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刑事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实证主义,行政。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谢昊轩,唐露露[1](2019)在《“批量公民个人信息”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主体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了批量信息的认定规则,但对于证明信息不真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条文并未明晰。目前关于批量信息不真实性的证明主体存在公诉机关、被告人、法官叁种观点,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看,将批量信息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以推定方式转移给被告人承担兼具合理性与合法性,但该条款对推定的适用需要以公诉机关对批量信息的抽样调查为前提。(本文来源于《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刘棋虹[2](2019)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与证明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在修改之后确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社会组织的范围,笔者结合法律的规定,讨论社会组织作为提起诉讼的主题需要符合哪些具体的条件以及其成为原告的优势地位。还将一并探讨社会组织在成为原告时应该负怎样的证明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马良骥[3](2019)在《法院应公平分担证明责任 判定行政强制拆除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过程中,如果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及原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明确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那么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公平分担证明责任,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运用法律解释、逻辑推理等方式,判定房(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2-14)

李大勇[4](2018)在《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从被告举证到多元主体分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对证据提供的一种再分配,其核心目的在于发现案件事实。最高法对证据的基本立场与案件实际情况、参照原被告举证能力、证据的可获得的难易等具体因素相关,关于证据的司法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不断调整。人民法院通过价值衡量、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式,使得举证责任更契合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选择改变了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一元模式,转化为当事人共同分担举证责任的多元模式。(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阎朝秀[5](2009)在《法官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以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不是在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在履行裁判职责,证明责任的承担和裁判职责的履行在前提、立场、动因和结果上都有较大的不同。因此,法官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是在履行其裁判职责。(本文来源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陈娟[6](2007)在《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为角度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现亦称举证责任),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众多学者都对其有深刻地研究,提出过不同的见解。但由于概念上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造成不能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进行讨论,研究具有很少的可比性。作者倾向于把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和结果上的证明责任,本文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为出发点,具体讨论刑事诉讼中各证明主体承担何种证明责任,试图将此概念更加透彻地进行解析。(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伍光红[7](2006)在《试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在各诉讼主体中的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责任分配问题。文章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及其证明要求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张晓凌,陈华敏[8](2005)在《反倾销行政主体证明责任的法理探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行政主体应当在申请人与受诉人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证明责任,“叁位一体”的举证责任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了有效的制衡。反倾销举证证明应当遵循实证主义与规范主义的方法论要求,证伪主义则是检验证明方法正当性的哲学基础。(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5年06期)

伍光红,熊伟,唐可[9](2005)在《刑事证明责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本文来源于《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伍光红[10](2004)在《刑事证明责任主体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主体即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本文来源于《第叁届广西青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社会科学篇)》期刊2004-10-01)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诉法在修改之后确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社会组织的范围,笔者结合法律的规定,讨论社会组织作为提起诉讼的主题需要符合哪些具体的条件以及其成为原告的优势地位。还将一并探讨社会组织在成为原告时应该负怎样的证明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谢昊轩,唐露露.“批量公民个人信息”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主体探究[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9

[2].刘棋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与证明责任探究[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

[3].马良骥.法院应公平分担证明责任判定行政强制拆除主体[N].中国商报.2019

[4].李大勇.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从被告举证到多元主体分担[J].证据科学.2018

[5].阎朝秀.法官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以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为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

[6].陈娟.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为角度剖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7].伍光红.试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在各诉讼主体中的分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8].张晓凌,陈华敏.反倾销行政主体证明责任的法理探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

[9].伍光红,熊伟,唐可.刑事证明责任主体研究[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10].伍光红.刑事证明责任主体论纲[C].第叁届广西青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社会科学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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