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程误期赔偿的业主索赔问题研究

基于工程误期赔偿的业主索赔问题研究

邹仲涛

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300000

摘要:目前对于业主索赔相关研究较少,误期赔偿的具体费用构成与计算方式仍然不明确。基于此,首先,本文界定了误期赔偿的概念并提出其性质。然后,运用鱼刺图法分析误期的原因,并对误期赔偿的费用构成做出具体的划分,并提出相应的计算方法。最后,在计算出误期赔偿费用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误期赔偿的限额进行研究。

关键词:误期赔偿,业主索赔,限额

引言

大型项目在工程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以及施工参与方众多不易协调等不利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延期竣工的情况。但是,当前业内对于业主索赔领域研究较少,误期赔偿的具体费用构成与计算方式仍然不明确。

本文对误期赔偿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对误期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其性质。其次,分析误期的原因,并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误期赔偿的费用构成做出具体的划分,提出具体的计算方法。最后,在计算出误期赔偿费用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误期赔偿的限额进行研究。通过以上三阶段的研究,为误期赔偿的合理确定提供依据。

1误期赔偿的理论分析

1.1误期赔偿概念的界定

误期赔偿的本质是业主索赔,是业主就因误期遭受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要求补偿的行为。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相关规范及合同文件中的类似概念归纳整理,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分析可知,各规范及合同中对类似概念的叫法不同,但是本质是一样的。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逾期竣工违约金作出了相关规定,误期赔偿与逾期竣工违约金本质是相同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支付的赔偿款项。

1.2误期赔偿的性质

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误期赔偿时往往将其认为是罚款或者罚金,但是误期赔偿与这两个概念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误期赔偿与罚金的性质不同,只具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

2误期赔偿的原因及费用构成

2.1工程误期原因分析

确定引起延期竣工的承包商自身原因,首先要对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析承包商原因。引起工程误期的承包商自身原因主要有:施工组织不当,出现窝工或者停工待料等现象、质量不符合合同中要求而造成返工等。

2.2误期赔偿费用构成分析

2.2.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承包商违约行为而受损的部分,包括后续工程本身的影响及递延影响。目前业内对于误期赔偿费用中直接损失的具体构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在此领域分别得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只有贷款利息增加这项费用得到了所有学者的认可,认为应当纳入直接损失中,大部分的学者认为附加监理费也应当在直接损失中的组成部分,对于租赁费、维修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是否应该加入直接损失各位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

2.2.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在工程误期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直接影响之外的损失。站在民事法律的角度,也可以将间接损失理解为应当取得而且能够取得但因为违约事实的发生无法取得的利益[22]。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费费用构成中的间接损失是指业主预期利益(包括预期利润,降低的生产效率,商业剩余等)的损失。

3误期赔偿的计算

3.1误期赔偿计算关键因素的确定

误期赔偿费用=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天数。因此,对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和误期天数进行研究。

3.1.1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确定

1.直接损失

每日历天应赔额度中包含的直接损失的费用构成及其计算方法如表3.3所示:

由表3.3可知,贷款利息、附加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的计算方式较为明确,其他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间接损失

估算预期利润损失时参考类似工程项目的年平均利润率、工程所在地区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预期平均利润率这三个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特征加以修正。将误期赔偿间接损失包含的构成指标及其计算方式进行归纳,整理后如表3.4所示:

由表3.4可知,可以根据上述三个估算指标来对预期利润的损失进行合理的估算。

3.1.2误期天数的确定

在工程实践中误期天数的计算公式为:误期天数=实际竣工验收日期-计划竣工验收日期-业主批准的顺延工期的天数[2]。

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筑市场方面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计划竣工验收日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时加以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已经确定[3]。当因为业主方原因导致计算工期时间发生改变例如发生设计变更时,计划竣工验收日期应由双方重新进行约定。

对于业主批准的顺延工期的天数,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索赔要求,经业主同意可以获得顺延的工期天数[4]。

3.2误期赔偿的上限

查阅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误期赔偿的规定,有以下5个省市对误期赔偿的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整理如下表4所示。

通过表4.1可知,各省市关于误期赔偿最高限额无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实际确定其上限。

3.3误期赔偿的折减

在工程实践当中,误期赔偿的折减指的是当某个大型工程项目需要分节点施工时,如果整体项目未能在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通过验收造成工期延误的,且前期某一标段按期完工并已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剩余未完成工程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前期按时完工的标段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进行相应折减[5]。

4结论

基于对误期赔偿计算方式及限额的研究,不难发现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误期赔偿的合理约定对于弥补业主因误期遭受的损失意义重大,同时也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项目目标的实现。在发生误期事件时双方应根据误期赔偿性质,针对业主遭受的实际损失按程序合理确定误期赔偿费用。

参考文献:

[1]唐莹莹.预期利润损失赔偿的理论及实践探析——结合CISG第74条进行审视[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

[2]李庆勋.国际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费用索赔的构成及计算[J].项目管理技术,2009,11:61-63.

[3]杨德钦.多事件干扰下工期延误索赔原则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03,03:40-45.

[4]乔百合.工程项目索赔管理与工期延误索赔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6.

[5]张智慧,何倩儒.高速公路标段划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6:8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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