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权论文_潘力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人人格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格权,标识,人格,自然人,商业,民事权利,财产权。

自然人人格权论文文献综述

潘力源[1](2019)在《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是指能与人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的符号化载体以及其他能形成特定身份指向的标识。由于特定自然人的号召力可通过人格标识作用于商品和服务之上,起到促进销售的作用,因此应用广泛。其应用于商业领域所涉及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它包含“形成”和“使用”两方面内涵。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不涉及“形成”部分,仅是对既存的自然人人格标识的“使用”,属于财产权。我国立法欠缺对自然人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的明文规定。法院对相关侵权案件,或通过人格权制度进行保护,或采用《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但人格权制度保护名不副实,其它部门法的保护并不周延,难以满足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诉求。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作为新型权利保护具有法政策的必要性和法技术的可能性。建议创设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这一新型财产权。借鉴美国公开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主体为名人,客体是能形成特定身份指向的人格标识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其权利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并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对权利的限制。对侵犯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包含五个要件:诉请保护的人格标识与特定自然人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行为人利用人格标识的方式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特定自然人具有关联、被利用的人格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对人格标识的利用造成了特定自然人的财产损失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对行为人恶意的判断原则为“明知或应知+未经许可而利用”,且可通过“知道的合理可能性”进一步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或应知”。最后,构成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侵权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费合理倍数以及叁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数额的顺序确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于晓[2](2018)在《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法调整模式的重构——“乔丹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民事主体实现相关财产利益的活动。对于这种活动,是采用人格权调整模式还是财产权调整模式,分歧明显。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调整模式无法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财产权调整模式能够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高效平衡,且符合民法理论中的权利属性分类标准,因而具有法律调整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在财产权调整模式下重构我国民法的相关制度,可参考美国的公开权调整模式,并借鉴我国着作财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对该活动的确认性调整、过程性调整和保护性调整。(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于晓[3](2018)在《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产生的是财产利益,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国外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已经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即美国的设权模式和德国的扩权模式。我国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应立足本国实际,借鉴美国设权模式的有益经验,就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的权利本体制度、权利许可制度、权利流转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于晓[4](2017)在《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到底应归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学界分歧明显。用人格权制度调整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活动,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相关民商事主体的商业目的。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它具有可转让与可继承的财产权属性,能够呈现人格标识自主与商业活动结合的特点。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民事权利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设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具有扎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的这一新型财产权,应归入民法财产权体系,由财产权制度予以调整。(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于晓[5](2017)在《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是否应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民商法学界存有争议。研究表明,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具有正当性,所创设的权利名称可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建议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纳入民法典财产权体系,并运用绝对权和相对权模式予以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7年01期)

林姿彤[6](2015)在《论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是自然人在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以个性化和识别性为特点,来标表自己的身份特征,使其他人足以借此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区别开来的符号。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是人格权,它占据着民法领域中极其重要的、特别的地位,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包含在人格权领域内,相对于财产性权利而言,属于自然人的精神性权利。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传媒技术以及商业形式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商人愿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到自然人的姓名、声音和肖像等人格标识,尤其是那些当红明星更受青睐,因为凭借其巨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能推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由此,自然人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凸显出来。但就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能够得到保护的人格标识只有很少的几个,如姓名、肖像等,而其他诸如形体特征、特殊姿态等具有类似性质的人格标识并没有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内,这种状况使得非法利用他人人格标识的事件频频发生,并且当权利入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和救济,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好自然人人格标识,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已成当务之急,但目前具体的保护模式和相关规定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对此,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学术界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性成果,但基于该问题的新颖性和复杂性,最后都没有完整地阐述清楚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基本理论。理论上的薄弱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有益的指导。因此,对自然人人格标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同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方法,对国外典型的保护模式、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予以分析,目的在于探寻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本质内涵,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模式。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之后,共分作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概述。首先,通过分析人格、人格权的概念进而界定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概念。其次,对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基本内容展开论述,包括自然人人格标识的特点及表现形式。通过这部分的论述,可以从整体上和本质上把握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内涵,为下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正当性分析。分别从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两方面进行说明。其中,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的社会基础在于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现实生活的需求以及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等;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的理论基础在于,财产权劳动理论、人格自治理论、经济效率理论以及公平竞争权理论等。第叁部分是国外典型的法律保护模式。重点介绍了美国和德国这两个典型国家的相关做法,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采用的是隐私权与公开权的双重权利保护模式,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采用的是统一权利的保护模式。并且对这两种法律保护模式进行了详细比较,以期为我国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第四部分是我国对自然人人格标识的保护现状。主要从学术界的不同理论学说、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等角度,来分析出我国对自然人人格标识的保护现状,并且指出我国在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上所存在的问题,如保护范畴不宽、对人格标识主体的权利规定不足,欠缺对死者人格标识的保护,不利于权利的救济等。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对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民法保护。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坚持认为应该在人格权内部对自然人人格标识进行保护,并且就如何完善自然人人格标识提出了建议。在保护内容方面,主张扩大人格标识的范围、规定人格标识主体的权利、加强对死者人格标识的保护等:在救济途径方面,主张明确自然人人格标识的侵权救济。(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23)

