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生活世界中“集体所有”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苏南J村的田野考察论文

王琳:生活世界中“集体所有”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苏南J村的田野考察论文

[摘 要]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行动逻辑的目的,也是村庄最核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以土地为核心的分配、调整、开发与利用是形塑地权意识、集体认同、村庄政治及治理权力与空间的核心表现。农民地权观念的形塑高度嵌入日常生产生活实践,苏南地区在其特殊的土地基础上,通过“确权不确地”分配实践、二次调整土地、上收土地开发权、创新“土地换社保”的开发补偿方式、开发收益的公共性转化等不断调整与理顺农民与生产资料、集体和国家的关系,弱化人地关系,实现了土地的制度性保障与转化,建构了协调型的国家—农民关系,形塑了农民生活世界中“土地集体所有”的地权意识,强化了农民的集体意识与国家观念,呈现出治理高效有序、国家与农民高度和谐的整体样态,值得其他地区总结与借鉴。

[关键词]苏南农村;地权意识;集体所有;生活世界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权利是中国农村问题的关键核心,地权研究亦一直是学界历久弥新的研究领域,是产权研究的重要范畴,面临中国前所未有全方位转型的深刻背景,产权变革作为其中之义本身蕴含着诸多理论生长点[1](p22-39)。地权问题因其重要性吸引着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法学和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广泛参与讨论,在各自领域内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众学科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归结为三大取向:一是传统法学权利产权理论(法学范式);二是经济学制度产权理论(经济学范式);三是产权的社会建构理论(社会学范式)。该理论从中国的产权实践中提炼出了有别于法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从社会视角对地权的社会功能、结构属性做出讨论,建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假设[2]。同时,当下学界对地权制度改革方向

综上所述,通过对内江市花萼湿地公园景观设计工程的研究能够发现,由于其处于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区域,所以其在景观建设上充分地凸显出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城市湿地空间设计,在绿植的种植方面也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计,充分利用当地的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借以提升该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应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对本文的分析能够发现,生态城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及应用资源的保护对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化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仍是争论激烈、莫衷一是,就其具体主张而言,形成了集体所有制改良、国有永佃、土地私有化三种不同的策略[3](p113-121)。而在研究地权变动对乡村社会生活世界影响的成果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张一平(2007)的《地权变动与社会重构:苏南土地改革研究(1949—1952)》,其依据翔实的档案资料,对苏南乡村土改的表达与实践、乡村社会的重构、地权变动与农家经济等方面进行了研究[4];另陈锋(2012)《“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对赣西北宗族性村落的田野考察》认为土地是“祖业”的认知和表达在当前农村社会中依然存在,并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实践,还指出中国土地产权的观念形塑与村落的社会结构之间有着自洽的逻辑,它与家族的绵延性、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有着密不可分的共通关系[5](p68-76);人类学方面,张佩国(2002)在《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中认为“地权是乡村社会历史变迁的全息元,即地权蕴含了乡村社会历史的全部信息含量,”同时,认为对地权的理解需要着重研究农村日常生活世界中的观念惯习和乡俗制度[6]。而关于现阶段苏南地区农民的地权观念,贺雪峰(2017)则有“苏州农民认为土地是集体的”的论断,并从工业化路径入手分析了苏州农民与珠三角农民地权意识的差异,认为珠三角集体所有制中的“公有制”变为“共有制”导致农民地权意识的强化[7](p24-25)。可见,我们需要考量的是,关于“地权”,国家的地权逻辑、农民的地权实践以及农民对土地的认知与情感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对于国家而言,更多关注抽象性“地权”的具体发展方向,对于农民而言,“地权”观念的形塑则高度嵌入日常生产生活实践,是农民行动的逻辑和目的,因此,讨论农民的地权实践与观念,还需回到农民真实的生活世界中去,在吸取借鉴上述学者思路的基础上,本文不想延续“地权”问题的学理性讨论,而是以苏南地区为例,重点关注农民生活世界中形塑的具体地权观念,并从土地分配、调整、开发、利用的方式与秩序去探讨苏南地区农民地权意识的形成过程、机理及其后果,力争从田野经验层面补充和丰富农民地权问题的研究。

