们不同时享有移入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即移入的权利),那么,移出的权利就毫无意义。在世界主义者看来,移出的权利与移入的权利必须是对称的:一种权利必然在逻辑上蕴含着另一种权利。人们可以否认移入的权利,但是,如果他们真的这样主张,那么,根据一致性的要求,他们就必须同时接受这一结论:根本就不存在移出的权利。然而,这一结论不仅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是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的。“认可移出权利与移入权利之间的非对称性所涉及的,不仅是把移入的道德权利搁置一旁,而且会把移出的道德权利降低到一个空洞的令人无法接受的水平。”(16) Cole P, PhilosophiesofExclusion:LiberalPoliticalTheoryandImmigration,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0, p57.民族国家未能承认人们移入的权利,这是出于实用的理由,而非逻辑的理由。“从逻辑上说,既断言人们拥有移出的权利同时又不辅之以移入的权利,这是荒谬的。”(17) Dummett A, 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fromwithinaNaturalLawTradition, see to Barry B. and Goodin R., eds., FreeMovement:EthicalIssuesin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andofMoney, PA: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73.

(二) 自由权理据

自由至上主义者从自由权的角度为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提供了另一种权利视角。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国家的功能主要是保护个人的财产与契约权利。然而,移民控制与国家的这种功能的实现并无必然的联系。从好的方面说,政府对移民的控制是毫无必要的,甚至超出了政府正当权力的范围。在斯蒂纳看来,移民限制不能从自由至上主义的角度来加以证明,因为“这类控制既不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契约协议,也不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权”(18) Steiner H, Libertarianismand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 see to Barry B. and Goodin R., eds., FreeMovement:EthicalIssuesin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andofMoney, PA: 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91.。移民限制的措施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并没有什么帮助。

“大搬快治”工作开展以来,市、县两级调整完善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四套领导班子亲自挂帅,并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市级建立了“日排名、周报告、月通报、季点评、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县级落实了“县领导联系督办、乡镇领导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的推进机制。同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营造“大搬快治”浓厚氛围,为工作推进创造了良好环境。2017年以来,丽水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浙江日报》《丽水日报》等各类媒体刊发相关报道1000余篇。

从不好的方面讲,政府对移民的管制会侵犯人们的财产权。如果一个农场主拥有一片土地,那么,他对其土地的道德权利就应该使他有权利来决定他想邀请谁进入他的农场。如果政府禁止外国人进入其国家,那么,该农场主就被禁止邀请外国人到他的农场来工作甚至定居了。因此,对移民的限制不仅剥夺了那些想进入该农场的外国人的自由迁徙权,而且也侵犯了农场主想邀请外国人到其领土上进行访问或工作的权利。“阻止墨西哥人进入美国既侵犯了那些想雇佣移民劳工的美国农场主的权利,也侵犯了那些与美国农场主签署了自愿劳工合同的墨西哥工人的权利。”(19) Carens J, “Aliens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ofPolitics, 1987,49, pp251-273.

在图书馆创客空间运动如火如荼开展的热潮中,学者们对创客空间建设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创客空间非常必要,但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冷思考。

总之,在世界主义者看来,迁徙自由之权利的重要性在于:(1)有权利去人们想去的任何地方,这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监禁所剥夺的正是这种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给人所带来的一切。“边界控制限制了重要的自由:人们逃离压迫的自由,购买和出售劳动力的自由,与他人结社的自由。”(22) Wellman C and Cole P, Debating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p300.(2)迁徙自由对机会平等来说至关重要;要想能够分享世界各地的机会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人们就得拥有迁徙到存在这些机会之地方的自由迁徙权利。(3)迁徙自由有助于降低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对世界上相当数量的穷人来说,改善其处境的最有希望的方式就是移民。对这些人来说,如果他们被禁止穿过边界以改善其处境,那么,这无疑意味着他们被剥夺了改变贫困、甚至是赤贫状态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自由迁徙的国际限制可能被用于制造压迫、统治与不平等的条件,尤其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边界控制···的主要功能是阻止贫穷国家的人们的迁徙”(23) Wellman C and Cole P, Debating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p298.。

