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林:信息通信技术与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现状与前景论文

赵万林:信息通信技术与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现状与前景论文

[摘 要] 信息通信技术(ICTs)在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的同时,也为社会工作实践提供了新的可能。围绕ICTs 与社会的融合这一中心议题,境外的研究者对社会工作能否利用ICTs,ICTs 对社会工作知识、伦理和实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社会工作利用ICTs 的方式等问题展开了丰富的讨论。然而,反观我国社会工作领域的相关研究,这一议题尚未受到研究者的足够关注,只是零星出现了一些“网络社会工作”的文献。无论是境外还是我国大陆社会工作界,均未能发展出一种恰切的分析框架。“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本质上是一个技术应用的过程,相关研究可以借鉴技术社会学中的“技术—社会互构”范式作为分析框架,并以此转向经验研究。

[关键词]信息通信技术;网络社会工作;技术应用;技术-社会互构范式

信息通信技术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ies,ICTs)业已成为影响21世纪的一股重要力量,它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方式[1]。在这样的情势之下,社会工作实务、教育和研究也无可逃遁地与ICTs 紧密纠缠在一起。事实上,在我国社会工作蓬勃发展的过程中,ICTs 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实践者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将ICTs 整合进了社会工作实务和教育之中,如建立网络群组,建设机构网站,透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利用网店销售合作社生产的产品,利用互联网来动员资源等[2]。但是,这些颇具创新意义的实践方式很少出现在学术文献中,很多实践者和研究者虽然利用ICTs 来实现专业目标,但尚未意识到ICTs 的重要性。相关文本的缺乏,限制了实践者的进一步反思,也束缚了实践者积极利用ICTs 来夯实社会工作实践的想象力。

在境外相关的社会工作研究中,研究者从ICTs与社会工作融合的角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讨论。透过这些文献可以看到,ICTs 越来越多地被用到社会工作实务、教育和学术研究之中,它在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说,ICTs 对社会工作的影响是总体性的:从宏观社会工作实践的手段[3],微观层面的互动咨询[4],行政层面的办公计算机化[5]与社会工作评估[6][7],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社会工作者与机构管理层以及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互动[8][9],到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认同[10]乃至社会工作的“知识类型”(form of knowledge)[11]等,都深受ICTs 的强烈影响。不仅如此,与ICTs 的发展伴随而来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网络滥用[12]、网络欺凌(cyberbulling)[13]等,也成为社会工作不得不回应的新议题。有鉴于此,本文围绕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对相关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尝试引入技术社会学中的“技术—社会互构”范式来对该领域的研究前景进行展望。

一、ICTs:“天使”还是“魔鬼”

当我们探讨ICTs 与社会工作融合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二者是否能够兼容。在这个问题上,现有的研究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研究者从社会工作与ICTs 的不同特性、后现代主义的权力观以及现实存在的“数字分化”(digi-tal divide)等角度出发,认为ICTs 不适宜成为社会工作实践的工具;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其他角度出发,极力倡导社会工作对ICTs 的利用。

对第一种观点(反对ICTs)的持有者而言,首先,社会工作是一门看重叙事和面对面沟通的专业,而利用ICTs 意味着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互动不再要求空间上的共同在场,这种“不在场交往”无法替代传统的互动方式[14];如果在实践过程中过多地借助ICTs,还会对社会工作本身和实践的成效带来冲击[15]。同时,ICTs 所具有的理性化特征也被认为是与社会工作的同情、同理心、“积极的尊重”等相对立的特点[16]。其次,ICTs 在实际应用中往往被当作一种社会控制和规训的工具[17][18],受此影响,服务对象受到数据库这一权力之眼的监视,社会工作者也再难通过激进(radical)手段来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而且由于将社会工作干预过程转变为一个机械的技术过程(technical process)而使得社会工作显现出“去专业化”(de-professionalization)的负面效应[19]。最后,从数字鸿沟的层面来看,社会工作者的案主主要由边缘化的贫困人群构成,他们很少有机会或能力使用ICTs,当社会工作者依托ICTs 来传递社会福利服务的时候,也就带来了对这部分人口的排斥[20],从而背离社会工作的初衷。

不仅如此,行业总产值缓慢平稳的上升现象并非只出现在传统电台产业,据调查自2009年起,美国人民使用网络电台的平均时间从每周的6分钟增加到9分47秒,使用人数从2010年到2011年的一年时间里增长了近20%[7]。

