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民初进步党知识分子的“稳健主义”政治思想——以《庸言》杂志为核心论文

陈浩:民初进步党知识分子的“稳健主义”政治思想——以《庸言》杂志为核心论文

摘 要:在民初政争中,进步党知识分子以《庸言》杂志为阵地,秉持“稳健主义”立场,在对抗激进民权势力的同时企图引导袁世凯官僚派势力。他们一方面提倡“开明专制”精神;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持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互相对抗。在制度规划上,他们力求平衡立法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倾向“有限度之内阁制”,主张给袁世凯保留一定权力。进步党知识分子的这种“稳健主义”政治主张是他们为民初政治转型所规划的理想路径,虽未能实践,但在思想史上仍有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进步党知识分子;“稳健主义”;“有限度之内阁制”;权力平衡

辛亥革命成功后,以袁世凯为首的官僚派势力、以革命派为主体演化而来的国民党和主要渊源于清末立宪派的进步党,成为民初政坛上最为关键的三股力量。它们相互间纵横捭阖,共同决定了民初政治的基本走向。在民初政争中,袁世凯官僚派与国民党构成截然对立的两造,双方时有极端之举,给新生的共和制度投下了不小阴影。原革命派势力在革命后虽改组为国民党,成为共和体制下的合法政党,但是不少国民党人士却依然怀有革命时代的激进气质。他们往往以“革命功臣”自居,不无独占政治舞台、架空袁世凯的设想。尤其在国民党成为正式国会第一大党后,他们抬高议会权力,鼓吹建立所谓“议会政府”,“以议院为政府之主体,而使政府受议院之支配”①张仁善编:《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8页。,对身为大总统的袁世凯表示了高度怀疑与猜忌。而另一方面,本就不谙共和政治之真精神的袁世凯也不遑多让。他不甘自居内阁制下虚位元首的地位,积极谋划扩张总统权力,以遂其大权独揽之野心。这从其借口“二次革命”解散国会、制定“袁记约法”使“大总统为最高机关,与君主国之君主无异”②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02页。、直至最后复辟称帝等一系列举动中都可以明显看出。国民党与袁世凯之间在政治上的无序竞争,严重阻碍了共和体制的有效运转。

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民初三大政治势力之一的进步党居于两者之间,其立论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政治主张蕴含浓厚的“稳健主义”底色。所谓“稳健主义”,即主张在改旧图新时要尊重既有政治势力,坚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求新、求变,而反对那种一概打倒、重头再来的激进变革手段。作为进步党之精神领袖的梁启超,其政策主张与言论即充分体现了这种温和立场。他在民初创办作为进步党党刊的《庸言》杂志,积极宣传该党之政策主张。该杂志首刊于1912年12月1日,至1914年6月停刊,共出两卷30 号,前、后期编辑人分别为吴贯因与黄远庸。围绕梁启超与《庸言》杂志聚集着一批志同道合者,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梁为核心的知识分子群体。除梁本人外,主要还包括吴贯因、黄远庸、张东荪、蓝公武等人。③ 吴贯因(1879—1936),广东澄海人,史学家、语言学家,曾任教东北大学、燕京大学等校,代表作有《中国文字之起源及变迁》等。黄远庸(1884—1915),江西九江人,民初著名新闻记者,曾任进步党交际科主任。张东荪(1886—1973),浙江杭州人,著名哲学家,曾任《时事新报》主笔及《解放与改造》杂志主编,20 世纪30年代初与张君劢等人发起组织国家社会党,后任民盟秘书长,代表作有《认识论》《理性与民主》等。蓝公武(1887—1957),江苏吴江人,社会活动家与政论家,曾任进步党籍议员、《国民公报》社社长。这些人基本上出身清末立宪派,有着相近的政治理念。他们或者即为进步党党员(如梁、黄、蓝),或者在政治主张上与进步党高度契合(如吴、张)。这个进步党知识分子群体,成为进步党“稳健主义”政治理念的重要代言人,在民初的政治论争中发出了自己独特的声音。① 目前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进步党知识分子”和《庸言》杂志的专门研究都比较少,如曾景忠:《从〈庸言〉看梁启超》,《天津社会科学》,1986年第6 期,第80-86页;武占江、韩雪:《〈庸言〉的立论维度与民初政治困局》,《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2 期,第13-17页等。关于本文中所涉及“进步党知识分子”民初政治思想的研究,代表性的论著可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6-21页;左玉河:《张东荪传》,红旗出版社,2009年,第16-54页;吴建铭:《吴贯因立法与行政关系思想述评》,《福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2 期,第75-78页等。

