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庄园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庄园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庄园,西欧,中世纪,领主,欧洲,西双版纳,封建主。

庄园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赵晓东[1](2019)在《冷眼向洋观世界,云开雾散终有时——以《中世纪欧洲庄园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立足学情,明确课程立意提起欧洲的中世纪,在学生头脑中,首先呈现出来的便是"黑暗的中世纪"这几个字。这一论断就像一付千斤重担压在这段历史之上,以至于学生普遍认为"黑暗"便是中世纪的最大特点。事实上,"黑暗的中世纪"的观点最早是由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提出来的。"他们把希腊罗马时期称为‘古典’时代,而将他们生活的时代称为‘现代’,处在古代和他们生活年代之间的时期就是所谓的‘中间时代’。由于他们以复兴古典文化为己任,因此,(本文来源于《中学历史教学》期刊2019年08期)

[2](2019)在《封建庄园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古时期西欧封建主剥削农奴的基本制度,在其他地区和国家,也曾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这种制度。在西欧,封建化过程完成后,国王、教会和封建主的庄园分布各地。他们大多先侵占公有地,后逐户蚕食,直到吞掉一个或几个农村公社,形成大小不等的庄园。大的庄园有一个或几个村庄的大小,小的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手工业尚未与农业分离。农民生产是为满足自己家庭生活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教学考试》期刊2019年08期)

张佳生[3](2017)在《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制的起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庄园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石,美国历史学家詹姆斯·W.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一书中认为:“中世纪庄园的起源是中世纪制度中的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西方学者有罗马派和日耳曼派之争,前者认为中世纪西欧庄园制是古代罗马田庄(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7-09-25)

罗兰·博尔,侯林梅[4](2016)在《庄园制与村社制:论古代以色列神圣经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元前一千纪古代以色列的经济冲突是领主庄园制与村社农业生产制之间的冲突。圣经的多段文本,诸如《创世记》和《出埃及记》(约瑟与雅各的冲突)、《约伯记》以及《箴言》,便以不同方式反映了上述经济冲突:《创世记》第41章至《出埃及记》第15章使用了叙述结构,《约伯记》借助于文本形式,而《箴言》则诉诸于意识形态冲突。社会一经济冲突在文本中的反映尽管往往是迂回间接的,但它终究会被文本的意识形态和叙述技巧所披露。(本文来源于《圣经文学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张婧[5](2016)在《中世纪西欧庄园制瓦解的影响及乡村工商业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封建自然经济占据社会经济的主体地位时,中世纪的西欧曾经一度盛行庄园制这种新型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在经过了几个世纪的繁荣发展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崛起以及黑死病瘟疫的蔓延等一系列因素,庄园制经济体系最终于14、15世纪瓦解。本文主要研究了庄园制的瓦解对中世纪西欧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以及在此契机下乡村工商业的崛起与发展过程。(本文来源于《明日风尚》期刊2016年08期)

陈立军[6](2015)在《论西欧封建庄园制下的村民大会与庄园法庭》一文中研究指出村庄共同体是西欧中世纪乡村社会中重要的基层组织,而村民大会则是村庄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中世纪的西欧乡村,村民大会在村民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在庄园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村民大会也并没有完全被庄园法庭所取代,而是继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而正是由于村民大会的存在,才使得中世纪西欧的庄园法庭具有了双重性质。(本文来源于《贵州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11期)

刘仝乐[7](2015)在《从中日庄园制对比看日本文化的继承性与发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按照中日历史不同的时代顺序,梳理了两国庄园制的发展过程。通过二者在经济社会层面的异同,从文化理论的角题研究的启示以及对我们自身的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5年15期)

孙相卓[8](2014)在《英国中世纪庄园制下自由农民的主体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民众争取自由的斗争从农奴制产生后就已经开始,经过黑死病及社会的发展等内外因素的影响,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国的维兰就已不复存在。研究英国的自由民的主体权利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英国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权利,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史志》期刊2014年21期)