二、田野与方法

J村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南部,是典型的镇郊村,由三个村庄合并而成,距离镇政府两公里。全村共798户,户籍人口2380人,实际居住人口4000多人,外来务工人口和本村农转非人口占本村常住人口一定比例。全村下辖11个自然村,24个小组,六个党支部,包含党员104名。

高中对于学生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数学对于学生而言也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需要老师们重视数学情感教育,为学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苏南地区的土地开发与其工业化、城镇化历程深深嵌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土地开发实践史。一方面,较早而发达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催生出强烈的土地开发内生需求,倒逼地方政府呼应开发需求,不断创造土地开发模式;另一方面,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转型变迁推动地方政府土地政策与开发方式也随之改革变迁。二者的融合深嵌使得地方政府在长期的开发实践中形塑出一套独具特色的土地开发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J村村域面积达4.96平方公里,其中村中共有耕地面积两千余亩,包括1000多亩鱼池、300多亩水田以及300多亩旱田。大部分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或企业租赁建厂房,村里共有40多家民营企业,而在2018年“散乱污”治理行动中将不符合规定的20余家家庭作坊、小企业等尽数拆除,拆除厂房后的建设用地被复垦为耕地,共计复垦了75亩土地,并通过“三优三保”工程转换为村集体资产。1983年分田到户时,人均六分地,到了2002年国家土地二轮承包的过程中,根据人口和土地面积的变动进行了调整,一般农民家庭现只剩下零星的自留地,老年人会用来种植各种蔬菜,供自家生活消费的同时拿到市场售卖。当地村集体已将农民的所有责任田及大部分口粮田统一流转承包给种养殖大户,以当地少数农民和大多数外地农民构成的职业农民群体为主。

本文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在20多天的调研时间里,笔者在全面了解村庄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当地土地分配、调整与开发利用的运行实践。调查主要采用半结构式访谈,通过白天访谈和晚上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对村庄经验的整体性认识。访谈对象包括村组干部、企业主、村庄精英、老年人、种养殖大户及普通村民等。

(2)Zeta电位测试结果表明,三种矿物Zeta电位随药剂的加入发生相似的变化规律。但在pH=11.5时,CM-5药剂的吸附导致经淀粉、CaCl2作用后的绿泥石Zeta电位下降幅度大于赤铁矿,而油酸钠的吸附导致同条件下的赤铁矿Zeta电位下降幅度大于绿泥石,表明CM-5对绿泥石的选择性更好。

中华文化及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西方文化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东方文化之中象形思维方式为主,而西方文化中更多为抽象思维,并且中国的语言表达和思想观念更加谦逊和委婉,西方的思想观念之中更加直接。因此东方和西方的文化差异使得在英语的翻译过程中经常性出现偏差。在翻译过程中能够明显感受英语的翻译逻辑性较强,并且语言表达之中被动句式较多。汉语之中对于信息的表达更加注重完整性,对于语法句式的使用规范性及约束性较低。基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在语言的表述及翻译之中存在偏差,继而增加了商务英语的翻译难度。

三、土地基础、分配与调整

(一)土地基础

由上文可见,苏南地区的土地分配、调整、开发方式与秩序皆具有典型性,无疑深刻影响着此地农民与土地、集体、国家的关系以及农民个人地权意识的形塑,其具体后果更是整体运转良好、高效有序、国家与农民高度和谐样态的核心解释变量。