三、平等理据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金里卡曾指出,一种理论是否是平等主义的,这取决于它是否承认共同体内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同等重要。“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都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其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与平等尊重的权利。”(24)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辛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4页。根据平等主义的基本理念,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内在价值;平等意味着平等的关怀与平等的权利;平等的道德地位蕴含着平等的政治地位,尤其是平等的公民身份。建立在平等主义理念之上的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人们出生在国境线的另一边就否认对方的平等道德地位;道德平等的原则要求自由主义国家平等地关切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合理利益。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在对待其内部的公民时虽然遵循了平等原则,但是,在对待其边界之外的陌生人或外国人时却没有遵循平等原则。“排斥性的边界与人的道德平等原则必然是相互冲突的。”(25) Wellman C and Cole P, Debating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178.自由主义国家否认外国人之进入权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平等的原则。对移民入境的限制意味着,自由主义“遇到国家边界时就戛然止步了”(26) Cole P, PhilosophiesofExclusion:LiberalPoliticalTheoryandImmigration,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3.。这种做法武断地限制了自由主义的范围。因此,“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困境是,如何实现其内部原则与外部原则的一致性”(27) Cole P, PhilosophiesofExclusion:LiberalPoliticalTheoryandImmigration, Edinburgh :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1.。要摆脱这种困境,自由主义就必须认可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之间的平等道德地位,并要求国家把平等的消极权利(即不受限制的自由迁徙权)赋予所有的个人。

但是,那些把自由与平等视为自由主义之核心诉求的人对这种传统的民主观提出了批评。首先,即使这一点——人们只有成为在地域上封闭的群体,民主才能恰当地发挥其功能——是正确的,这也并不意味着特定边界内的人们一定要拥有单方面控制其边界的权力。例如,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每一个州的人都有权利依据民主程序决定本州的公共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州的人不能自由地迁徙到另一个州。行使民主权利与自由迁徙并非水火不容。因此,“民主权利可以限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同时,人们也可以自由地迁入与离开该区域,而人们在定居该区域期间又行使当地的民主权利”(31) Cole P, PhilosophiesofExclusion:LiberalPoliticalTheoryandImmigration, Edinburgh :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84.。

四、民主理据

初看上去,民主理念似乎赞成封闭边界,因为,民主的主要好处据说是特定人群的自决权的实现:自己决定本群体内的公共事务。“民主的前提是,人们被分成不同的群体(每一群体都有望拥有自己的民主机构),每一个群体都把自己的公民(他们在政治的意义上被视为有资格分享本群体的民主政治权利)与其他人(他们被视为陌生人,尽管他们在其他群体中很可能是公民)严格区分开来。”(30) Whelan F, CitizenshipandFreedomofMovement:AnOpenAdmissionPolicy?, see to Gibney, M., ed., OpenBorders?ClosedBorders?TheEthicalandPoliticalIssues, N.Y: Greenwood Press, 1988, p28.传统上,那些强调民主价值的民主党人对那些排斥性的政治共同体总是顾盼连连。

不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开放边界的人都承认,全球不平等与全球贫困是一种需要加以消除的不公正的现象。同时,所有的道德理论都承认,那些有能力帮助他人的人——无需付出“超义务的”牺牲(无需英雄主义)——都负有提供帮助的普遍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法律义务。在世界主义者看来,全球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国际秩序与全球制度的产物,对边界的控制权就是这种全球制度之一。根据普遍义务原则,所有的国家及其人民都负有建立一种正义的全球制度的“自然义务”;富裕国家及其人民也负有帮助贫穷国家及其人民的援助义务。这是两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道德义务。在没有完全履行这两种义务的前提下,主权国家关闭其边界的做法在道德上是难以获得辩护的。“只要富裕国家没有履行其国际道德义务,它们就不享有关闭边界的道德权利。”(28) Bader V, “The Ethics of Immigration”, Constellations, Vol.12, No.3, 2005: 321-360.在这种情况下,富裕国家要么打开钱包,要么放开边界。“如果富裕国家不愿意把它们的钱用来满足这些论点所提到的那些需求,那么,它们就有道德上的义务支付它们更为看重的硬通货……从最贫穷国家接纳相当数量的移民。”(29) Goodin R, “IfPeoplewereMoney...”, see to Barry B. and Goodin R., eds., FreeMovement:EthicalIssuesin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andofMoney, PA: 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0.

