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态论文_季境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形态,确定性,人权,裁判,波兰,天赋人权。

法律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季境[1](2019)在《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财产利益形态的发现往往是时代变迁中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在互联网发展进入平台时代后,互联网新型财产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利益形态。本文以流量为切入点,讨论了其经济价值性、无体无形性和可支配性等法律属性。在互联网平台中,流量(网站流量traffic)是用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页面数量等相关的数据指标。由于流量承载了互联网平台公(本文来源于《中关村》期刊2019年12期)

高国希[2](2019)在《作为社会价值形态的道德与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什么道德和法律可以相提并论?它们能够结合在一起的理由是什么?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的特殊价值形态,表征着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志需要和意义追求。社会的主流价值通过制度和信仰系统维系,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合法性、合伦理性依据,正是基于正义。道德与法律建基于同样的价值根基和意识结构。康德把"道德"(与"自然"相对的"自由")学说分为"法权论"与"德性论",儒家传统把礼、法(刑)、德、政相结合,说明了结合的依据与悠久历史。法律有其价值基础,满足道德或者正义的一定条件,才能称为良法,衡平法就被认为是源于绝对的自然法则、高于人类法的"自然正义"而用来对人为法的纠正。立法家需要理解立法的艺术、立法的原则和精神。法律法规应当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的体现。法律服务于社会目的与利益,法的规条具有内在的意蕴、精神、良知。德需要法的保障,法律也着眼于美德和人性的提升,政府有责任培养公民道德、公共德性。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法治德治的内涵和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郑智[3](2019)在《中国知识人与法律的原始形态——以巫和巫术与法律之关系为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汉字法的钟鼎文为"灋",其中,"廌"为传说中助皋陶断狱的神兽。由此牵引出皋陶士师身份的法律史上的考证,皋陶作为唐虞时代东夷族部落军政首领,兼作虞舜裁断司狱的刑官,而所用方法又有巫觋神判色彩。由此发现,巫觋和巫术对于早期中国的法律神判有着莫大之关系,并以其特有的神秘性强化了疑难案件的裁判确定性,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法律裁判的宗教仪式性色彩,此外,巫术在战国时期经齐人邹衍演化为阴阳学,对于法律具体制度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但在商周时代礼制法律的世俗转型过程中,巫和巫术不能突破自身内在理性化不足的发展"瓶颈"制约,逐渐在此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与法律秩序的发展进程中走向底层和边缘,进而成为政治法律秩序打压的对象,而中国法律文明对巫和巫觋的裁汰也并没有使自身走向现代程序技术保障下的完善法治。(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9年00期)

来庆立[4](2019)在《试析民族民粹主义政党的兴起与意识形态建构——以波兰法律与公正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今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中,民族民粹主义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这在中东欧表现得尤为明显。以波兰法律与公正党为例,其主要形态是"民族—保守的民粹主义",即民粹主义往往以民族主义为形式,民族主义往往以民粹主义为内核,将作为民族、族群的人民与作为普通人、大众的人民相结合,将波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与大众的利益相结合,既反对"自由民主",也反对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从总体上看,法律与公正党的兴起代表了中东欧民族民粹主义的发展势头,在目前欧洲民主衰退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民族民粹主义仍旧是可供民众选择的重要的替代性方案。(本文来源于《国外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李婧嵘[5](2019)在《秦汉法律中的罪数形态及处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秦汉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处罚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犯罪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决定其适用刑罚,体现出了较强的法律逻辑。并且,秦汉法律以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来并罚数罪,减轻了犯罪人的执行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犯罪时的恤刑,也反映出帝国早期的法律尤其是秦代法律并非只有严苛暴虐的一面。秦汉法律认定罪数形态的方式以及处罚原则对后代法律也有所影响。(本文来源于《古代文明》期刊2019年03期)

仲琦,车红霞[6](2019)在《共享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日本法律规制和劳动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享经济及随之而生的新就业形态虽然受到广泛关注,但其与传统经济模式及传统业态的区别和联系尚未得到系统梳理。本文按照相关业态产生顺序整理了日本各个行业中已有的共享经济相关业态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并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共享经济下的新业态进行了分解重构,将其整理为以提交劳务给付成果代替提交劳务给付本身,进而规避雇主责任的"二者间关系",以及在劳资双方当事人之间引入第叁方代为承担雇主责任的"叁者间关系",并就两种情况下的当事人关系等进行了探讨。针对上述问题,日本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扩张雇主责任及明确个别法和集体法上的劳动者认定基准的方法进行应对。同时,针对当事人在特定就业条件下有权选择合同形态之现象;无法区分主业和副业,雇主责任难以明确之现象;工作时间越短,绩效评估越高,从而导致对工作时间要素的评价两极分化之现象等现有劳动法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劳动者认定标准及劳动法规制范围进行重新审视,以立法、修法的手段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9年06期)