胡悦文[7](2014)在《完善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中国,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而现有法律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已经不足以解决当前商品化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种种问题,如何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现实问题,从承认其法律地位、允许其可以继承和转让及完善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叁个方面,加强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8期)

陈思彤[8](2014)在《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众多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有关的法律问题凸现出来,如何对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尽管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有着较长远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上却存在着众多不同的观点。许多学者提出,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应该创设形象权或公开权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创设新的权利将会破坏我国目前的二元体系,故而应该在现有体系框架内进行完善。本文从“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的案例入手,提出了本文的中心议题,引出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分析了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未来相关法律保护问题具有了很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五部分就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乔丹案的背景和相关的案情,并通过案子引出了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人格权商品化保护存在的空缺和漏洞。第叁部分论述了两大法系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德、日等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制度建构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方向。第四部分就我国商品化权保护制度的建构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对人格权经济利益的承认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完善相关的赔偿制度。最后一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并对预测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一案的发展趋势,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应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承认人格权中的财产性利益,这既不会造成民法固有两分法体系的混乱,也能有效的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应结合司法解释和特色案例进行补充规定,从而更好的完善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4-04-08)

韦冠鹏[9](2014)在《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是不能用金钱去衡量的,否则会违背人的尊严,将人论为工具而非目的。既然人格权具有人身专有属性,那么作为人格权指向的对象也就不能像财产权所指向的对象一样可以转让和继承。然而,现代商业社会中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日益复杂,新型案件日益多发。传统民法在如何全面的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上陷入了困境。如何规范人格权的商品化,如何避免人格权遭到过度商业化的侵害,是迫切需要立法和司法进行回答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让民法理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文章的第一部分将通过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阐述传统民法理论的局限性,导致权利人无法得到有效而全面的权利救济。该部分还将阐述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内涵和意义,以及笔者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解,同时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进行一定的限缩。第二部分将全面介绍中国和德国两国的现有相关法律制度。描绘出两国的现有法律规范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基本面貌,并且总结两国现有法律规范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文章的第叁部分将梳理人格权商品化在两国司法实践历史发展脉络。分析两国法院在处理人格权商品化纠纷中采取的两种常见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和财产利益的救济方式。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理论重点。评析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两种理论建构模式,即一元论(统一保护模式)和二元论(二元保护模式)。在分析中德两国学界的人格权说、人格利益(用益)权学说、商品化权说、形象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等各种学说理论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已的基本理论观点。本文的第五部分,从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行使,以及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救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阐述。从正面来说,人格权可以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进行商业化利用;从反面来看,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应当可以通过侵权法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以及无因管理制度获得救济。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的具体数额和范围,可以参考德国法院通过判例承认的“叁择一”的计算方式。最后在结论部分,将简要地总结本文的中心观点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薛梅[10](2013)在《浅析我国自然人人格权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自然人人格权制度存在局限性,保护范围狭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突破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直接援引宪法授权性规定来进行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自然人人格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是民事主体实现相关财产利益的活动。对于这种活动,是采用人格权调整模式还是财产权调整模式,分歧明显。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调整模式无法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财产权调整模式能够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相关社会利益的高效平衡,且符合民法理论中的权利属性分类标准,因而具有法律调整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在财产权调整模式下重构我国民法的相关制度,可参考美国的公开权调整模式,并借鉴我国着作财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对该活动的确认性调整、过程性调整和保护性调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人人格权论文参考文献

[1].潘力源.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2].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法调整模式的重构——“乔丹案”引发的思考[J].人大法律评论.2018

[3].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J].理论学刊.2018

[4].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5].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J].法学论坛.2017

[6].林姿彤.论自然人人格标识的民法保护[D].东北财经大学.2015

[7].胡悦文.完善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陈思彤.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9].韦冠鹏.自然人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与司法实践[D].中国政法大学.2014

[10].薛梅.浅析我国自然人人格权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进[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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