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清算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清算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算人,义务人,义务,清算组,责任,民事责任,无锡。

清算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胡永强[1](2018)在《论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设立的连带清偿责任既是对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行为的惩戒机制,也是债权人的救济机制。由于连带清偿责任规则内容单薄且规定模糊,裁判者在适用过程中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导致“类案不同判”问题频出。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广泛检索裁判案例、认真分析统计裁判观点,考察连带清偿责任规则在实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确立连带清偿责任的独立侵权责任地位的基础之上,明确判断责任成立与否的“四要件”的认定规则,统一成立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以期为司法实践适用提供切实可行的裁判基准。从长远角度看,解释论研究给出的适用建议难以较为彻底长效地解决连带清偿责任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解释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规则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普通清算中股东、董事的角色定位、义务规范与债权人的救济机制。责任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对义务内容的违反,本部分溯源连带清偿责任的形成原因,从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两方面展开研究,辨析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普通清算中的角色和承担的义务内容,进而围绕义务内容构建由《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和《公司法》第189条共同构成的规范体系。此外,为将连带清偿责任与债权人在公司清算中的其他救济机制相区别,本部分将连带清偿责任与清算责任、赔偿责任进行了比较评析。第二部分,连带清偿责任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及问题反思。本部分从案由和法律适用、适用范围、成立要件、证明规则四个维度对连带清偿责任规则的实践适用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考察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不同做法,发现并总结出连带清偿责任规则在实践适用中真实存在的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包括案由和法律适用错误、忽视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审查、举证责任是否倒置观点不统一、片面否认清算人提出的“无过错”抗辩等,并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对出现频率较少、无需进行详细论述的问题如强制清算程序应否前置、强制清算程序产生的生效裁定在连带清偿案件中的证明力等进行了简短回应。第叁部分,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难点解析。在第二部分发现问题的基础之上,本部分的研究重点在于从解释论的角度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本部分首先解决作为规则适用前提的性质问题,将连带清偿责任与“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相区分,确立前者的独立侵权地位,进而从成立要件和证明规则两方面展开论述。第四部分,完善建议。本部分在上文对连带清偿责任规则进行解释论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论层面给出了修改连带清偿责任规则条款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肖雄[2](2017)在《论公司清算人中心主义的回归与重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法人清算义务人规则,正式确立了我国法上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双轨制的清算制度。公司存在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叁种不同情形,需要分类处理。统一的清算义务人规则忽视了被行政解散的公司往往处于人去楼空、违法、犯罪的状况,忽视了部分控股股东、董事不愿意也不适合承担清算义务的客观实际,忽视了中小股东、债权人珍惜清算权利但难以及时获得解散信息的现实,以致部分清算义务人难以履行清算义务,清算责任体系混乱,实践效果堪忧。应当健全公司解散的商事登记规则,排除不适格的清算人,将清算职权配置给最珍惜、最适格的人,废止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则,回归并重建清算人中心主义,实现我国公司清算规则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11期)

罗绍康[3](2017)在《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公司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出现特定事由需要解散时应当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规定了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清算组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关于债权人未获通知情形下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认定,以及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形式、赔偿限额如何认定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0期)

宋珊[4](2017)在《强制清算中清算人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系,不仅要有完备的市场准入规则,同时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市场准出规则。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市场准出规则——解散清算程序的地位日益重要。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自行进行清算,但实践中公司经常不组织清算,或故意拖延清算,又或者违法清算,导致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一步导致自行清算无法完成。这时强制清算制度作为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为相关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既能帮助市场淘汰不能进行自行清算的公司,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所有的清算事务都由清算人完成,毫无疑问清算人在公司清算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清算人在强制清算中的地位自不待言。虽然强制清算中清算人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关于强制清算中清算人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便以强制清算中清算人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参考了国外完善的特别清算制度,对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有四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了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的一些理论性问题。该部分分别介绍了强制清算和清算人两个制度。强制清算制度中介绍了其概念和法律定位,并且重点分析了其与自行清算制度、特别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的不同之处,明确了强制清算制度不同于特别清算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清算人制度中主要介绍了关于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别和清算人的分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叁种关于清算人法律地位的学说。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的立法沿革。该部分对05年之前的立法及05年《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肯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与《座谈会纪要》的进步意义,但也揭示了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第叁个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明确我国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主要存在有四个问题:清算人法律地位不明确;清算人的指定程序太过简单;清算人责任规定不明确;清算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分别论述了这四个问题存在的原因,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第四个部分主要是针对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该部分提出了完善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的措施:一是明确清算人法律地位;二是完善清算人的指定程序,主要包括清算人的选任程序和解任程序的完善;叁是健全清算人的责任制度,主要指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免责事由;四是完善清算人监督机制,主要指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和法院监督。通过提出上述四项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期能健全我国关于强制清算中清算人制度的相关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蒋卓颖[5](2014)在《清算人叫停尚德电力资产转移行为 新加坡尚德归属何处》一文中研究指出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事件目前又有了新变化。 尚德电力9月10日公告称,海外清算人从新加坡高级法院赢得了一项强制令,将冻结他们声称的尚德电力将资产转移到国际债券持有人控制范围之外的举动。 尚德电力的清算人大卫·沃克(Dav(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4-09-12)

