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现实检视与发展路向——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视角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现实检视与发展路向——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视角

论文摘要

京津冀三地的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当前相对孤立的规范制成方式与管理机制模式使得京津冀地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欠佳。因此,应摒弃当前"碎片化"的治理模式,强调"府际协同"为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同时,回顾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先例,奠定法律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以回应《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要求。在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借鉴以往三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范协动的实践经验,适时开展"京津冀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协同立法范围,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论文目录

  • 一、京津冀三地应对气候变化规范之差异对比
  •   (一) 法规之维:进程滞后且性质模糊
  •   (二) 规章之维———以京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范为切入
  •     1. 立法目的深浅不一
  •     2. 关键机制设计各异
  •   (三) 政策之维———以津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为切入
  •     1. 牵头部门不尽统一
  •     2. 工作重心存有偏差
  • 二、京津冀应对气候变化协同立法之必然缘由
  •   (一) 直接表征:京津冀三地现行规范的实施收效甚微
  •     1. 降水量下降
  •     2. 海平面上升
  •     3. 大气污染愈烈
  •     4. 农作物减产
  •   (二) 方向矫正:协同应对气候变化道路的选择
  •     1.“碎片化”治理模式之批判
  •     2.“府际协同”治理模式之提倡
  •   (三) 根本遵循:依法应对气候变化准则的奠立
  •     1. 依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应有之义
  •     2. 控制温室气体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应然要求
  • 三、“京津冀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条例”之孕育
  •   (一) 前提保障: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意愿统一与机制初设
  •   (二) 他山之石: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范协同的经验镜鉴
  •   (三) 当下之路:京津冀应对气候变化协同立法的现实阻力与行动方略
  •     1. 京津冀应对气候变化协同立法的工作困境分析
  •     2.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机制完善与当前关注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操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立法,应对气候变化,府际协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来源: 天津法学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32-40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03K

    下载量: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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