第一,ICTs 作为社会工作实践的工具。作为一种实践工具,ICTs 的效应更多地依赖于专业实践者所持有的价值、信念和意图。Gibson 的功能承担性(affordance)理论认为,物体的功能承担性取决于其自身的潜在效用并独立于个体对该效用的认知能力;后来Norman 在“人类—机器”的脉络(hu-man-machine context)下,指出功能承担性不仅依赖于物体的内在属性, 也依赖于个体的意图和经验[32]。由此,回到上述关于“ICTs 是天使还是魔鬼”的议题上,我们可以认为,是我们对ICTs 的认识以及我们利用该工具的意图和方式决定了ICTs 的效用,对ICTs 的认知和评价需要回到社会工作实务的脉络(价值、理论与目标等)中去。实际上,透过现有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在利用ICTs 的过程中,由于实践者价值、信念和意图的不同,催生了各种不同的实践取向。

1.对分、合闸中弹簧的拉力进行检查,确定弹簧的拉力是否能够满足断路器的工作需求,弹簧作为断路器机构的核心元件,其特性对断路器影响重大,如果有需要应对其进行加固,并采用合理的方式对其性能进行测试[1]。

针对这些反对ICTs 的观点,另一些研究者作了一系列回应,他们或是强调应用ICTs 的优点,或是直接对上述观点予以驳斥。不同于一些研究者对传统社会工作面对面互动的特性的强调,Parrott等人指出,ICTs 具有社会赋权(social empowerment)的意义,表现之一是,网络互动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更有利于达致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想沟通情景,从而为现实社会中的无声者赋权使之能发声[21]。Bargh 等人指出,线上互动更有利于表达真实的自我(true self)[22]。不仅如此,ICTs 摆脱了互动的地域限制,比传统的福利传递方式更具有灵活性,从而能够为地处偏远的人群提供专业服务,而这在传统社会工作服务中是难以做到的;除了这些优点之外,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应用ICTs 还意味着更高的效率、更强的透明性和问题解决能力[23]。在Par rott 等人看来,虽然当前ICTs 主要被用作管理用途,但是权力并不是静态的,社会工作者也可以用ICTs来为案主赋权,比如美国社会工作者就用ICTs 来散布信息以及利用舆论游说政治代表[24]。West 等人也持类似观点,他们认为,全球化、ICTs 与新自由主义、新管理主义等紧密联系在一起,ICTs 是推动全球化的重要力量,而全球化使得新自由主义等意识形态广泛传播,从而对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带来诸多的影响;然而,直接用传统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难以回应这些新的社会情境,因此,需要借鉴后现代主义思潮以及ICTs 等技术来重构传统的实务模式[25]。至于数字鸿沟问题,研究者一方面承认当前数字鸿沟的存在,同时认为在某些维度上,差距已经缩小了[26];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探讨社会工作如何应对数字鸿沟,促进弱势人群的数字融入(digital in-clusion)[27],而不是逃避对ICTs 的使用。

二、契合与重构:ICTs 与社会工作的伦理原则

ICTs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已经促使部分国家出台了相应的伦理准则,如澳大利亚社会工作者协会(AASW)与英国社会工作者协会(BASW)分别出台了伦理实践指引(ethics and practice guideline)与社会媒体政策(social media poli-cy),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2005年出台的伦理手册里面也对有关ICTs 的伦理议题作了说明[28]。此外,由于价值伦理在社会工作专业里所占的核心地位,既有研究也围绕ICTs 对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影响作了一些讨论。这些讨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阐述ICTs 与社会工作伦理之间的契合性,以及在应用ICTs 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伦理原则。

移动物联网是一个时变网络,需要根据实时的移动IoT设备分簇列表和位置,进行UAV的最优布署.为了使其减少运动状态的变化,节省运动耗能,延长网络生存周期,研究UAV与IoT设备分簇的联合运动策略,确定UAV覆盖簇,避免频繁换簇覆盖所引起的远距离移动等大运动状态变化问题,实现移动节能是必要的.