一、进步党知识分子民初论政的理论基础

民初进步党知识分子的“稳健主义”政治理念首先体现在他们对“开明专制”与“政治对抗力”理论的共同主张中。关于前者,梁启超早在清末即已提出实行开明专制的必要,民国建立后,有鉴于民众政治素质之有限,以他为首的进步党知识分子仍然坚持在新生的共和体制中注入开明专制的精神。他们指出,多数政治不过寻求良好政治的一种手段而已,其善恶与否“恒视其国民程度以为鹄”②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2599页。本文引用《梁启超全集》文字时不再注明单篇题目;另本文所引用梁氏文字都曾刊载于《庸言》杂志。。而在人民程度不足的情况下,多数政治实为“众愚政治”,“足为致乱之源”③ 吴贯因:《平民政治与众愚政治》,《庸言》第1 卷第11 号(1913年),第1页。。有鉴于此,他们强调“保育的开明专制,实幼稚国民惟一之要求”④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607页。。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他们将希望寄托在袁世凯身上,期待他能“参用开明专制之意”治理革命后的中国,以收“整齐严肃”之效⑤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1页。。不过另一方面,他们当然也不希望袁世凯独占政治舞台,为此他们又适时提出了“政治对抗力”理论,强调共和政治的有效运转有赖于多元政治势力的竞争与对抗,反对单一势力独占政治舞台。在他们看来,要避免政局走向极端必须依靠“强健实在之对抗力”①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95-2597页。。他们尤其强调,要想使政治走上正轨单纯寄望于掌权者的“有容”即自我节制是不现实的,而必须依靠外在的对抗力量,“有势均力敌之对抗然后始能有容,有容然后始不好同恶异”② 张东荪:《读章秋桐政本论》,《正谊》,第1 卷第4 号(1914年),第3页。。

分析上述两大理论基石,“开明专制”论旨在控制民众参与政治的程度以免对政治系统造成过大的冲击;而“政治对抗力”理论则强调要保障民众最低限度的政治参与来监督政治权力,以免其走向专断、独裁。没有秩序的自由乃是混乱,而没有自由的秩序则是蕴含革命风险的假稳定,进步党知识分子所追求的正是自由与秩序、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在民初的政治环境下,进步党知识分子一再强调裁抑“莠民社会之乱暴势力”,同时也要矫正“官僚社会之腐败势力”③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89-2590页。。前者主要针对初登权力舞台、往往以人民代表自居的革命派而言,反对他们在政治上提出过分的权力要求;后者则主要针对以袁世凯为首的官僚势力,反对他们垄断政治权力。这种双重的针对性恰好体现了进步党知识分子在民初政治论争中的中间派定位。

不过就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对于进步党知识分子来说,同时应对“暴烈派”与“腐败派”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轻重缓急的问题。梁启超即曾表示现阶段当以“暴烈派”为“第一敌”而“先注全力与抗”,对于“腐败派”则不得不“暂时稍为假借”。④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90页。对于这两者,进步党知识分子实际上采取了一种“非等距”的立场。针对袁世凯官僚派,他们采用了一种“有限制联合”的策略;而对于革命派—国民党势力,他们则将其视为首要的论争对象。这与进步党在民初政治实践中的党义立场是完全一致的。

进步党知识分子与革命派—国民党势力的论争,主要体现在对“国权”与“民权”侧重不同的强调上。伴随着辛亥革命后民权主义话语的强势,“滔滔者以为共和国以民为本位,非扩张民权不可”① 张东荪:《余之民权观》,《庸言》,第1 卷第12 号(1913年),第1页。。以部分国民党人士为代表的激进民权派推崇“主权在民”,强调其为“共和国体最要之原理”②张仁善编:《王宠惠法学文集》,第26页。。进步党知识分子对此则针锋相对,鼓吹国权主义、宣扬“主权在国”。他们强调:“革命之后,不徒在伸民权也,尤宜急谋振国权。”③ 吴贯因:《政府与国会之权限》,《庸言》,第1 卷第2 号(1912年),第3页。今日之中国尤当“稍畸重国权主义以济民权主义之穷”④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64页。。为突显国家地位,他们宣扬“主权在国”而否定“主权在民”。梁启超即明确指出,“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而“主权在民说,与国家性质不相容”。⑤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615页。吴贯因也认为,主权在民说“大反乎学理”,“惟主权在国家之说颠扑不磨”。⑥ 吴贯因:《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庸言》,第1 卷第16 号(1913年),第4页。在他看来,人民与土地、主权并为国家三要素之一,自不能与国家等同视之,而“国家于人民之上别有其本体”。他所担心的正是国人以主权者(或其代表)自居而无视国家整体利益,以至于“国家将变为人民之附属物,于是人民可以牺牲国家而国家不能牺牲人民”。⑦ 吴贯因:《宪法问题之商榷》,《庸言》,第1 卷第7 号(1913年),第4-6页。