(二)土地分配与调整

土地分配与调整是人地关系、公平观念、地权意识、产权秩序形塑的最好途径,是村集体统分、治理、管控能力的高度体现,是形塑集体权威与空间的核心表征,与村庄治理高度嵌入,是激活村庄利益与矛盾的同时也生产公共性与政治性的过程,村干部须在国家政策与群众需求之间不停博弈,与农民不断打交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村委会议及精英动员、群众动员的方式达成土地分配与调整的共识,实现公共品的落地、农业生产条件的优化以及村集体权威与村庄公共性的生成。我国的每一次土地制度改革都是土地的重新分配与调整,经历了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二轮延包、2013开始的土地确权制度几个关键节点,确立、理顺农村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但由于土地自然基础与人为分配、调整方式的不同,土地的分配与调整存在地方性实践的差异,结合笔者调研过的山东中西部、贵州北部与苏州南部的分配实践对比来看,苏南地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小组”是基本分配单位。苏南地区主要以“小组”(即以前的生产小队)为单位,不论是1983年分田到户,还是1998年二轮延包以及现阶段的土地流转,小组都是土地利益分配的基本单元,而在山东中西部与贵州北部则是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是土地利益分配的基本单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度国家化是苏南工业化模式的核心表征,村办集体企业“共有公用”的性质与政企合一的经营制度,以及可观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强大的集体主导、统筹能力,使得村集体有动力与能力通过公共品供给的方式惠及大部分老百姓,其公共品供给能力随着村办集体企业的效益而波动。村庄集体经济主要用于以下开支: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电路桥等;农业现代化方面的生产支出,如修建排涝站、水渠维修费用、出资购买农用机械、技术指导等;兴办公益事业,如建广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每年给村内贫困户和优抚家庭发放适量慰问金。可见,集体组织依赖土地的经济收入通过公共品供给的方式不仅实现了开发收益的公共性转化,且有效地转为了基层组织的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与此同时,苏南地区在小城镇建设开发过程中,也一直秉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土地制度、构建完整城镇规划体系的理念,政府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的高昂成本,不断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改善农村工业化、农村公共服务条件与农民生活方式,缩小城乡差别,增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均衡性和协调性。调研中发现,苏南地区的农民无城市与农村的显著差别概念与心理,他们说:“苏州、南京也跟我们这里差不多,我们这里跟住在大城市没什么差别。”可见,苏南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也实现了开发收益的公共性转化,实现了缩小城乡差别、空间高度压缩的城镇化,消减了人们的差别感与区隔感。

2.创新组织设置方式。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要求,针对社会组织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等特点,必须创新组织设置方式,按照“办公场所相近,行业相同或相通”的原则,实行“支部建在楼上”和“支部建在产业链上”,使“组织覆盖”与“工作覆盖”得到了有机结合,使“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有机统一。对那些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楼宇支部”“行业党支部”工作又不能覆盖到的社会组织,将采取选派党建指导员或联络员的形式,或者把其纳入所在社区党组织管理、分别成立党小组的办法,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有效地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3.坚持土地调整。由于已将责任田收归集体,牢牢掌握土地的调整分配权,拥有不断调整土地的传统。在每一次征地之后,村集体统筹进行土地调整与再分配,将剩余的土地仍以小组为单位,按当时在村人口再次进行平均分配,继续坚持“确权不确地”的做法,在土地确权的改革中,也一贯坚持这样的做法,不断调整农民与土地、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山东中西部地区,因村集体手中掌握“机动地”,具备经济基础与治理资源,且自然村组织基础好,村集体能力强,治理结构一直很完整,村干部有回应农民土地内生性需求的积极性与能力,主动为群众着想,站在农民角度理解政策,为农民争取利益,而不是死守国家规定,认为生不增死不减30年不变的政策不现实,有很多新增人口与死亡人口,政策与现实出现错位,不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乡镇高度支持村集体,给予村治空间、自主权与自由度,允许进行土地调整,虽然国家大政策是要求“生不增死不减”,但此地村集体仍坚持“生增死不减”或者“生增死减”的原则,利用机动地进行村内调平,一般为三年一次的大调与一年两年的小调,程序较规范,农民提出需求后,村集体召开党员与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层级动员、精英动员、群众动员的方式,形成决议后调地。但2015年左右土地确权制度落实后,土地调整无法为继,机动地有限,加之农民的土地私有意识不断增长,且上级政府也不再支持村集体,认为土地是农民私有的,村集体没有权利调整,严重打击了村集体的积极性,村集体丧失了自上而下进行土地调整的合法权益。而在贵州北部地区,村集体既无土地的调整分配权,也无机动地的治理资源,历来严格坚持“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一直未调整土地,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一直固化为私有的生产资料,土地确权制度再次固化了人地关系,村集体公共性与村干部权威无法获得再生产。

综上,苏州南部、山东中西部、贵州北部在土地分配、调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形塑出不同的土地价值、人地关系、矛盾纠纷及地权意识。具体如表1所示。

