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预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法官预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预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本,法官,主义,案卷,刑事诉讼,制度,机制。

法官预断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小梅,莫征[1](2014)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预断阻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预断是刑事审判中容易出现的消极现象。法官预断具有预裁判性、认识片面性、跨诉讼阶段性、难根治性等特征。我国现行案件卷宗移送模式存在先天不足,庭前会议制度不够完善,庭审形式主义色彩较浓,新闻舆论造成不当影响,制约了法官预断阻却效果。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必须增强独立审判意识,探索庭前审查与法庭审判分离,提高庭审对抗性,规范媒体宣传。(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4年11期)

池元超[2](2013)在《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公诉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连接着侦查与审判两大程序,其作为刑事侦查程序的终结点,审判程序的开启点,甚至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瓶颈。然而长期以来,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特别是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一直没有被正视。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莫过于法官审前查阅案卷,导致预断、偏见的产生,以致庭审空洞化,法院的实际裁量过程也是在秘密的、单方的办公室环境中以研读案卷的方式进行的,从而使得为法庭审判而设立的庭审规则流于形式,而如何减少偏见、个性、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从而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约叁万九千字,分五部分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进行阐述。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概念、重要性和分类,对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追求问题进行着重分析与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变革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两个维度分析了卷宗移送主义在中国生成的原因,其直接原因在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竞技主义异化为公诉方通过侦查案卷控制整个庭审过程;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成为制约律师有效辩护的瓶颈;法官角色定位的偏差制约法庭审判方式的转型。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以“客观真实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目标,以“侦查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审判传统,以“秘密行政审批为中心”的司法裁量机制。第叁部分从法学和心理学双重视角探究刑事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认为卷宗移送制度在证据规则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的前提下,审前预断容易导致庭审过程流于形成,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心理学研究部分运用“锚定效应”理论分析了预断是否存在、预断如何产生作用、预断会带来何种影响、如何消除或者减弱“锚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四个问题,为解决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预断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第四部分对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在刑事案件公诉方式的问题上都追求:设立公诉审查机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实现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效率,二者只是在实现途径上出现差异。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研究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所存在的预断问题。首先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关系两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接着提出坚持“进化论”、“本土化”的研究路径,认为“建构论”指引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刑事司法环境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证据规则的贯彻才是减弱法官预断的有效方法。最后提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减弱法官预断的措施,其包括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措施与减弱法官预断相关配套制度。前者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法院保留适当的调查权,后者包括建立判例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改革刑事审判行政审批制度与判决书应充分说明理由。(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3-12-01)

娄琼琼[3](2013)在《案卷移送规则改变与法官预断之防止》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再次确立了全案案卷移送的规则,案卷移送规则在我国可谓是一波叁折。法官在庭前阅读全部的卷宗,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不免带来审前预断的问题,而防止法官预断,是刑事诉讼法一直追求的目标,对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既然我国现在重新确立了全案移送规则,研究如何防止法官预断,就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否则,会将前几十年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推向危险的境地,重新走先定后审的老路。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试图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尽自己一点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历年来案卷移送规则的变化历程,接着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论证了全案案卷移送会带来法官预断这一不良后果以及这一后果所会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直接言词原则对防止法官预断的重要作用,这一原则能够起到稀释法官预断对审判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作用,而这正是本文所要追求的;第叁部分介绍了世界上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所采取的防止法官预断的不同制度措施,试图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分析和借鉴这些制度中对我国的可取之处,做到为我所用;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预断防止制度的内容,首先是探究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蕴含防止法官预断的制度措施,然后分析了现行制度中,以及新《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制度中,从防止法官预断的角度来说,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所存在的问题试着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04-01)

王若琳[4](2012)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断排除”一词最先源于日本,但预断排除规则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才能使法官保持在审判中的中立立场,不受先入为主的错误信息的影响,从而对案件形成自己独立客观的内心确信,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使庭审发挥其实质作用。根据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之前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的案卷资料和证据,由法院对这些信息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然而,这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法官在审判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固定的看法,案件几乎皆是先定后审,庭审程序变成了走过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革除旧的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弊端,使庭审发挥应有的功效,取消了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的制度。改为仅应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然而,立法者虽然注意到了预断排除问题的重要性,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因而无法完全实现预断排除规则的要求,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借鉴不同诉讼模式下各国防止预断的机制,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讨论我国应如何建立系统的预断排除机制,从而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预断排除的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将预断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分来界定“预断”的涵义。其次,简要分析法官预断的产生原因及危害,从而说明防止预断的必要。最后,论述预断排除机制的起源,以及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预断排除机制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体现。”本文认为,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产生,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对抗双方的冲突,因此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结构对法官的预断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此外,陪审制度等对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也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受到殊少的限制。但在当下,采用此种诉讼模式的德国同样遵循“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并设置了一些法律机制来促进预断排除。例如心证公开原则,庭前阅卷法官人数的限制、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预断排除。再次,采用混合式审判模式下的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审判法官审前预断排除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日本刑事诉讼法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排除法官预断。第叁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预断排除机制现状分析。”由于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在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方面呈现种种弊端。第四部分为“我国预断排除机制之完善。”在本部分,笔者根据各个诉讼模式下的预断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疏理,并提出了修正现有立法的建议,如建立预审制度、确立直接审理原则、限制法官庭外调查证据权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2-06-08)