对于在民初政治论争中始终秉持“稳健主义”政治立场的进步党知识分子而言,坚持“主权在国”论是一种很自然的选择⑧关于清末民初“主权在国论”的考察,参见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2-109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该理论本就是作为激进人民主权理论的一种应对而出现的,是“一种与调和和妥协的政治状况相适应的主权学说”⑨小查尔斯·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70页。。正是借助这一具有强烈“妥协”气息的理论,进步党知识分子一方面可以很自然地否弃君主主权论而坦然接受新生的共和体制。更重要的是通过否定人民主权理论,他们进一步否定了任何人以人民之代表自居的可能,也就为防止激进民权派在政治上提出过分的权力要求打下了一剂预防针。在进步党知识分子看来,这种过分要求很容易激起既有政治势力之强烈反弹,造成新旧势力之间难以调和的不妥协对抗,不利于民初政治转型的成功。可以说“主权在国”论典型地彰显了进步党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的稳健立场。当然,这也并不代表他们完全站在袁世凯一边。毕竟“主权在国”论尚有反对君主主权的内涵,在共和政治下它也就顺势转化为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权。对于袁氏后来之走向个人独裁甚至复辟称帝。他们自然是不能认同的,他们寻求的始终是新旧势力之间的妥协与平衡。

二、“有限度之内阁制”

进步党知识分子平衡新旧势力的“稳健主义”政治理念,充分体现在他们对于民初政治体制的规划之中。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中央政府采取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是各方争论的一大焦点。《临时约法》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实行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企图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招致后者不满,一时间争论不断。① 参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6 次会议”会议记录,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第1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1913年,第35-37页。

进步党知识分子也是普遍支持内阁制而反对总统制。他们反对后者的原因,除了总统制下行政与立法部门分立、易造成沟通不畅外,最关键的理由即出于对总统专制的担忧。梁启超曾批评总统制为“诸种共和政体中之最拙劣者”②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438页。。认为此种制度下当人民对政府有所不满时,国会并不能借势对政府投不信任票,后者实际上是一种“无责任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如果为实现强有力政府而赋予总统以大权更是十分危险,“必返于专制”。③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439页。进步党知识分子尤其考虑到中国帝制传统特别浓厚这样一个政治文化上的包袱,指出,“本为帝政之国,革命后不可不励行内阁制”① 张东荪:《内阁制之精神》,《庸言》,第1 卷第19 号(1913年),第9页。。他们承认今日行内阁制或至于政府不稳、更替频繁;但强调行总统制必造成总统大权独揽、革命频发。政府不稳不过为“弱国”,革命频发则为“不国”,而他们坚定地指出,“宁为弱国而不可为不国”② 张东荪:《内阁论》(续),《正谊》,第1 卷第2 号(1914年),第14页。。可见其对总统制疑虑之深。

相对比之下,内阁制下由于不信任投票权的存在,理论上议会可以随时迫使它不满意的政府辞职,从而能够有效防止行政部门走向专制。就对社会舆论与民意的灵敏度而言,内阁制的确要优于总统制而不愧为“窥测民意而自为调节之利器”③鲍明钤:《中国民治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89页。,这是进步党知识分子选择它的重要原因。而回到民初的政治实践,占据总统职位的是袁世凯。在现实的政治运作过程中,《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也根本无法落实,“一切行政事件统由总统府指挥而定,为总理者不过率领一班国务员承旨画诺而已”④ 佚名:《行政首长之名实》,《宪法新闻》(第10 期),1913年,“舆论择要”,第2页。,总统制早成事实。在这样的背景下,进步党知识分子对总统制的反对无疑正体现了他们对袁世凯的疑虑。

