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罪与非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与非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注册商标,刑法,监察权,原则,程序性,标准,诈骗罪。

罪与非罪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霍俊阁[1](2019)在《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程序性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既是实体性的定罪与否问题,也是程序性的求罪与否问题。当前有关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讨论,还滞留于正当化根据的理论论辩中,忽略了如何具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其非罪化的路径问题。在实践中,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存在撤案与不起诉的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但二者却在基本理念、适用条件与运行机制方面遭遇着诸多障碍。对此,应通过将司法细化的适用条件作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的立法补充,并科学化此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运行机制的方式,促进其程序性非罪化的司法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俞悦[2](2019)在《违规销售活体河豚鱼之罪与非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河豚鱼味美而鲜,人们对美食的渴望导致了这一水产品的风靡,但又由于其本身含有剧毒,国家从维护民众健康安全的角度考虑,又不得不对此作出相应的限制。本文认为实践中对于销售河豚鱼的商家行为应结合其具体事实来适用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不加分析的全部认定为犯罪,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何邦武,杨庆楠[3](2019)在《反向炒信行为非罪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的内在基本价值,是公权力内在品性的必然要求,决定了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以此衡量,南京全国首例"反向炒信案"的有罪化裁决不无疑义。尽管理论界对法院判决有过广泛的讨论,但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边界仍然有待进一步澄清,唯此方能祛除普遍存在的有罪司法的惯性思维。基于法教义学的原理,结合"反向炒信"所争议的几个刑法上的罪名进行逐个分析,可以为"反向炒信"行为找到一条合法且合理规制的应然路径,即通过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来进行规制,明确其责任,为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提供可资凭借的规范和法理。(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谭洋[4](2019)在《罪与非罪视野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同一行为做相同评价符合法律的稳定性及国民预期,对同一行为出现罪与非罪评价的差异,根源在于未能理解刑、民规范各自的意蕴及妥善处理两者的衔接。自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来,实践中对"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的认定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出现了对同一行为罪与非罪的评价差异。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对其所规制的对象所属的商标法给予必要关注,同时刑法有其独立规范的意义,应结合刑事规范的目的对商标法进行解释。因此,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应确定为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商标犯罪中注册商标仅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期刊2019年08期)

毕健[5](2019)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营企业某农公司与高校联合开发“省柴节煤炉”。因节能环保发热量大,受到农村农民的喜爱,并于2010年6月取得了国家技术专利证书。通过省农委的评定筛选,“省柴节煤炉”纳入了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机械名单。省农委《关于公布××省2012年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的通(本文来源于《贵州日报》期刊2019-07-31)

李蓉[6](2019)在《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权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监察实践中已出现了对职务犯罪行为作非罪化处置的现象。监察非罪化处置权实质是一种对已构罪的行为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的裁量权,这种权力的授予可能引起人们对监察权力过大、侵犯法官定罪处罚权的疑虑。但非罪化处置无疑有其诸多益处,如能明显提高效率、提高监察机制的动态适应性、规范监察权力运行、促进监察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融通等。因而,在立法中明确监察机关的非罪化处置权有一定正当性,但它的适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一致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非罪化处置的范围应当限于四种情形:一是渎职犯罪中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二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贪污犯罪;叁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行贿犯罪;四是有重大立功情节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特别核准的职务犯罪。由于非罪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应当在原则上谨慎适用。(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周妩妍[7](2019)在《论持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行为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针对司法实务中对持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以下简称气枪)行为定罪过于严苛的新情况,2018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公布。但是,《批复》只是终结了以往唯数量论、唯比动能标准论的“一刀切”式处理方法,仍然缺乏清晰、明确的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实践中出现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大量同类型的案件判罚不同的现象。在对持有气枪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要坚持以刑法谦抑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实质标准,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法律标准。持有气枪行为的客观方面,当前枪支鉴定制度中存在枪支标准并不合理、司法裁量权力过大、刑法、行政标准冲突等问题,应采取重新界定并细化“枪支”的鉴定标准、统一评判尺度等措施。持有气枪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判断持有气枪行为罪与非罪时,容易出现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来进行认定;违法性错误应采用行为人认知与一般人认知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其认定避免可能性。在对持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时,应结合持有气枪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考虑枪支致伤力、能否通过改制达到增强致伤力的效果、行为人主观认知和违法所得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裴长利[8](2019)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回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立法历程,以裁判文书为实证研究路径,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治理之困境,比较了美国和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的观点,并总结出客观行为之必要、刑法规制之无效、比较法上之认可和法律体系之替代等四个非罪化之考量条件。(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 总第3卷)》期刊2019-06-01)

方雯灿,龚蛟腾,易凌[9](2019)在《图书馆娱乐化之“罪”与“非罪”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图书馆在文化娱乐的基础之上逐渐衍生出了一种娱乐化现象。图书馆过度娱乐化必然存在各种缘由的"罪责":既有某些"名不符实"的文化机构以图书馆之名大力开展娱乐活动而出现的过度娱乐化之"原罪",又有图书馆在吸引用户过程中主动介入而造成的过分娱乐化之"本罪",还有图书馆在当前娱乐化社会环境下被迫卷入而产生的过度娱乐化之"他罪"。诚然,"娱乐"之于图书馆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发展的必然性、外在的现实性等,图书馆适度娱乐化实属"非罪"。因此,图书馆娱乐化需要理性取舍,过度娱乐化"有罪"必须抑制,合理娱乐化"无罪"则须鼓励。(本文来源于《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5期)

刘钢[10](2019)在《浅议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见,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生产、销售假药是否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也不管是(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9-05-23)

罪与非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河豚鱼味美而鲜,人们对美食的渴望导致了这一水产品的风靡,但又由于其本身含有剧毒,国家从维护民众健康安全的角度考虑,又不得不对此作出相应的限制。本文认为实践中对于销售河豚鱼的商家行为应结合其具体事实来适用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不加分析的全部认定为犯罪,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与非罪论文参考文献

[1].霍俊阁.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程序性考察[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9

[2].俞悦.违规销售活体河豚鱼之罪与非罪[J].法制与社会.2019

[3].何邦武,杨庆楠.反向炒信行为非罪论[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4].谭洋.罪与非罪视野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适用[J].决策探索(下).2019

[5].毕健.准确把握罪与非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N].贵州日报.2019

[6].李蓉.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权及其限制[J].北方法学.2019

[7].周妩妍.论持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行为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D].湖南师范大学.2019

[8].裴长利.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总第3卷).2019

[9].方雯灿,龚蛟腾,易凌.图书馆娱乐化之“罪”与“非罪”评析[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9

[10].刘钢.浅议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界限[N].中国医药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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