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中值得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者思考的几个问题

《精神卫生法》中值得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者思考的几个问题

翟小丽(包头市第六医院内蒙古包头014060)

【摘要】《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使精神卫生机构的临床护理工作者需要在患者自愿住院/出院,维护患者的隐私权、通讯权、知情权、探视权等方面作出更为完善的工作,探讨通过转变观念、规范行为、依法职业、做好细节等措施,在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减少护患矛盾,降低医疗纠纷。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精神科临床护理患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43-0007-02

1985年,我国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历时27年,2013年5月1日终于正式实施了,面对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的这部法律,它从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多个方面对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和工作者们做了具体的要求,其中涉及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的相关条款,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现做以下探讨:

1、《精神卫生法》中可能涉及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的几项条款

1.1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1.2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1.3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治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1.4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

1.5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1.6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1.7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2、精神卫生临床护理工作现状

2.1服务观念存在差异,服务质量缺乏有效的患者及家属监督机制,服务中被植入了“专科特殊化”的标签。长期以来,精神病院服务群体的特殊性,让社会及服务群体有了被服务者不能正常认知服务质量,被服务者理当接受服务者的管理的模式,精神科护理服务渐出现“专科特殊化”服务理念。同时出现的优良的护理服务得不到患者和家属及时有效的认可,护理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没有有效的防护与解决[1],患者的有效投诉与其精神症状有可能被混淆,微笑服务与严厉的训导式服务出现的患者配合差异等因素,也推动这种“专科特殊化“的形成。

2.2临床护理人员严重不足,人员流失严重,工作中诸多做法被“习惯化”。按照国家卫生部要求:护理人员:床位是1:0.4,而精神病院实际达到护理人员:床位是1:0.3[2],护理人员严重不足,超负荷工作,同时承受职业高风险精神压力较大,收入较综合医院低,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具备优势,因此人员流失严重[3]。面对这样大量的工作,而重型精神病病房往往是没有陪护,护理人员全部承担了在院精神障碍者的“吃、喝、拉、撒、睡、娱”和治疗,这种习惯化的做法,更增加了精神科护士的负担和职业风险。

2.3重型精神病病房管理以封闭式管理为主,服务中患者存在被“权势化和强制化”的管理模式。我国推进精神科病房开放式管理始于70年代末,但因患者出走等意外事件引发的各类纠纷与法律问题无法解决而止步,对于部分开放式病房是需要家属陪护的,鉴于精神障碍部分病种相对病程较长,在院时间长,反复住院,陪护问题基本无法实现,因此护理人员承担了部分家属的责任,以吃饭为例,有些入院精神障碍者,由于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不吃饭,就得强行喂食,如无效就在保护性约束的条件下下胃管鼻饲,而洗澡、服药、睡觉等亦会有类似情况,精神科护理服务中的患者被“强制化”接受服务的情况是存在的[4]

2.4精神病院建设投入不同、设备设施的配备存在较大差异,护理工作强度与难度较大。精神科护理工作最大的难度是安全护理[5],而每个医院因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入不同而住院条件不同。建设与综合医院病房相仿的设有卫生间的病房,更符合正常需要,但对于人员缺乏的精神科安全巡视造成更大的困难;精神障碍发病率的升高,使更多的精神障碍者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医院加床又成为现实,无法满足卫生部要求的每个床单元应有的面积,增加了病人产生摩擦和肢体冲撞的可能;国家与精神科相关安全实用型硬件不足,如铁或钢窗的棱角没有处理、房间门把手有可能会被自杀患者利用、进餐的筷子有可能成为伤害的器具等,精神科病房整体建设水平与患者需要求的矛盾,部分矛盾叠加在了护理工作上,这就增加了护理工作的强度与难度。

3、学习《精神卫生法》,结合精神卫生临床护理现状引发的思考

3.1转变观念,去“专科特殊化”。作为临床精神护理工作者,学习了精神卫生法,最大的感触是法律要求我们把精神障碍者作为一名普通疾病的患者,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益,不管是从出入院自愿,还是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院的通讯权、会见权、隐私权等,那么从传统观念中走出来,把精神障碍者是特殊群体,服务本身就需要“专科特殊化”的标签去掉,清楚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树立正确服务理念,同时建立有效的全方位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患者及其家属能够有效的参与监督,政府积极倡导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长期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临床护理人员给以相应的政策进行减压并有效减低职业风险,这将为患者和护理工作者带来双重的福音。

3.2规范行为,去“习惯化”。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会让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属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审视临床护理工作,那么改变原有的不利于患者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行为成为必然。修章立制,规范临床护理行为,去除“习惯化”的做法,需要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的共同参与。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治疗期间和其他疾病一样需要家属陪护,以便于沟通和参与照顾患者;以保证安全,减少危险物品为目的,患者随身携带的物品集中保管是否合理,值得探讨;维护患者的通讯权,那么患者带手机或要求打电话,护理工作者在满足其权利的同时,需要考虑手机保管安全性及病态性念产生的家庭干扰。

3.3依照法律,去“权势化、强制化”。精神障碍者因为病态支配,在治疗、护理、康复训练中有时候会出现不配合情况,那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于自愿住院患者增加沟通技巧,提高观察力,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做好护患合作,尽可能取得患者及监护人同意,成为完善工作的必要手段;对于以减缓衰退为目的康复劳动(尤其是农疗),通过沟通让患者了解劳动康复的意义,在其感觉不适应时及时停止,让参与劳动训练的患者相互影响,最终取得患者自愿参与,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保护性约束、隔离等医疗措施,首先应树立少用慎用的观念,如需使用时,要有医嘱才可执行;需要行为矫正的患者,可采取减少正向强化物,尽可能使用其他可替代措施解决患者的问题。

3.4做好细节,去“随意化”。保护在院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同时要体现在护理人员的工作细节中,如果患者的财务代为保管需有本人委托记录;平时的安全检查邀请患者在场;并有安全检查物品交接记录;日常的康复劳动有患者自愿签字;探视有登记;电话来访有记录;出院要求及时转达到医生;卫生间、水房等处有防滑设施及提示;宣传片或课件注重保护患者肖像权;临床实习或示教时要征得患者同意,保护患者隐私,提示学生不得拍照等,做好了细节,方能得到了患者及家属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张丽娟,段佳琴,李水英.精神科护理人员受暴力伤害的原因调查及护理对策.全科护理杂志,2010,32(11).

[2]孙海燕,郑婉玲.福建省人力资源调查分析.中外健康文摘,2010,34(12).

[3]安风荣等.精神科护士压力源及相关因素的分析.中华护理杂志,2005,40(11).

[4]钟耕坤.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中华护理杂志,2000,35(10).

[5]张平,刘瑞安,田桂平.精神专科医院护理纠纷问题探讨.护理实践与研究,2007,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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