莫征[5](2012)在《公诉案件案卷移送主义条件下法官预断阻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起诉卷宗移送制度作为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根据各自诉讼构造形成了案卷移送主义和起诉状一本主义两种主要模式,两种模式都强调阻却法官预断。我国《刑事诉讼法》多次修改,近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又实行案卷移送主义,但我国阻却法官预断的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形成。本文在比较分析基础上,以修法中拟实施的案卷移送主义模式为视角,探讨如何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预断阻却相关机制。(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02期)

郑立娟[6](2009)在《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预断排除原则最先在日本提出,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它是保障法官居中裁判,使庭审发挥实质作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审前程序实行实质性审查,这使得法官极易形成预断,案件基本是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全部案卷的移送制度,改为移送案件的主要证据和目录,目的是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预断,使庭审发挥应用的功效。然而我国立法者虽注意到了问题的存在,却并没有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学界也少有对此问题的系统论述,本文正是从预断排除的角度出发,就如何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现状,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所做的一些思考和设想,以期呼唤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有所裨益。全文共五章,约34000字。第一章概说。本章通过对预断的含义、预断产生的原因与危害的阐述,说明了预断在刑事诉讼中的危害,为下文铺垫。并对预断排除的含义稍做界定,认为预断排除应具有刑事审判原则的地位,对刑事审判中的具体制度起指导作用,作为一项原则,它具有主体特定性、预防性和阶段性的特征。第二章探寻预断排除原则理论上的支撑。本章认为,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审前程序对审判的影响,割断审前追诉程序与审判结果的因果关系,保障法官以空灵的心境审理案件,这就要禁止法官在审判前接触案件材料,形成预断。一旦法官在审判前就通过某种途径接触了案件并形成了预断,不光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伤害,更是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制度的损害。程序的自治要求法官的裁判结果必须从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和产生,即在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是在审理开始之前形成,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审判活动之外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预断排除原则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无罪推定在审判阶段对裁判者的要求是从假设被告人无罪为出发点,来审视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而预断的存在是对这一原则的否定,应坚决予以排除。审判中立原则是审判公正的核心,审判中立要求裁判者的行为,特别是心态应不偏不倚,不倾向于控辩任何一方,以一种空镜般的心态客观公正的聆听双方的对质与争辩。而法官优先接触控方的案卷材料,会在审前就有了倾向和预断,势必会破坏法官的中立性。从认知心理学上看,预断对结论的形成存在干扰,虽然预断有时在生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必须达到精确化,才不枉刑事审判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第叁章预断排除原则的比较法考察与分析。本章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产生,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对抗双方的冲突,也不能作出有违对抗理念的同任何一方的庭外单方接触,法官应当避免“被冲突的灰尘遮住了视线”。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结构对法官的预断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一般认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注重法官的职权作用,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受到殊少的限制,但从法国、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践来看,其同样重视“审判中心主义”,预断排除也并非了无踪迹。法国德国的中间程序、预审程序,限制庭前阅卷法官人数等,都对法官的预断起到了排除作用。混合式审判模式下,为了配合对抗制审判的实施,非常重视法庭在整个审判过程里的中心地位,对于法官的并非源自于正当的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那些预断一般是持排斥的态度,预断排除原则在它们的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确立。第四章是预断排除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分析。本章认为,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证据移送制度上和回避制度上对预断排除有所体现。但实践中,预断排除原则在我国的现状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使得虽然思想已得到确立但实际运行结果确有所偏离,可见在我国确立预断排除原则是有现实意义的。第五章为我国预断排除原则的构建。文章提出,在法条设计上,应把预断排除原则立为基本指导思想,但是因预断排除原则与许多其他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着相通的内涵,比如无罪推定、法官中立等,因此,可以不再单独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从诉讼机制内、外两方面入手,诉讼机制内必须改进目前的证据移送制度,明确主要证据的范围、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重大案件审前会议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了重新界定,严格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完善我国的直接言词原则等。此外,还要通过规范我国的新闻舆论行为,防止舆论干扰司法。最后,法官预断的产生是人类推理活动中的痼疾在司法上的体现,完全依靠某种制度来根除是不太可能的,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官独立、法官自律来消除其产生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胡恩飞[7](2006)在《法官预断排除规则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的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是指,法官在判决形成之前,只能依据庭审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与辩论的证据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做出公正的判决,而排除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和预断信息的诉讼程序总和。 法官预断排除规则与司法公正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般来讲,司法活动最根本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公正最终要靠法官作出裁决及其过程加以体现出来,一个正当的程序就必须要拒绝恣意的偏见和先入为主。审判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程序,惟有经过法庭的审判过程才能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形成判决。法庭是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控辩双方就其各方主张之举出的证据均应在庭审中提出,其对审判者心证的影响只能在庭审时施加,而不得在其他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作出,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有效防止法官庭外形成预断,维护了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同时直接言辞原则也要求裁判者必须亲自接触证据,要求控辩双方以直接言辞的方式在法官面前勾勒出事实的真相,防止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进入庭审阶段影响法官的判断。为此,建立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是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宗旨是为诉讼创造一个公正、良好的审判环境,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使审判丧失应有的实质性和公正性。尽管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各不相同,但其中或多或少包含着法官预断排除之精神的设计。大部分法治国家都通过确立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等原则来营建闭合的法庭空间,减少外界的干预;并在诉讼机制内建立回避制度、预审制度、起诉书一本主义等规则,防止法官产生预断,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律并非法官裁判的唯一根据,诉讼外的各种因素普遍、深入的作用于法庭审理过程,成为事实上的裁判依据,法官的独立意志受阻。而要保持法官公正、独立的裁判就必须排除这些外界的干扰,确保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营建一个闭合的法庭空间。并在诉讼机制内完善回避制度,确立无因回避制度,设立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告知权利:对检察院的起诉方式进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6-04-20)