四、土地开发

J村是苏南模式下典型的工业型村庄,依托较早的乡村工业化与遍地开花的乡镇企业,释放出充足的经济空间与就业机会,各个年龄层的农民都可以在本地实现充分就业,形成了“离土不离乡”的家计模式,家庭积累能力强,人们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就地城镇化与非农化,生产生活方式早已实现农村向城市的转化。工业化与城镇化使得农民与土地自然脱嵌,土地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时就已不是必需的生产资料,人们并不依赖土地的产出,形塑了当地大多数农民家庭早已不种田的基本样态。

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了土地不是财产而是生产资料,是农民通过在土地上劳动获得农业收入从而获得家庭再生产收入的基本条件,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国家征收,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主要补偿有两项:一项是土地补偿费,一项是劳力安置费,这两项补偿的金额不超过土地原有产值的30倍,因此土地的开发、补偿过程亦是土地性质与土地价值的重塑或保持过程。在全国其他很多地方都是实行对接户与个人的货币化或固定资产化(房产)安置,使得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由生产资料转变为财产性资料,土地的财产性价值进一步凸显。而在苏南地区,则摒弃了货币化或固定资产化(房产)安置的方式,创新性的实行“土地换社保”的开发补偿方式,具体实践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起始于1950年代,因其发达的社队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户均有一个名额可以进入社队企业务工,成为吃商品粮的工人,享受城市户口的一切福利待遇,被百姓称为“土地工”,彼时一般家庭选择青壮年劳动力成为土地工,具体名额分配以小组为单位,在小组内进行调平。第二阶段1980年代始的乡镇企业以及国家工业、城市建设释放出许多土地开发需求,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将征地款按一定比例分为村集体提留与农民所得,农民所得部分不是直接货币化安置,而是创新性地将其转化为八年半的社保,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补缴剩余六年半差额或者不缴,一般农民会选择自动补齐差额,被百姓称为“土保”。“土保”的具体名额仍以小组为单位,划分到各小组,由各小组自由民主确定,村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虚拟名额”或私下调平,户均皆可享受“土保”的策略性实践与民间分利秩序,使得农民之间无利益受损感与剥夺感,而是人人有份的公平与平均感,“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平均主义有了实质依托。第三阶段,鉴于农民的土地总量有限,土地开发征用产生的“土保”名额毕竟有限,农民在享受“土地换社保”的政策利好后,形塑了较高的社会保险与保障意识,自发主动的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与医疗保险,基本形成了家家户户社保全覆盖的局面。

(一)创新“土地换社保”的开发补偿方式

油田生产经营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穆修梅(1.84)

表1 :土地分配、调整与开发方式的区域比较

分配单位分配原则贵州北部户人口:按户籍在村人口,平均主义土地:按土地质量等级(标准为水源条件和水稻亩产),“确权确地”1983年分田到户时:不分口粮田与责任田,村集体亦无机动地,将土地全部均分给农民,户均两亩左右分配方式1998年二轮延包时:亦延续此办法1998年二轮延包时:亦延续此办法2013年土地确权:“确权确地”,土地证包括面积与明确四至坚持“生增死不减”或者“生增死减”的原则,村集体利用机动地进行三年一次的大调整,村集体公共性与村干部权威的再生产,但土地确权后无法调整苏州南部小组人口:按户籍在村人口,平均主义土地:按机械化耕作先后,“确权不确地”1983年分田到户时:按口粮田与责任田均分,集体无机动地,其中口粮田人均0.6亩,责任田按劳动力等级分,户均共两亩左右1998年二轮延包时:将责任田全部收归集体,由集体统一发包,口粮田则由小组统一发包2013年土地确权:“确权不确地”,土地证只有面积,无明确四至每一次征地之后,村集体统筹进行土地再分配,将剩余的土地再次进行平均分配,村集体公共性与村干部权威的再生产,村民公平观、国家观的形塑土地调整2013年土地确权:“确权确地”,土地证包括面积与明确四至严格坚持“生不增死不减”原则,一直未调整土地,村集体公共性与村干部权威无法获得再生产生产资料价值高,人们高度依赖土地土地价值工业化进程降低了土地的生产资料价值,“土地换保障”的方式消解了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弱化,土地非生产资料以自留地边界纠纷为主土地是集体的、自己只有使用权人地关系矛盾纠纷地权意识山东中西部户人口:按户籍在村人口,平均主义土地:按土地质量等级(标准为水源条件和小麦亩产),“确权确地”1983年分田到户时:将土地分为村集体机动地与农民地,村集体机动地一般为5%-7%,其余全部按土地等级(一般为三等,最多为五等、七等)均分给农民,户均3-5亩固化,发展型农业,土地为生产资料以田边地角纠纷为主介于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之间,土地确权后增强了人们的私有观念打工经济兴起前:土地生产资料价值高人们高度依赖土地打工经济兴起后:土地生产资料价值降低,人们不再依赖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固化,生计型农业,土地为生产资料以田边地角纠纷为主土地是私人的,边界、私有意识凸显

