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分居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分居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制度,夫妻,长乐,价值,法律,意大利,实证。

分居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宋杰[1](2019)在《汉代皇室“两宫”分居制度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汉太后是外戚势力的最高代表,与皇帝并称"两宫",分居在长乐宫和未央宫。太后派遣亲信担任要职,操纵皇帝、太子的婚姻,并通过"东朝"来控制天子。皇帝若无嗣而终,太后即入未央宫临朝称制,与新君同居一宫。西汉"两宫"分居制度源于外戚兴起的秦国后期,与民间的分户风俗吻合。东汉光武、明帝抑制外戚,尊崇儒学,社会习俗与家庭观念改变,皇帝与母后同住南宫或北宫。和帝以降,外戚集团竭力使太后临朝成为常态,拖延皇帝亲政,在宫廷斗争中失败的太后被迫移居离宫。(本文来源于《中国史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邱胜华[2](2018)在《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分居制度在国外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在防止夫妻草率离婚与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提供一个离婚适应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婚姻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通过选取离婚纠纷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上的相关数据,不难发现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事实分居的现象日渐普遍、夫妻草结草离和非正常离婚现象增多、离婚夫妻的复婚率上升。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待离婚的观念正在慢慢转变,夫妻感情逐渐成为婚姻生活能否存续的标准,这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其消极的方面也应值得我们重视。一方面,夫妻分居期间,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缺乏针对性的规制,易导致滥用权力、损害夫妻一方及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离婚率及复婚率的上升说明了夫妻之间存在草结草离现象,并且一部分离婚夫妻希望破镜重圆。离婚率及复婚率的持续上升且居高不下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进而明确了夫妻分居与离婚的关系。但这条规定的主要作用是推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已经达到了离婚的标准,而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未予以明确规定,不能很好的解决婚姻领域存在的新问题。我国古代缺乏对夫妻分居制度的规定,难以为当今婚姻领域现实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可行性方案。改革开放以来夫妻在家庭、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子女利益最大成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原则,这些方面都为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关键的是我国法院系统意识到了夫妻分居制度带来了的益处,在司法领域开始了对夫妻分居制度的实践。例如,河南省台前县法院针对当地的夫妻婚姻状况在2014年5月进行了“实验离婚”制度的尝试;上海静安法院为了防止夫妻草率离婚,于2016年6月设置了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综合考虑我国婚姻领域的现实情况,从而可以得出建立完善的夫妻分居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应该通过明确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体例、形式和程序、理由、法律效力、期限及终止等具体事项,建立起完善的夫妻分居制度,以期能够很好的规制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为感情不和的夫妻提供一个缓冲期,缓和矛盾,修复感情,最终得以重修于好。(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娜[3](2017)在《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分居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时,依协议或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同居义务,变更相应的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亲子关系,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均确立了这一婚姻救济制度,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不例外,台湾地区现已提出分居草案,而我国大陆地区虽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定期限的分居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实质上并未设立完整的分居制度。当下正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此时构建分居制度不仅顺应世界婚姻立法潮流,更能完善我国民法典体系。此外,分居制度能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避免草率离婚发生,有效降低离婚率;亦能解决司法审理中分居认定之难题。如何构建我国的分居制度?本文通过借鉴域外立法,认为我国应确立分居与离婚并行的立法体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可贯彻“谨慎离婚”之原则;其次,分居形式以协议分居为主、裁判分居为辅且程序简单以节约司法成本,协议分居理由法律不作规定、裁判分居理由包括离婚理由及附加理由;再次,分居的法律效力包括夫妻人身关系上同居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忠实义务存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扶养义务、继承权原则上存在,财产制在约定不成时为共同财产制,亲子关系上分居期间的新生儿与父母关系认定以亲子鉴定为依据,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由父母协商确立临时照顾人,并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后,分居期间为3个月到2年,在此期间内离婚、和好、死亡以及分居期间届满均会导致分居终止。(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01)