胡恩飞,张兄来[8](2005)在《论我国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断排除规则是诉讼制度中保障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预断排除规则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审判中心主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本文就预断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缺失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6期)

法官预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公诉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连接着侦查与审判两大程序,其作为刑事侦查程序的终结点,审判程序的开启点,甚至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瓶颈。然而长期以来,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特别是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一直没有被正视。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莫过于法官审前查阅案卷,导致预断、偏见的产生,以致庭审空洞化,法院的实际裁量过程也是在秘密的、单方的办公室环境中以研读案卷的方式进行的,从而使得为法庭审判而设立的庭审规则流于形式,而如何减少偏见、个性、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从而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约叁万九千字,分五部分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进行阐述。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概念、重要性和分类,对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追求问题进行着重分析与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变革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两个维度分析了卷宗移送主义在中国生成的原因,其直接原因在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竞技主义异化为公诉方通过侦查案卷控制整个庭审过程;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成为制约律师有效辩护的瓶颈;法官角色定位的偏差制约法庭审判方式的转型。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以“客观真实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目标,以“侦查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审判传统,以“秘密行政审批为中心”的司法裁量机制。第叁部分从法学和心理学双重视角探究刑事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认为卷宗移送制度在证据规则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的前提下,审前预断容易导致庭审过程流于形成,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心理学研究部分运用“锚定效应”理论分析了预断是否存在、预断如何产生作用、预断会带来何种影响、如何消除或者减弱“锚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四个问题,为解决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预断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第四部分对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在刑事案件公诉方式的问题上都追求:设立公诉审查机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实现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效率,二者只是在实现途径上出现差异。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研究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所存在的预断问题。首先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关系两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接着提出坚持“进化论”、“本土化”的研究路径,认为“建构论”指引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刑事司法环境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证据规则的贯彻才是减弱法官预断的有效方法。最后提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减弱法官预断的措施,其包括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措施与减弱法官预断相关配套制度。前者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法院保留适当的调查权,后者包括建立判例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改革刑事审判行政审批制度与判决书应充分说明理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预断论文参考文献

[1].王小梅,莫征.刑事案件中法官预断阻却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4

[2].池元超.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

[3].娄琼琼.案卷移送规则改变与法官预断之防止[D].苏州大学.2013

[4].王若琳.刑事审判中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

[5].莫征.公诉案件案卷移送主义条件下法官预断阻却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

[6].郑立娟.法官预断排除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7].胡恩飞.法官预断排除规则论[D].安徽大学.2006

[8].胡恩飞,张兄来.论我国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标签:;  ;  ;  ;  ;  ;  ;  

法官预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