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行政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公信力,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原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行政赔偿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英锋[1](2019)在《违反行政协议须充分赔偿,这个应该有》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12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月10日中国新闻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11)

罗智敏[2](2019)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张梦梦[3](2019)在《自然资源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A2014年6月28日,安阳后沟铁矿向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生产规模变更由原3万吨/年变为5万吨/年,同年10月8日省厅作出《采矿权受理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省厅向该铁矿发出《催办通知》,要求其办理相关事项。同年10月13日,省厅作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2017年1月6日省厅再次做出《催办通知》,同年1月16日作出《补充材料通知书》。2017年2月9日省厅作出《行(本文来源于《资源导刊》期刊2019年12期)

陈默[4](2019)在《最高法二巡调解一起重大行政赔偿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议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金额逾千万元的行政赔偿案件。经合议庭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这起行政赔偿案件源于当地国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22)

李维,王丽坤[5](2019)在《以公开促公正 以听证促和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西宁11月15日电(记者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今天,青海省检察院首次组织召开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就马某、某冷冻加工厂与当地政府行政赔偿诉讼申请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相对人马某、某冷冻加工厂仍不服生效裁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6)

李星星,杨贤娟[6](2019)在《行政赔偿原告主体资格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陈某某申请对被告吴某某等的设备厂进行查封,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民事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院遂对设备厂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陈某某自愿以评估价接受该设备厂。因该设备厂存在抵押,为顺利办理过(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11-05)

陈奕婷[7](2019)在《行政不作为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以及督促行政主体积极履职的要求,应该将行政不作为直接归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在立法方面,通过明确赔偿义务主体、理清责任承担、清晰赔偿标准及程序等来使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得以优化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唐绍均,杜霞,蒋云飞[8](2019)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后,省级、地市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代表国家与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之外通过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对于协议的性质,学界存在行政协议说、民事协议说两种观点。将磋商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或民事协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均各有利弊,但就磋商主体的地位、救济方式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而言,将该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更具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9年09期)

王姝文[9](2019)在《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此行政赔偿成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了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现代行政赔偿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相应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取得了值得称赞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不能满足人民需求的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这篇文章从行政赔偿的概念、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进行了反思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宋怡然,周孜予[10](2019)在《论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足以解决出现的所有司法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在规定上也存在着一定弊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具体的赔偿范围也难以确定,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针对这些尚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比国外的赔偿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立法现状,提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民法进行,扩大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法中部分规定以及修改赔偿数额上下线的四个方面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8期)

行政赔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李英锋.违反行政协议须充分赔偿,这个应该有[N].检察日报.2019

[2].罗智敏.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J].中国法学.2019

[3].张梦梦.自然资源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J].资源导刊.2019

[4].陈默.最高法二巡调解一起重大行政赔偿案[N].人民法院报.2019

[5].李维,王丽坤.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促和解[N].检察日报.2019

[6].李星星,杨贤娟.行政赔偿原告主体资格的判定[N].江苏法制报.2019

[7].陈奕婷.行政不作为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8].唐绍均,杜霞,蒋云飞.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性质[J].理论导刊.2019

[9].王姝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9

[10].宋怡然,周孜予.论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J].经济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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