在民初宪争中涉及国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争论主要集中在同意权、解散权、弹劾权以及不信任投票权等方面,而尤以前两者为核心。同意权问题涉及总统任命国务员是否需要国会同意,解散权问题则涉及总统是否有权力解散国会。就同意权而言,激进民权派为促进政党内阁之实现而对其尤其看重,强调“有同意权正所以保持真正内阁制之稳固而与责任内阁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之原则方不至违背”④ 参见国民党籍议员刘恩裕在国会制宪委员会第9 次会议上的发言,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第1 册),第6页。。而进步党知识分子则普遍反对同意权。在他们看来,国会的此种权力在政治上“有百害而无一利”。⑤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78页。在民初的政治形势下,它不仅不能促成政党内阁之实现,反而会“使国会与总统永永相轧轹”⑥张东荪:《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略评》,第10页。。他们尤其指出这种同意权实际上是“极端之国会政治”的表现,根本不适用初入共和、国民程度有限的吾国。⑦吴贯因:《政府与国会之权限》,第8-9页。在他们看来,议会对于政府本已有质问、弹劾、不信任投票等诸多权力,而再强求此种同意权则必至于国务员“非先博议员之欢心不能进身其位”,如此一来“行政部处立法部之从属关系”也就势所必然。① 蓝公武:《大总统之地位与权限》(下篇),《庸言》,第1 卷第4 号(1913年),第4页。尤其当议会中小党林立、无稳定多数党的情况下,这种同意权往往会成为小党要挟总统的利器。②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77页。总而言之,在进步党知识分子看来,国会的同意权势必打破其与政府之间应有的权力平衡,使后者处于一种屈从地位。有鉴于此,我们看到“吴氏宪草”中并没有规定同意权,而“梁氏宪草”虽保留了同意权,但却将之授予了包含行政部门势力的国家顾问院,并未让国会独占此权,态度相对温和。

[27]戴维·米切尔森:《叙述中的空间结构类型》,约瑟夫·弗兰克等:《现代小说中的空间形式》,秦林芳编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9页。

显然在近代中国,新式教育虽在以通商口岸为主体的少数城市有较明显的推进,但在广袤的农村仍很隔膜,城乡间近代文化教育的联系微弱,甚至呈现出明显的断层,远不足以能触动乡村经济凋敝、文化闭塞、教育落后的普遍状况。政府却依旧冷漠和无所作为,穆藕初曾尖锐地指出:“农村经济之破碎零落,已至不堪收拾之程度,此其故何在,盖徒托空言,而不务实际是也。”[32]

其实在前文所述“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争论的背后即隐藏着对于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部分国民党人将主权在民直接转换成主权在国会,“以国会为代表国民之机关,常力谋扩张国会之权限”②吴贯因:《政府与国会之权限》,第1页。。在他们看来,“行政权应受立法权之指挥”实为共和之本义。③张仁善编:《王宠惠法学文集》,第19、21页。对于这种抬高国会地位的做法,进步党知识分子表示了明确反对。在他们看来,主权在国而不在于人民,人民选举只是产生国会的必要手续而已,后者并不因此而得具“主权者之影”的身份,也就没有资格凌驾于行政部门之上。④ 参见张东荪:《国会选举法商榷》,《庸言》,第1 卷第14 号(1913年),第3-5页。关于议会与选民关系向来有多种理解,主要有代表说、委托说及国家机关说,进步党知识分子侧重“国家机关说”。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21-226页。进步党知识分子指出,政府与国会在宪法上实立于同等之地位,“其尊相并,初不缘其所自出而判贵贱”⑤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78页。“国会议员固属人民之代表,政府官吏亦属人民之公仆”,两者“同倚人民为后援”,实无必要厚此薄彼,“不能谓其孰与人民近而孰与人民疏”。①吴贯因:《政府与国会之权限》,第2页。有鉴于此,他们反对国会对政府拥有“冲突制胜之权”② 张东荪:《国会性质之疑问》,《庸言》,第1 卷第6 号(1913年),第11页。,转而强调平衡两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吴贯因即曾明确指出:“欲求一国政治之善良,宜使行政立法两机关,其权力分配平均而又能相互调和。”③吴贯因:《政府与国会之权限》,第9页。梁启超更将这种平衡视为吾国宪法所应有的三大基本精神之一。④参见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64-2568页。

