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解释论文_雷宇非

导读:本文包含了条约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约,争端,世界贸易组织,惯例,维也纳,国际投资,约法。

条约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雷宇非[1](2019)在《条约解释背景下WTO上诉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最成功的多边国际贸易体制在法律体系以及程序规则方面独具特色,为自由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国家主义回归的背景之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举步维艰。在WTO案件中,争端方往往对争议措施所涉条约条款有不同理解,这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面临解释问题。《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以下简称"DSU")第3.2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7.6条第(ⅱ)项规定了上诉机构的解释权。在"美国—博彩案"中,上诉机构摒弃文本主义的解释方式,作出了利于起诉方的裁决,尽管上诉机构的有些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文章认为,上诉机构所创立的司法化特征使得他们在国际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世界贸易组织法本就基于国家同意而产生,对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际政治关系的考虑不可或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葛辛祎[2](2019)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的效力之争及应对路径——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条约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欧盟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的适用到期后,仍坚持拒不放弃"替代国"的做法,中国已将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DS516)。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该条款到期后法律效果的争议。就其性质认识而言,第15条(a)款仅涉及反倾销调查方式的调整,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无关。"替代国"做法与"市场经济地位"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就其存废效力而言,对于(a)款(ii)项的到期是否意味着该条其他条款也随之失效,目前主要有(a)款实质保留说、(a)款完全失效说,与举证责任转移说叁种主流观点。对我国来说,第15条到期效力可以从文义解释优先原则和"系统解释""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原则的综合运用两个层面进行解读,以做好"两手准备",积极应对DS516案件中的各类问题。(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黄世席,范璐晶[3](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缔约国嗣后行为的条约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条约条款规定得不明确以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导致条约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进行解释。国际投资仲裁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途径,因此除缔约国外,仲裁庭也承担条约解释的角色。嗣后行为包括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是缔约国解释条约的方法之一。关于NAFTA解释和涉及阿根廷的国际投资仲裁中较多运用嗣后行为的解释方法,然而嗣后行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尚未形成系统的应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沈奕灵[4](2019)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以条约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常常以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投资条约的问题形式,表现在以国际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依赖于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来分析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环境保护条款的缺失、环境保护条款内容的模糊和投资者—东道国之间利益关系的复杂,增加了解释的难度。实践中,仲裁庭适用不同的条约解释方法,全面地分析国际投资条约,在不同形势和语境下,对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措施作具体解释,从而解决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9年02期)

陈长锁[5](2019)在《史学冲突中培育历史解释素养——以《南京条约》和古代皇权专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治史的过程就是一个解释的过程,史学研究不能终止于唯物史观、时空结合和史料实证,应在它们的基础上,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从不同角度、不同视角,做进一步的解释,因为"所有历史叙述在本质上都是对历史的解释,即便是对基本事实的陈述也包含了陈述者的主观认识"。~([1])笔者认为,培育学生历史解释素养,可以尝试提供同一问题的(本文来源于《中学历史教学》期刊2019年06期)

罗惠芳[6](2019)在《WT/DS414案条约解释方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条约解释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种重要特征。由于WTO协定的名目繁多,内容复杂,很多条约是谈判各方利益衡量下妥协而成,其含义模糊不清。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裁定案件时,关于条约具体作何理解,离不开条约解释这一必不可少的环节,以达到符合条约的目的。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在条约解释的过程中利用WTO规则对争端措施进行分析、推理,控制各成员对规则的误用和对其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从而达到监督各成员履行其WTO项下义务的目的。本文从WT/DS414“双反”案(中美电工钢案)出发,结合具体条款,对在此案中有关条约解释方法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归纳,梳理其应用的WTO具体的条约解释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阐述其条约解释对我国后续案件的启示。本文除了引言部分,正文共分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第一部分是对中美电工钢案案情、涉案条约解释的主要争议及相关条款以及WTO对此案进行条约解释的法律依据做一个概述。第二部分从条约系统、条约解释的缘起以及条约解释的具体方法阐述WTO条约解释理论。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31-31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中美电工钢案中WTO条约解释中“通常含义”解释法、“上下文”解释法的基本理论以及该案中涉及的有关此解释法的内容,并对其做出简要的评价。第五部分介绍WTO衍生的独特条约解释方法,也即“先例”解释法,具体阐述中美电工钢案中就有关具体条款的解释引用的案例以及对此作出简要评价。第六部分总结该案中应用的WTO条约解释规则,阐述其对我国后续案件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蒋玲丽[7](2019)在《论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惯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叁十一条第叁款(乙)项规定的“嗣后惯例”,作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之共同理解的客观证据,在条约法解释实践中日益发挥作用。嗣后惯例是各缔约国在接受条约约束后,采取的尽管形式各异但可综合表达出其对条约解释之共同理解的行为。但是,在理解嗣后惯例概念时,需要注意的是将其与“广义的嗣后实践”相区别。嗣后惯例本身并非特殊的条约解释方法,而仅仅是一种权威的条约解释资料,其在条约解释中尽管重要但不具有决定性。在嗣后惯例在条约解释的适用中,应当坚持善意解释原则并考虑条约必守原则,从而在缔约国实践与“过时的条约”相冲突时发挥其灵活的解释作用。嗣后惯例作为工具性的解释资料具有正当性,因此将嗣后惯例运用于支持条约演变解释者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演变解释本身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于运用嗣后惯例支持演变解释的实践,必须把握好嗣后惯例的适用标准,采取慎重甚至是克制的态度,将嗣后惯例的作用仅限于条约的解释,避免其产生非正式性修改条约的后果。(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01)