其次,人们强调和重视民主,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不能施加于那些被强迫的人,除非后者有平等机会参与了这一制度安排的协商过程。换言之,那些生活将受到某些政治决策之影响的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去影响这些决策的制定。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只把关于移民控制这一制度安排的投票权赋予那些已经身处领土边界内部的人,因为受到移民控制制度影响的有两类人:一类是本国公民,一类是那些想申请移民进来的外国人。由于排斥性的移民法律被强制性地施加在那些想进入的外国人身上,因此,根据民主原则,想自由移民的外国人也应当有权利参与这些法律的制度。从那些想进入的外国移民的角度看,那些仅由移民目的国人民单方面制定的排斥外国人的移民法律是缺乏法理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因为该法律的制定没有遵循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原则。因此,“任何一个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国内政治合法性之民主理论的人,都必须要致力于拒斥那种控制与关闭国家边界的单边主义的国内权利”(32) Abizaden A,“Democratic Theory and Border Coercion: No Rights to Unilaterally Control Your Own Borders”, PoliticalTheory 2008,36, pp37-65.。

最后,一种开放的移民接纳政策的采纳将促进民主参与权利的普遍实现。人们只有首先摆脱了贫困、具备基本的理性能力,才能真正行使其民主权利。封闭边界的政策使得那些最贫困的人无法获得自我发展与自我转型所必须的资源,使他们无法参与到那些影响其生活的全球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因此,封闭边界的政策无疑是对这些人的积极自由的剥夺。

五、 功利理据

主张开放边界的世界主义者大都认为,从功利的角度看,边界开放有助于消除全球贫困,降低全球不平等。这主要是由于:(1)边界开放有助于实现机会平等。废除边界控制能够使数量更为庞大的人们从贫困国家迁徙到更富裕的国家,从而分享那里的机会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移民目的国能够为移民带来更多的机会,使他们的天赋与勤奋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自由迁徙有助于降低政治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33) Carens J,MigrationandMorality:ALiberalEgalitarianPerspective, see to Barry B. and Goodin R., eds., FreeMovement:EthicalIssuesintheTransnationalMigrationofPeopleandofMoney, PA: 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p35.。开放边界蕴藏着“消除全球贫困的最大机遇”(34) Harris N, ThinkingtheUnthinkable:TheImmigrationMythExposed, London: I. B. Taurus, 2002, p91.。(2)边界开放使得贫穷国家的人能够到西方发达国家寻找到收入更高的工作,一些移民甚至在新国家创建了公司,从而创造了财富和工作岗位。(3)抵达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移民源源不断地将汇款寄给其祖国的亲人,使得那些继续留在其祖国的人或者有能力创业,或者提高消费水平,从而为GDP的增长做出贡献。

移民对移民目的国也做出了贡献。移民从事肮脏、艰辛与危险的职业,也往往从事本地人不愿意做的低工资的职业。移民是新的消费者,能够提升移民目的国的国内消费水平。医生或CEO这类高技能的移民为移民目的国节省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费用。

总之,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开放边界有利于增加世界上的福利总量(35) 当然,开放边界的功利主义理据也会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移民带来的好处是否多于其代价,这取决于很多偶然因素;功利理据忽视了移民对分配的影响,参见:Kleinman M, “The Economic Impact of Labour Migration”, see Spencer S., ed., ThePoliticsofMigration, Oxford: Blackwell, 2003, pp59-74。尽管如此,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在存在着全球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开放边界的移民政策符合功利主义的基本诉求。。

六、 跨国迁徙自由:基本人权还是基本权利?