当然,进步党知识分子缓行政党内阁最重要的考量还在于袁世凯。他们很清楚企图以政党内阁来架空权力欲极强的袁世凯在民初的政治环境下是非常不现实的,反而很可能激起他的反弹,造成新旧势力之间不可调和的对抗。黄远庸即批评这种企图架空袁世凯的想法,“不特削足适履,事势上所不能行”。他认为,政党内阁“在今日尚系抟沙做饭,决无成理”。对于国民党一再坚持政党内阁,他讥为“书呆子派”主张,认为是“急功近利而忘远略”的表现。③ 林志钧编:《远生遗著》,文海出版社,1968年,第1 卷,第37页;第3 卷,第142、147页;第1 卷,第97页。与之形成对照,进步党知识分子主张给袁世凯保留一定的权力空间。吴贯因即强调自己所主张的内阁制是一种“有限度之内阁制”,“非谓政权全在于内阁而总统之地位则使之但拥空名、毫无可活动之余地”。④ 吴贯因:《宪法问题之商榷》(续),《庸言》,第1 卷第11 号(1913年),第3页。他强调内阁虽为行政部之主体,但其行事“必参酌元首之意思”,“必得总统之同意始能实施”。⑤ 吴贯因:《共和国体与责任内阁》,《庸言》,第1 卷第20 号(1913年),第4、6页。这是一种以内阁为主、平衡内阁与总统的行政体制安排,其中对袁世凯权力的处理还是比较灵活的。

三、调和行政部与立法部之间的关系

解决办法:(1)使用带指示灯的电源插座,每次使用显微镜之前仔细检查是否接通电源。(2)将电源开关置于闭合状态,指示为“开”字或“ON”字。(3)检查调节电流强度(volume)的旋钮是不是处于最小处(minimum),一般此调节钮都是处于最高档,光源发出白色光。(4)底座光源的灯泡使用寿命较短,工作时间久了会自然损坏,应注意更换灯泡。养成随手关闭光源的习惯,使用前打开,不需预热,间隔5分钟以上不用就要关闭电源。(5)如果使用带延长线电源的插板,宜选用优质品牌,最好带通电开关和指示灯。(6)保险丝烧断,更换保险丝。

进步党知识分子对“有限度之内阁制”的主张,一方面彰显了他们对于节制行政权力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他们在政治实践中的灵活性。在民初特殊的政治形势下,他们认为,以完全的政党内阁来架空袁世凯是很不现实的,有必要给他保留一定的权力空间。当然,他们之认可总统在行政事务中发挥作用,前提是坚持内阁为“行政部之中心”⑥张东荪:《内阁论》(续),第3页。,“行政实权在内阁”而总统“不得暗握实权以内阁为傀儡”。① 张东荪:《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略评》,《庸言》,第1 卷第20 号(1913年),第8页。而这显然又和袁世凯大权独揽的野心有着不小落差。可以说进步党知识分子对“有限度之内阁制”的主张,再次突显了他们在民初立居官僚派与革命派之间的自我定位。

进步党知识分子上述平衡国会与政府的主张充分体现在有关宪法问题的争论之中。在民初,制定宪法、从根本上厘定国家体制,乃是政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成为政治纷争的核心环节。不同势力基于自身利益与政治理念,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进步党知识分子也不例外,他们积极参与到宪法论争中来,尤其梁启超、吴贯因两人还各自拟定了一份宪法草案。⑤ 以下分别简称“梁氏宪草”“吴氏宪草”,具体文本分别参见《庸言》第1 卷第18 号(1913年)、第1 卷第16 号(1913年)。前者另见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615-2626页。进步党知识分子基于调和新旧势力的考量、本着平衡国会与政府的宗旨,一方面反对激进民权派之过分扩充国会权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同袁世凯之极端扩张行政权力、肆意打压国会。在此我们不妨将进步党知识分子的相关主张(以“梁氏宪草”“吴氏宪草”为代表)与“天坛宪草”“袁记约法”⑥ “天坛宪草”即《天坛宪法草案》,它是由首届国会选举产生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后因袁世凯解散国会而未能由国会审议通过,故一直以“草案”形式存在。由于政治态度相对激进的国民党在议会与宪法起草委员会中都占据优势,所以“天坛宪草”在政治倾向上与其有着较大共鸣。有学者认为,它规定的实际上是一种“超议会内阁制”。参见严泉:《〈天坛宪法草案〉与民初宪政选择的失败》,《开放时代》,2003年第5 期,第43-52页。至于“袁记约法”则是袁世凯出于大权独揽的目的,在解散国会后召开所谓“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而成,于1914年5月1日正式公布。这两部宪法文件其具体文本可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2-449、471-479页。这两部倾向性较强的宪法性文件进行对比(见表1),以突显前者温和、稳健的底色。

男人说:“听说那人好像还是李小树的朋友,是一个美术界崛起的新秀,我在杂志上看到过他的作品,不过没见过本人。”

