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原则论文-徐棣枫

抗辩原则论文-徐棣枫

导读:本文包含了抗辩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行为抗辩制度,专利权行使,专利法修改

抗辩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徐棣枫[1](2018)在《不正当行为抗辩制度之移植可行性及设计构想——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增加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但尚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遏制恶意诉讼、促进建立和维护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积极作用。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可借鉴美国的不正当行为抗辩制度,当有证据表明原告违反了诚信与善意义务、不正当地获取专利时,被告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这一抗辩,如果法院认定不正当行为成立,则会判定涉案专利将不具有可执行力。中国可参考已有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来移植美国的不正当行为抗辩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王雯慧,马瑞丽[2](2018)在《论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抗辩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中立原则是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限制性条款。其抗辩效力的判断标准在域外经历了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到帮助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再到诱导侵权规则的演进和完善。我国技术中立原则之抗辩效力的判断标准是单一的过错规则,应确立衡平原则指导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确立替代责任标准和红旗标准作为过错判断标准的补充。(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杜子馨[3](2017)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边界问题浅析——以美国公共利益抗辩原则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商业秘密包含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信息时,法律是应该继续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应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简要论述上述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4期)

林燕,马海峰[4](2015)在《合并规制“破产公司抗辩”原则的应用及启示——以英国Kingfisher及Stericycle公司收购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并是濒临破产公司的一条重生之路,但这可能会涉嫌垄断。以英国Kingfisher及Stericycle公司收购案为例,本文探讨反垄断机构如何运用"破产公司抗辩"原则进行合并审查,从而明晰"破产公司抗辩"实施的要点。结论是反垄断法应当增加加速程序的相应规定;对以破产抗辩为理由提出的合并申请,应评估导致一家公司濒临倒闭的真实原因,避免一方恶意竞争导致另一方陷入危机,再以破产公司抗辩为理由而成功购并其竞争对手,最终弱化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文来源于《枣庄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贾昌明[5](2014)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专利法》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我们很容易简单的认为专利制度就只是要保护专利权。但其实,专利制度除了履行保卫专利权不受侵犯这一当然使命之外,还应该注意不能使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这就需要合理平衡两者的利益分配。本文将要论述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正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赋予社会公众合理对抗专利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专利法》在2008年第叁次修正案中正式予以明文规定,就为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形成这种平衡。但由于我国的专利制度在早期借鉴德国做法采用职权分离的方式,法院不能审理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而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法院很可能会间接的涉及到专利权效力问题,有越权嫌疑。而且我国法律对于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在进行技术对比过程中的对比方式、对比标准等具体操作规则尚未作统一明确规定。鉴于此,本文首先论述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法律渊源,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原则的不同认识和争议;在第叁章中,本文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及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关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相关理论,并充分借鉴其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发展提供参考;在第四章中,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对本文的其中一个难点——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过程中的限制条件作了充分研究和探讨;在第五章中,对本文的重点以及难点——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中的技术对比方式和技术对比标准作了详细讨论,既充分论证了各种主流学说的相关论点,还引用了较多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论证,以求论证的科学性;最后一章中,本文在借鉴众多前辈学者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独立见解。(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4-05-01)

侯冬悦,王大深[6](201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用来抗辩的公知技术,应当既包括"自由公知技术",也包括"已有公知技术",可仿照专利实质审查过程,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形成一个权利要求,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被控侵权人是否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2期)

聂稻波,汪泉,王俊峰[7](2014)在《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然而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具体采用什么标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多种观点。本文探讨了现有技术抗辩范围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范围叁者之间的关系,认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范围应当采用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2期)

林辉轮,曹晋玲,王芸,熊小果,韩阳[8](2013)在《浅析禁止反悔原则在侵权抗辩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反悔原则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适用的一个普遍原则,对于判断一个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如何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十分重要。本文尝试从操作实务角度,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讨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和禁止反悔原则对侵权判定的影响。(本文来源于《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叁部分》期刊2013-07-01)

彭建新[9](2013)在《“双方申请原则”之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以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履行抗辩与利益平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具有自身的或者体系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能够实现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利益平衡。债权形式主义下,合同履行中的"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客观存在,但没有被赋予法律意义。"合同+登记"的规则结构排除了私人意志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无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之间不能实现利益平衡。双方申请原则为不动产所有权人行使履行抗辩权提供了程序机制,实现了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当事人利益平衡。未来的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以履行抗辩和利益平衡为中心,对双方申请原则进行立法构造。(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3年04期)

周青山[10](2012)在《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中单一实体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职业体育受《谢尔曼法》的规制,职业体育联盟主张其性质是单一实体,不是复数主体,不可能形成共谋行为,不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联邦巡回法院在判例中对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职业体育联盟不是单一实体,但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在"公牛案"中认定,美国职业篮球联盟是单一实体,而美国职业足球大联盟在组织结构上就属于单一实体。为解决这一司法上的分歧,联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判决的Am.Needle Inc.v.NFL案中认定: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各俱乐部都是独立的实体,它们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是知识产权许可市场上的竞争者,其不是单一实体,应受《谢尔曼法》第1条规制。(本文来源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抗辩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技术中立原则是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限制性条款。其抗辩效力的判断标准在域外经历了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到帮助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再到诱导侵权规则的演进和完善。我国技术中立原则之抗辩效力的判断标准是单一的过错规则,应确立衡平原则指导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确立替代责任标准和红旗标准作为过错判断标准的补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抗辩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徐棣枫.不正当行为抗辩制度之移植可行性及设计构想——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东方法学.2018

[2].王雯慧,马瑞丽.论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抗辩效力[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杜子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边界问题浅析——以美国公共利益抗辩原则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

[4].林燕,马海峰.合并规制“破产公司抗辩”原则的应用及启示——以英国Kingfisher及Stericycle公司收购案为例[J].枣庄学院学报.2015

[5].贾昌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D].华中科技大学.2014

[6].侯冬悦,王大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7].聂稻波,汪泉,王俊峰.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与创造性高度以及等同原则的范围相适应[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林辉轮,曹晋玲,王芸,熊小果,韩阳.浅析禁止反悔原则在侵权抗辩的适用[C].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叁部分.2013

[9].彭建新.“双方申请原则”之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以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履行抗辩与利益平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3

[10].周青山.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中单一实体原则的适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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