严然[8](2019)在《论条约的动态解释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条约解释的作用在于通过对条约具体规定进行解释说明,使缔约各方正确的理解条约相应规定的含义,并使条约得到更好的履行。而条约解释要充分发挥这种作用,就需要选择适当的方法,在长期的条约解释实践中,形成了条约解释主要的叁种方法,即约文解释方法、意图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这些方法也被纳入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之中,作为之后大多数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条约解释活动的首要选择。晚近时期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条约解释的实践表明,除了传统的叁种条约解释方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动态解释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应对时间流逝对条约术语含义造成的影响问题,采取最新的视角对条约规定进行解释,对于条约的正确履行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作为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将动态解释方法纳入其中,进行过动态解释的国际司法机构,也没有制定出适用该方法的具体规则,学界对于动态解释方法更是众说纷纭。整体而言,对于动态解释方法,还存在大量的研究空白,由此,本文将针对动态解释方法的概念、价值、适用等方面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述。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部分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了动态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包含对动态解释方法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动态解释方法与传统条约解释方法的区别进行分析、对适用动态解释方法的考虑因素进行分析叁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通过对比国内学者关于动态解释方法的不同观点,结合相关文献与案例材料,对动态解释方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认为该方法是在条约原文本的基础之上,依据当下客观情势,采取条约术语含义变化之后的意义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其次,通过分析约文解释、意图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各自的特点,分别将它们与动态解释方法进行对比,突出了动态解释方法与传统的叁种条约解释方法的区别:与约文解释方法相比,动态解释方法关注的是条约术语含义变化之后的意义,且动态解释方法对条约术语含义的扩充范围大于约文解释方法;与意图解释方法相比,动态解释方法会考虑国际社会的变动对缔约国意图的影响,认为缔约国发展变化后的意图也是其真实意图;与目的解释方法相比,动态解释方法没有因条约的类型而作出适用上的区分,其考虑动态因素的范围宽于目的解释方法。最后,依照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过的动态解释实践,提出了适用动态解释方法的考虑因素,包括条约术语的“一般性”与条约存续的“无限期性”两点,并对考虑这两个因素的原因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提出了动态解释方法具有的四点价值。首先,提出动态解释方法有利于维护缔约国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国内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情势的变更导致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后,基于保护合同当事方正当利益的考虑,应当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引申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于该原则的规定,进而提出应当将该原则进行灵活化处理,即运用动态解释方法,以维护缔约国的正当利益。其次,提出动态解释方法有利于实现条约的目的与宗旨,通过分析《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相关解释实践,进而认为有的类型的条约,要实现其目的与宗旨,就需要使条约内容紧跟时代发展,对条约具体规定的内涵进行适时调整,因此运用动态解释方法有利于实现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再次,提出动态解释方法有利于保持条约的灵活性与有效性,通过分析“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航行权案”中国际法院对于“商业”一词的解释,论证动态解释具有的使条约术语含义紧随时代发展的功能,从而使条约保持灵活性与有效性。最后,提出动态解释方法有利于实现缔约国关系的长久稳定,通过对关系契约理论的分析论证了这一价值。第叁部分,分析了动态解释方法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叁点缺陷。首先,认为动态解释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冲击国家同意原则,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效力的前提就是具备缔约国的同意,而适用动态解释方法,会使国际司法机构进行缔约国意图的推定,一方面这种推定依赖的考察条件数量较少,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缔约时就考虑到国际社会未来的发展变化,预见性地使用一般术语的情形是少见的,因此这种推定具有违背缔约国真实意图的可能。其次,认为动态解释方法的适用可能会逾越司法能动主义的合理边界,条约解释领域下的司法能动主义,如果运用得当,则可对缔约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对具有歧义的条约术语进行解释,明确缔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具备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若肆意发挥司法能动性,则会逾越司法能动主义的合理边界,妨害司法公正,侵害缔约国的权利,对此通过分析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办理的“美国海龟海虾案”,对该缺陷进行了论证。最后,认为国际司法机构适用动态解释方法考虑的解释因素单一,通过分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各解释因素及其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此进行了论证。