表1 “梁氏宪草”“吴氏宪草”与“天坛宪草”“袁记约法”之比较

补充 “天坛宪草” “梁启超宪草” “吴贯因宪草” “袁记约法”宪法修改与解释修宪提案权仅属国会,国会两院组成宪法会议议决修宪案。后者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修宪提案权为国会、总统共同拥有,国会两院组成国民特会议决修宪案。宪法解释权属国家顾问院修宪提案权为国会、总统共同拥有,修宪案由两院议决后再由新召集的国会最后议定。宪法解释权属国务裁判所修宪提案权为立法院、总统共同拥有,修宪案由立法院议决后再召集约法会议最后议定。宪法解释权属参政院总统搁置否决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要求复议;但当国会两院各以出席者2/3 以上多数坚持前议时,总统必须公布法案同左列 同左列 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要求复议;即使立法院以出席者2/3 以上多数坚持前议,如总统认为法案“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经参政院同意可不公布总统人事任免权总统任命总理须经众议院同意总统任命总理须经国家顾问院同意总统自由任命国务员同左列总统解散议会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可解散众议院,同一会期不得解散两次总统经国家顾问院同意可解散议会一院或两院总统可解散两院或其中一院总统经参政院同意可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可弹劾总统,由大理院审理;立法院不可弹劾国务卿及各部总长特别机构国会之弹劾权众议院可弹劾总统、国务员;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国会两院组成国民特会弹劾总统、国务员;弹劾案由国务裁判院审理弹劾总统须国会两院分别通过,弹劾国务员单独由众议院行之;弹劾案由国务裁判所审理国会委员会:国会两院选举产生,在国会闭会期间代表后者监督政府,总统任命总理、发布紧急命令等须其同意国家顾问院:议会与总统共同任命人员组成,总统任命总理、解散议会、发布紧急命令、提议修宪等须其同意国务裁判所:由最高法院及平政院选出9 名法官组成。审理弹劾案、有权解释宪法参政院:成员完全由总统任命,总统解散立法院、发布紧急命令等须其同意;在立法院成立以前,代行其职权

关于宪法的修改与解释。“天坛宪草”规定议会独占宪法修正案提议权并拥有宪法解释权,具有强烈的排外性,尤其后者使议会在理论上能“随时任意扩充其职权之范围,而减削行政、司法他部之势力”①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年,第63页。。相比之下,“梁氏宪草”与“吴氏宪草”中总统与国会都有权提议修正宪法的规定则要公允得多。而后者更规定由新召集的国会最后议定修正案,对现国会的权力是一个限制。至于宪法解释权,梁启超将之给予国家顾问院,而它融合立法与行政两部门的势力,使后者也具有一定发言权。吴贯因则将此权交给相对独立的法官所组成的国务裁判所,也是比较公允的。实际上同样出于平衡国会与政府的考虑,进步党知识分子基本上也都反对《临时约法》中由国会单独制宪的规定,认为国会“必务扩张其权力,使政府事事听其指挥、毫无自由活动之余地”② 吴贯因:《中国共和政治之前途》(续),《庸言》,第1 卷第23 号(1913年),第6-7页。。有鉴于此,诸如梁启超就主张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而它则是一个囊括了各方势力、包容性很强的机构。③参见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481-2483页。

上述进步党知识分子之主张“有限度之内阁制”,主要还是他们对总统与内阁关系的理想规划。对这种关系的处理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尤其在民初袁世凯掌控行政实权已成事实,而国会则由政党人士控制,其中原革命派改组而来的国民党成为第一大党。后者政治态度相对激进,对袁世凯高度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部与立法部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调和新旧势力的关键。

不过另一方面,他们的这种疑虑却没有走向极端化。他们并不曾幻想建立完全的政党内阁制,将袁世凯置于虚位元首的地位。而当时不少国民党人士恰持有此种主张,如宋教仁即强调,“欲取内阁制,则舍建立政党内阁无他途”,“欲完善政府,须有政党内阁”。⑤陈旭麓主编:《宋教仁集》,中华书局,2011年,第460、446页。戴季陶也宣称:“欲救中国危亡,定政府之内讧,以唯一之政策,收健全之效果者,舍完全之政党内阁而外无政策。”⑥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36页。在这个问题上,进步党知识分子的态度则较为复杂。他们虽然指出将来之政治“自当以行完全政党内阁为究竟”⑦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01、2503页。,但同时强调政党内阁能否实行关键在是否有健全之政党,“恒观政党之状态以为衡”①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619页。。而考察民初政党发展之实际,进步党知识分子并不乐观②参见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635-2641页。,因而他们普遍主张缓行政党内阁制。

考虑到比较对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大陆教材选用的是2013年教育部审定的凤凰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数学教材(简称“苏教版”),台湾教材选用的是康轩文教事业出版的小学数学教材(简称“康轩版”).选用这两个版本的原因在于二者的使用情况.其中,康轩版教材在台湾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很多小学选定为教科书;苏教版也同样如此,在大陆有较为广泛的使用范围和近二百万的学生使用量.基于此,研究的问题和比较框架如下.

