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权利论文-朱红

公示权利论文-朱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失信名单,权利保障,权利让渡

公示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朱红[1](2019)在《基于被公示人权利保护的失信名单公示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但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施过程都忽视了被公示人的权利,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权利让渡的限度缺乏适当的把控,给被公示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的损害。通过梳理失信名单制度,探索保障被公示人权利的可行之策,以期在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与被公示人权益之间达成平衡,推进失信名单公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尹田[2](2017)在《未经公示股权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未经公示的股权,应具备与已经登记的股权相同的法律效力,包括未经登记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有权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等。在采用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动(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08-03)

张雪楳[3](2015)在《票据丧失救济之公示催告程序疑难问题研究——兼论票据权利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示催告程序,是对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在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补救和保全程序,在性质上为非讼程序。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买卖票据行为引发的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引发的票据纠纷呈大幅增长趋势,引发了相关争议,故笔者结合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其中涉及的票据权利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08期)

陈本寒[4](2014)在《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叁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08期)

李春生,程星光[5](2014)在《论功能性权利要求实质审查的必要性——从权利公示对公众影响的角度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过对两件复审案例的介绍,具体讨论了不同法律的适用对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并从专利制度的本质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公众影响的角度,浅谈对功能性权利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4年04期)

李莉[6](2014)在《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分为8章。文章以银行在融资实践中的行为悖论切入,发现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规避使用现行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等法定担保方式,而在动产、权利上自行探寻新的担保方式或者改造现行担保方式的行为矛盾。由此明确,完善现行法中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是激发银行运用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热情的必由之路。在这一前提下,本文在第3章至第7章用了5个章节的篇幅,以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得丧变更为线索,主要运用解释论,辅以立法论的理论研究方法,展开论证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修正、完善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而言:第1章引论,提出问题,对本文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交代了论文结构、研究方法。第2章对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在比较法上是否存在、存在的类型进行了辨析,认定美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存在本文定义的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这叁个国家和地区为整篇论文主要的比较法对象;分析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缘起、拟解决的问题、带来的客观后果这叁个问题,笼统得出中国法中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后优势并不明显,弊端比较凸显的结论。并且,这一结论成为之后章节论证的前提。第3章从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取得依据展开,在认可法律行为和非依法律行为均可以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得出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均可以善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即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皆在此范围内。尤其是动产抵押权,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无理论与制度上的障碍。第4章以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客体范围为内容展开,从比较法上总结了3种限定权利客体范围的立法模式,并将中国法的模式定性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并得出如下结论:中国法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宜将碳排放权纳入权利质权范围;宜引入预置动产概念,创设预置动产抵押权。第5章主要论证了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兼论了衍生的同意权和保全权的问题。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有扩大和缩小两种情况。中国法中扩大后的优先受偿权效力及于孳息、从物、添附物和物上代位金,但背后的理论基石均不稳定,改善的路径是承认担保物权追及力和登记型担保人完全的处分权;而《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引进,使得限制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效力范围具有必要性,中国法就此问题存在规定不到位、不全面的问题,解决的路径是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建立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制度。就同意权和保全权而言,主要是具体适用的问题,结论包括:废除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的同意权,可以通过完善担保物处分时的登记制度,充实保全权来控制担保人的道德风险;权利质权人应该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后顺位担保物权人有权申请保全担保物,无需先顺位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后顺位担保物权人申请保全的结果使担保物价值增加时,先顺位担保物权人无权就增加的价值优先获偿,除此之外,先顺位担保物权人就保全结果仍然享有先顺位优先受偿权;没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权人的担保提存权。第6章论证了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顺序。首先明确,在考虑权利实现顺序时,权利取得依据不应当作为影响顺位的因素。其次,该章主要从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与占有型动产担保竞存时的顺位以及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与其他权利之间的顺序叁个方面展开。就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而言,登记时间、当事人意思因素、担保物权除实现原因外消灭是影响顺位的因素;就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与占有型动产担保竞存时的顺位而言,在固定担保中,留置权优先,在浮动抵押中,中国法若移植购买价金优先权后,宜采取购买价金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在意定担保中,顺位视情况而定;就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与其他权利之间的顺序而言,建议未来立法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非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权利。担保人破产时,对侵权债权的法律保护可以通过,担保物权实现时对担保物价值限制的路径完成,而非通过提升优先受偿顺序的路径。第7章主要论证了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程序,兼论了实现的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公力实现程序定性为非讼特别程序的做法具有进步性。但从具体规则设计上,仍然有不准确的地方。该章的结论为:申请人应仅为担保物权人、流质条款不适用于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约定的实现前提仍应当存在。第8章为全文结论,是对全文主要观点的总结。(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4-03-01)