(二)不断上收土地开发权

苏南地区地方政府上收土地开发权的过程与工业化发展历程彼此紧密呼应,工业化发展模式是土地开发模式的核心基础,工业化发展史即是一部土地开发史。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社队企业发展时期(初始阶段),由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进行工业化建设,开办企业所需土地由村一级即可统筹实现,也即村级掌握了土地的开发权,彼时企业所占土地一般为生产队荒地,在大力提倡和鼓励兴办的大背景下,村集体统筹土地异常容易,土地不进入生产资料与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所得归村集体所有,于是形塑了农民“企业效益好是管理得好”的意识,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尚未萌芽。二是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时期(大开发阶段),此时的工业化发展迅猛,不再局限于社队企业,“遍地开花,户户冒烟”的企业扩张与规模效应需要乡镇一级进行统筹,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土保制度实现、用地指标获得、土地证与房产证的办理、税收交纳等事项都需要与乡镇一级相应的各条线部门打交道,由此,土地的开发权上升到乡镇一级,为推动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允许市场开放、放开市场准入,在政策、土地、准入等方面给予较多优惠,且管理相对宽松,释放出诸多政策红利。此时,因其大规模的用地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开始萌芽,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凸显,但政府创新运用“土地换保障”的制度设计消解了农民的财产性价值,进一步形塑了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意识。三是工业园区时期,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相对无序与宽松的时期,大约从2003年开始,政府的经济开发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并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化的过程,管理控制相当严格,通过规划工业园区、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土地与规划区、环境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工业园区时代。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实现必须依赖市区一级的统筹,大规模集中用地需求、土地证与房产证的办理、税收交纳等事项都须与市区一级的各条线部门打交道,政府须在市区级的层面上进行统筹规划、分配与调平,实行条块结合与网格化综合治理,使得村级、乡镇级统筹进一步减弱,由此,土地的开发权上升到市区一级。

(三)开发收益的公共性转化

2.“确权不确地”的分配原则与方式。苏南地区1983年分田到户时,以在村户籍人口为准,坚持平均主义的原则,将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口粮田与责任田,口粮田人均0.6亩,责任田则按劳动力等级分配,户均总共约两亩左右,土地无质量差异,按机械化耕作的先后顺序分配,实行“确权不确地”,土地的边界以小组为单位,小组之间的土地边界明确清晰,而户户之间只有具体面积,无清晰边界。1998年二轮延包时,村集体就将土地分配调整权上收,将所有责任田收归集体,不再分配给具体农户,由村集体统一发包给种植大户或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承包给乡镇企业,直到现在,责任田的调整分配权仍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发包,土地承包收益按一定比例(承包租金一般60%归村民,40%村集体提留,企业租金则全部归村集体)分配,而农民的口粮田则仍旧归属于小组,由小组掌握调整分配权,现基本由小组长代理统一流转给种植大户,土地承包收益则全部归农户。土地确权时,仍坚持“确权不确地”的原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有具体面积,而无明确四至。山东中西部地区,1983年分田到户时,将土地分为村集体机动地与农民地,村集体将机动地(一般为土地总量的5%—7%)留存后,其余土地按土地质量等级(标准为水源条件和小麦亩产,一般分为三等,最多为五等、七等)均分给农民,也以在村户籍人口为准,坚持平均主义的原则,实行“确权确地”,户户之间不仅有具体面积,而且边界清晰明确,户均3—5亩左右,1998年二轮延包与土地确权时亦延续此办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包括清晰的四至与具体面积。而贵州北部地区,1983年分田到户时,也以在村户籍人口为准,坚持平均主义的原则,无机动地,无口粮田与责任田,按土地质量等级(标准为水源条件和水稻亩产,一般分为三等)将所有土地均分给农民,实行“确权确地”,户户之间不仅有具体面积,而且边界清晰明确,户均总约两亩左右,1998年二轮延包与土地确权时则继续延续此办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包括清晰的四至与具体面积。

