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过失犯罪论文_陈禹衡,尹航

业务过失犯罪论文_陈禹衡,尹航

导读:本文包含了业务过失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过失,业务,义务,刑事犯罪,罪状,社会心理,差异性。

业务过失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禹衡,尹航[1](2019)在《论业务过失类犯罪中空白罪状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业务过失类犯罪近一半为空白罪状,其司法审判需要依赖空白罪状及其补充规范的作用。业务过失类犯罪可以分为职业过失犯罪、技术过失犯罪、职务过失犯罪,空白罪状在其中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主体和客观方面两个构成要件,其补充规范类型范围较广。空白罪状在业务过失类犯罪主体中只作用于技术过失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的特殊行为主体的判断,不包括职业过失犯罪,其在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中只作用于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判定,而不作用因果关系的判定。(本文来源于《红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颖,冷怀华[2](2019)在《论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的科学性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的科学性,就是指为使待定法律规范本身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体现统治秩序客观意志,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科学性,必须在实现刑事立法附属化的基础上,符合业务制刑的本体要求,实现风险性、目的性、规范的健全性叁位一体的系统。同时,必须契合社会普遍的心理,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刑事政策方面的影响,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主体平等、区分责任"的政策要求。(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李般若[3](2019)在《业务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浅析——以医疗事故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类型,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不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过失的心理状态又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医疗事故罪中犯罪人的过失心理既可以由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也可以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李如冰[4](2019)在《行政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确立的关系——以业务过失犯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责任的确立与刑事责任的确立并非完全等同,由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尤其在业务过失类犯罪中,因多采用空白罪状,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就成为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将以此类犯罪为例,探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确立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汪亚文[5](2019)在《业务过失犯罪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科技的时代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未来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高层次分工合作的各个职业背后依赖的是从业者必须高度负责的履行注意义务和提高注意能力,一旦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违背了业务职责或者业务规范要求,由业务过失犯罪引起的各种重大事故就会严重危害社会。总则没有对业务过失犯罪系统定义,在分则中设置了部分罪名,但司法实务中业务过失犯罪应如何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对比业务过失犯罪的相关概念,分析业务过失犯罪的特征,并进一步探讨在认定业务过失犯罪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业务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有必要对一些词语进行比较和交代,为此,对“业务”及“业务过失”的语义进行辨析,是文章展开叙述和讨论的基础。业务过失犯罪中的“业务”具有社会性、反复继续性、危险性、专门性,且不要求一定是合法性的活动。“业务过失”与“监督过失”、“普通过失”、“职务过失”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区别。业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地位,在反复继续实施具有危险性事务的行为过程中,违反业务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犯罪活动。业务注意义务与业务注意能力,是认定业务过失犯罪的核心问题。认定业务注意能力时,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折中说的认定方式为理论基础,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应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资格准入标准,即以该行业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作为参照;同时应考虑到业务人员参差不齐的实际业务能力,以及业务活动所处的背景环境等情形。关于业务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应预见危害结果的理解采用具体结果说,同时应考虑到危害结果的相对性,不同案例涉及的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结果避免义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保持谨慎和遇到危险状态时会采取避免措施的心理态度;其次,我国成文性规范和不成文规定均可作为业务注意义务的根据;最后,在运用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等理论时应注意区别适用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形。业务过失犯罪主体,应具有从业人员的外在识别特征以及行业相关的从业资格等特殊身份属性,且并不限定在合法的业务活动中。在承认业务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包含单位主体的基础上,监督者、领导者作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要求,才能做到合理分配单位与个人领导者之间的责任。业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关键环节之一,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归责,即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满足现代风险社会的需求,最适合认定业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框架,使不同行业在具体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采用有学者在借鉴国内外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条件公式-NESS标准-概率提升”的“叁种位序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陈晨[6](2019)在《论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不相同,前者的处罚明显轻于后者,存在刑罚设置失衡的问题。基于理论、理念、实践叁方面依据,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是贯彻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刑种设置,重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作用。(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孙琴[7](2018)在《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过失犯罪的常见分类为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在实践中,两种过失犯罪在犯罪率、社会危害性上有较大差别,业务过失犯罪之犯罪率高于普通过失犯罪甚多,其社会危害性也较重于普通过失犯罪。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于实践之影响甚为深远,现行法律虽有所规定,亦多为其所不能及。业务过失犯罪既无现行刑法明文之界定,又无特定刑罚配置与之相适应,除将个别情况设置成通说所认为的业务过失罪外,在没有明文将其与普通业务过失犯罪进行区分的同时,也相应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与其他普通犯罪相比,业务过失犯罪之法定刑通常过轻,且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过窄。再如,业务过失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单一,难以对犯罪人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刑罚,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与实际社会需要相比相形见绌。刑罚配置上的明显缺陷既阻碍了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又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相去甚远。基于此,笔者专门针对业务过失犯罪刑罚配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论述,指出我国刑法在业务过失犯罪刑罚配置中现存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论述思路大致为,现状分析,提出问题,对比分析,经验借鉴,解决问题,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首先,在简要介绍当代业务过失犯罪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文献、搜集数据,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做整体、客观的论述。尔后,挑取具有典型性的具体业务过失犯罪为切入点,进行司法判决的分析,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出后文的论述。第二章,概念介绍,主要围绕业务过失犯罪、刑罚配置两个核心概念展开。第叁章,在统计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过失犯罪之相应刑罚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刑罚处罚之原则,分别对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之刑罚配置进行比较,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第四章,比较分析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国外规定的异同点,首先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其次从其他域外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寻找我国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分析归纳上述地区和国家相应刑罚配置之利弊,借以参考和应用。第五章,针对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罚配置提出若干立法建议,试图打开一个思路,解决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罚配置中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实现文章最后的写作目的。第六章,结语。对论文做出整体概述。(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4-01)