Perron 等人站在拥护社会工作应用ICTs 的立场上,以NASW 于1999年颁布的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部分)为例(主要包括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保密原则、服务的连续性、为了案主的利益社会工作者要及时寻求帮助、社会工作者要动员资源和发挥倡导功能、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持续的教育和培训、社会工作者要对实践精通等),较为详细地讨论了利用ICTs 实现这些伦理要求的可能性。他们指出,在实践“社会工作重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这一伦理原则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要认识到ICTs 在案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理解“表情”的意义和应用,以维系与案主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几个伦理准则方面,ICTs 也能够提供相应的支持:社会工作者可通过网络督导(online supervision)来寻求同事和督导者的帮助;社会工作者借助ICTs 能够有效地动员更广泛的资源;远程教育等则有助于社会工作者的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29]。

国内也有研究者对ICTs 与社会工作伦理原则作了一些讨论。陈劲松指出“网络社会工作”的五大基本原则,即承认个体存在着虚拟性权利、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建立互为主体性的专业关系、注重虚拟社会的沟通给案主带来的解放意义、坚信案主具有一种内在的觉察能力、关注案主的经验生活的意义等[30]。在这里,第一个原则肯定了案主虚拟性存在的合法性,第二个原则界定了专业关系的性质,第三个原则肯定了利用ICTs 展开互动的有效性,第四个原则阐明了网络社会工作对人性的假设,第五个原则是对第一个原则的发展,承认了虚拟性存在的可经验性。应该说,这些阐述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陈文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经验,而主要是通过对某种特定理论的演绎对网络空间的沟通理性、互为主体性等予以阐述,其有关论点的理想化色彩过于浓厚。赵万林、张洪英基于当前的现实经验,将ICTs 与社会工作项目制运作结合起来,指出了四种典型的与ICTs 相关的社会工作伦理议题,包括保障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尊重知识产权、规避网络动员中的暴力以及警惕不平等的复制与再生产等[31],阐明了ICTs 赋予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新意涵。

三、实践工具与领域拓展:ICTs 与社会工作实务

治疗取向的ICTs 社会工作实务主要受到心理学的影响,以ICTs 为媒介/工具,各种各样表达“网络咨询”的新名词纷纷出现,如online counselling,e-therapy,cybertherapy 以及webcounselling 等。Chester 等人基于经验研究指出,在咨询实践中,网络咨询占了五分之一的比例;案主最常咨询的问题是关系议题和家庭议题,实践者一般冠以治疗师和心理学家等名号,最常用的理论是认知行为疗法和折中主义,倾向于采用网络咨询与面对面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从使用的ICTs 的具体类型来看,电子邮件是最主要的沟通手段[33],网络咨询一般采用“一对一”的个案方式。同时,利用ICTs 还可以开展小组工作,如Lieberman 等人就考察了帕金森患者(parkinson's patients)之间形成的支持小组及其对小组成员的意义[34]。除此之外,也有研究者阐述了网络游戏在拓展用户的社交网络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倡导将网络游戏应用到治疗实践中[35]。另一种对ICTs 的深度应用是Bordnick 等人谈到的用虚拟现实来帮助案主戒除尼古丁成瘾的实践,他们借助“虚拟现实技能训练”(virtual reality skills tra-in-ing)来配合认知行为疗法,最后巩固了认知行为疗法的干预效果[36]。网络外展(online outreach)是利用ICTs 来寻找案主并与之建立关系的一种方法,Chan 等人介绍了香港社会福利署于2011年资助的“网络青年外展项目”(online youth outreach pro-ject),并就外展各个阶段所需的功能承担性作了深入的分析[37]。

总的来看,黛玉始终没有就字句这些细节上对香菱进行指导,也没有对香菱的作品进行过分的修改,她始终在积极鼓励香菱自己思考,对香菱大方向上进行指引,给了她很大的空间来尝试。所以,香菱最终的成功确实是借助了黛玉极佳的教育方式和自身的努力。

实务品格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属性,这也反映在“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的相关研究中。综观已有的文献,既有研究基本都聚焦于对ICTs 社会工作实务的探讨,我们可以将相关研究分为“以ICTs 为工具的社会工作”或“ICTs 助力的社会工作”(ICTsenhanced social work),与“处遇ICTs 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社会工作”。前者侧重于探讨将ICTs 整合进社会工作实务框架的具体方式及其影响,后者则关注对由ICTs 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的社会工作干预。通过进一步梳理现有的文献,我们还可以将前者分为治疗取向、管理取向、教育取向、发展取向与基变取向(radical approach)等多种亚类型。

第二,ICTs 带来的新的实务领域。虽然ICTs 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得不直面与ICTs 相伴随而来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 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数字融入、网络滥用以及网络霸凌等。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构成了社会工作新的实务领域。