林星阳[4](2016)在《分居财产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立法采取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尽管不断被修正,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文章从分居财产制度的发展出发,结合外国当前先进分居财产立法,从而探讨我国建立分居财产制度的意义、可能性及必要性,最终旨在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分居财产制度提出适当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1期)

吴波[5](2016)在《分居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大陆地区其实并无系统的分居法律制度的规定,仅使用过“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说法。《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最大的功能是可以推定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而非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规定。笔者坚持,现代分居制度具有保障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自由、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及社会安定等“一箭叁雕”之功效。可惜的是,由于现阶段缺乏切实可行的分居立法,所以客观存在的分居现象得不到正确的法律指引,司法实践工作无法顺利展开。鉴于此,完善分居制度对于充实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体系意义重大。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分四个部分:一是分居制度的源起和演变;二是分居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叁是分居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四是分居制度的价值。本章旨在使读者初步了解分居制度的来龙去脉。第二章讲述了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旨在向读者介绍我国有没有分居制度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第叁章是域外典型国家分居制度的对比研究,旨在通过研究相关国家的先进立法,取其精华,舍其糟粕,以期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分居法律制度。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分居制度的法律建议,具体包含分居的概念、模式、期限、法律后果、终止等事项。(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4-01)

罗冠男[6](2016)在《从意大利离婚法的修改看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自由"和"离婚谨慎"是当代各国离婚法的普遍原则。在意大利离婚法中,分居作为离婚的前置条件,其法定的期限一再地缩短。意大利2014年和2015年离婚法的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离婚的程序,缩短了分居的期限,实际上是向"离婚自由"更加靠近了一步。意大利现行的分居制度可分为合意分居和裁判分居,其制度因其特定的社会原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我国目前面临着离婚率飙升的问题,过于简单的离婚程序受到诟病。我们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分居制度,在我国构建作为离婚前置程序的分居制度,作为离婚的缓冲器以降低我国离婚率。(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01期)

杨欢[7](2015)在《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分居制度,确立于中世纪,在禁止离婚的时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宗教改革的推动及资产阶级革命进程的不断深入,部分国家开始实行离婚许可主义,与此同时部分国家对分居制度进行改良,仍然将其运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缓冲、指引、保护和约束功能。而纵观我国内地法律制度,《婚姻法》作为唯一一部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它仅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却没有对分居的构成要件、分居的法定事由、分居的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相关规定,导致产生某些婚姻家庭问题,因此笔者对分居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将分居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介绍典型案例提出与分居制度相关的问题,然后对分居制度进行简要概述。随后考察和评述域外分居立法。其后,考察我国内地分居的立法现状及社会基础。最后,从中国内地实际出发,提出构建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立法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9万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通过介绍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内地分居立法存在的某些不足,为下一步研究分居制度打好基础。第二部分,分居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简述分居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简要介绍分居的主体、分居的要件和分居的法律效力,最后阐述分居制度的缓冲、指引、保护和约束功能。第叁部分,现代域外分居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本部分对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港、澳地区的分居制度进行考察。首先从分居制度的立法体例、分居的类型、分居的理由、分居的法律效力及分居的终止这五方面进行阐述,然后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分居制度进行评析,得出其有益的立法经验,为设立我国内地的分居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我国内地设立分居的社会基础。本部分在说明我国内地分居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从我国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和人们对具有缓冲功能措施的认同这两方面来考察我国内地设立分居制度的社会基础。第五部分,设立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本部分首先简要阐述我国内地设立分居制度的意义。然后,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内地实际,从分居制度立法体例、分居类型和理由、法律效力和分居终止这四方面去构建我国内地的分居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8)

余藤爱[8](2014)在《试论分居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有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为发挥分居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救济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分居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确立分居的具体含义,并创新构建有效的分居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4期)

