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投资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契约型投资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型投资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托人,契约型,委托人,基金,契约,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

契约型投资信托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喻剑[1](2011)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市场蓬勃发展,各大信托公司纷纷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投资者利益被侵犯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分析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的法律属性,论述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受益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以及投资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法律关系构造,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的制度功能表现在降低交易成本、明确信托投资契约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障财富增值以及投资者权益上。与其它商事信托契约的订立相比,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要约邀请、合意内容和契约形式上具有特殊性,另外,在订立的程序上也较其它商事信托复杂。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的订立程式进行研究有助于从法理上分析订立的各个步骤,从一般的商事活动中抽象出法律规律,填补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的研究空白。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中,投资者和信托公司是两个最为重要的当事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实践中对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资格都有较高的要求。在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方面,投资者享有查阅权、优先分红请求权、股息分配权和转让权、回赎请求权以及清算请求权等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公司享有获取报酬和管理费以及行使股东权等权利,而承担善良管理和忠实运营义务。基于对投资者和信托公司权利及义务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当事人权益的冲突,从而平衡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信托法原理,投资者把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处分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投资者本人不亲自处分信托资金,在履行信托契约时,信托公司很有可能不适当履行信托义务,包括未尽善良管理和忠实运营义务,由此造成对投资者信托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1-04-20)

吕连菊[2](2010)在《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分析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必要的REITs管理人、托管人资格条件准入审批程序,完善REITs信息披露制度,解决REITs投资人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发挥投资人、托管人对REITs管理人的监督作用等举措解决REITs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文来源于《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薛潇[3](2009)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PEITs)创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REITs对于健全房地产资本市场,有效开发利用房地产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其还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投资房地产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于如何在我国引入PEITs,众多学者和业界人士进行了有益的研究。而从国内的研究现况来看,很少有关于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是REITs在我国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必须注重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发展与投资者投资获益的共赢局面。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REITs基础理论的研究。笔者首先对REITs进行了界定,并简要探讨了其在我国上市发展的路径,指出当前发展REITs宜先采用契约型模式,因此本文主要以契约型REITs为研究对象。进而对契约型REITs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REITs管理人和REITs托管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同属受托人。第二章研究我国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结合REITs自身的特点与其投资基金的性质,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出发分析REITs投资者面临的道德风险,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在明确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必要性的同时,也为构建更充分的保护机制提供研究的突破口。第叁章探讨契约型REITs受托人职责的规制。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对受托人的控制和约束,其中一个方面便是受托人职责的规制。而由于REITs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工不同,因此对二者规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对管理人应强调其信赖义务的构建,而托管人职责的重点则在于其监督作用的发挥。第四章探讨契约型REITs中相关制衡机制的构建,其构成了对受托人控制和约束的另一个方面。笔者主要从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投资者诉讼机制和REITs行政监管制度构建的若干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陈丹丽[4](2007)在《契约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联系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叁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由信托契约而定。德国之契约型基金是以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两个契约规范叁方当事人,日本证券投资信托的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我国的信托制度采取的是契约型形式,证券投资信托有叁个关系人,但叁个关系人间的关系及契约类型并不清晰。为此须从明确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性质,改变我国基金发起人夹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基金当事人结构。(本文来源于《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钟华[5](2006)在《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设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一种联系社会资本和房地产市场的产业投资工具,在海外经过近50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制度优势和发展潜力。引进和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对引导社会资本有效进入房地产市场、提升房地产业的发展层次、完善金融市场产品结构、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引进和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关键是设计一个适合我国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模型。本文研究首先基于国际上成功运作的案例分析,对我国引进和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客观基础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一方面通过考察国际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业务模式、规管制度、收益属性及市场效应等方面,研究和总结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成熟经验和成功做法;另一方面从市场需求、产业基础和外部环境,分析我国引进和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路径进行设计研究,提出了房地产资金信托集合计划、公司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叁种产品模式。基于充分满足产品特性和较小法律实施成本两个方面的要求,在叁种产品模式中,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模式是引进和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最优选择。 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设计研究是论文的主题,包括总体设计、运行机制设计和监管制度设计叁个方面。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制度设计的思路是,依据《信托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监管部门制订基于信托契约关系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规或规章,创立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总体设计包括产品属性和组织结构两个方面,为产品的设计研究提供了一个总体的框架;运行机制设计是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设计研究的核心部分,具体地从运行机制的核心要素、基金内部治理及投资、收入分配、负债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06-05-31)

谭芳[6](2002)在《契约型投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旨在对“契约型投资信托”这一事实现象进行法律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契约型投资信托的法律含义及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投资信托各当事人在信托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即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概述并评价了有关契约型投资信托的组织结构之学说以及各国和地区的法定结构模式,提出了笔者所持的“共同受托人模式”的投资信托组织结构设计。 第叁部分分析了契约型投资信托的法律依据,即投资信托法和信托契约基金、投资信托当事人及相互间的关系,并阐述了契约型投资信托这一活动设计之运作过程。 第四部分主要检讨了我国大陆契约型投资信托在立法和运作方面的现状,并提出了关于我国大陆契约型投资信托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2-01-01)

王明洁,牟新华[7](2000)在《略论信托法律制度与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0年05期)

高良[8](1998)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信托法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型投资基金的信托法构造高良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的大英帝国,经过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社会和个人财富迅速增长。中小投资者苦于缺乏投资知识且无充足资金分散投资风险,故将其资金集中起来而组成基金...(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1998年02期)

齐树洁,彭晋平[9](1995)在《契约型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型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齐树洁,彭晋平契约型投资信托是将信托原理应用于投资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深圳市于1992年引入该制度并于同年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全国性法规仍付之厥无,这与我国的实际发展要求极不...(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5年02期)

契约型投资信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分析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必要的REITs管理人、托管人资格条件准入审批程序,完善REITs信息披露制度,解决REITs投资人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发挥投资人、托管人对REITs管理人的监督作用等举措解决REITs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型投资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1].喻剑.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契约研究[D].湖南大学.2011

[2].吕连菊.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浅析[J].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报.2010

[3].薛潇.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D].厦门大学.2009

[4].陈丹丽.契约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关系分析[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5].钟华.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设计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6

[6].谭芳.契约型投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2

[7].王明洁,牟新华.略论信托法律制度与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J].当代法学.2000

[8].高良.契约型投资基金的信托法构造[J].政法论丛.1998

[9].齐树洁,彭晋平.契约型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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