如上文所述,数字鸿沟是影响社会工作者判断ICTs 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对于数字鸿沟的存在,即使是反对利用ICTs 的研究者,也并非认为社会工作只能对其予以消极的回避,而是主张采取措施打破数字鸿沟,促进数字融入。如有人主张加强ICTs 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人主张提升案主利用ICTs 实现其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在Steyaert 等人(2009)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数字鸿沟具有新的表现形式,因此需要深化对数字鸿沟的理解,而在当前需要关注的是案主的内容偏好(content prefer-ence)[46]。在这方面,社会学相关的研究也表明:相比于女性,男性具有更强烈的使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再学习和人力资本再积累的偏好;在女性互联网使用者身上,性别观念更平等的女性具有更强烈的使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再学习和人力资本再积累的偏好。这致使互联网工资溢价效应呈现出性别差异[47]。就此而言,面对新的数字鸿沟,社会工作干预需要具备更多的性别敏感性。除此之外,网络滥用或网络霸凌也引起了社会工作者的关注。Lam 等人报告了他们实施的两个项目的结果,指出可通过网络安全教育来有效帮助青少年应对网络霸凌的问题[48]。Mishna 等人则报告了关于网络滥用的干预结果,他们发现,虽然网络安全教育会有助于提升案主的相关知识,但对其网络安全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49]。

高等教育领域已经比较广泛地采用ICTs 作为教学和管理的工具。远程教育的方式早已进入了社会工作领域,有研究表明远程教育能够与面对面教育一样有效[39]。Hill 等人就ICTs 相关的社会工作教育目标和优点作了分析。他们认为,就目标层面而言,ICTs 的不断发展要求社会工作教育要注重学生信息检索能力和批判能力的培养;就ICTs 的优点来说,ICTs 强化了社会工作教育过程的参与性和互动性[40]。此外,ICTs 不仅使得社会工作者能够更方便地接受来自督导者和同事的帮助,即网络督导[41],也为他们超越工作场所的局限转而从更加多元的渠道去获得所需要的知识提供了可能。有论者指出,既然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社会工作者能够获得实践证据,那么对案主而言也是如此,所以,案主也能够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技术获得证据来指导实践[42]。据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ICTs 对社会工作教育的影响不局限于社会工作学生和社会工作者,它具有外溢性的特点。在我国,除了上述实践类型之外,教育取向的应用近来还表现为一些商业公司开发社会工作教学软件以及建立案例教学库等,如上海踏瑞公司举办的“社会工作纪录片大赛”。

卡斯特认为,在各种各样的社会运动中,新媒体和通信技术的使用使社会运动焕发出强大力量,信息技术和网络联系就是它们的组织基础,没有互联网、传真和其他媒体,这些社会运动就会处于分割的无力状态[45]。虽然与社会运动相关的研究指明了ICTs 的重要性,但在社会工作领域,仅有少部分研究者(如Parrott 等人)对基变取向的ICTs 社会工作实践作了阐述。与卡斯特等社会学家和其他传播学研究者一样,Parrott 等研究者也将关注点放在ICTs 的组织动员与沟通等方面。虽然社会工作对此种取向关注较少,但无可否认,研究者已经赋予了ICTs 在基变层面的“功能承担性”①虽然社会工作领域较少讨论这一议题,但政治社会学、传播学等领域已经展开了较为丰富的讨论。限于主题和篇幅,此处不再专门介绍。。

对ICTs 的利用还存在着一种强调增权(em-powerment)的取向,这种取向强调从各个层面来提升案主的可行能力。对ICTs 的掌握既是一种重要的生活技能(life skill),也是社会平等的一个重要维度。Parrott 等人旗帜鲜明地提出“利用ICTs 发展增权的社会工作”[43],以反对管理取向的ICTs 社会工作。在他们看来,赋权包括四个层面,即实践赋权(practical empowerment)、社会赋权、经济赋权与政治赋权。实践赋权包括ICTs 准入和利用ICTs 的能力。社会赋权旨在实现社区再造和促进参与等目标,这在当前文献中提及得比较多的举措是影像发声(photovoice)、参与式影像以及社区论坛等形式。在社会工作领域讨论利用ICTs 实现经济赋权的文献较少,但在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实践当中,张和清等人所在的绿耕以及其他社会工作机构已经开始利用网络平台来销售合作社生产的产品[44]。政治赋权带有比较强烈的基变色彩,本研究将其划归到基变取向的ICTs 社会工作实践之中。

