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论文_施鹏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口供,大陆法系,立法者,法系。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施鹏鹏[1](2017)在《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叁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包括叁项核心内容:其一,法定的证据形式;其二,法定的证明力规则;其叁,刑讯程序中酷刑的应用。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03期)

施鹏鹏[2](2016)在《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叁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批判,但不少反对意见系建立在对该制度误解的基础之上,应予以澄清。法定证据制度对中国时下的刑事证明力规则建构具有较强的反思意义。在本质上,刑事证明力规则便是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绝对客观化、立法化,这与刑事犯罪的偶发性及不可预期性有着根本的冲突。历史证明,立法者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套普适的证明力规则。(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6年06期)

陈菲,邹伟[3](2015)在《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记者陈菲、邹伟)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5-01-22)

林艺芳[4](2013)在《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模式。纵观世界司法证明史,两大法系都从自身历史环境中演变出不同的司法证明模式倾向:大陆法系倾向于自由证明模式,英美法系倾向于法定证明模式。我国素有自由证明的传统,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当前有必要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下,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交错适用,并加强法定证明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一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来应该继续朝这一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洪凌啸[5](2013)在《从道德慰藉迈向事实发现——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制度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往文献普遍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取代主观自由心证制度的原因是为了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客观自由心证制度替代法定证据制度与"人权法治"思想的产生关系密切。文章在考察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尤其是"血罪"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即道德慰藉与事实发现两种不同功能在刑事证明程序变迁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4期)

温文,谭任杰[6](2011)在《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抉择——以民事证据制度的选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赫喆,初杭[7](2010)在《民事保全制度中的证据法定与裁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立足于在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法官的裁量自由这一对矛盾,试展示"法定"与"裁量"的互相作用在保全程序中的特殊表现和该种表征背后的正当性原理,也就是通过法定分担风险的制度来消解裁量中利益衡量的风险,并以此原理初步解释我国保全程序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李娇[8](2010)在《证据制度中的法定与裁量——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与裁量曾经在历史上的自由证明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时期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二者在当下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却呈现出了更为复杂的关系。而且纵观各国的证据制度,法定与裁量呈现出相结合的趋势。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为基础,分析了不同证据制度之下的法定与裁量此起彼伏的演变历程以及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结合趋势。(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0年09期)

李昌盛[9](2009)在《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与张友好同志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中世纪的审判制度运用人判替代神判,但为确保裁判结果像神判那样准确无误,一种刻板的证据规则即法定证据制度被创立。根据该制度,只有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才是最可靠的完全证据,但由于这种证据极难获得,因此审讯重心不得不置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之上,从而导致刑讯的滥用。后来刑罚制度的宽松又导致法定证据制度的适用空间大为缩减,从而才使得刑讯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本文来源于《司法》期刊2009年00期)

张友好[10](2009)在《也论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答李昌盛兄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讯不只存在于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的国家。在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之前和如今践行自由心证的一些国家以及没有形成系统法定证据制度的古代中国,都存在过刑讯。法定证据制度对刑讯条件等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或缓解了刑讯的滥用。虽然法定证据制度与刑讯逼供之间存在着历史的联系,但不能因此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导致了刑讯。刑讯的产生是诉讼模式、人权观念和法治水平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来源于《司法》期刊2009年00期)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十叁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批判,但不少反对意见系建立在对该制度误解的基础之上,应予以澄清。法定证据制度对中国时下的刑事证明力规则建构具有较强的反思意义。在本质上,刑事证明力规则便是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绝对客观化、立法化,这与刑事犯罪的偶发性及不可预期性有着根本的冲突。历史证明,立法者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套普适的证明力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施鹏鹏.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J].中国检察官.2017

[2].施鹏鹏.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J].政法论坛.2016

[3].陈菲,邹伟.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N].新华每日电讯.2015

[4].林艺芳.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改革[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5].洪凌啸.从道德慰藉迈向事实发现——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制度新论[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6].温文,谭任杰.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抉择——以民事证据制度的选择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7].赫喆,初杭.民事保全制度中的证据法定与裁量[J].法制与社会.2010

[8].李娇.证据制度中的法定与裁量——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比较为视角[J].学理论.2010

[9].李昌盛.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与张友好同志商榷[J].司法.2009

[10].张友好.也论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答李昌盛兄的质疑[J].司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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