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理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实质理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质理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质,理性,形式,维纳斯,正义,权力,公平。

实质理性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白锡汉[1](2019)在《《维纳斯》中维纳斯的非理性实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帕克斯在《维纳斯》中把历史人物巴特曼重塑为非裔美国女性维纳斯,探讨了这个受虐待和受剥削的受害者为了自己的发财梦而与她的施虐者和剥削者合作的非理性形象,认为帕克斯把维纳斯呈现为非理性形象的实质,一方面揭示了她非理性行为背后的本质根源,另一方面体现了剧作家对种族表征的探索。(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张伟[2](2019)在《人工智能的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本文来源于《岭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严雨非[3](2018)在《全纳教育理念实质的理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全纳教育实践领域,在理论构建和本土实践上不可避免地都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影响,全纳教育与特殊教育的概念含糊,泛化的"理想主义"理念常常取代概念,导致实践和研究本身也含糊其辞。因而,本文试图厘清全纳教育的概念并结合实际分析我国全纳教育的"应然、实然、必然"。(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18年84期)

武良军[4](2018)在《实质权衡与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仅寄希望于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思考,来实现所有案件之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这注定终将会是失败的,裁判者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实质权衡。尽管实质权衡需要裁判者进行主观评价性判断,但这并不否认,实质权衡同样具备刑事司法裁判理性的特征。应当说,积极权衡规范与之相关联的实质性因素,以实现刑法规范本欲达之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是法律实质理性要求之所在。认为实质权衡有损司法裁判的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的误解,实质权衡同样具备司法裁判的客观性、确定性与合法性要求。(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7期)

陈燕青[5](2017)在《苏宁遭央视点名股债双跌》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利空冲击,周叁苏宁集团旗下苏宁云商大幅低开,盘中一度大跌7%,截至收盘,苏宁云商有所企稳,但仍逆势下跌2.74%,苏宁环球则微涨0.54%。苏宁系债券亦遭打压,12苏宁01一度下跌逾1%,收盘下跌0.35%,13苏宁债下跌0.59%,成交量均大幅放大。(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期刊2017-07-20)

舒曦[6](2017)在《信仰与理性下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血战钢锯岭》影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正义是人类社会不变的精神追求,然而其定义繁复多变,其实质难以定论,其中有以规范形式固定下来的形式的正义,有隐藏于条文之后的实质的正义。对此相关的学术讨论如浩瀚烟海,有观点认为,实质的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应该在法律中起到指引作用,优先于形式正义。但事实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形式的正义是必须被优先保障的。原因有叁:实质正义的判断标准无法确定;形式正义是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形式正义的内涵符合法治的要求。因此,面对而这冲突,应该在保证形式正义的前提下辅以实质正义,即从制度层面保障形式正义,在这一基础之上面对形式正义所造成或是无法解决的不公正时再采用实质正义进行补救与纠正。(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7年06期)

张杰[7](2016)在《改进律师阅卷制度的理性思考——以庭审实质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阅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对律师阅卷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律师阅卷要重"行使",法律已明文规定了律师阅卷的权利,那么在该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下,要给予必要的救济措施,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充分行使;二是律师阅卷要重"质量",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尽心尽责,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保证辩护的效果。(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6年10期)

谢勇才[8](2016)在《由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理性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失独家庭扶助制度是政府帮扶失独群体的主要举措,作为其核心内容的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是否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分析各地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可以发现,大多数省份实行的城乡统一的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使得城镇失独父母享有的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农村失独父母,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为此,必须由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实行城乡适度有别的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让城镇失独父母和农村失独父母享有基本一致的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6年03期)

彭运朋[9](2015)在《论证券监管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抉择——以拆分式资产重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监管存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冲突,突出反映在市场行为中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尽一致的模糊地带。近期市场上有多起交易将本可以一步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拆分成两步,刻意在形式上分离认股方和资产出售方,其目的是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和借壳上市监管,以及安排发行价折扣。强调实质理性的实质监管可作为对这些模糊地带进行监管的备选工具。然而,实质监管会显着降低证券法规则的明确性和交易行为的后果可预见性,而后者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证券监管应更注重形式监管的运用,尽量减少相对不确定的实质监管。特定交易方式合法与否的结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在有的时候比该结论本身更加重要。(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5年03期)

聂洪辉[10](2015)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新留守”》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在家乡县城买房以后,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形成了"新留守"现象。"新留守"是新生代农民工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体现,对县域城乡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带来了冲击,造成城乡教育资源结构性失衡、城乡医疗结构性资源短缺、城乡社区管理结构性失调,留守家庭权利"双重享有"。为提高城市化质量,政府公共服务的配置和社会管理要与城市化速度同步。在农村强化土地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仍然要坚持在撤点并校基础上建立校车制度;在城市新建学校和医院。新生代农民工返乡置业说明,我国中部地区城市化应该走发展中小城市之路,特别以发展县级城市为主。(本文来源于《桂海论丛》期刊2015年06期)

实质理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质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1].白锡汉.《维纳斯》中维纳斯的非理性实质[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伟.人工智能的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困境[J].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

[3].严雨非.全纳教育理念实质的理性分析[J].考试周刊.2018

[4].武良军.实质权衡与刑法裁判规范的理性证成[J].广西社会科学.2018

[5].陈燕青.苏宁遭央视点名股债双跌[N].深圳商报.2017

[6].舒曦.信仰与理性下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血战钢锯岭》影评[J].理论观察.2017

[7].张杰.改进律师阅卷制度的理性思考——以庭审实质化为视角[J].中国律师.2016

[8].谢勇才.由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16

[9].彭运朋.论证券监管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抉择——以拆分式资产重组为中心[J].证券法苑.2015

[10].聂洪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新留守”[J].桂海论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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