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要靠法治的“显规则”

打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要靠法治的“显规则”

郭宁(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浙江宁波315012)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28-0029-02

商业贿赂中的“潜规则”是商家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通过给予相关流通环节关键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更深,因为其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患者的利益,恶化医患关系。因此,根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严惩违法案件,彻底打破某些人的侥幸心理已势在必行。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具体行为与表现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对卫生投入严重不足,以药补医形成了医药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政府对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其次,现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程度的市场动作使医疗卫生这一造福于民的社会事业大打折扣。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不到位,为使医疗机构能正常运转,追求收入最大化逐步变成了医院和医生的最重要的目标。[1]“以药补医”成了医疗服务成本补偿的主要渠道之一,由此,药品销售与医院、医务人员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加上药品顺加作价政策,医院为维护既得利益必然要在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上动脑筋。同样,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也会为自身利益抬高药价,转嫁危机。因为价格越高,医院从药品中获利越大,无形中就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条件。

(二)政府疏于监管,药品领域低水平重复建设、流通领域无序竞争和药品虚高定价为商业贿赂留下了市场和价格空间

政府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能力严重削弱,国家药监职能部门疏于监管造成药品领域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药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差和流通领域无序竞争,药品虚高定价就为商业贿赂留下了市场和价格空间。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创收归己的机制,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都要靠服务收费来筹措,造成以药补医的机制拉动了药价虚高和医务人员偏好开大处方,这不仅违背了医学原则,败坏了医德医风,最重要的是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我国药品费用的增长速度在过去二十年中平均达到了20%以上,住院病人有19.6%-20%存在用药不合理,抗生素和激素滥用等问题广泛存在。[2]医院靠创收维持运行和发展,实际上是把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推向了利益的对立面。

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屡禁不止“前腐后继”可持续性的成因

在医改政策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对医疗机构财政补助越来越少,公立医疗机构要靠自身经营来谋取经营和更大的发展,医务人员的诊疗、手术和护理等医疗价格大大低于成本,无法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换取等价的正常劳务报酬,造成医务人员的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的严重背离。尤其是物价部门及药管部门管理失职,加之冠冕堂皇的招标促使药品虚高定价,客观上为药品公司采用经济手段促销提供了较大的价格空间,这不仅助长了通过商业贿赂而实现不正当竟争的蔓延,更是导致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在。

另外,我国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与第164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造成我国法律对受贿与行贿的处置持不同态度,导致了这种立法上的缺陷,必然对矫正不良的社会现象也要产生了不良影响,对药品生产与经营商家的产品质量与经营方式缺乏有效监管,其结果是助长了行贿,滋润了“前腐后继”的可持续性。

四、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危害

(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不仅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还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

(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更为严重的通过商业贿赂,如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不仅消费者深受其害,更严重的是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五、打破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潜规则”要靠法治的“显规则”

(一)完善药品生产流通的准入标准和质量监控体系,确立合理定价机制,消除虚高药价空间是前提

1、提高药品生产流通的准入标准,大力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2、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确立合理价格体系与定价机制,消除促使药价虚高的腐败招标并减少流通环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合理价格空是实现消除商业贿赂“潜规则”之根本。

(二)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强化医疗机构和药企内部管理基础

1、严厉惩治、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2、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违规失信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惩处失信市场主体和个人。

3、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的机制。

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考评机制。将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的教育列入工作常态。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完善常见病、多发病和高费用诊疗项目的临床路径管理,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严肃查处乱用药、乱检查的医院和医生。

5、强化领导责任,实行领导任期问责制。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取消以药补医是关键

1、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

2、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3、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

5、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医务人员待遇。

6、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3]

总之,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加了人民群众就医成本,也损害了中国医生的声誉。只有根本消除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存在的土壤,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打破某些人的侥幸心理,医务人员才能够真正摆脱商业贿赂的困扰。

参考文献

[1]于德志,石光,王明霞,田晓晓.中国卫生经济,2008,27(2):14

[2]蔡仁华.我国卫生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卫生经济研究,2004,12:10-2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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