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消灭时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消灭时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时效,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原物,制度,公害。

消灭时效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华彬[1](2019)在《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担保它的抵押权并非立即消灭,而应于2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后方归于消灭,故此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更易现行《物权法》第202条的既有规定而回归至《担保法司法解释》原第12条第2款。尽管域(境)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理及实务采取质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质权、留置权本身乃系永久存续,并不消灭,然鉴于现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尤其是为使质权设定人、债务人与质权人、留置权人之间的利益实现衡平,于质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也宜于3年至5年的除斥期间中确定一个期间,于该期间经过后,质权、留置权归于消灭。(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黄松茂[2](2019)在《公害案件中侵权责任之消灭时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之公害或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害人依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时,除遭遇举证之困难外,有时更由于有害因子在被害人体内潜伏相当长之期间后,始产生身体健康受损之具体结果,如认为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则其请求权多已罹于时效。本文选取两则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近年来关于公害案件侵权责任之代表性判决,简要介绍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如何透过侵权行为之弹性认定及诚信原则之运用,避免被害人因时效制度而丧失权利。此外,在一则欧洲人权法院之知名判决中,法院认为,当石棉此种潜伏期长达数十年之物质成为致病因子时,瑞士法院以十年之绝对期间排除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害其接近使用法院之权利。此判决对消灭时效制度产生相当之冲击,引发欧洲学界之讨论,本文亦一并介绍之。(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王飞翔[3](2018)在《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制度兼容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制度能否兼容,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之所以形不成通说原因还在于物权请求权本身具有的物权属性及消灭时效制度的客体限定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要实现的目的是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在物权请求权中一个最重要的请求权便是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内容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而此时消灭时效制度能否介入,就看消灭时效是以怎样的姿态来应对物权的返还问题。消灭时效指向的是权利的消亡,在保护物权方面,消灭时效的姿态是被动型的,那这个时候物权的追及效力便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物权请求权过了消灭时效,一方获得了胜诉抗辩权,但因物权追及性的存在,另一方则还是会有获得原物的机会。(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8年03期)

张梓恒[4](2017)在《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各国都抱有各不相同的立场,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学者们的观点和看法存在着很大分歧,支持说、反对说以及折衷说是这些分歧里最有代表性的叁种。本文认为应该采纳折衷说这一观点,即只有在针对动产和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才能适用消灭时效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1期)

郝丽燕[5](2015)在《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消灭时效制度构建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合理的消灭时效制度是当下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之一。消灭时效的是适用对象不应限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同样应当受其限制,但是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所有权的性质不宜受诉消灭效制度限制。对比欧陆各国立法例,下灭时效的期间除了一般短期时效期间和绝对时效期间,还需构建一般中长期时效期间;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事由应重新构建;允许当事双方协议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单方放弃或双方协议放弃消灭时效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9期)

连光阳[6](2015)在《诉讼时效抑或消灭时效:时效概念的名实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对于其术语之选取,当前主要有"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表达。这两种不同的表达,其差异实质上是由采用该术语的法域里时效各自不同的法律性质所导致的。我国受苏联民法学说的影响,采用了"诉讼时效"这一术语,但是这一术语不利于民法的体系化。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宜改称"消灭时效",以实现法的科学性。(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5年07期)