五、形塑后果

土地的分配、调整、开发、规划与利用都属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根植于一定的自然与生产基础。苏南地区的土地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自然条件优越。苏南地处长江流域长三角腹地的平原地区,土地集中连片、平整开阔、土质肥沃、水源充足、气候条件优越、粮食单产高,“鱼米之乡”的称号名不虚传,具备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现代化的天然优势,土地基本无质量的差异,只有机械化耕作的先后,由此为典型的土地分配方式与高效的农业治理奠定了核心基础。二是人地矛盾具有阶段性特征。虽然土地自然条件较为优越,但是总体来看,苏南地区人多地少的矛盾仍较为突出,地域面积不大,除开湖泊河流,耕地面积不充足,很长一段时间,人多地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价值凸显,但自工业化开始后,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就业空间,人们可以务工挣得更多的收入,较早形塑了不种地的传统,减少甚至抵消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土地的生产资料价值降低,尤其自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城镇化繁荣发展及政府开发建设征地以来,本地工业与就业市场吸纳了各个层次与年龄的劳动力,人们已完全不种地,土地的生产性价值几乎为零。三是开发建设需求多。苏南地区的乡村工业化与城镇化处于全国前列,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内生需求,以及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革新,加之政府城乡一体化、均等化、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城乡建设规划的践行,使其对土地的需求高于全国其他地方,由此催生了较早的土地开发与较为典型的开发模式。

(一)实现了土地的制度性保障与转化

从土地性质来看,首先,此地早有农民不愿意种地、土地不重要的传统;其次,“土地换社保”的制度设计使得土地不再是生产资料本身,而是转化为一种制度性的保障,成为一种公共性资源,代表国家养老制度的建立与渗透,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了基本保障,是老年人保持独立自主生活的核心基础,形塑了农民全新的养老观念,认为国家的保障作用更强,土保是实现养老的最佳途径,可以替代和超越家庭养老,增强了农民的自养预期与社会保险保障意识,加之民间自发的公平策略性实践削弱了农民的利益受损感,农民不仅不愿意成为“钉子户”与“边缘人”,而且乐意被征地换取最大的保障,由此,进一步增进了农民的国家政府认同与信任,形塑了“国家是大儿子的”基本观念,调研中发现,当地农民对国家与政府的认同度极高,全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与赞扬,听闻过年的时候,银行挤满了人,大家都排队领取土保与社保金。可见,通过“土地工”—“土保”—“社保”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将土地利益进行公共性转化,形塑的是制度性安排与政策性福利,而不是私人利益,处理的是农民与政府、国家的关系,而不是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农民将土地的价值依赖转化为对国家制度的信任与依赖,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制度性转化,建构了集体与国家信任,农民的集体观与国家观也随之形塑。

