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新城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研究

珠江新城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研究

广东广州510405

摘要:如火如荼的CBD建设为城市中心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而CBD的高密度、高容量和摩天楼建筑群式的开发模式对城市中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提出新的特殊要求。本文选取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作为研究对象,总结公共空间现状建设问题及产生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改善建议,以期达到提升CBD公共空间环境品质的目的。

关键词:珠江新城;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

1.概念界定

李德华提出公共空间具有“物质”和“社会”属性,其社会内涵主要包括体现大众均可使用的公共性、保障公共利益的生产性和提供公众参与文化生活的公平与公正(吴志强等,2010)。徐岩等根据“群体”的原意加以引申,提出建筑群体就是“由相互联系的单体建筑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同单体建筑相比而言,群体之间的关联性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形成了建筑的内部使用空间,而且还限定出不同特性,生动多变的外部空间。……能够形成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整体”。由此可以发现,建筑群体不止强调建筑的群体属性,更强调若干不同建筑之间的有机联系性与统一性。本文认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指主要由城市道路或自然水体绿地围合而成、彼此之间存在有机联系的若干个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外部公用开放空间,并且能够提供不同人群在此进行公开自由交往的场所。

2.珠江新城核心区规划演变

珠江新城核心区东起华夏路,西至冼村路,北至黄埔大道,南达珠江(海心沙岛),用地规模约1.4平方公里,规划总建筑面积约460万平方米。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至今,珠江新城建设的外部发展环境一直在发生较为明显变化,但“坚持以规划为导向”一直能贯穿于珠江新城的建设始终,主要编制了《珠江新城规划(1993)》《新城市中轴线珠江新城段城市设计(1999)》《珠江新城规划检讨(2003)》和《珠江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等重大规划设计。

3.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建设存在问题

通过对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功能结构特征(用地功能、建筑功能、公共空间功能)、空间序列特征(点、线、面状空间)和景观要素特征(道路、广场、绿地与水体)等实地调查和分析,总结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现状问题。

3.1规划用地调整、功能混合程度不足以致规模紧缩

用地调整,独立占地公共空间锐减。除了规划以花城广场为主的中轴线公共空间,同时也分别在四个街区中分别设置了公共绿地作为街区建筑群体围合而成的公共空间。但由于现状建筑拆建难度大、西塔和东塔开发调整导致核心区内仅存1个独立公共绿地,规模缩减成原有规划的四分之一。

部分建筑功能单一,外部空间难以形成“积极空间”。大部分超高层建筑单一商务功能开发使得建筑与其外部公共空间失去功能上的渗透耦合联系,加上“独立式”“孤岛式”的建筑形态开发,更容易使建筑外部公共空间失去人的参与。

公共空间功能构成以交通为主,停留性公共空间数量不足。不止体现为交通设施的数量较多,也体现在建筑外部公共空间可滞留交流公共空间数量的缺乏上;同时由于建筑外部公共空间多为开发商管理,多用于交通疏散或车辆停放,进一步形成交通功能导向的“消极空间”。

3.2界面限定不足导致公共空间零碎化

建筑附属道路分隔作用明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地块采取独立开发建设模式,不同的开发商处于对各自地块内部建筑地下停车或其他需求常常另外设置建筑附属道路,进一步加强了空间的分割。

沿街建筑界面缺乏连续性。《规划检讨》中针对街区制定了城市设计导则,商业裙楼、公共连廊的连接形成连续性的外部空间,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主导的独立建设改变了建筑形态,更多的商务建筑变成建筑密度较低,点状散布的超高层建筑群,使得建筑界面缺乏连续性。

绿化规模不足,无法形成连续界面。除了建筑外部广场边缘等局部地段设置长条状的附属植物绿地,大多数城市道路绿化多为点状间隔排列树木,不仅无法当成休憩空间使用,也不能成为界定要素使用。

3.3景观要素过度强调功能,缺乏“人本关怀”

开发商对绿地率最低程度的满足。《规划评估》中对各地块的绿地率限制多为10%至20%,总体而言绿地率占比不高。开发商在地块建设过程中常常只会对绿地率指标做最低程度的满足,绿地基面要素规模偏小,绿地常常被设置在建筑边缘处,主要用于观赏功能,大多数不能作为可参与式的公共空间使用。

设施建设和管理缺少后续维护。核心区建筑群体公共空间内部设施分属不同公共部门管理,在满足基本规范的基础上缺乏必要协调,因而出现了不同类型设施建设中存在矛盾冲突、设施形象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此外,天桥、电梯等设施的管理运营和后续维护也缺乏部门的持续关注。

4.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4.1城市绿线控制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妥协

珠江新城西塔和东塔作为核心区重点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作为规划中城市绿线控制的两个绿地则做出妥协取消,西塔、东塔分别整合周边用地进行大体量裙楼的开发建设,使得核心区独立占地公共空间数量进一步减少。

4.2城市设计导则实际发挥效应不明显

在现行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中,控制性规划中制定的控制指标无法控制空间公共性的建设,城市设计导则止步于空间体系的构建和建筑界面的指引。在市场利益驱动、缺乏制度政策保障情况下免不了流于图纸,集中体现在城市设计导则中规定的公共连廊、建筑裙楼以及建筑附属开放绿地等在核心区现状建设中并未体现;建筑设计中附属道路的设置、独立建筑形态设计也或多或少影响与城市设计有一定的出入。

4.3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带来的空间分割

CBD核心区高强度、高容量、高成本的开发注定了其街区(组团)的开发建设成本难以由单家企业所支付,然而独立开发的模式容易演变为开发商为了自己地块内部的交通便利、空间利用最大化、成本最低化等目的使得各地块建设“各自为政”,缺少统一协调的合作开发过程,导致地块空间分割。

4.4景观要素的被关注度不足

现有关于核心区公共空间的相关规划设计成果主要是控规、城市设计、交通专项设计等,对景观要素关注度不足,景观要素(城市家具)设计也尚未成为城市规划专项考虑内容,使得景观要素只能作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模糊不清的指引性文字,容易缺乏具体建设指导作用。

5.改善建议

5.1提倡“功能——混合”原则指导的公共空间建设

建议核心区建筑群体增加底层沿街商业开发,鼓励商务办公大厦首层室外餐饮或咖啡厅的运营,从而使得建筑外部公共空间的功能更趋多元化。此外,可以通过营造小型多样化功能广场,除了现状的室外餐饮、室外咖啡厅等,还可以进一步利用文化艺术展品与活动、商业娱乐活动等打造多样化功能的公共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吸引力。

5.2梳理与重构公共空间体系

在建筑群体公共空间合适处建设小型“点式公共空间”,打破交通型公共空间带来的单调感和隔离感,且由于尺度较小,更容易实现,也更能进一步塑造公共空间的“多样性”,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通过具有一定围合度的线性绿化种植打造“线性公共空间”,加强公共空间的“连续性”。

5.3把景观要素纳入专项设计体系

应当把公共空间景观要素纳入专项规划或设计体系,可以在控规或城市设计准则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关于景观要素(特别是公共设施要素)设计的指引或规范。

参考文献

[1]吴志强著.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陈竹,叶珉.什么是真正的公共空间?——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与空间公共性的判定[J].国际城市规划,2009(03):44-53.

[3]张庭伟,于洋.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城市公共空间的开发与管理[J].城市规划学刊,2010,(5):1-14.

[4]赵春丽.扬?盖尔“以人为本”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理论与方法研究[J].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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