关于国会的弹劾权,一方面,“天坛宪草”规定弹劾案由众议院提出而由参议院审理,但当两院被同一政党控制时,这种安排很可能造成审判不公;另一方面,“袁记约法”却走向另一极端,不仅取消了立法院弹劾国务卿与各部总长的权力,而且把弹劾大总统的要求也规定得非常高,实际上需要至少3/5 议员同意方能通过,几乎使弹劾权形同虚设,极端弱化了国会的行政监督权。对于上述两种做法,进步党知识分子都不能认同。以“梁氏宪草”与“吴氏宪草”为例,它们都是将国会的弹劾案交由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国务裁判院、国务裁判所)来审理,两者都由最高法院与平政院(即行政法院)选出9 名法官组成。立法部、行政部分为原告、被告,而司法部门为审理机构,这种安排是比较合理的。另外有别于“袁记约法”,它们不仅按常规保留了国会对于国务员的弹劾权;对于总统的弹劾标准,也没有规定得那样高,而只须议会两院以总员2/3 以上出席、出席者2/3 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弹劾案。较低的弹劾标准无疑增强了行使弹劾权的可能性,保证其不至于形同虚设。

至于解散权,它本是内阁制下政府用来制衡议会不信任投票权的一个关键工具。但在民初,激进民权派人士却反对政府拥有此权。他们认为,解散权是“摧挫立法之道”,本即“抑制民权之权”。③ 《国民党宪法讨论会对于其宪法主张全案以外之决定》,《宪法新闻》(第15 期),1913年,“政海宪潮”,第7页。甚至指出:“解散权与代议制度根本上不相容,必欲有解散权即不啻将代议制度根本推翻。”④ 国民党籍议员刘恩裕在国会制宪委员会第9 次会议上的发言,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第1 册),第31页。进步党知识分子在这一问题上再次持有异议,他们普遍支持解散权。他们认为,解散权与议会的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相对待,“行政既必受弹劾与不信任,则立法即当然有解散,非此则不能相剂于平”⑤ 张东荪:《宪法草案修正案商榷书》(三续),《申报》,1916年9月3日,第17 版。。他们指出,解散权“非欲抑压国会”,而只是当政府与议会意见冲突时通过重新选举、再次问信于民的一种手段而已;否则议会没有反向制衡政府的手段必将屈服于后者而“失独立机关之性质”。⑥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578-2579页。而对于“天坛宪草”中规定解散众议院需要参议院同意,进步党知识分子也难以认同。尤其当国会两院被同一政党所控制时,解散权必将形同虚设。⑦ 吴贯因:《宪法问题之商榷》(续),《庸言》,第1 卷第13 号(1913年),第7页。进步党知识分子对于解散权的主张,其宗旨还是在于平衡议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如果说在同意权、解散权问题上,进步党知识分子的立场主要是反对过分扩张国会权力;那么在弹劾权问题上,我们还可以看出其防止行政专权的一面,这本是他们平衡国会与政府之一贯宗旨的题中之义。而正是这一面向突显了他们与袁世凯之间的矛盾,其实这种矛盾还有许多体现。比较“梁氏宪草”“吴氏宪草”与“袁记约法”,比如在搁置否决权方面,后者很特别地规定:即使对于立法院以2/3 以上多数坚持的法案,大总统如认为有必要经过参政院同意,也可以不公布。而有鉴于参政院成员完全由大总统任命,听命于后者,所以实际上大总统对国会的立法几乎拥有了绝对的否决权。相比较之下,“梁氏宪草”与“吴氏宪草”都规定总统必须公布国会以2/3 以上多数坚持的议案。这是相对常规的设计,保障了国会基本的立法权。再就解散权而论,“袁记约法”因实行总统制而取消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权尚可理解,但却同时规定了内阁制下方有的、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予取予夺之间其行政专权的宗旨尽显无疑。对于这一点进步党知识分子也不能认同,在他们看来,不信任投票权与解散权相对待,乃“各国之通例”而不可少。① 张东荪:《行政权消灭与行政权转移》,《庸言》,第1 卷第21 号(1913年),第2页。有鉴于此,“梁氏宪草”与“吴氏宪草”也都同时规定了解散权与不信任投票权,再次体现了他们平衡国会与政府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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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W为生产线平衡率,ti为第i工序循环时间,si为第i工位定员数,t0为流水线线节拍TT,a为流水线定员数。经计算得出,生产线平衡率W=52%,说明该生产线平衡率需要进行极大地改善。

