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刘曰帅

浅谈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刘曰帅

1.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300457;2.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63

摘要:新形势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同等重要。本文从国家对职业健康管理的形势要求,政府部门对职业健康重点监管要求,用人单位如何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三个方面逐层探讨了关于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管要点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并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1职业健康监管新形势

2016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引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大方向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全文22处提及职业健康要求,36处提及职业健康、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经济社会和劳动力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1]。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2]。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显得尤为必要。

2政府部门职业健康监管重点

“十三五”时期,国家对职业健康管理规划目标明确,将逐步形成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就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而言,首先逐步明确的就是政府行政机关监管要求,自从2010年10月,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全部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至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基本理顺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管体制。随着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次修订完善与2017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出台。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管逐步形成了以《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这“一法一规定三办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对职业健康监管明确了以下监管重点。

2.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档案。

2.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2.3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组织评审。

2.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生产布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高毒作业场所、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现场急救用品配备、急性职业中毒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2.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2.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防护设施有效运行。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7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使用明令禁止设备、材料,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8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应当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9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做出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10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2.11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2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重点

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模式是一项复杂且具有相当难度的系统工程,因此只有在深入理解和掌握标准、方法的基础上[3],重点实施才能有效的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只有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1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3.2加强制度建设

用人单位要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3.3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使用。

3.4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还应当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法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3.5强化培训教育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按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组织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定期组织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3.6如实申报和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要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中载明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的工种岗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劳动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并设置公告栏对上述内容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3.7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处理结果、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3.8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给予津贴补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9及时报告并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4结语

尽管影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原因有许多,但其中最不可忽视的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不到位[4]。这需要广大用人单位一起努力,为实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的目标,营造良好的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EB].2017.

[2].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EB].2016.

[3].刘艳萍.企业实施职业健康标准化管理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8:109-202.

[4].邓婕.职业健康监护法律制度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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