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论文_沈佳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商标,数额,惩罚性,因果关系,商标法,使用费。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沈佳丽[1](2019)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2013年)第63条的修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提供了依据,但司法实践以此确定的判赔数额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借助因果关系理论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因问题是该规则得以理性适用的基础。权利被侵害不必然发生经济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以经济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表现为权利人基于注册商标的商业利用应获得的超额经济收益的丧失。以条件关系说作为事实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采“若非”规则或实质要素规则。法院应根据侵权形态确立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对商标假冒行为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侵权人并不对所有经济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市场结构以因果关系相当性或者商标法规范目的判定法律因果关系以限制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法官可对经济损害的构成进行释明,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当事人可通过权衡因果关系判定的难易选择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法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或基于比例原则判定该计算方式适用的合理性。法定赔偿并不排除事实因果关系的判定,但应降低其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法官应就各项考量因素与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进行说理论证。(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9)

杨青青[2](2019)在《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注册商标能够彰显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商誉,商标侵权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科学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由于侵权主体数量较多,一部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不愿诉讼,而提起诉讼的商标权人所能拿到的损害赔偿金额又很少,大部分都不到其诉求的二分之一。这就涉及到如何科学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商标的一类,因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上适用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范。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主要包括:第一部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检索条件“侵害商标权纠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损害赔偿”,共搜索出判决267份,其中247份为本论文的可用判决,分别统计出了涉及到的西湖龙井、安吉白茶等8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及的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以此来介绍该类案件的大致情况,然后对科学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性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方式存在不足。该不足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即第一顺位赔偿方式适用性差,表现为实际损失和获利情况计算困难,商标许可费用难以弥补损失;法定赔偿适用泛化,几乎所有的案件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都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但法定赔偿方式本身缺乏量化标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惩罚性赔偿方式形同虚设,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方式的两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困难。第叁部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建议,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首先要赋予商标权人赔偿顺位选择权,权利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的赔偿方式,结果更能达到其预期;其次是有效利用证据规则,证据保全制度和证据披露制度的有效利用一方面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更够为赔偿数额的正确计算提供方便;再次是法定赔偿适用去泛化,包括数量和标准上的泛化,可以规定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量化法定赔偿的适用标准;最后倡导合理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恶意”由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靳璇[3](2019)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具有无法替代的指示功能。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越容易遭到侵权,加之商标侵权行为方式简单、成本较低,导致商标侵权诉讼与日俱增。其中,商标侵权损害的“赔偿难”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不断加大保护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额限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的本质是,将权利人遭受的事实上的损害转化为法律上的损害,再到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的损害即应赔偿的损害,最终金钱量化计算出赔偿数额,关键在于证据、计算方法的选择。通过对安徽省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商业维权案件激增,各方利益难平衡为法院审判带来新的挑战。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主要原因在于适用无限制、举证困难,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张、证据采信不统一、判决理由解释不清同样造成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不合理。过度适用法定赔偿不仅使惩罚性赔偿被束之高阁,还为法定赔偿增加了“惩罚性色彩”,两种赔偿方式之间存在模糊与交叉。司法判决论证说理不明,使得酌定数额缺乏依据。缓解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防止盲目追求大额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价值选择要注重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针对商业维权案件和非商业维权案件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和判赔方式,在同一审理标准的前提下体现判决结果的差异化。设定法定赔偿适用提以限制权利人选择权,法院要建立精细化裁判规则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完善法定赔偿适用同时协调适用其他计算方法。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增强判决文书的论证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本文来源于《合肥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9)

