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格论文-彭香

不适格论文-彭香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适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申请执行人,适格,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确定的权利,驳回起诉,起诉条件,资格问题,生效法律文书

不适格论文文献综述

彭香[1](2019)在《执行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应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涉及何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执行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除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情形外,执行实践中具有执行申请权的主体,一般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特定的代位债权人。(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25)

李楠[2](2019)在《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之主体不适格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效力问题未做明确界定,出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制应当在劳动法中做出明确界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时的法律后果做出另行规定,且根据该规定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时应当不适用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而劳动者主体不适格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受雇佣者,法律应当禁止劳动合同无效后可以选择继续有效的规定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3期)

王小韦,胡刚[3](2018)在《投保人“不适格”是怎么回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5日,在甲省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车与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碰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坐在半挂车副驾驶室的原告王某(1970年生,时年47岁,乙省户籍,车主)、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以及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9-27)

钱璟[4](2017)在《不适格旅游经营主体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治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选择将不适格旅游经营主体的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作为关注点。在各项旅游纠纷和行政处罚中,没有达到旅行社设立标准的主体被处罚的数量已经超过行政机关处罚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外地旅行社分社和旅游巨头企业营业部承包挂靠乱象频繁,其危害性也在越来越多旅游投诉中体现且被大众知晓。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旅行社设立制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形成了体例完善的旅游法律法规,立法者对旅游市场主体的立法投入了非常大的研究论证,相关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上也下了一番气力,但对由违法设立的旅游经营主体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投诉纠纷治理和化解仍然收效甚微,即使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侧重点。相比之下,我国对违法设立的旅游经营主体进行非法经营行为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仍没有形成常态化工作。虽然在日常旅游市场监管中,执法人员已经对不适格主体引发的一系列经营问题加强管理、与其他部门形成执法合力进行打击,但这些努力与尝试如同隔靴搔痒,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今为止,在解决不适格的旅游经营主体非法经营问题上都没有太深入的建树,使得旅游投诉的一半以上都是围绕不法旅游经营主体发生的。旅游咨询公司、非法一日游、旅行社营业部承包挂靠等不法经营行为比比皆是。旅游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鱼龙混杂,不适格旅游经营主体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单位过多,导致旅游市场良莠不齐,恶性价格竞争,甚至出现了“零费团”现象,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的秩序。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研究不适格的旅游经营主体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现状,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分析其在我国管理实际中所存在的不足问题和根本原因,同时参考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借鉴,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不适格旅游经营主体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的措施与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安海涛[5](2017)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影响及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适格是连接程序与实体的关键设置,但国内外对其概念、性质、调查方式以及误为实体判决的效果等的理解和处理均未尽统一。我国的当事人适格与诉讼实施权在范围上对应,其性质介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之间。对当事人适格的查明,原则上可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范围,但必要时法院可裁量进行职权探知。误以为适格而作的实体判决,应权衡程序保障、救济效率、当事人公平等要素定其效力。据此,救济的方法也有多种,包括而不限于上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第叁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吴晓锋,战海峰,沈远东,楚仑[6](2017)在《环保公益诉请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诉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该案系重庆法院系统首起公开宣判的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案。原告诉称,2016年(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1-05)

戴玉欣,徐婧[7](2016)在《不适格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护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监护权设立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他们不至于由于自己缺乏经验而受到损害,使其健康成长。近年来,随着"徐州童小玲案"等类似案件的频发,监护权已然成为社会大众热议的话题之一。本文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案为范本,研究监护权的撤销制度,以及如何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3期)

韩花[8](2016)在《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世界对儿童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儿童的福利得到保护,使他们远离恐惧和贫困,在和平的环境中成长。”[1]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照护儿童、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被看作是普遍推崇的美德,我国自古以来也十分注重对儿童的教育和培养。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造成区域经济之间矛盾日益凸显,物质资料的丰富造成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得不到合理照顾,从而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死亡,亦或使其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的现象;还因有些父母不仅不履行监护权,甚至虐待、殴打其子女,使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不仅从道德上拷问着那些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内心,也使得我们不得不从法律层面对此做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更好的保障那些因父母不履行监护权而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目前对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是否切实可行?国家在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中又该如何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针对上述思考的提出,本文拟从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为切入点和研究重点,首先,通过对监护制度的阐述、对不适格父母的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对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理论梳理,探析其存在的必要性;接着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国家责任理论进行探析,以便为后续的写作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其次,对于父母监护资格的褫夺虽然在我们国内相关法律中已有所体现,而后又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此制度有所阐释,但其“僵尸条款”的存在状况使得该制度的发展和实践都受到了极大阻碍,基于此,本文在第叁章详细论述了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基础;再次,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是闭门造车的过程,对其他国家优秀法律制度的借鉴也是发展的应有之意,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不同法系国家的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其国家责任的实践,为我国政府就该责任的承担提供参考;最后,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和实践,以国家责任为落脚点,笔者从制度完善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对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国家责任提出构想,以期对我国国家责任的承担和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徐婧,戴玉欣[9](2016)在《刍议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撤销与后续保障——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剥夺监护权案为研究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徐州"童小玲案"等恶劣事件的发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已成为人们热议的一个话题。运用法律知识评判父母是否"适格",对父母监护资格进行深度考量,撤销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逐步成为法律界一些学者深入研究的方向。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后续关怀体制,才能真正帮助未成年人茁壮成长。关爱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未成年人生活的后续保障,才能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推行依法治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曹瑞[10](2016)在《论国家作为自决权主体之不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张国家可以作为自决权之适格主体的论者混淆了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叁种形态及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受到自决权"过时危机"理论的误导。国家自决权理论的提出,是不认真对待自决权的一种表现,需及时纠正。国家不能作为自决权主体。(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不适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效力问题未做明确界定,出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制应当在劳动法中做出明确界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时的法律后果做出另行规定,且根据该规定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时应当不适用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而劳动者主体不适格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受雇佣者,法律应当禁止劳动合同无效后可以选择继续有效的规定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适格论文参考文献

[1].彭香.执行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应如何处理[N].江苏经济报.2019

[2].李楠.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之主体不适格探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

[3].王小韦,胡刚.投保人“不适格”是怎么回事?[N].中国保险报.2018

[4].钱璟.不适格旅游经营主体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治理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安海涛.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影响及应对[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吴晓锋,战海峰,沈远东,楚仑.环保公益诉请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N].法制日报.2017

[7].戴玉欣,徐婧.不适格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6

[8].韩花.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6

[9].徐婧,戴玉欣.刍议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撤销与后续保障——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剥夺监护权案为研究范本[J].法制博览.2016

[10].曹瑞.论国家作为自决权主体之不适格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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