关于这一宗旨,我们通过比较“梁氏宪草”“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中各自设立的特别机构(即“国家顾问院”“国会委员会”和“参政院”)可以看得更为清楚。“国会委员会”设立于议会闭会期间,代表后者监督政府,而其成员又由议会选举产生,可见完全是国会的附属机构。于此不难看出其中扩张议会权力的主旨,彰显了对行政部门的过分猜疑,因而“弊端颇多”①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147页。。而“袁记约法”中的参政院则完全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制定宪法、解释宪法到行使同意权,甚至代行立法权,其职权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就是这样一个拥有巨大权力的机构,其成员居然完全由袁世凯任命产生,其行政专权的目的昭然若揭。相比于上述两个机构,“梁氏宪草”对国家顾问院的设计则更为合理。它虽然也具有很大职权,但是有别于上述两大机关之由立法或行政某一部门单独组织,其人员由国会两院和大总统共同任命,其目的还是要“谋立法部与行政部之圆融”②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2623页。。

总结前文进步党知识分子对于民初共和体制的规划,可见其平衡新旧势力的良苦用心。在民初袁世凯掌握行政实权、政党人士主导国会的形势下,他们强调平衡政府与国会,因而倾向于建立一种“非典型”意义上的“内阁制”,即所谓“有限度之内阁制”。在这种体制下,总统尚保有相当实权,尤其在任用总理方面;但由于议会不信任投票权的存在,内阁一定程度上又向议会负责,总统在任用总理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后者的意见。这种政治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呈现出诸如后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半总统制”下不同政治势力“共治”的局面。③在“半总统制”下,当总统职位与议会分别为不同政党(或政党联盟)控制时,总统根据实际就有必要任命不同党派人士担任总理,两者分享行政权力。有关法国“半总统制”情况,参见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22-554页。在进步党知识分子看来,就民初的政治形势而言,无论袁世凯的个人专权、抑或激进民权派的国会独大主张,都是不合理的。他们始终认为,在坚持共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有必要给袁世凯保留一定的权力空间。他们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新旧势力彼此之间的相互磨合,新生的共和体制或正可以因此而逐渐走上正轨。这也正是他们所秉持“稳健主义”政治理念应有的题中之义。

四、结 语

民初共和制度的建立是近代中国民主转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这一转型的成功与否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它固然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各种客观因素密切相关,但更与转型过程中各方参与者主观上的策略选择、彼此互动直接相关。民主转型的成功离不开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妥协与调和,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强调的那样,“民主国家是通过谈判、妥协和协议而产生的”,“在政治精英中进行谈判和妥协是民主化进程的核心”。① 亨廷顿:《第三波:20 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202、203页。

在民初,正是以中间派自居的进步党知识分子基于自身一贯的“稳健主义”政治理念,强调在尊重既定政治秩序的基础上引导固有势力,循序渐进以求政治革新。为此他们主张平衡新旧势力,其对于民初政治体制的规划无不着眼于此。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新旧势力之间的相互妥协、实现权力分享,才能使共和制度真正落实、走向正轨。但是现实并不遂人愿。在民初政治转型过程中,以部分国民党人士为代表的激进民权派与袁世凯偏偏是各走极端。前者强硬坚持政党内阁主张,大力扩张国会权力以图架空袁世凯;后者则无视国会存亡,极端扩充行政部门权力,甚至不惜帝制自为。在这种浓厚的对抗氛围中,民初共和试验的失败也就是必然的结果。一向以社会精英自居的进步党知识分子最终也没有真正发挥塑造舆情、引领社会的中坚作用从而使国家顺利完成民主转型。当然,从根本上这并非进步党知识分子之咎。而他们强调妥协调和、相忍为国的“稳健主义”政治理念对于我们反思民初政治转型的失败无疑仍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陈浩,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启动计划(项目编号:2016CX04019) 的阶段成果。

(责任编辑 刘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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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民初进步党知识分子的“稳健主义”政治思想——以《庸言》杂志为核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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