陆军[9](2014)在《西藏领主庄园制与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所有制方面,西双版纳和西藏地区的土地都属于最高领主所有,但是这种封建的大土地所有制,在西双版纳却被残余的原始农村公社的外壳所掩饰,在西藏则直接表现为"叁大领主所有"。两地封建的等级阶梯同样显着,且都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就剥削关系而论,西藏以劳役地租为主,西双版纳以实物地租为主。由于农奴制度在西双版纳和西藏是主导的社会经济制度,因而建立于其上的封建政权都具有比较复杂而庞大的组织与规模,其实质和作用一如日常礼法、宗教等等也都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本文来源于《西藏发展论坛》期刊2014年03期)

袁杲炜[10](2014)在《日本庄园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庄园制度的研究,在日本法史学界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庄园制度在日本的跨度大,问题繁多,而在各个学者眼里对其的认识也是不同的。日本庄园制度研究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将对庄园制度的个别研究,与对整个庄园制度的宏观研究相统一起来。在庄园制度研究的早期,是通过对日本各个不同庄园发展的状态来进行的,由此积累了研究日本庄园的许多素材,但是这些素材都是零碎的、不完整的。而之后,建立在这些素材之上,有一些学者开始了对整个庄园制度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对素材的分析,以及结合当时的政治法律历史的发展,慢慢的从外部揭示了,整个庄园制所存在的特点。如早期的,将庄园形态分为初期、发展期、成熟期、解体期,到后来的初期庄园、寄进型庄园、中世庄园、庄园终结。因此,从对庄园发展形态的研究,可以看到日本对庄园制度的研究在不断深入。此外,在对庄园制度研究的同时,许多学者也开始对影响庄园制度的法律进行了探讨,比如对庄园整理令的研究。因此,随着日本国内对庄园制度的研究的不断加深,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成果出现,而这些成果的出现也可以让作为研究日本庄园史的中国人,更好的去了解日本庄园制度的发展进程。日本庄园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的学者来说,是一片空白,而对于庄园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更是一片未开垦的荒地。本文将建立在较为详实的资料基础上,结合日本将近一百年来对庄园制度研究的成果,力图将庄园制度中有关法律对其发展的影响阐述出来。为今后学者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以日本庄园制度形态为中心进行展开,描述了庄园制度的开始、发展、成熟及衰亡的过程,着重分析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对其发展的影响。并梳理出了庄园制度从初期形态的单一统治,发展到后来的双重统治,之后变为多重统治,最后又归于一元统治的这一框架。通过这样一个框架,对于有效把握日本庄园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是很有帮助的。本文除了导论与结语外,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在导论部分主要讨论了叁个问题,首先对日本庄园制度做一个基本的界定,指出什么是庄园,日本的庄园制度又是什么。同时,指出日本庄园制的法律问题到底存在哪些。其次,对日本国内研究庄园制度的情况,做出一个大概的说明,简要介绍了日本国内对庄园制度的看法与争议。最后,列出了本文的基本思路和论文大纲。第一章主要介绍庄园制度的起源及其最初的形态。日本在大化革新以后,全盘模仿了中国唐朝的制度,建成了律令制国家,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收为国有,统一户籍制度,以及实行班田收授制。这样的制度在中国唐代以后,依然被较为顺利的延续着。而到了日本却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律令制下的日本,原来的公有土地,慢慢的私有化,进而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私有土地现象,这就是庄园的雏形。这样的土地私有化,最终被当时的贵族、社寺所利用,将律令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占为己有,并形成了庄园的初期形态。第二章主要说明了在日本的庄园制形成之后,其并没有固定成为单一的模式。在不断的发展中,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国家实行“叁世一身法”以及“垦田私财永代法”之后,大量的公有土地被私人所占有,而私人开垦的土地,因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与当时的上层统治着相勾结,同时贵族、社寺们为了扩大自己的收入,纷纷的想办法将这些土地的税收为己用,那么新的类型的庄园就产生了。而越来越多的私有土地所有者们,将土地“寄进”给了那些权门势家,获得对土地的保护,而自己保留对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对这些土地的保护的回报,权门势家就通过收取一定的税收来达成彼此的合意。这样原来初期庄园单一的模式,就被双重的关系所打破,即本所—下司这样的关系。不过庄园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天皇为首的朝廷,制定了多次的庄园整理令,试图改变土地私有,庄园林立的局面,但是每次整理令的颁布,不但没有控制住庄园的发展,反而成为庄园发展的催化剂,最终导致了庄园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了起来。第叁章主要说明的是在日本政治结构发生巨变的同时,庄园制度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原来的结构本所—下司这样的关系,被新成立的幕府政权给打破了,幕府为了建立对土地的支配权,在全国设置了地头,地头原来只享有警察权,但是借由这样一种权力,他们纷纷的介入庄园内部的事务,而作为律令制国家的存续下来的贵族,社寺的领地,毫无疑问成了当时幕府增加财政的目标。在地头们肆意的侵占原来庄园领主所领有的私有土地时,庄园领主被迫采用“地头请所”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给了地头,来换取他们交纳年贡。不过由于幕府对地头的支持,庄园领主有时非但没有获得年贡,反而连土地的支配权都丧失了,最后通过了幕府的裁决,采取“下地中分”的形式,将庄园一分二,原来的庄园领主就丧失了对庄园的一半所有权。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在庄园外部,进入室町时代以后,幕府无法建立起有效的一元支配统治,而处于地方的守护大名,趁机不断的扩大自己的权力,侵占庄园的土地,随之而来的是“守护请”的出现,即庄园领主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像过去的“地头请所”那样,将庄园的土地承包给守护,来获得一定的收入。但是在这个时代,守护的权力远比地头来的强大,守护利用自己的势力,将地头纳为自己的从属,而本来就在庄园内,实力比较羸弱的庄园领主,就完全丧失了对庄园的支配权,从而守护完成了对庄园的一元所领。此外,在庄园内部出现了“惣”这样的自治组织,这样的组织原先只是为了逃避苛刻的赋税而成立的抗税团体,但是在不断的发展中,渐渐成为了团结一心,共同进退的自治组织,他们制定自己的规则,划定自己组织的范围,反抗庄园领主的暴政统治,使得庄园内部的农民不断流失到“惣”这样的组织中去,最终导致了庄园内部的崩溃。结语部分主要对日本的庄园制度做一个总结,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与同一时代的亚洲、中国做简单的比较,从而得出日本庄园制度具有自身特点这一最终结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0)

