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论文摘要

基于对义乌规则的剖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质是本集体成员将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后,产生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整体让渡,并经重构更新为使用权。资格权主要限于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这一特定原因催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权、优先受让权、接受赠与权和继承权,甚至包括公租房等安置的申请权;资格权不同于宅基地分配请求权,但两者同属成员权的子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的主体分别为本集体成员和一定范围内的非本集体成员。使用权经主体界定、期限限制、费用缴纳、权能充实、物权登记等系统构造后,类似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上新设权利用益物权。

论文目录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语境与政策意蕴
  •   (一) 实施语境:限制与突破
  •   (二) 政策意蕴:适用范围与政策目标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分置路径与权利性质
  •   (一) 资格权的分置路径与权利性质
  •   (二) 使用权的分置路径与权利性质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制度构造
  •   (一) 资格权主体宜为集体成员个人的证成
  •   (二) 使用权的系统制度构造
  •     1.主体界定。
  •     2.期限限制。
  •     3.费用缴纳。
  •     4.权能充实。
  •     5.物权登记。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高海

    关键词: 宅基地,集体成员,三权分置,资格权,使用权

    来源: 法学家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

    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城乡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CLS[2018]ZDWT2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3.2;D922.3

    DO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4.010

    页码: 132-144+195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194K

    下载量: 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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