(二)建构了协调型的国家—农民关系

首先,“土地换社保”的制度性转化使得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具有利益一致性,而非对抗性,农民会认为,土地是换取国家制度性保障的基础和手段,增强了自身的养老预期与对国家的信任与依赖,一般的货币化安置则会产生国家与农民博弈争利的矛盾,不管开发补偿金额多少,农民总认为自己是利益受损者,国家成了谋利的代名词。同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利益分配,将名额具体划分给小组,给予小组一级进行组内利益分配与调平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激发了民间自发的策略性公开、公平与正义,满足了农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保障了小组内集体利益的最大化,降低了农民的利益受损感与相对剥夺感,农民首先考虑的是与他人的横向比较,而非一己私利,由此进一步形塑了农民的公平正义观,小组的公共性与集体权威再次得到增强。其次,地方政府不打折扣地执行政策,并保证了程序民主与公平的分利秩序,基层政府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通过强大的统筹能力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持了政策的一贯性与一致性,阻断了民众获利与争利的空间。如地方政府一直坚持严格执行与不断完善土地政策与规划,严格管理土地征用,高度保持征地补偿费的透明性、一致性与一贯性;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不断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与宅基地修建标准,严格整治“一户多宅”现象;不断完善土地规划,科学规划城乡土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耕地与良田面积,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与“鱼改良”建设等,大力推进“三优三保”;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禁止违建厂房,鼓励企业进工业园区等,一系列政策完善与严格执行进一步形塑了协调型的国家—农民关系。此外,此地土地开发收益的公共性转化形塑了农民的集体与政府信认同,地方政府很好实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农民均等化地享受了诸多公共品与公共服务,切实感受到了土地开发利用的正向利好,集体观与国家观由此构建。由此可见,在苏南地区土地分配、调整与开发的过程中,国家与农民之间一直是协调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如其他地方的冲突型、对抗型关系。

(三)形塑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地权意识

农民的土地观念是在一次次的土地分配、调整与开发的实践中形塑的。从土地价值来看,此地生产资料价值与财产性价值均不凸显,使得土地对农民的利益关联度不大,不仅征地较为容易,更为“土地集体所有”的意识形塑提供了价值前提。因较早且发达的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和可观非农收入弱化甚至抵消了土地的生产性价值,农民早就有不种地的传统,土地私有的时间段极其短暂,使其与农民利益关联不大,土地的生产性价值尚未来得及凸显,土地私有的意识尚未萌芽。而在土地大开发阶段,“土地换社保”而非货币化安置的制度设计消解了土地的财产性价值,使土地无法转化为财产性资料,有效遏制了农民大规模一夜暴富或一夜返贫的现象,农民也因土地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从人地关系来看,此地的人地关系一直是弱化、松散而非固化、紧密的,为“土地集体所有”的意识形塑提供了关系基础。发达的工业化与经济就业空间、“确权不确地”的分配实践、每次征地后的土地调整、“土地换社保”的制度性转化、程序民主与公平平均分利秩序以及持续上收的土地开发权,都是进一步将农民与土地分离的核心表征,消减人们对土地的高度依赖,缓解人地关系的紧张,不断弱化农民的土地私有意识,而不是固化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和持续维持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从国家与农民关系来看,强大的政府主导统筹为“土地集体所有”的意识形塑提供了制度基础。苏南地区,地方政府一直牢牢掌握土地的分配、调整与开发利用权,不论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治理、农业发展与治理还是社会发展与治理,政府都能通过科学的政策设计、合理的制度保障与高效的统筹能力达成集体行动,实现了从小组长、小组到村干部、村委到乡镇干部、乡镇乃至市区权威与公共性的再生产,农民的大公认同与集体认同得以高度形塑。因此,调研中,问到农民关于征地的看法,大家的看法高度一致:“这是上面政策统一规定的,它肯定不会亏待我一个人,大家都是这样的”,“土地是集体的,我只有使用权,政府把地征走了,就跟我没有关系了”。

六、结论与讨论

苏南地区的土地分配、调整、开发及利用方式与当地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地权意识形塑有其深刻的勾连机制,其实现机理及核心逻辑可作为一种介于珠三角与中西部之间的理想类型,为农民地权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值得总结与借鉴。

第一,土地性质与价值、农民对土地的认知与情感是农民地权意识的核心基础,土地政策的实践与生产关系的调整应与土地的自然基础、性质高度契合,高度重视农民的地权实践以及农民对土地的认知与情感。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行动逻辑的目的,对于大多数中西部地区来说,“半工半耕”是农民主要的家计模式,并将长期存在,土地是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其生产性价值更加凸显,虽因打工经济的兴起产生诸多抛荒现象,但一方面对很多留守群体来说,土地是基本的保障,农业属于生计型农业,更是农民城市化失败最后的退路,是农村稳定的蓄水池,另一方面,据农村调研发现,中西部地区所谓的“无人种地”很多时候不是无人种,而是地“不好种”,土地零碎分散、基础设施落后或年久失修,公共服务缺乏,本地市场不发达,货币化程度低,农民种地不方便,投入产出比极低,因此,需要调整与确定的应该是农民与土地的生产关系,解决的应该是“生产便利性”的问题,如土地细碎化、基础设施、商品市场、公共服务等问题,为的是实现农业生产的集中化、规模化、机械化与市场化。而对于沿海发达地区而言,尤其珠三角地区,因其高度发达的地租经济,农民依赖土地获得极高的地租收入,土地早已演变为财产性资料,其财产性价值愈加凸显,由此,调整与确定的应该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产权关系,实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这项根植于发达珠三角地区的制度在相对落后中西部推广与复制,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土地确权后进一步固化人地关系与土地的财产权,从法律上赋予土地财产性与私有性,弱化生产性,进一步阻碍农业生产,同时,国家的合法性压缩挤压了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再次形塑“强国家、弱社会”的样态。