王垚[7](2019)在《“预付人权观”:理论及其批判——兼论人权的法律关系及其制度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预付人权观"是我国学者赵汀阳提出的一个人权学说。预付人权观对天赋人权观的批判与扬弃主要围绕在四组对立的命题之中,构成了两种理论的争点。四个争点不是平行关系而是逻辑递进关系,人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梳理争点并展开商榷的逻辑前提。人权的义务主体包括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法律关系亦是个人与上述主体间的关系。以此为起点,他对预付人权理论在人权制度的基本结构形态、道德价值、享有条件以及价值取向进行了讨论。预付人权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于其对天赋人权的误读及其对社会契约论的忽视,这导致预付人权理论迷失了理论推进方向,而去试图解决许多已经被天赋人权理论解决了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于其理论旨趣的偏颇,其型构的预付人权理论并非是一个"道德的人权理论",而只是"道德人的人权理论"。(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2期)

田思路,刘兆光[8](2019)在《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演变与法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多元化将深入演化和发展,并可能呈现出全面非典型化的特征。高度智能化、去中心化以及多元价值实现的时代潮流会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从属性逐步弱化。这种深度演变将以普遍性的自主劳动为终极目标,以大量过渡性的劳动形态为典型表征,劳动过程与消费过程的界限将逐渐变得模糊,劳动形态原子化与经济垄断普遍化并行不悖。劳动形态全面非典型化的深度演变趋势一旦形成,会给我国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带来巨大挑战。我国既有的劳动法仅规范标准劳动关系,一方面形成了凝固化、刚性化的标准用工市场,不利于劳动力供需结合的有效性和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因之蓬勃发展的非标准用工市场缺少法律保护,又不利于企业活力的增长和劳动者权利的实质保障。在人工智能时代,要从过去只关注保护标准劳动关系,转向更加重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把市场化机制和弹性化用工带来的就业不安定风险,从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单一模式,转向由社会共担的开放和包容模式。(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9年02期)

郑智[9](2018)在《中国知识人与法律的原始形态——以巫和巫术与法律之关系为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汉字法的钟鼎文为"灋",其中,"廌"为传说中助皋陶断狱的神兽。由此牵引出皋陶士师身份的法律史上的考证,皋陶作为唐虞时代东夷族部落军政首领,兼作虞舜裁断司狱的刑官,而所用方法又有巫觋神判色彩。由此发现,巫觋和巫术对于早期中国的法律神判有着莫大之关系,并以其特有的神秘性强化了疑难案件的裁判确定性,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法律裁判的宗教仪式性色彩,此外,巫术在战国时期经齐人邹衍演化为阴阳学,对于法律具体制度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但在商周时代礼制法律的世俗转型过程中,巫和巫术不能突破自身内在理性化不足的发展"瓶颈"制约,逐渐在此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与法律秩序的发展进程中走向底层和边缘,进而成为政治法律秩序打压的对象,而中国法律文明对巫和巫觋的裁汰也并没有使自身走向现代程序技术保障下的完善法治。(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第2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以五大古文明为中心》期刊2018-09-22)

徐之乐[10](2018)在《试论公司集团的组织形态及其内外法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组建公司集团,多年来企业自身不断努力,再加上政策的扶持,公司集团这种模式已经成为推动我国企业发展的主导力量。然而我国企业对于公司集团的具体模式并不了解,而是盲目的跟随国外知名企业选择发展模式,这种做法埋下的问题尽管在短时间内不会暴露出来,但是长此以往必然将损害企业的壮大和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法律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可以相提并论?它们能够结合在一起的理由是什么?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的特殊价值形态,表征着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志需要和意义追求。社会的主流价值通过制度和信仰系统维系,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合法性、合伦理性依据,正是基于正义。道德与法律建基于同样的价值根基和意识结构。康德把"道德"(与"自然"相对的"自由")学说分为"法权论"与"德性论",儒家传统把礼、法(刑)、德、政相结合,说明了结合的依据与悠久历史。法律有其价值基础,满足道德或者正义的一定条件,才能称为良法,衡平法就被认为是源于绝对的自然法则、高于人类法的"自然正义"而用来对人为法的纠正。立法家需要理解立法的艺术、立法的原则和精神。法律法规应当是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的体现。法律服务于社会目的与利益,法的规条具有内在的意蕴、精神、良知。德需要法的保障,法律也着眼于美德和人性的提升,政府有责任培养公民道德、公共德性。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法治德治的内涵和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季境.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J].中关村.2019

[2].高国希.作为社会价值形态的道德与法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郑智.中国知识人与法律的原始形态——以巫和巫术与法律之关系为维度[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9

[4].来庆立.试析民族民粹主义政党的兴起与意识形态建构——以波兰法律与公正党为例[J].国外社会科学.2019

[5].李婧嵘.秦汉法律中的罪数形态及处罚原则[J].古代文明.2019

[6].仲琦,车红霞.共享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日本法律规制和劳动者保护[J].中国劳动.2019

[7].王垚.“预付人权观”:理论及其批判——兼论人权的法律关系及其制度形态[J].人权.2019

[8].田思路,刘兆光.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演变与法律选择[J].社会科学战线.2019

[9].郑智.中国知识人与法律的原始形态——以巫和巫术与法律之关系为维度[C].外国法制史研究(第2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以五大古文明为中心.2018

[10].徐之乐.试论公司集团的组织形态及其内外法律关系[J].法制博览.2018

论文知识图

农村经营主体现实形态与法律形态:巴黎旧城区的街道资料来源:宋昆摄:正在消失的北京四合院资料来源:ht...河南大学鉴定验收项目(17)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鉴定验收项目(1)河南大学鉴定验收项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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