在人员层面,养鸡场属于村民集体出资,文化水平和思想观念区别较大,在决策上有时难以达到统一,容易产生分歧。在管理层面,草鸡养殖为放养,散养鸡虽然普遍性很强,但不足的是散养规模一般不大,过多的草鸡散养比较难以管理。在推广层面,临夏州属于回族自治州,回族、保安族、东乡族食品为清真食品,其食品要求较高,严格卫生、讲究营养和注重保健,所以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要求较高。

Parrott 等人指出,ICTs 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起初是出于管控的目的;英国新工党为了获得和掌控社会福利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对其实施控制,而对ICTs 寄予了非常高的期望;于社会工作而言,作为分配和传递社会照顾服务的手段的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s)的发展,以及用以管理地方政权绩效的国家评估框架 (national assessment frame-works)的应用,也使得ICTs 系统的发展成为必然之举[38]。在这里,ICTs 系统主要用以接受预算和服务活动的反馈。前已述及,对ICTs 的此种应用可能使得社会工作干预过程简化为一个技术过程,其结果是社会工作者实务自主性的丧失和去专业化效应的显现。

四、研究前景:“技术—社会互构”范式

通过上述回顾可以发现,这些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首先,相比于国内的相关研究,境外研究更具有鲜明的经验性特征。整体来看,国内研究属于应然性或探索性的研究,缺少经验的证成与滋养,尚未与具体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还需经历一个扎根落地的过程。不同于国内研究,境外的多数研究多是来自于实践经验,研究者或是对实践进行质性或量化的评估,或是结合经验调查讨论ICTs对社会和社会工作带来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经验性特点。其次,境外研究侧重于讨论ICTs 在社会工作微观实务层面的应用。正如美国的一些学者批评社会工作成为“堕落的天使”一样,在对ICTs 的研究中,研究者也对“技术的临床化应用”表现出明显的偏爱。最后,现有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为我们展现出了“技术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轮廓,但是“技术—社会互构”范式并未成为指导这些研究的分析框架,换言之,这些经验研究未能找到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恰切的理论基础,它们往往只关注到“技术—社会”辩证关系中的一面。这里所谓的“展现出轮廓”,指的是上述研究所讨论的ICTs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这实际上是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赋予了ICTs 某种功能承担性,体现的是“社会对技术的建构”。他们所讨论的ICTs 带来的社会影响,如数字分化、网络成瘾问题等,则是“技术对社会的影响”的体现。然而,即使“技术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轮廓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展现,但就技术与社会之间的互构而言,社会对技术的建构性不仅体现在社会工作赋予技术的功能承担性,更体现为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对技术应用之成败的影响,而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不仅存在正面与负面之分,还涉及到“如何让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进步”的问题。以上说明,如果要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则至少需要做到两点,即在理论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经验研究,以及兼顾ICTs 在微观和宏观领域的应用。

西双说不去。你知道的,到今天,楼兰刚好走了二十天……二十天,三七还没到……三七还没到,尸骨未寒,我怎么能够寻欢作乐呢?……我怎么能寻欢作乐呢?守身,禁欲,对死者的尊重,对妻子的尊重,你懂吗?是这个意思……

技术社会学中的“技术—社会互构”范式为我们理解“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启示,这一范式可以作为“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的分析框架或理论基础。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技术社会学的一个中心议题,围绕这一议题,曾出现过技术决定论、社会决定论和互构论[50]。所谓技术决定论,其看到的主要是技术的“结构刚性”,认为技术变迁会带来组织和社会的变迁(技术变迁是社会变迁的决定性因素);而社会决定论则与此相反,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具有“技术刚性”,技术从发明到应用都受到社会因素(如社会结构、组织绩效等)的影响。不论是技术决定论还是社会决定论某种程度上都是各执一端,且各自都能指出对方之不足,这就为技术与社会互构论这种更为圆满的解释的诞生提供了契机。技术与社会互构论的基本观点是,技术与社会之间通过行动者的作用而相互建构,技术的“结构刚性”会对组织和社会的结构提出新的要求,而社会的“技术刚性”则要求对技术本身及其应用作出调适。就我国当前的研究而言,持有这种互构论的研究者主要是邱泽奇教授及其团队,他们不仅从组织研究层面对技术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51][52],也从技术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讨论[53]。这两种经验研究的进路(尤其是对技术与“地方社会”的关系的研究)带给我们的启示可能在于,技术及其应用不仅受到组织文化、结构和绩效等的影响,而且也受到组织所在的地方社会的文化和结构的影响。

