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预见的发展论文_罗延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未预见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障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协议,条约,机构,协定。

未预见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罗延林[1](2011)在《WTO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措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形象地称为"安全阀",它对稳定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GAITI994第19条中规定了"未预见的发展"条件,而《保障措施协定》中却没有此规定。同时,WTO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多有不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针对"未预见的发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它与《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到底有无冲突,我们有必要结合WTO案件中DSB的解释规则及实践对这一条件的适用及具体理解问题做出分析。(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S1期)

钟婧鸾[2](2011)在《论“未预见的发展”与保障措施启动的关系——兼评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试从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入手,从理论和案例分析的角度阐述这一问题。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将"未预见的发展"条件排除在《协定》第二条之外的裁定,认定第19条继续保持完整和有效,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上诉机构对"未预见发展"与《协定》关系的解释是不符合条约解释的原则的,而且"未预见的发展"标准本身具有主观性、模糊性、不确定性,有悖于WTO发展的趋势。(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梁涛[3](2008)在《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保障措施被形象地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对稳定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GATT1994第19条列明了“未预见的发展”,而在《保障措施协定》中却没有具体规定。同时,WTO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多有不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本文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肯定“未预见的发展”作为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法律地位,并对如何完善中国保障措施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概述了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的相关问题。首先阐释了“未预见的发展”的含义,其次分析其法理基础,最后介绍其历史发展过程。第二章主要分析了WTO在“未预见的发展”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认识分歧,然后分析了WTO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立场。第叁章主要探讨了WTO有关成员方的相关立法与实践,重点分析了美国、欧共体和韩国在“未预见的发展”问题上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未预见的发展”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中国保障措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8-04-01)

黄洁[4](2007)在《WTO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实施保障措施是否以"未预见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争论,然后通过比较分析反对方和肯定方双方的观点,再结合WTO案件中上诉机构的对此问题观点,得出"未预见的发展"仍然是在WTO体制内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之一的结论。最后,对"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法律意义以及其理解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下旬刊)》期刊2007年11期)

马明飞[5](2007)在《浅析WTO保障措施中“未预见的发展”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WTO的保障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救济手段,被越来越多的成员方所援用,保障措施方面的争端也日益增多。作为保障措施实施要件之一的"未预见的发展",一直以来就是一项充满争议的要件。因此对于该要件的合理界定,是我国有关部门正确适用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从而避免在未来的争端解决程序中遭受不利的裁决。(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二○○七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07-11-01)

王俊[6](2007)在《作为事实情况的“未预见发展”探讨——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WTO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时,GATT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应当累积适用。GATT19条规定的“未预见发展”,作为事实情况应由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加以证明。成员方必须在做出裁决前,就未预见发展之存在、未预见发展引起进口增加进而导致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完成调查、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并公告相关报告。同时,程序上要确保给予利害关系方充分的磋商机会。(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易军[7](2006)在《对保障措施中“未预见的发展”要件的解读——兼论我国调查报告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而采取保障措施,必须符合WTO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关于“未预见的发展,”一直以来就是一项充满争议的要件。通过对WTO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案的研究,可以对这一要件作出解读,并对我国有关主管部门采取保障措施的调查报告提出建议,从而使其更加符合WTO规则,避免在未来的争端解决程序中遭受不利的裁决。(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6年03期)

