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实体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体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复议,实体,行政诉讼,行政,中东地区,经营者,异议。

实体审查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汪晓雯[1](2019)在《醉驾类危险驾驶案实体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以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为研究对象,总结办案中常见的问题并对醉酒驾驶案件的实体认定及影响量刑的情节把握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司法认定中的疑点和难点,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许正平[2](2019)在《被执行人提出实体异议该如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根据个例案件针对被执行人提出实体异议该如何审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如何正确审查、审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刘英,高沛沛,张杰[3](2019)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实体审查规则探究——以司法大数据分析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思路、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把握上均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惑。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意性,且更加倾向于行政性的属性定位,人民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可确立"行政性事项归于行政,合意性事项归于民事,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审查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认定,可确立兼采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行为效力与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干[4](2018)在《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进行实体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具有真实的给付内容是公证债权文书得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在办理涉民间借贷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审查出借款项交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否则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以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案号执行:(2016)苏0923执750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2期)

许俊伟[5](2018)在《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已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结构性失衡,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向更高质量方向发展。法律规范要想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也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之变。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动描绘出了新阶段的全球化需求,这也必然要求我国市场培育出大量优质企业。所以,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经济法需要调整基本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应进一步适当完善。根据市场运行规律,经营者集中实乃经济发展至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反垄断法对其重点规制则是为了保障竞争秩序。但近年来各国及地区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正逐步放宽,可见豁免制度日益重要,其不仅有利于体现反垄断法价值与经济民主理念,也能带来成本节约与效率提高。然而,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却相对笼统,内容也较为粗糙,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8条中简单规定了两种类型,无法保障具有积极作用的经营者集中。僵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既缺乏细化的判断规则,也给企业申报造成了困难。同时,现行的实体审查标准因概括式的规定而难以具体操作,“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不明也使得实务部门的执法缺少依据。而且,我国很多企业需要依靠联合来降低成本、提高规模、提升竞争力,但往往都由于当下的制度局限无法实施集中。即使是在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也大都因为对其解释不清而使公众广泛质疑。对域外相关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能被证实的效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以及国家稳定与安全等因素已经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考量内容。是故,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可以对此加以借鉴。基于此,应当结合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出现的情况,对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予以完善,以保证反垄断执法的公正与合理。首先,为了破除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僵化的不利局面,需细化判断规则。一方面增加符合社会进步的创新作为直接豁免要件,一方面用能被证实的效率代替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之间的权衡,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协调发展。其次,鉴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前后法条中表述矛盾,需以“社会政策目标”替换“社会公共利益”。在这基础上,用列举的方式对符合豁免条件的“社会政策目标”予以分类,防止“社会政策目标”被滥用。最后,为保证执法的长期稳定,需设立兜底条款,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将来可能出现的无法可依局面。(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曾秋兰[6](2018)在《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发生得越来越多,在审判实务中,以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得较为普遍。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来说,审判实务中又适用法律不一,导致争议较大。不动产是民众安身立命之本,特别是在当前房价高企的时代,其权属的确定直接影响老百姓的安全感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有关案外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法律通常是《物权法》和《执行规定》、《异议复议规定》,而这两个规定在体系性上存在冲突,这也导致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审查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适用法律不一。如果不解决该类问题,必定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本文引用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两个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起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用案例聚焦的方式,指出因为《物权法》与《执行规定》、《异议复议规定》规定不同,导致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在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判断时,可能会依据不同法律来处理,这也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给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审理带来极大困扰。随后指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查中造成困扰的表现并对其原因进行析。然后介绍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理论并对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查中依据的法律进行解读。最后着重从法的效力、法的指引作用、法在保护民生方面的作用及物权法规定系统科学的角度出发,确立在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中应绝对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谨慎适用《执行规定》第17条、《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原则,以期形成统一的办案思路,解决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实体审查中如何适用法律的难题。(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施志群[7](2017)在《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一文中研究指出>>>续上期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时,法院认为:关于药业公司有无诉权问题,本案作为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药业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并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以药业公司未能依照其根据法律(本文来源于《财会信报》期刊2017-11-27)

施志群[8](2017)在《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来源于《财会信报》期刊2017-11-20)

廖勤[9](2017)在《美国再对伊朗挥舞制裁“大棒”》一文中研究指出前一天刚表示伊朗遵守核协议,第二天就挥起制裁大棒。特朗普政府对待伊朗的态度究竟是自相矛盾,还是故意“先扬后抑”,暗中酝酿大招?送好“胡萝卜”再抡“大棒”据外媒报道,特朗普政府17日告知国会,美方证实伊朗遵守两年前与国际社会达成的核协议(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7-07-20)

何祥琪[10](2017)在《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中国南车、北车合并为中国中车的案例出发,结合反垄断豁免、经营者集中豁免相关的理论和国际上关于企业并购逐步放开的趋势,思考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实体审查标准可以如何考虑。同时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局限性,根据我国的现实条件和其他国家、地区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经验借鉴,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文章指出了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存在界定不明确、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并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具有高度统领性,缺乏辅助立法,仅有的规定在立法层级上也不够高,效力有限,这些不足表现在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上即是缺少实体审查标准如何运用规定的细化和支撑。本文整理、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从效率分析、破产抗辩、潜在的市场进入、公共利益抗辩、改善市场竞争条件、适应国际竞争和中小企业保护七个方面,总结了值得关注和借鉴的经验。文章旨在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经济和法律发展程度的前提下,为改善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性建议。因此在进行理论研究和经验借鉴之后,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修改《反垄断法》当中的相关条款,将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标准类型化,包括效率抗辩、破产抗辩、潜在的市场进入、社会公共利益抗辩,同时将原规定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作为兜底条款。其次,制定《反垄断法》相关经营者集中实施细则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规范,将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操作方法在其中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7-06-12)

实体审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根据个例案件针对被执行人提出实体异议该如何审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如何正确审查、审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体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1].汪晓雯.醉驾类危险驾驶案实体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许正平.被执行人提出实体异议该如何审查[J].法制博览.2019

[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刘英,高沛沛,张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实体审查规则探究——以司法大数据分析为研究视角[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4].刘干.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进行实体审查[J].人民司法(案例).2018

[5].许俊伟.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6].曾秋兰.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7].施志群.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N].财会信报.2017

[8].施志群.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N].财会信报.2017

[9].廖勤.美国再对伊朗挥舞制裁“大棒”[N].解放日报.2017

[10].何祥琪.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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