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

浅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

强坤

宝能城有限公司518000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实施之后,对公司在招投标时期,制定的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了巨大变革。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关键就需要建立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项目管理体系,以实现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现本文通过对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以及计价方式的阐述,以提出在工程量计价模式下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管理

现代化管理所倡导的重要原则就是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工作具有其特殊性质,所以保证项目协调的工作尤其重要,而实现项目协调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的制度有其一定的风险,目前,解决合同纠纷最常用的措施就是ADR,此方式在欧美等国家应用较为广泛,且已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定义

自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已经从“量价合一”转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体系中的地位尤其重要。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全面管理成本,对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开放价格,以使企业自主报价、使市场竞争有序进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将价格的决定权交给市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大特点,也就是说,此模式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制定完毕,再由施工企业自主进行报价,较以往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更加简单明确,且能够清晰的列出清单,有显著的优越性,使企业间可以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同时,经过合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到竣工结算前都不可以改变,对单位来说具有固定性的特点。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下,对于拨付工程款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影响。合同价的基础就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上的中标价,工程款拨付的依据就是投标清单上的单价。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单位依据承包人所上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合同拟定的价格来拨付的。工程的变更价以及处理费用索赔是根据合同拟定的计日工单价或者将合同中原有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参考依据来决定的。工程的总体造价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的,在最后结算中,最终完成的工程量是承包商根据竣工的图纸、设计变更以及工程签证等信息来计算的,且需将与原清单有出入的单价部分进行整改。

三、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

(一)计价方式不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需使用单价合同,因为单价合同中明确了承包各个工程细目的单位名称,通过计算得出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总量。同时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以及施工索赔在单价合同中更容易实现,且具有公正性以及操作性较好的优点。办理计量支付以及结算的凭证就是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中对于合同中所需要的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以及工程量都有详细的说明。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需与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相配套,一般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较为常用。这也就决定了在竣工结算时,结算单价的判断标准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程量的多少就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计算基础,因为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出的,对于工程量的变动带来的风险,需由招标人全权承担。

(二)调整工程量。企业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工程量清单,其也是决定合同价款多少的依据,也是施工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只说明了确认工程量以及程序的方法,未有明确规定如何调整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因此,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工程量如何调整以及调整范围都应该做出明确规定。且变更的前提只能是当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新的工程内容或者其他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改变,以及原合同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失误时,才可以进行调整。且需保证在一定的限度下或者说在预先设定的调整范围内进行调整。因调整工程量具有一定风险性,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当工程量超过或者低于一定数值时,才能够进行调整,如在此范围内,不可以进行调整。

(三)工程及其计价变更。当工程量变更,需要将合同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时,如合同未有相关约定,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当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写或者因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清单项目需重新拟定。承包人在提出综合单价后,需由监理方认同后才可以作为结算时的凭证。当监理方的意见与承包人的意见不能够达成一致时,应该再进行修改协商;而当监理方与承包人协商都不能够达成一致时,就需按照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来解决问题。

2、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出现错误或者由于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多或减少,若此增减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以内,就不需要进行更改,按原有的合同单价执行,若增减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提出工程量增加部分或者将减少后剩余的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并最后由发包人确认,以作为竣工结算时的凭证。

3、工程量的变更,就会导致超出预定费用,造成损失。譬如,对于措施项目费用方面,由承包人提出索赔,并与监理方进行沟通处理,最后与业主确认属实以及索赔达成一致时,给予其补偿。

4、在材料价格方面的风险。一般的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在工程量不发生变化时,也不得调整综合单价。材料的价格在综合单价构成要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承包人的报价,也需将报价期间材料的价格信息与适当的风险因素相结合来考虑,当然,承包人不可能预计到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变化情况,尤其是针对工期较长的工程时,就更无法准确掌握市场价格。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就会直接导致综合单价的浮动。所以,在预估在工程中造价较高,比重较大的材料价格时,在合同中就需对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以及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现阶段,许多省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调差文件,且对调差幅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承包人应当承担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发包人应当承担幅度以外的材料价格差。针对于调差幅度的规定,就需根据各个地区建材市场的价格进一步确定,无明确统一标准。

5、对于索赔的处理方案。在正确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合同的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效且未正确的履行合同,并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权力收到迫害时,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条例,就可以向失误或者过错方提出经济或者时间的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工程索赔。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对于索赔的内容等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下,量的风险有业主自行承担,而价的风险由承办人来承担。使用综合单价报价的方式进行施工,使承办人的索赔减少了,因为施工中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会再因为施工难、技术措施不同为发生变化。但是,如果是因为发包人自身失误,其所制定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相差太多时,承包人索赔金额就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较多。具体表现在:①对工程量预估失误就会使承包人获取更多的利润,因其报价与实际使用的差额较多,且在此过程中,承包人还可以提出施工索赔。②错报工程量还会造成工程的处理难度增加。因为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合同的设计发生改变,最终导致清单中工程量大幅度增减,不得不重新商讨确定新的价格。其中,ADR就是传统的仲裁方式,除仲裁之外,还可以利用谈判、调节、以及微型审判等方式进行解决。目前,国家还提倡建立伙伴关系以解决纠纷问题。以上所提供措施的共同特点就是采取非对抗的环境以解决合同,从而避免合同双方将纠纷扩大化,最终诉讼于法庭。

6、计量的支付以及最终结算。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具有较好的公正性以及操作性。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发包人以及承包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有任务并最终进行结算,即竣工结算。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改进施工合同的措施

具体措施可包括:拟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样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及保险制度;加强培养合同的管理人才;建立完善的合同纠纷调解以及仲裁制度。

五、合同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合同管理,同时合同管理还影响着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合同为各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其中对合同战略管理的研究主要包括:管理方式、激励措施、双方的目标以及动机、选择的决策方式。见下表。

进度管理项目管理信息管理

成本管理合同管理物质管理

质量管理索赔管理安全管理

结语:

为使施工过程的标准化,就必须将施工合同文本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管理有效完善,充分发挥其优势,以减少工程减少中的损失,增加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汪丽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初探[J].中国科技博览,2010,(25):65-65.

[2]朱月贵,王松.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2,(3):209-210.

[3]郭平.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6):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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