许多世界主义者认为,跨国迁徙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甚至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对人们持有的许多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构成了巨大的挑战。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米勒就对世界主义的这种跨国移民伦理提出了重要的反对意见。(36)对社群主义跨国移民伦理的系统反思,参见杨通进《人们拥有跨国迁徙的自由和权利吗——对社群主义跨国移民伦理的反思》,《哲学动态》2019年第4期。在米勒看来,基本人权是以人的基本需要为依据的;人权是用来确保人们的根本利益的。这些基本需要或根本利益指的是人们为了能够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所必须拥有的物品和条件。能够在物理空间中自由迁徙就属于这样的条件。那么,人们究竟需要在物理空间中有多大的迁徙自由才能满足这些根本的需要或利益呢?米勒认为:“一个人能够合理地将其当做某种人权来声称拥有的,是在恰当范围内的自由选择——对职业、宗教、文化活动、婚配对象等的合理选择。这里的‘恰当’一词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需要(而非任何特定个人的兴趣)的角度来加以界定的。”(37)米勒:《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杨通进、李广博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年,第204页。这种一般意义上的人类需要即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在米勒看来,所有的国家都能够在其国内为其公民提供这样一些基本条件,人们无需穿越边界就能满足这些基本利益,因而,跨国迁徙自由不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毕竟没有宽泛到包括自由移民的权利。”(38)米勒:《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杨通进、李广博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年,第212页。

米勒的上述论证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首先,即使是把权利理解为对人们的根本利益的保障,现实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在当今时代,许多人的根本需要在其国内根本无法得到满足,必须要迁徙到其他国家才能得到满足,因而,顺着米勒的工具主义权利观,我们也能符合逻辑地得出“某些国家的某些人拥有跨国迁徙自由的权利”这一结论。其次,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和定义权利是片面的。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迁徙自由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是因为它给人们所带来的那些好处或利益,而是因为迁徙自由本身就是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种具有重要内在价值的自由。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工作场所与生活环境,这本身就是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的构成要素。同时,权利体系是一个整体,人们想要分享其他自由,就必须同时分享迁徙的自由。“基本人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把它们分离开来并孤立地加以论证是误导人的……因而,拿出一种特定的权利并试图把它与其他权利割裂开来加以论证,这是错误的。”(39) Wellman C and Cole P, DebatingtheEthicsofImmig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295-296.因此,米勒对其论点“跨国自由迁徙不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证明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从世界主义全球正义的角度看,跨国迁徙自由即使不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主要是由于地球的表面是人类集体拥有的,“每个人都有分享这整块大地的原初权利……所有民族从一开始就是地球大社区的成员”;(40)康德:《康德政治著作选》,金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9页。“没有人原本就比其他人更有权利去占据地球的任何一个部分。……根据对大地表面共同占有的权利,所有人都有权使自己进入别人的社会”(41)康德:《康德政治著作选》,金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5页。。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跨国迁徙自由的规范力量或许没有人权那么强大。跨国迁徙的权利可以被其他更重要的权利所压倒,但是,不能仅仅基于民族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予以拒斥。作为一项初始权利,跨国迁徙自由给民族国家指派了确保人们的跨国迁徙自由权利的初始义务。民族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或许可以不履行这一初始义务,但是它必须为此给出正当的理由。由于跨国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民族国家还负有创建能够确保这种权利的实现的国际制度的“自然义务”。

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我们最好把跨国迁徙自由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因为,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是人人享有大致平等的各种机会的平等的共同体,是人人都能过上体面生活的伦理共同体。如果各国人民仍然对国界之外的陌生人的贫穷与苦难麻木不仁,并以民族国家为单位争夺地球上的土地和资源,那么,人类连基本的和平与安宁都难以实现,遑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要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各国政府及其人民就必须要超越“国家公民”的理念,树立世界公民理念,允许世界公民在全球自由迁徙。

自近代启蒙运动以来,追求自由、平等与博爱就一直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跨国迁徙自由既把全球层面的自由迁徙当做一项基本的自由来加以确认,也把这种自由当做每一个人(不管其生活在地球上的那个角落)都平等地享有的基本权利来加以维护,同时,这项自由的实现需要人类在全球层面发扬更加宏大的博爱精神。因此,跨国迁徙自由是自由、平等与博爱精神的新的试金石。要想在全球化时代继续传承并高扬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我们就必须要把跨国迁徙自由落实到制度安排层面。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不仅承载着自由、平等与博爱的伦理精神,还为全球层面的移民治理,乃至相关国际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中图分类号]D820;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9)06-0023-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世界主义全球正义研究”(14BZX09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8YJC71009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通进(1964—),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政治哲学。

(责任编辑 万 旭)

标签:;  ;  ;  ;  ;  ;  ;  ;  ;  ;  ;  ;  ;  ;  

杨通进:世界主义的跨国移民伦理:挑战与期许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