王晓琨[9](2014)在《夫妻分居制度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分居制度,也称别居制度,是很多外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此制度起源于宗教法,盛行于中世纪,一开始其作为禁止离婚的补救措施。但在我国,仅承认离婚,没有分居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是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提到“感情不和”的判断标准中,才第一次对“分居”情况有所涉及。另外,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把“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现代社会对分居制度有着极大的需求,从而致使今天迫切地需要我们对夫妻分居制度进行研究。夫妻分居制度,就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只是解除同居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遵守婚姻自由的精神,符合现代法律的正义、平等、自由。本文研究的是夫妻分居制度的法律研究(以辽宁省K县的调查数据为样本)。近年来分居的夫妻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分居而离婚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但在实践中要想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分居是十分困难的。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问题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呈现着多样化的特点。比如:由于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比较紧张,存在着很多分居不分家的情况,还有部分居民分室而居,并未分开居住的情况;还有些夫妻因感情不和,在分居一段时间后,通过亲友调和或者其他原因,又共同生活,但最终仍因感情不和而走上离婚之路。所以这种情况下短暂的同居是不是会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通常会使审判人员困惑。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确定夫妻是否分居,如何计算夫妻分居的期限,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等问题。而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第叁人利益方面,都存在着分歧,法律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的解决办法。本文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调查者对分居问题的认识,并分析我国有关分居立法现状及不足,得知我国存在构建分居制度的迫切需求。分居制度对婚姻家庭关系规制的法律价值,以及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因分居引起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等都呼唤我国构建符合国情的分居制度。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笔者分别从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模式、分居效力以及分居的终止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11-01)