王沁丹[7](2013)在《四维权利结构中的干部任前公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选拔任用干部引起质疑的现象屡见不鲜。事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依据干部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迅速地采取措施,消除了恶劣的影响,保障了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党员和群众“四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为党员和群众向组织反映意见提供了一条合法和有效的方式和渠道。本文以干部任前公示制为研究对象,从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这四个维度进行研究。一方面,探讨了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含义、内容、由来、现状以及在干部任前公示制中的四种权利关系。另一方面,分别界定了党员和群众行使这“四权”的概念,论述了该权利与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相关权利或义务可能存在的冲突,说明了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与落实该权利的关系,阐述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实行中该权利的落实。通过文献研究法、概念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得出以下结论:(1)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行,有利于实现党员和群众的“四权”。(2)干部任前公示制中的知情权的落实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冲突,参与权的落实与党委的决定权并不冲突,表达权的落实与名誉权的保护并不冲突,监督权的落实与保密原则并不冲突。(3)必须公示拟选拔任用人员的拟任职务、完整工作简历、工作实绩、提任理由、公示的结果、家庭及社会背景,并考虑公示拟选拔任用人员的家庭财产情况,还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4)使党员和群众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民主推荐,变党员和群众事后监督为事前审议和全程参与,提高党员和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5)尊重党员和群众的表达权,根据拟选拔任用人员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并进一步拓宽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使表达权的范围与渠道,健全党员和群众的表达机制。(6)要设立专线电话,建立信息点,建立联合受理信息网,成立专门的机构,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建立考察责任制。(7)必须充分相信党员和群众、依靠党员和群众,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充分正确地引导党员和群众。(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3-05-30)

令倩倩[8](2012)在《违约者罚款3万元打入黑名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保障房分配应遵循住房保障轮候制度”,“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近日,广东省法制办正式公(本文来源于《广东建设报》期刊2012-04-17)

李晓玲[9](2012)在《公示催告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申报人申报权利之后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诉程序中,虽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仍显重要。本文仅从申报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后的处理上,来分析公示催告制度的漏洞所在,以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康文学[10](2011)在《公示权利运行过程和结果遏制“一条龙”式腐败》一文中研究指出广东江门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其家属买通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原教导员、看守所的法医和河源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及医务科科长,医务科科长篡改了鉴定结论,使林崇中被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济南时报》2011年1(本文来源于《莱芜日报》期刊2011-11-16)

公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经公示的股权,应具备与已经登记的股权相同的法律效力,包括未经登记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有权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等。在采用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示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朱红.基于被公示人权利保护的失信名单公示制度改革[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尹田.未经公示股权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3].张雪楳.票据丧失救济之公示催告程序疑难问题研究——兼论票据权利人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5

[4].陈本寒.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J].法学.2014

[5].李春生,程星光.论功能性权利要求实质审查的必要性——从权利公示对公众影响的角度谈起[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

[6].李莉.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人权利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7].王沁丹.四维权利结构中的干部任前公示制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8].令倩倩.违约者罚款3万元打入黑名单[N].广东建设报.2012

[9].李晓玲.公示催告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申报人申报权利之后的处理[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

[10].康文学.公示权利运行过程和结果遏制“一条龙”式腐败[N].莱芜日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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