庄园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古时期西欧封建主剥削农奴的基本制度,在其他地区和国家,也曾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这种制度。在西欧,封建化过程完成后,国王、教会和封建主的庄园分布各地。他们大多先侵占公有地,后逐户蚕食,直到吞掉一个或几个农村公社,形成大小不等的庄园。大的庄园有一个或几个村庄的大小,小的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手工业尚未与农业分离。农民生产是为满足自己家庭生活的需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庄园制论文参考文献

[1].赵晓东.冷眼向洋观世界,云开雾散终有时——以《中世纪欧洲庄园制》为例[J].中学历史教学.2019

[2]..封建庄园制[J].教学考试.2019

[3].张佳生.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制的起源[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

[4].罗兰·博尔,侯林梅.庄园制与村社制:论古代以色列神圣经济[J].圣经文学研究.2016

[5].张婧.中世纪西欧庄园制瓦解的影响及乡村工商业的发展[J].明日风尚.2016

[6].陈立军.论西欧封建庄园制下的村民大会与庄园法庭[J].贵州社会科学.2015

[7].刘仝乐.从中日庄园制对比看日本文化的继承性与发展性[J].青春岁月.2015

[8].孙相卓.英国中世纪庄园制下自由农民的主体权利[J].黑龙江史志.2014

[9].陆军.西藏领主庄园制与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的比较[J].西藏发展论坛.2014

[10].袁杲炜.日本庄园制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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