吴越,焦蕾[4](2018)在《商标侵权中损害赔偿数额的探究——以纽巴伦公司诉广州新百伦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5月,纽巴伦公司诉广州新百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300万元的损害赔偿,而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定赔偿额为25万元。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对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对域外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就对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的完善给出了若干建议:一要明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如允许商标权人自由选择索赔方式、细化损害赔偿额确定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明确计算损害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二要合理适度应用法定赔偿,主要是合理界定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规定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叁要完善商标侵权举证规则,将证据披露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有机结合、采取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张茹[5](2018)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存在不同,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我国相关法律对反向混淆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反向混淆理论已经得到我国部分法院的接受和认可,将“反向混淆”写入判决书中。然而法院判决时对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也没有因其特殊性予以区别计算,而是直接按照正向混淆的赔偿计算方式予以判决,导致反向混淆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反向混淆基本理论、法院判决反向混淆案件参考的损害赔偿因素、适用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从引起巨大争议的“New Balance”商标案件入手,说明反向混淆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反向混淆的涵义、非正当性、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等,说明为什么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反向混淆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区别对待。其次介绍中美法院判决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同计算方式,分析两国法院判决反向混淆赔偿案件适用的不同参考因素。最后根据研究的中美两国法院的典型案例,提出在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如何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建议,如正确认识侵权所获利润的赔偿方式、使用纠正性广告费用和惩罚性赔偿以及许可使用费等,而这些建议参考因素包括:商标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和商标权人自身经营状况等。(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7)

王宇雷[6](2018)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区别其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的标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指示商品来源、传递商品信息以及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很多反向混淆的案例。传统的商标侵权也就是商标正向混淆的情形通常是小公司盗用大公司的知名商标,利用其良好商誉以迅速打开市场,即俗称的“搭便车”。与传统的商标侵权不同的是,反向混淆中的侵权人通常是知名度高、实力较强的大公司,而被侵权人往往是一些知名度不高、实力较弱的小公司,人们将这种商标侵权的情形称为“大鱼吃小鱼”。在学理上,按照混淆发生的方向,可以分为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综合学术界的观点,笔者将反向混淆大致概括为:知名度大的公司使用知名度小的公司拥有的商标,并通过大量的广告营销和商业宣传活动使得在先商标使用人拥有的商标被淹没,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是该大公司的子公司抑或是认为在先商标使用人侵犯该大公司的商标专有权。在我国,从iPad与唯冠之争、蓝色风暴案到新百伦天价赔偿案,这些案例中的侵权赔偿或达成和解的数额都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反向混淆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认定标准和危害后果,随之而来的是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中遇到的障碍。本文立足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结合国内外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决情况,分析赔偿计算方法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的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同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稍有裨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02)

冷荣芝[7](2018)在《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困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关系到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问题。笔者在研究相关知识产权理论的同时,也有机会接触了一些实际的商标权侵权案例,案件中涉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是常常困扰笔者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自己曾经亲历的两个商标侵权案件,分析我国目前商标侵权呈现的一些特点,并且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探讨,旨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期为将来的解决问题提供思考的出发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2期)