彭博[8](2017)在《民国时期医师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之厘清——以医师业务过失行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梳理了民国时期医师业务过失罪和医师业务过失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医师业务过失之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界限不清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刘翼[9](2017)在《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水运交通和水运经济的发展,水上航行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发展水运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是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巨大的水上交通事故。这种现状既不利于我国水运交通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水运经济的稳步向前,更不利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需要我们运用相对严厉的手段予以处罚。据数据显示,现行水上交通事故大多依照行政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得到司法追诉的少之又少。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载明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适用的条款,没有针对水上交通类犯罪的罪名。实践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需要刑法规制时,大多通过将交通肇事罪条文作扩大解释的方式适用刑法。但由于水上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特殊性,直接适用交通肇事罪条文在量刑上存在明显缺陷,既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更不利于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立法,制定规制水上交通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全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基本理论的阐明。通过介绍业务过失基本理论,强调业务过失的特殊性,从而得出业务过失从普通过失分离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并在划定船员驾驶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对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予以界定。第二部分介绍了是否应当追究船员业务过失刑事责任的叁种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说。通过分析,笔者支持限制说的观点,即有条件的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第叁部分为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从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出罪事由叁个方面综合考量。第四部分为通过分析业务过失处罚原则,结合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具体情况,认为折中说是符合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五部分在明确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之后,构建了重大航运事故罪,界定了其构成要件,结合前文船员就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论述,给出了刑种刑度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尹晓闻[10](2015)在《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这是对业务者敬业职守特别要求的体现,是业务者违反较大注意义务的责任体现,是业务过失行为违法性责任要求的体现,是多数国家抑制业务过失犯罪的有效措施。我国刑法关于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目前学界的建议也存在诸多不足。为解决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应采取适当提高自由刑幅度、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的方式来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5年06期)

业务过失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法的科学性,就是指为使待定法律规范本身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体现统治秩序客观意志,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科学性,必须在实现刑事立法附属化的基础上,符合业务制刑的本体要求,实现风险性、目的性、规范的健全性叁位一体的系统。同时,必须契合社会普遍的心理,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刑事政策方面的影响,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主体平等、区分责任"的政策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业务过失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禹衡,尹航.论业务过失类犯罪中空白罪状的影响[J].红河学院学报.2019

[2].刘颖,冷怀华.论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的科学性标准[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李般若.业务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浅析——以医疗事故罪为例[J].青年与社会.2019

[4].李如冰.行政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确立的关系——以业务过失犯罪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5].汪亚文.业务过失犯罪司法认定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陈晨.论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9

[7].孙琴.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D].重庆大学.2018

[8].彭博.民国时期医师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之厘清——以医师业务过失行为为例[J].医学与法学.2017

[9].刘翼.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10].尹晓闻.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研究[J].理论探索.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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