第四部分,提出了克服动态解释方法适用缺陷的叁点建议。首先,提出应当坚持国家同意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方法,一是考虑条约缔结的时间,对于缔结时间较久远的条约,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缔约国动态解释意图的推定,相反对于缔结时间较短暂的条约,则应当避免进行这种推定。二是对于涉及贸易及经济纠纷的条约解释案件,在探求缔约国真实意图时,应当将条约缔结时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增速考虑进去。其次,提出应当适用有限的司法能动主义,具体分为叁种方法,一是秉持柔性的司法克制主义理念,即在条约解释时以克制主义为主,以能动主义为辅,在能够通过基本的解释方法就解释清楚条约术语的情形下,采取克制主义,在需要适用动态解释方法时,谨慎地采取能动主义。二是坚持善意原则,在解释条约时优先按照条约缔结之时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在术语含义确已发生改变时,依据现有证据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动态解释。叁是限制司法能动的范围,要求条约解释机构恪守本机构的宗旨与价值选择,减少将其他领域的价值选择作为进行动态解释的依据的做法。最后,提出应当综合考虑多种条约解释因素,认为进行动态解释,应当综合考虑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上下文、目的与宗旨、善意解释以及“嗣后协定”、“嗣后惯例”、“适用当事国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规则”等解释因素。(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张乃根[9](2019)在《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判理或先例之辨——兼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机构,WTO上诉机构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美国以上诉机构赋予其条约解释等判理以判例法的先例效力等为由,主张这是WTO改革的体制性问题之一。有针对性地分析美国的主张,客观评估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实践,辨析有关条约解释的判理或先例及其相关问题,是合理改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条件。(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沙梦[10](2019)在《条约解释原则的适用——以领土争端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领土争端案中,双方对争端性质认识不一致,利比亚认为是领土争端,乍得认为是划界争端。国际法院对双方之间签订的1955年《法国和利比亚友好睦邻条约》进行分析,遵循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充分运用条约解释的通常意义原则、实际原则、目的解释原则、准备资料以及嗣后惯例解释原则等对条约进行解释,最终认定本案的争端性质为划界争端,并根据条约的内容对双方的边界加以确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条约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欧盟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的适用到期后,仍坚持拒不放弃"替代国"的做法,中国已将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DS516)。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该条款到期后法律效果的争议。就其性质认识而言,第15条(a)款仅涉及反倾销调查方式的调整,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无关。"替代国"做法与"市场经济地位"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就其存废效力而言,对于(a)款(ii)项的到期是否意味着该条其他条款也随之失效,目前主要有(a)款实质保留说、(a)款完全失效说,与举证责任转移说叁种主流观点。对我国来说,第15条到期效力可以从文义解释优先原则和"系统解释""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原则的综合运用两个层面进行解读,以做好"两手准备",积极应对DS516案件中的各类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条约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雷宇非.条约解释背景下WTO上诉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困境[J].法制与经济.2019

[2].葛辛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的效力之争及应对路径——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条约解释为视角[J].中财法律评论.2019

[3].黄世席,范璐晶.国际投资仲裁中缔约国嗣后行为的条约解释[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4].沈奕灵.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以条约解释为视角[J].法律方法.2019

[5].陈长锁.史学冲突中培育历史解释素养——以《南京条约》和古代皇权专制为例[J].中学历史教学.2019

[6].罗惠芳.WT/DS414案条约解释方法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7].蒋玲丽.论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惯例[D].外交学院.2019

[8].严然.论条约的动态解释方法[D].华中师范大学.2019

[9].张乃根.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判理或先例之辨——兼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J].国际经济评论.2019

[10].沙梦.条约解释原则的适用——以领土争端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9

论文知识图

哈拉哈河与蒙古主张的边界线在太空部署核武器便推动签署了~山‘.创r.口专有名词解释截屏技术路线图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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