蒋骏[6](2013)在《论清算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作为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和核心环节,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公司清算制度既能体现对公司股东利益的维护,还能兼顾到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就不失为一个好的公司清算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尚未构成合理完善的体系,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存在不进行清算、不依法进行清算、只散不算或未经清算非法注销公司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清算人作为从事公司清算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执行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与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最为紧密。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是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算人是否恰当的行使了其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定职责,对于保障公司依法清算,确保股东、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清算人在公司清算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符的是我国立法对清算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很少予以关注,相关立法主要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的内容,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仍显不足。如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清算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清算人是对不当清算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还是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缺乏区分;清算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种种疑问,均无法直接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得到答案。笔者认为: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违反法定清算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侵权责任,以清算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应以清算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原则,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分为引言、正文与结论叁个部分。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公司清算及清算人。该章主要就公司清算的理念、相关概念及分类、清算人的界定及清算人的产生分别进行论述。本文第二章探讨了清算人责任的基础理论问题。该章从清算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从清算人的职权与职责、清算人与公司机构之间的关系等角度分析、论证清算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本文第叁章着重分析了清算人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分别从清算人对清算中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清算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清算人对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叁个不同角度,对清算人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加以论述,围绕清算人因违法清算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论述。文章最后就如何完善清算人民事责任提出几点建议。本文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研究结论,并再次重申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以清算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以补充赔偿责任为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1)

邢亮[7](2011)在《公司清算人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现行解散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许多公司在解散后往往不积极组织清算,造成公司债权人和部分股东的利益被侵害,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的交易安全。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和2008年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的产生和职权等法律问题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但内容仍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着重于通过探讨清算人的涵义和法律性质,来阐释其就任与解任的条件以及其工作方式,以期对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5期)

邢亮[8](2011)在《试论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法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确立是公司清算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对于促使清算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保障公司清算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联系与区别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矛盾。文章尝试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推动学术界对此进一步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1年11期)

姜首聿[9](2010)在《公司清算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优胜劣汰已经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更要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机制。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时也要完全遵守退出机制。此退出机制即为公司的清算。在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清算肩负着维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避免因退出机制不完善而引起的各方利益纠纷,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流畅稳定的重任。在《公司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在清算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根据清算是否受到破产规则约束,清算一般可分为破产清算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又叫非破产清算)。本文旨在探究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法律问题。公司清算人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人制度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都还相对薄弱,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公司清算人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立法、司法、学理的角度对公司清算人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公司清算制度立法的研究,详细评述了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中有关解散原因立法、清算人制度及清算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清算人制度立法的论述、比较与分析,通过对清算人的研究,进而对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概括为。清算人主体界定的完善。清算人的相关义务的完善、统一清算机构的名称、应当建立职业清算人机制、完善清算人的选任与解除、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的完善、公司清算人的职务和权限完善、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清算人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虽然本文论及了清算人制度中的核心与基本点,但并不能说已全面阐述了清算人制度,仍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期望通过对公司清算人制度的初步研究,能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0-03-01)

王军武[10](2009)在《公司清算人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算人是以执行清算事务为目的依法选任的个人或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会。其在公司解散后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这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清算人的选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足,应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清算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法总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法人清算义务人规则,正式确立了我国法上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双轨制的清算制度。公司存在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叁种不同情形,需要分类处理。统一的清算义务人规则忽视了被行政解散的公司往往处于人去楼空、违法、犯罪的状况,忽视了部分控股股东、董事不愿意也不适合承担清算义务的客观实际,忽视了中小股东、债权人珍惜清算权利但难以及时获得解散信息的现实,以致部分清算义务人难以履行清算义务,清算责任体系混乱,实践效果堪忧。应当健全公司解散的商事登记规则,排除不适格的清算人,将清算职权配置给最珍惜、最适格的人,废止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则,回归并重建清算人中心主义,实现我国公司清算规则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算人论文参考文献

[1].胡永强.论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清偿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肖雄.论公司清算人中心主义的回归与重建[J].政治与法律.2017

[3].罗绍康.未依法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公司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7

[4].宋珊.强制清算中清算人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蒋卓颖.清算人叫停尚德电力资产转移行为新加坡尚德归属何处[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

[6].蒋骏.论清算人的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3

[7].邢亮.公司清算人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

[8].邢亮.试论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法律关系[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

[9].姜首聿.公司清算人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0

[10].王军武.公司清算人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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