李萍[8](2006)在《保障措施中“未预见发展”条款的适用及其现实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未预见发展”是GATT1947与GATT1994中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但在《保障措施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是否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保障措施案例中的无论是起诉方与应诉方之间,还是WTO的专家组、上诉机构,乃至学术界都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对WTO保障措施制度中的“未预见发展”条款进行了研究,首先在私法学上为“未预见发展”界定了法理学渊源;在简单阐述了该条款从美国贸易法引入GATT的经过之后,本文分析了GATT1947、GATT1994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未预见发展”的不同规定,根据叁者间的关系确定其在保障措施制度中存在的法律依据;接着从WTO已经审结的保障措施案例入手,剖析了多起案例中关于“未预见发展”问题的争论,其中主要包括韩国奶制品案,阿根廷鞋类案和美国钢铁案。并对各个案件中起诉方与应诉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未预见发展”的不同意见进行逐一论述,根据各个案件对该问题争论角度随着WTO实践的转变,推论出“未预见发展”的制度走向。 本文在此基础上,肯定了“未预见发展”对于保障措施制度的价值。该前提条件的存在有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是与WTO的宗旨相符合的。但在我国的保障措施制度中尚未吸纳该条款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本文继续分析了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与WTO保障措施制度不协调的地方,从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吸纳“未预见发展”作为启动保障措施前提条件提出建议。因为WTO框架是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稳定的、可预见的途径;熟悉WTO规则,完善国内立法才是维护本国利益并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贸易关系的必经之路。(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6-05-01)

黄涧秋[9](2005)在《“未预见的发展”条件在《保障措施协议》中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未预见的发展"是GATT第19条设定的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之一,与条约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差异。《保障措施协议》与GATT第19条并不存在冲突,故该条款不能被取消适用;相反,按照有效解释原则,该条款应被赋予实质意义。该条款是指成员方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未预见的之后的情形。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该条款实际上是作为一项独立条件予以适用的。WTO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之前,必须对该条款予以证明。(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05年04期)

李俊[10](2005)在《试论“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保障措施制度中,“未预见的发展”是否应该得到适用,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作者看来,“未预见的发展”应该继续得到适用。 文章围绕“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展开论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了“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意义,行文脉络基本上是沿着证明“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的。具体而言,文章的结构安排大致如下: 首先,文章探讨了支撑“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具体分析,作者认为,虽然保障措施并不是“情势变迁原则”直接和具体适用的结果,因而“情势变迁原则”不能成为支撑“未预见的发展”的直接理论基础,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与“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这两大原则仍然足以支撑“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 其次,文章具体分析了“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作者从WTO相关条文、相关判例以及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议叁个方面入手,论证了“未预见的发展”具有独特的存在价值,而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维护“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尊严,防止“故意违约”情况的发生。鉴于已有许多着述对WTO的相关判例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本部分的重点放在对学术界争议的介绍和分析上。 接着,在肯定了“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文章从实践层面,对“未预见的发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从而肯定了“未预见的发展”适用的合理性。 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未预见的发展”对于中国而言并不构成不合理的阻碍,相反,可以成为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的一件重要武器。因此,我们应该承认“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 当然,由于篇幅、时间的限制,文章研究的深度、广度都还存在欠缺,单就“未预见的发展”具体适用而言,也尚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到。研究的越是深入,作者越是感到WTO整个规则体系的博大精深。这篇文章的完成,既代表了一个研究阶段的结束,更是新的学术探索的开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未预见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试从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入手,从理论和案例分析的角度阐述这一问题。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将"未预见的发展"条件排除在《协定》第二条之外的裁定,认定第19条继续保持完整和有效,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上诉机构对"未预见发展"与《协定》关系的解释是不符合条约解释的原则的,而且"未预见的发展"标准本身具有主观性、模糊性、不确定性,有悖于WTO发展的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未预见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1].罗延林.WTO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探析[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2].钟婧鸾.论“未预见的发展”与保障措施启动的关系——兼评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的认定[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

[3].梁涛.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8

[4].黄洁.WTO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问题浅析[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

[5].马明飞.浅析WTO保障措施中“未预见的发展”要件[C].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二○○七年年会论文集.2007

[6].王俊.作为事实情况的“未预见发展”探讨——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7].易军.对保障措施中“未预见的发展”要件的解读——兼论我国调查报告的完善[J].政法学刊.2006

[8].李萍.保障措施中“未预见发展”条款的适用及其现实意义[D].湖南师范大学.2006

[9].黄涧秋.“未预见的发展”条件在《保障措施协议》中的地位[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5

[10].李俊.试论“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D].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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