姜大伟[10](2014)在《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建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然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现行《婚姻法》已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这值得肯定,然立法对于分居期间的夫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如何调整却缺乏明确规定,若无视分居期间夫妻权利义务发生的事实变化,其结果可能与公平悖违,不符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另外,由于立法对分居内涵未予明晰,对分居期间可否中断未置可否,导致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问题。我国婚姻法对调整分居关系缺乏相应规范,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研究分居制度有益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为创设分居法规范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以夫妻分居制度为研究对象,证成在我国创设分居制度的正当性,并对分居制度的具体建构予以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计五章,约20万余字。第一章“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主要对夫妻分居制度的基本理论予以考察和探讨。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分居的语义学分析及概念厘定”,首先对“分居”的词源予以考察,并在从语义学及法学的角度对分居的概念作出比较的基础上,证成法学意义的分居的概念的应有内涵。其次,从基本特征及构成要素的两大维度对分居概念予以解构,指出分居具有主体的意志性、义务的当为性、程序的法定性、实效的双重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在分居的构成要素上,有静态构成及动态构成之分,前者主要包括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体要素、客观要素等构成要素,后者主要包括分居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及变动结果等构成要素。再次从不同角度对分居予以类型化划分,依夫妻双方主观上对分居的态度,可以将分居类型化为“片意分居”与“合意分居”。依分居期间长短的不同,可以将分居类型化为不定期分居与定期分居。依分居是否须经法官裁判并宣告的程序,可以将分居类型化为裁判分居、协议分居与事实分居。最后对分居与遗弃、离婚的概念从不同角度予以区分。第二节“分居的法律性质之辨”,主要对夫妻分居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从四大角度分析并指出,分居权是积极请求权,分居行为是法律行为,分居行为是形成行为;分居规范是重要的婚姻法律制度。第二章“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与评析”,主要从历史维度考察夫妻分居制度,并从离婚法文化的视角解析传统上中外有关分居制度立法不同的缘由。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主要介绍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史。首先对罗马法“时效婚”的成立与解除规则予以考察和辨析,并指出“时效婚”规则不应认定为分居制度的起源。其次,从基督教的婚姻观、教会法的实践及分居制度的法律效力等视角对西欧中世纪时期离婚立法主义及分居制度的形成发展予以简介。最后,以近代外国离婚立法主义嬗变的基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革及分居制度的“命运”为向度对近现代外国离婚立法主义嬗变及分居制度的完善予以简介。第二节“中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主要以我国古代、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为时间向度对我国法中的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予以考察。第叁节“离婚法文化视域下分居与离婚关系之中外立法比较”,主要从离婚法文化的视角对我国与外国有关分居立法之不同作出初步探讨。指出,一国是否有分居立法,与其一定时期的法律文化存在关联。“家本位”、“神本位”、“个人本位”的离婚法文化语境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之所以存在区别,婚姻在不同的法文化语境中存在着不同理解是重要因素之一。第叁章“我国设立夫妻分居制度的正当基础”,主要从社会基础等四大维度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正当性予以探讨。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社会基础:我国离婚实践问题的透视与反思”,首先以离婚率及复婚率的社会事实、离婚前夫妻事实分居的实证分析两个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实践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考察,并对社会应对离婚新问题的举措予以简介,指出我国法设立分居制度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第二节“经济基础:基于离婚‘成本—收益’范式的分析”,首先以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对离婚之于个人与社会的“成本—收益”予以分析,其次以经济学的视角,指出我国离婚法的目标应是实现离婚之于个体与社会的“成本—收益”“均衡化”为目标,最后,以“门格尔法则”关于确定物品价值效用的理论为基础,指出设立分居制度是规制我国离婚新问题的可能性进路。第叁节“伦理基础:婚姻家庭观念的再审视”,首先介绍我国传统与现代的婚姻家庭观念。其次以离婚问题为视角,从择偶标准、婚姻基础、性观念、离婚观等视角对现代婚姻观对我国婚姻家庭造成的冲击进行考察。并指出应当回归婚姻家庭,在重塑新时代婚姻家庭伦理观上,分居制度的设立恰逢其时。第四节“法理基础:全球化背景下婚姻立法在法律继承与移植间的抉择”,首先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现行法的不足。其次从历史维度对我国婚姻立法现代化在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之间的取舍予以考察,并从趋同化的价值认知基础、香港澳门地区分居立法背景及实施情况两大维度指出我国移植国外分居制度具有正当性。第四章“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功能与价值考评”,主要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价值与功能进行探讨。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指出我国设立分居制度应坚持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维护弱者利益”为立法目标。第二节“夫妻分居制度的功能”,主要就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功能进行论证分析,指出设立分居制度具有规范和指引、缓冲和修复、调控和保障、保护和救济等功能。第叁节“夫妻分居制度的价值”,主要就我国设立分居制度所具有的价值目标予以探讨,从法的工具性价值看,设立分居制度具有立法、司法、社会价值。从法的目的性价值看,分居制度的设计蕴涵着公平、秩序等价值目标。第五章“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之建构”,主要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就如何建构我国分居制度予以探讨。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夫妻分居的形式、事由及立法体例”,主要对分居程序的形式、分居事由、分居与离婚关系的立法体例分别从比较法、我国学者观点两大维度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夫妻分居立法的应然面向。在分居程序的形式上,在夫妻一方有分居意愿时,应采事实分居制与裁判分居制相结合;在夫妻双方同意分居时,应采有条件的协议分居制。在分居事由上,采概括式模式,凡满足“因感情不和,不愿共同生活”条件的,均可以请求分居。在分居与离婚关系的立法体例上,采德国立法模式,即无论登记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原则上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分居,但在一方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继续共同生活对于另一方而言意味着苦不堪言的苛刻时,亦可不必经过分居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离婚。第二节“分居事实的证明与认定”,首先对在实践中认定分居事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其次从比较法及总结我国学者观点的角度对如何认定分居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认定分居事实应首先对分居事实的实质性标准进行明确,其次在证明标准上采证据可能性占优势标准。第叁节“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主要从比较法、总结我国学者观点等角度对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效力问题予以考察,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分居立法的应然面向。对于分居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效力问题,分居期间夫妻各方仍享有各自使用姓氏的权利,仍互负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中止,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支付能力却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或者另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教育子女费用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中止。在婚姻住房分配问题上应协商确定。对于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问题,夫妻仍互负扶养义务,但在受扶养人有过错,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严重损害扶养人利益或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扶养人可以请求减少扶养费数额。夫妻分居时并不必然分割共同财产,但可以进行清算和估价,并相应设置财产管理人,在人选上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委任的第叁人担任,管理费用共同承担。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适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分居后和好的,分别财产制是否解除,应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解除的,应负有告知第叁人的义务,当事人未约定的,仍适用分别财产制。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配偶原则上不丧失继承权,但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剥夺生存配偶的继承权,或被继承人生前曾与生存配偶在分居协议中订立互不继承遗产的条款,或生存配偶对分居有严重过错,或在分居期间实施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等情形除外。对于分居对亲子关系的效力问题,子女在父母分居后300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不适用父子女关系推定,但如有证据表明配偶双方在子女出生前曾有同居事实,或母之夫声明他为该子女的父亲等情形除外。分居期间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依分娩事实或出生证明认定之,若二者不相一致,原则上以出生证明为准,在有相反证据时,以分娩事实为准。分居期间收养应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必要。有关亲权的行使问题,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决。法院应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亲权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行使。在亲权由父母一方行使时,父母可以约定某些事项须由双方协议决定,或约定由行使亲权的一方管理子女财产。未行使亲权的一方,享有与子女交流的机会和权利,有权监督子女的教育及生活情况。若父母一方或双方行使亲权并不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时,法院有权判令亲权由与子女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第叁人或社会福利机构行使。父母一方或双方具备行使亲权的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亲权变更之诉。另外,为保护子女最大利益,设立亲权监督人。第四节“分居的期限及终止”,首先从比较法、总结我国学者观点的角度对分居的期限及终止情形予以简介,在此基础上指出分居和解的,法律应对和解的方式、效力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和解并不构成分居的中断,但凡同居生活超过一定期限后又继续分居的,则构成分居的中断,分居期间须重新计算。夫妻分居因离婚而终止的,在分居后双方同意离婚时,分居期限宜规定为1年。分居满2年的,则推定为感情无可挽回的破裂,准予离婚。在分居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符合离婚条件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请求离婚的,则推定为和好,双方应恢复共同生活,如一方仍坚持不恢复共同生活的,他方可提起恢复同居之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6)

