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品房,预告,抵押权,受偿,房管局,效力,商品房预售。

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赵瑶瑶,齐晓杰[1](2019)在《论预售商品房抵押》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售商品房当中的抵押制度,不只是从法律层面上思考,同时还兼顾从经济发展、民生发展、政治发展等多个角度对预售商品房当中的抵押制度开展相应的分析,指出其发展的历程,基本概念,相应的当事人,存在的法律关系,相关设想等,从而希望能够有效的解决在预售制当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通过保证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正常化运作,从而对购房人利益、房地产开发商利益、银行利益等叁方利益实现共赢,从而进行相应的设计,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孙海艳,臧丽君[2](2019)在《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实务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其优惠的贷款利率成为购房人按揭的首选,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通常约定购房人以其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担保。文章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对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对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失效展开讨论,指出在抵押预告制度框架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潜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王思诗[3](2018)在《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物权法》首次明确“预告登记”这一登记形式以来,抵押预告登记已在商品房预售中广泛运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对其效力的规定过于粗略,在面临复杂的实际纠纷时无法依据相关法条得出明确结论,因此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屡发生,其中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就是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究竟是否能够就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本文以这一现实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我国抵押预告登记应当具备的一般效力以及是否应当具备优先受偿效力。第一章提出问题。通过判例统计和个案对比,指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判决中存在普遍分歧,并提出本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框架。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分析抵押预告登记的应然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不仅应当具备比较法中的权利保全、顺位保全等一般效力,还应当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这一特定情形下例外地具备优先受偿效力。这是因为,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的特殊功能和构造使得债权人的权利既关乎重大又处于弱势,这些特殊性使得通过承认优先受偿效力来保障债权安全相比比较法更具有现实迫切性,因此在比较法之外进行本土化的突破很必要;同时,承认优先受偿效力并不必然面临法律或执行障碍,具有突破的可行性。最后总结优先受偿效力问题的逻辑困境在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情形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与现行法律规则的分歧。第叁章从实证层面分析抵押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通过221例判例统计、归纳法院承认和不承认优先受偿效力的比例及主要理由,总结得出这一争议的实质主要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与操作障碍之分歧。如果在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抵押本登记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也一概否定其优先受偿权,则会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预期保障、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不当加重以及因降低债务人违约成本而滋生超出预期的道德风险等后果,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施逻辑,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由此得出,在特定情形下承认优先受偿效力是响应我国实践需求的选择。第四章对抵押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本章在前叁章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应然与实然的角度对比,总结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提出完善构想,提出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完善对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保全、顺位保全效力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相对统一的判决标准,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债权人对预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12-20)

黄灏哲[4](2018)在《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附条件优先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按揭贷款购房的人数与资金规模均与日俱增。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预告登记,是银行在按揭贷款中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按揭贷款规模的扩大,相关的诉讼纠纷也在增多,现行法的空白和模糊也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提供了空间。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是: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对于该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缺乏统一的标准,故而造成了裁判冲突的局面。一部分法院认同权利人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权利人并无优先受偿权;一部分法院判决权利人在无过错时可以优先受偿,一部分法院判决只有当义务人履行抵押权正式登记义务(即设立正式抵押权)后,权利人方可以优先受偿房屋价款。此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不利于保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学界对于预告登记后所设立权利为何,并无明确定论,但普遍认同,预告登记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的保全,通过登记赋予其所承载的请求权以物权的效力,为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保障。然而预告登记并未使得该权利具有绝对性与支配性,因此不应当将该权利认定为物权。而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的本登记,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预告登记并未正式设立抵押权,权利人也不应无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尽管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亦不应类推适用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尽管权利人不应无条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因稳定金融系统、鼓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在面临我国法对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保护缺失的情形下,以及基于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不能降低预告登记权利人债权风险等因素的考量,附条件地承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是具有现实必要性的。具体而言,在开发商未及时办理首次登记以及预告登记义务人怠于办理登记两种情况下,可附条件地承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潘亚飞[5](2018)在《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建立已久,其核心串联机制为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但在我国现行制度规制层面,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规定尚属空白,司法实务及理论有统一立法指导之必要。在具体法效问题上,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预售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如何限制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在效力上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应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保全顺位效力均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认定,有系统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商品房预售机制探索及制度沿革。商品房市场在我国从无到有,相关制度也经历引入、建立、改良过程,对此变迁历程梳理,便于全方位了解抵押预告登记存在的社会土壤,利于对现实所存问题的把握。第二部分,预售商品房视域下的预告登记制度。抵押预告登记制度是预告登记制度之分支,兼具预告登记法律特性,而预告登记制度系一项舶来品,学界对其本土存在价值尚有争议;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预告登记问题,部分学者也因期房主体工程未竣工,价值不特定,质疑无法承载相应物权,对此问题本文该部分予以回应并加以反驳。第叁部分,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主要从是否赋予其优先权的意义以及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对此问题相关论述进行梳理,综合比较各种不同意见及解决路径,探索提出应在非基于银行过错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情形下赋予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部分,抵押权预告登记如何限制义务人的处分行为。主要从开发商及预购人主体角度,期房到现房客体角度,转让到抵押处分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论述,最终得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限制主体从预购人扩大至开发商,限制客体从期房扩张到由此演变现房,限制方式从抵押到转让全方位覆盖之结论。第五部分,抵押权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措施。主要从控制性强制执行措施与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分类上探讨无法对抗的原因,并以具体案例为范本,重点探讨设定有抵押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不动产登记机关自行转正行为的效力评价问题,最终论证得出不属于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行为之结论。第六部分,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保全顺位效力。此部分主要基于现行法体系,评估抵押预告登记与开发商、预购人设立的各类型抵押同时存在的可能性,并从抵押权基本理论角度质疑现行法规定之合理性,最终以立法论为视角提出应赋予的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张燕,仲伟珩[6](2017)在《银行抵押权、预售商品房购房人权利的冲突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业进入深度调整期,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纠纷大量涌现。在这些纠纷中,如何处理广泛存在的银行抵押权和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权利冲突,是目前审判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某房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房产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社会销售,60名购房人购买了其中的60套房屋。在房屋交付后,该60名购房人实际占有了该房屋。由于房产公司未清偿所欠银行借款本息,银行起诉到(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16期)