王煜宸[8](2018)在《中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叁次修订。此次修订,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顺位作出了新的调整,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害成为首选的赔偿方式。该方式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对“填平原则”的贯彻与执行。但是,此次修订仍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害赔偿中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一个为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范围的认定不够清晰,另一个则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够明确。因此,本文旨在从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实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关联性、目的性地介绍美国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关实际损害的制度和规则,分析并学习其关于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范围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理论、原则与方法,取其精华,有保留地选择与借鉴,并为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实际损害规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想法与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大的章节。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由经典案例“‘新百伦’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与理由引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损害范围认定不明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不清。这一章的内容为之后中国法的分析、美国相关制度及方法的展开作了铺垫。第二章为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范围认定的讨论与分析。由我国法律的规定与美国法律的规定两个大的部分构成。首先,文章会就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作相应分析与解读;而后,会将视角转向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部分;最后,会就中美法相关规则进行归纳、对比与总结。第叁章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介绍与分析。具体框架与第二章相同。第四章作为本论文的最后一个章节,将主要就如何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孙诚亮[9](2017)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十几年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不断引起人们热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类案件展开了大量探讨和研究,但大多都集中在反向混淆侵权的概念理论、正当性分析、认定标准等板块,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中更有实践意义的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研究涉之较少,且立法对该类型侵权并未作专门规定,因此笔者写此论文展开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研究,以期对涉及的理论及实践有所裨益。本文结构分为四章。首先在第一章中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概念及侵权成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由此引开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探索。并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目前该类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第二章中,主要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中损害和赔偿需要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先论述了传统侵权理论中和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中被侵权人的损害,之后对商标正向混淆侵权和反向混淆侵权中的被侵权人的损害进行分析。分析完损害之后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进行损害赔偿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认为侵权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要件区分分析实有必要。第叁章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分为两大板块,即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损害赔偿计算需考量的情节。其中计算标准主要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标准,并对这四大标准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中适用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当然在这四大标准之外,笔者认为纠偏广告的费用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法。计算需考量的情节主要包括商标贡献率、商标权人自身获利能力、侵权人获利能力、涉案商标价值和侵权人主观故意状态。最后,笔者基于前述内容分析的启发,提出几点关于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建议,主要分为两大突破和叁大明确。两大突破是指突破传统侵权理论中损害利益差额说和《商标法》第六十叁条关于计算赔偿额标准的适用顺序。叁大明确分别为,明确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类型,明确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标准的具体操作和明确判决中具体赔偿数额的推导逻辑。(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李宋[10](2017)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引发公众热议的商标侵权赔偿案件层出不穷,如“新百伦”商标案、“紫玉山庄”商标案、“庆丰”商标案、“美巢”商标案等。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遭受侵害后的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而其赔偿数额之所以难以确定,主要是因为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不能直接适用传统以物为主导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对商标造成的损害难以通过实际价值减损之差额来计算。而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操作,无法真正解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尽可能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展开深入研究,对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由导言和正文组成,导言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结构以及论文创新及不足,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是对我国商标法、司法解释立法条文以及地方指导性文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解读;第二节主要是基于案例研究的分析,笔者以随机抽取的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案例为样本,考察和分析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损害赔偿的范围对数额确定的影响问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情况,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第二章主要是介绍美国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中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为探索我国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参考。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关于美国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可获得赔偿的范围;第二节是美国商标侵权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第叁节主要介绍美国的法定赔偿制度;第四节主要介绍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叁章主要是为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提出自己的建议。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建议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商誉的损害、纠正广告费用的支出以及律师费的支出;第二节是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证据制度提出建议,既包括借鉴美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证据制度,也有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完善;第叁节主要是完善法定赔偿的适用,包括细化法定赔偿制度,合理开支单列以及在法定赔偿中引入惩罚性因素;第四节是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主要针对当前我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进行分析,针对恶意与情节严重的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注册商标能够彰显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商誉,商标侵权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科学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由于侵权主体数量较多,一部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不愿诉讼,而提起诉讼的商标权人所能拿到的损害赔偿金额又很少,大部分都不到其诉求的二分之一。这就涉及到如何科学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商标的一类,因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上适用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范。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主要包括:第一部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检索条件“侵害商标权纠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损害赔偿”,共搜索出判决267份,其中247份为本论文的可用判决,分别统计出了涉及到的西湖龙井、安吉白茶等8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及的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以此来介绍该类案件的大致情况,然后对科学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性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方式存在不足。该不足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即第一顺位赔偿方式适用性差,表现为实际损失和获利情况计算困难,商标许可费用难以弥补损失;法定赔偿适用泛化,几乎所有的案件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都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但法定赔偿方式本身缺乏量化标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惩罚性赔偿方式形同虚设,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方式的两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困难。第叁部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建议,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首先要赋予商标权人赔偿顺位选择权,权利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的赔偿方式,结果更能达到其预期;其次是有效利用证据规则,证据保全制度和证据披露制度的有效利用一方面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更够为赔偿数额的正确计算提供方便;再次是法定赔偿适用去泛化,包括数量和标准上的泛化,可以规定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量化法定赔偿的适用标准;最后倡导合理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恶意”由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沈佳丽.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研究[D].浙江大学.2019

[2].杨青青.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D].山西大学.2019

[3].靳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9

[4].吴越,焦蕾.商标侵权中损害赔偿数额的探究——以纽巴伦公司诉广州新百伦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为视角[J].新疆社科论坛.2018

[5].张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D].北京化工大学.2018

[6].王宇雷.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8

[7].冷荣芝.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困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8].王煜宸.中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孙诚亮.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李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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