徐大伟[7](2014)在《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消灭时效制度是比较古老的,该制度有着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但是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检验,该制度不仅没有被历史所淘汰,反而发展的越来越完善,说明消灭时效制度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是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的。随着税法私法化理论的发展,税收之债越来越得到理论界的认同,然而税收之债理论发展的比较晚,相应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还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很多。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在研究我国税收之债消灭时效的基础上,借鉴一些立法先进的外国的税收消灭时效制度,对我国以后的税收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文章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和研究税收征收实践活动中的真实案例和案例所折射出的现有税收法律的不足之处,重点分析我国税收时效消灭时效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消灭时效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的阐述了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为之后的研究打好研究基础。在引入税收之债理论宏观概念、具体特点以及私法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基础上厘清了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概念,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并界定了其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引入了两个税收征管活动中关于未申报税款的典型案例,一个是税收执法活动中的案例,一个是有关税收执法的司法案例,在深入分析和比较这两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我国现有的税收时效消灭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叁部分,在第一部分理论基础和第二部分的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税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对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理论剖析,为提出我国的制度完善的建议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具体现状,在引入一些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可参考的制度基础。第五部分,在以上部分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存在的具体缺陷,并阐述完善该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以上研究基础之上提出对以后的立法活动中关于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阐述宏观的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上,对于该制度之中的具体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引入税收征管活动中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时效的真实案例,并对案例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在比较和借鉴一些立法先进的国家的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的现实情况,尝试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人的能力有限,理论功底不够深厚,所以对文献的消化能力也有限,分析案例的视角和提出问题的广度也不够,提出的完善方案也不够成熟,希望以后可以有机会继续此问题的研究。文章还有一些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指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郭梦琳[8](2014)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既未对取得时效进行立法上的规定,也未对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做出区分规定;因此,在不仅我国甚至各国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一直都存在着不小争议,各理论学说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叁种。目前,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以及准债权说,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应采纳第叁种学说。因此,即使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的问题在学界有叁种理论争议,但根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特殊性来说,笔者偏向于采纳折中说的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于动产以及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应有消灭时效之适用,建议将来立法机关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孙皓[9](2013)在《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契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存在统一式和分别式两种时效立法模式,两种立法例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各有优缺,我国宜采用第二种时效立法模式。具体制度的安排上,一切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都应适用消灭时效;以占有、登记为公示方法之物权应适用取得时效,由此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宜分别规定在债权编和物权编,另设例外规定将不适用两种时效的权利排除在外,同时两种时效制度独立运行。(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兰力波[10](2012)在《论消灭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时效(Prescription),是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时效又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属于民法物权范畴,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非所有人因时效届满而取得一定的权利。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某种权利。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消灭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使该制度得以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但消灭时效中的某些问题仍存在争议,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的探讨。本文以消灭时效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消灭时效的基本概念入手,围绕消灭时效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立足于我国消灭时效的法律规制,指出我国消灭时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和立法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消灭时效概述。本部分简单梳理了消灭时效的起源,明确了消灭时效的概念并对消灭时效存在的意义作了相关阐述。第二部分是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叁种立法例的分析,得出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为请求权。第叁部分是消灭时效的效力。本部分意在说明消灭时效的效力应采用“抗辩权发生说”。第四部分是消灭时效的期间起算。本部分包括“对消灭时效期间起算的立法例及评析”和“立法确定消灭时效期间起算点应考虑的因素”两个部分。第五部分是我国消灭时效制度评析及完善建议。本部分主要围绕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2-10-28)

消灭时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代之公害或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害人依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时,除遭遇举证之困难外,有时更由于有害因子在被害人体内潜伏相当长之期间后,始产生身体健康受损之具体结果,如认为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则其请求权多已罹于时效。本文选取两则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近年来关于公害案件侵权责任之代表性判决,简要介绍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如何透过侵权行为之弹性认定及诚信原则之运用,避免被害人因时效制度而丧失权利。此外,在一则欧洲人权法院之知名判决中,法院认为,当石棉此种潜伏期长达数十年之物质成为致病因子时,瑞士法院以十年之绝对期间排除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害其接近使用法院之权利。此判决对消灭时效制度产生相当之冲击,引发欧洲学界之讨论,本文亦一并介绍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灭时效论文参考文献

[1].陈华彬.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担保物权的效力[J].法治研究.2019

[2].黄松茂.公害案件中侵权责任之消灭时效问题[J].现代法治研究.2019

[3].王飞翔.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制度兼容性问题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

[4].张梓恒.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7

[5].郝丽燕.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消灭时效制度构建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15

[6].连光阳.诉讼时效抑或消灭时效:时效概念的名实之辨[J].学术论坛.2015

[7].徐大伟.税收之债消灭时效制度案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郭梦琳.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D].苏州大学.2014

[9].孙皓.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契合[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

[10].兰力波.论消灭时效[D].湘潭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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