分居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夫妻分居制度在国外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在防止夫妻草率离婚与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提供一个离婚适应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婚姻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通过选取离婚纠纷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上的相关数据,不难发现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事实分居的现象日渐普遍、夫妻草结草离和非正常离婚现象增多、离婚夫妻的复婚率上升。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待离婚的观念正在慢慢转变,夫妻感情逐渐成为婚姻生活能否存续的标准,这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其消极的方面也应值得我们重视。一方面,夫妻分居期间,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缺乏针对性的规制,易导致滥用权力、损害夫妻一方及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离婚率及复婚率的上升说明了夫妻之间存在草结草离现象,并且一部分离婚夫妻希望破镜重圆。离婚率及复婚率的持续上升且居高不下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进而明确了夫妻分居与离婚的关系。但这条规定的主要作用是推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已经达到了离婚的标准,而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未予以明确规定,不能很好的解决婚姻领域存在的新问题。我国古代缺乏对夫妻分居制度的规定,难以为当今婚姻领域现实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可行性方案。改革开放以来夫妻在家庭、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子女利益最大成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原则,这些方面都为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关键的是我国法院系统意识到了夫妻分居制度带来了的益处,在司法领域开始了对夫妻分居制度的实践。例如,河南省台前县法院针对当地的夫妻婚姻状况在2014年5月进行了“实验离婚”制度的尝试;上海静安法院为了防止夫妻草率离婚,于2016年6月设置了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综合考虑我国婚姻领域的现实情况,从而可以得出建立完善的夫妻分居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应该通过明确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体例、形式和程序、理由、法律效力、期限及终止等具体事项,建立起完善的夫妻分居制度,以期能够很好的规制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为感情不和的夫妻提供一个缓冲期,缓和矛盾,修复感情,最终得以重修于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分居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宋杰.汉代皇室“两宫”分居制度的演变[J].中国史研究.2019

[2].邱胜华.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8

[3].李娜.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D].西北大学.2017

[4].林星阳.分居财产制度的构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

[5].吴波.分居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6

[6].罗冠男.从意大利离婚法的修改看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16

[7].杨欢.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15

[8].余藤爱.试论分居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

[9].王晓琨.夫妻分居制度的法律研究[D].辽宁大学.2014

[10].姜大伟.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建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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