[7](2017)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本文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7年05期)

蔡澄莎[8](2017)在《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认为,预告登记仅产生债权效力,经过预告登记的债权仍须在条件具备后办理正式的物权登记方可取得物权效力。本文论证,抵押预告登记是一种关于他物权的预告登记,经登记的债权取得对抗第叁人的效力。预购人为获得银行贷款所办理的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性质上,是对贷款银行依抵押权合同取得的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预购人在商品房建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主动配合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银行享有抵押权;效力上,具有包括保全权利、保全顺位、预警效力在内的预告登记共通效力。但是,由于登记的对象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支配性、也不是物权,因此抵押预告登记本身并不具备设立抵押权的效果。另外,合同签订后,可能会面临被解除或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明确“债权消灭”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抵押预告登记失效,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缺乏依据而且无法操作。再者,预售商品房系在建建筑物,发生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将导致其或已不存在或无法交付使用,如主张抵押预告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将会面临欠缺行权标的物的尴尬。因此,本文认为,抵押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最后,本文着重分析几组与抵押预告登记相关的权利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具体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争议。本部分主要展现的是问题意识,先对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然后引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的争议所在。按照性质——效力的思路,本文解决的主要争议表现为:在性质上,对于预购人为获得银行贷款以贷款银行作为权利人将预售商品房所办理的登记系抵押性质还是质押性质,若系抵押性质,是抵押预告登记抑或正式的抵押登记;在效力上,主要围绕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实现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预告登记中可能涉及的多种权利冲突解决路径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第二部分:预购人为获得银行贷款就预售商品房办理的登记之性质。此部分旨在明确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性质的由来。采用排除法判定预购人为获得银行贷款将预售商品房以贷款银行作为权利人所办理的登记是抵押性质而不是质押性质、是抵押预告登记而不是正式的抵押登记。第叁部分:抵押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承接上一部分对性质的明定之后,从此部分开始,展开对其效力的探讨。首先探讨的是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就预售商品房主张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经过对大量的司法判例进行类型化,并从预告登记和抵押权效力、合同解除、标的物毁损灭失及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抵押预告登记的转换等多个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抵押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第四部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本部分主要探讨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的第二个方面问题,即就实践中与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可能同时存在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公权力措施等将以何种先后顺序实现的问题。第五部分:结论。文章最后归纳总结核心观点,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刘翰书[9](2017)在《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 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庆商报讯 新春伊始,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日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重庆市金融办等联合下发通知,就规范商品房预(本文来源于《重庆商报》期刊2017-02-05)

田琳[10](2016)在《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买方以按揭形式将预售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获得银行贷款成为较为普遍的商业贷款模式;以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办理预告登记,抵押权人取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设定抵押权的请求权而非优先受偿权;鉴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之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抵押权人应正确评估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能,采取措施促成正式抵押登记的实现,防范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嘉应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其优惠的贷款利率成为购房人按揭的首选,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通常约定购房人以其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担保。文章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对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对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失效展开讨论,指出在抵押预告制度框架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潜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参考文献

[1].赵瑶瑶,齐晓杰.论预售商品房抵押[J].法制博览.2019

[2].孙海艳,臧丽君.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实务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9

[3].王思诗.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8

[4].黄灏哲.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附条件优先受偿[D].华南理工大学.2018

[5].潘亚飞.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张燕,仲伟珩.银行抵押权、预售商品房购房人权利的冲突与解决[J].人民司法(应用).2017

[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J].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

[8].蔡澄莎.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9].刘翰书.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N].重庆商报.2017

[10].田琳.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嘉应学院学报.2016

标签:;  ;  ;  ;  ;  ;  ;  

预售商品房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