第二,自上而下的土地分配、调整、开发及利用是农民地权意识与认同观念形塑的重要因素,不同的政策设计形塑出不同的地权意识,土地制度的改革需考虑土地财产属性增加给村级治理带来的连带效应。在具体实践中,土地是农民公平观念的物化,是村庄治理的经济和物质基础,是村庄最核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以土地为核心的分配、调

乙组 40 例患者年龄为 40~79(56.59±2.79)岁,男女分别为 34例(85.00%)、6例(15.00%)例;病理类型:鳞癌23例,腺癌13例,其他4例;TNM分期:Ⅱ期6例,Ⅲ期24例,Ⅳ期10例。

整、开发与利用是村庄公共性生产(观念价值层面、规则层面)和公共品建设的核心手段,是形塑村庄政治、集体认同、治理权力与空间的核心表现。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大多实行的是村级组织土地控制的制度实践,其能极大降低国家基层治理的成本,但它的存在以农民地权意识的相对弱化为前提,一旦土地利益支撑并放大了土地的权利意识,其必然与村级组织的土地控制发生冲突[8](p104-113),如珠三角地区,集体所有制中的“公有制”变为“共有制”后,作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演变为土地财产,变成了村社集体所有农户利益的集合,地权意识的强化导致土地利益分配固化,物业普遍过剩且改造困难,公共项目无法顺利落地,地区发展低水平均衡,村民巨大的分红诉求挤压村社集体资源,形成与国家对抗的强大集体行动能力,国家与村级公共治理能力双重弱化[9](p8-13)。而苏南地区“确权不确地”分配方式、二次调整土地、上收土地开发权、创新“土地换社保”的开发补偿方式、开发收益的公共性转化等都是调整与理顺农民与生产资料、集体及国家关系,弱化人地关系,加强社会治理的核心表征,一直牢固掌握土地分配、调整、开发及利用方式的集体统筹权,集体所有权的发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集体较强的统筹能力,将土地作为公共资源实现了公共性再生产,使苏南地区呈现出运转良好、高效有序、国家与农民高度和谐的整体样态,与珠三角地区形成鲜明对比。目前中国正处在快速现代化进程之中,强大的集体与国家能力是推进中国快速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由此,在土地变革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应审慎考量“国家”与“社会”,“集体”与“公民”的权力边界与互动关系,二者间不应是此消彼长而应是良性互动的和谐图景。

参考文献:

[1]杨华,欧阳静.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阶层分化与地权冲突:对江汉平原一个乡镇的个案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

[2]李雨阳.地权的社会逻辑[D].长春:吉林大学,2014.

[3]吴向红,吴向东.传统地权秩序对土地承包权的挑战[J].法学,2007(5).

[4]张一平.地权变动与社会重构:苏南土地改革研究(1949—1952)[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对赣西北宗族性村落的田野考察[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6]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7]贺雪峰.农民的地权意识和土地价值是多元的:江苏苏州与珠三角的异同[J].农村工作通讯,2017(14).

[8]郭亮.村级组织的土地控制:功能及其弱化:理解地权冲突的一个视角[J].学术月刊,2018(4).

[9]贺雪峰.农民的地权意识与公共治理:以珠三角地区为例[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1.018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9)01-0121-08

作者简介:王琳(1986—),女,湖北利川人,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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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生活世界中“集体所有”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苏南J村的田野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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