图1 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

将上述两种研究进路加以转换,我们可以建构一个关于“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的研究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一方面可以讨论ICTs 与社会工作(组织)之间相互建构;另一方面也可以探讨ICTs 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社会工作对二者相互作用所带来的结果的回应(图1)。这两个方面都以“技术社会互构论”为基本的理论视野与分析范式来开展具体的经验研究。本文之所以将“ICTs 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纳入到研究框架之中,主要是试图以此将社会工作的“社会性”带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中来,以挑战境外研究对“ICTs 的临床化应用”的偏爱。笔者认同部分研究者的观点, 即社会工作之所以为“社会”工作,主要在于社会工作具有社会性面向。至于社会工作的社会性面向究竟为何,每个研究者都各执一词。在笔者看来,所谓社会性面向,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社会性”意味着社会工作要回应社会问题(或米尔斯所说的“公共议题”,如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等),而非单单处理“个人困扰”;其次,在回应这些社会问题的时候,要充分尊重和利用地方社会的传统,换言之,就像技术社会学指出“技术应用的成功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基础之上”那样,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工作要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也必然要与地方社会的“社会底蕴”“民情”、社会结构、传统组织与文化资源等相结合。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关注ICTs 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那么,回应ICTs 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通过创造特定的社会条件促使“技术进步”向“社会进步”的转变,就自然与上述“社会性”的两种含义相契合。具体言之,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未来至少可以围绕“ICTs 与社会工作”“ICTs 与社会”两个方面对以下问题展开经验研究。

第一,社会工作与ICTs 之间的互构。这是当前研究讨论得最多的主题,但是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方面(尤其对于我国的社会工作而言)。例如,就社会工作机构层面而言,深圳等地的一些机构已经建立了依托ICTs 的“打卡考勤制度”,那么,这种应用ICTs 的方式是否与社会工作机构的特质相符?对社会工作机构的文化产生了何种影响?此外,越来越多的机构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新媒体宣传渠道,对这些媒介的使用塑造了何种机构形象及其对社会工作专业形象的影响?就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而言,新媒体的使用(如网络筹款)带来了哪些伦理议题和伦理困境? 在利用ICTs 达成专业目标的时候, 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方法需要作哪些调适? 围绕社会工作对ICTs 的影响,社会工作赋予了ICTs 何种新的功能承担性?

第二,ICTs 与社会之间的互构。ICTs 的应用对社会既具有正面的意义也具有负面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ICTs 对社会存在正面作用,所以社会工作才有可能在助人过程中利用ICTs 来达成目标,但在应用ICTs 的过程中,也不可忽略其负面作用。因而,针对ICTs 对社会的影响,可以研究的问题包括:ICTs 带来了哪些社会问题? 这些社会问题得以形成或出现的具体机制是什么? 社会工作如何回应这些问题?社会工作的回应是否有效?实际上,在已有的社会工作实践中,类似于“老年电脑培训班”之类的服务已经层出不穷,但是少有从ICTs 带来数字鸿沟或数字不平等的角度来对此类服务加以诠释和反思的文献。此外,有些地区的农民在脱贫致富的过程中会借助ICTs 的力量, 社会工作者也会借助微店等平台来发展城乡合作贸易,那么,他们是否成功利用ICTs 实现了目标? 是哪些社会因素促进或阻碍了目标的实现? 为了实现目标,社会工作有哪些可以作为的空间? ①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与另外一位作者曾尝试以湖北某村为例,讨论了村庄内的数字鸿沟、城乡互助网络欠发育以及村庄的集体力量单薄等因素对农民利用ICTs 实现增收目标的阻碍作用。但是,这一方面研究仍然十分单薄,尤其是以行动研究的方式探讨社会工作如何推动“从技术进步到社会进步”的探索非常之少,因而,这也是未来可以进一步讨论的议题。

综上,本文对境内外关于“ICTs 与社会工作”以及“网络社会工作”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并建议将“技术社会互构”范式引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之中,最后尝试性地给出了一些可供研究的经验问题。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在该领域引入“技术社会互构”范式只是本文根据现有研究给出的一个可能具有借鉴意义的理论框架,其目的主要在于回应当前研究缺少理论框架的不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文认为只存在这一种可供借鉴的理论范式。我们期待更多的研究者围绕“ICTs 与社会工作的融合”作出更多的“在理论指导下的经验研究”,并能给予社会工作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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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万林,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张洪英,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山东 济南 250100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9)02- 0093 -07

[责任编辑:戴庆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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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林:信息通信技术与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现状与前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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