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论文_李阿侠,林世开

导读:本文包含了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效力,应付款。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李阿侠,林世开[1](2019)在《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研究——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纠纷中,当合同对争议解决明确约定由法院管辖的情形下,有被告以该案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权异议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为法院对民事争议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民事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在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之内,法院可不予审查。至于该案民事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应留待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中解决。(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周雪驰,曹东林[2](2019)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四十年尤其是最近十年的发展,逐步成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乐于接受的一种非银金融形式。截至2017年底,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则估算超过7万亿。融资租赁业务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是一种与产业契合紧密的金融产品,其在促进经济创新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融资租赁的行业惯例中,出租人往往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来提高项目的收益率,同时控制投资的风险。但是,一旦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往往将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出租人在合同收益和项目安全方面都将面临较大损失和风险。本文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对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实务工作进行初步探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杜江[3](2019)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单方变更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漫长的履行周期中,存在着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在合同不可解除的要求下,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立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方式应对。承租人作为单方变更权的权利主体,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程序行使该权利。同时,承租人还应让建造商和出租人对变更的内容具有期待的可能性,且承租人应积极承担变更后的结果。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承租人保障不足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推进以《融资租赁法(草案)》为核心的统一立法,丰富承租人的救济手段和强化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等措施应对。(本文来源于《资源开发与市场》期刊2019年08期)

刘旺[4](2019)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依叁方合意而获得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承租人获得的索赔权具有独立性特征,不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被出租人收回。同时,承租人在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一般不得拒付租金,但从实务裁判来看,承租人仍可以通过"出租人决定或者干预选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不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出卖人与出租人‘人格混同’"等路径少付或者拒付租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徐琪[5](2019)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取回权占据重要地位。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出租人的取回权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但是在复杂纷繁的实践中,这些规定在保护出租人的权利上仍存取回权行使情形规定不全面、缺乏自力取回的取回方式规定、缺乏承租人不配合的责任规定以及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存在缺陷等问题。文章在厘清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取回权概念及其性质基础之上,分析现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16期)

张志国[6](2019)在《论我国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融资租赁由于其交易模式的特点——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各种原因的存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参与方出租人和承租人企业可能因此而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的特别规定,若是适用一般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则无法满足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需求,从而使得出租人或承租人企业退出市场难度增加。首先本文通过对域外各主要国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立法进行归纳和总结,试图厘清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和经济实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进行讨论,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从而明确现行破产法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无法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原因是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特殊性。接着本文从承租人和出租人破产两方面入手,讨论破产程序中处理融资租赁合同面临的问题。承租人破产时,首先要解决破产财产的范围问题,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次要解决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问题,分析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适用的破产法规则以及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出租人破产时,若管理人解除合同行使破产取回权将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此时有必要对破产取回权进行限制。随后分析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出租人管理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两种解决思路的合理性。最后,结合前文的分析,本文试图从宏观角度提出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高效处理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种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袁倩倩[7](2019)在《激发“新旧动能转换”公证活力——浅谈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旧动能转换"成为中国发展的又一创新思维理念。而李克强总理更是对山东经济的新旧动能转换给予高度期望,发展"新经济"成为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措施。而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业,如何在"新旧动能转换"大环境下继续发挥应有之力,实现自身领域法律服务的突破,关键在于公证服务的延伸,在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有(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9年02期)

夏翔[8](2018)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会计对称性研究——以设备直租项目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8年4月20日起,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银保监会体系监管,在监管严趋势下,融资租赁业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也日趋凸显。文章运用会计对称性理论,研究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会计对称性,完善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提升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防范租赁业的财务风险。(本文来源于《商业会计》期刊2018年24期)

李阿侠[9](2018)在《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回购人的回购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回购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其为附条件保证合同。合同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案件判决从合同约定出发,认为回购合同既非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也非附条件的保证合同,而是兼具买卖和担保属性于一体的一种无名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时,不能简单适用买卖合同或保证合同的处理规则,而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处理规则进行处理。根据合同约定,在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回购人。(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雷嘉[10](2018)在《某区政府等诉某达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其所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它改变了传统融资租赁合同中叁方当事人的基本构造(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再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帮助承租人缓解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将固定资产转变为流动资产,从而增强资金的流动性。这一优势使得其在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有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竟高达80%以上。2014年的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首次认可了承租人与出卖人系一人的售后回租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但由于当事人高度重合的特殊性使得其与抵押借款等存在较大相似性,仍需与借贷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内容及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实践中也尚存争议。本案因一审被告德州某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贸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原告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达租赁公司)遂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某区人民政府、某区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本案主要存在叁个争议焦点:一是该案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及其合同效力认定;二是涉案承租方中途违约后原告行使解除权与损害赔偿适用的问题;叁是某区政府、某区国土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及赔偿责任划分。通过对本案的评析,笔者认为应当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且合法有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因其中途不可解约的特征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通过笔者分析,某区政府、某区国土局因其怠于行使法定职权同某生物科技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利益,其在法律适用上构成了国家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合适用关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这一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区分了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同抵押借款的区别,时效性强,审理级别高,笔者希冀通过全文分析以给予实践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四十年尤其是最近十年的发展,逐步成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乐于接受的一种非银金融形式。截至2017年底,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则估算超过7万亿。融资租赁业务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是一种与产业契合紧密的金融产品,其在促进经济创新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融资租赁的行业惯例中,出租人往往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来提高项目的收益率,同时控制投资的风险。但是,一旦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往往将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出租人在合同收益和项目安全方面都将面临较大损失和风险。本文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对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实务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李阿侠,林世开.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研究——对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9

[2].周雪驰,曹东林.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杜江.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单方变更权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9

[4].刘旺.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路径[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5].徐琪.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

[6].张志国.论我国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D].吉林大学.2019

[7].袁倩倩.激发“新旧动能转换”公证活力——浅谈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J].中国公证.2019

[8].夏翔.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会计对称性研究——以设备直租项目为例[J].商业会计.2018

[9].李阿侠.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8

[10].雷嘉.某区政府等诉某达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年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规模及GDP渗透率年中国融资租赁合同余...一12010一2018年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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