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分析

摘要:交通事故不仅对道路的秩序产生影响,还导致人员身亡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关尸体检验人员必须提高对自身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对尸表进行全面的分析,依法对肇事者进行法律制裁。

关键词: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人员尸体检验

根据我国公安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1],交通逃逸案件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逃避相关法律的追究,将驾驶车辆遗弃并快速离开事故发生地的行为。由于交通事故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影响到道路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因此交通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逃逸案件性质确认。有关人员指出,在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身亡事件,并不都属于交通事故,不排除某些人利用交通工具来进行杀人,自杀,然后将人员尸体放在道路上从而伪装成交通案件发生现场。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因需要法医进行科学的检测,从而来确定死亡真正原因,最终判定逃逸案件的性质。道路上的尸体,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因为其尸体在道路上就认定是交通事故,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是否有将他人故意杀害,然后将其尸体运送至道路上,并伪装为交通案件现发生的情形。

由于死亡人员不具备交通案件的损伤特征,容易在这几个方面漏出破绽,即损伤类型,损伤形态,尸斑等[2],从尸体现象看来,尸斑,尸僵形成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不吻合,因为是在人员死亡后伪装成交通事故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尸体姿势很奇特,不自然,比如腿部弯曲不自然,工作人员经过再次对此尸体进行检查,并发现尸体还存在其它致死原因,例如窒息,电击,中毒等。主要将这几方面作为突破口,如损伤大小,分布部位,尸斑,尸僵,损伤类型,伤口形态等,通过进行全面的研究,并根据对事故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科学的确定交通案件。

二、死亡原因确定以及检验分析。当案件的性质被确定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之后,还不能确定此类案件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并致死的,不排除酒精中毒,自身重大疾病的可能性。严谨的工作态度来对尸体进行全面检查,在必要时候还应该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和尸体病理检验,从而正确的查明了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死亡原因,这样做也是为交通肇事案件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证据支撑。

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损伤大都具有机械性的损伤特点,这些损伤还具有复杂性和多发性的特征,存在损伤类型多样,损伤程度重,损伤部位多,死亡率高等现象,而且死亡情况通常在受伤后最近一段时间发生。我国某地区的研究人员从相关资料中了解到,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案件中,案发当时出现死亡的几率占百分之八十,受伤后十天内死亡的几率占百分之九十二。由于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人员损伤多为严重性和多发性,通过对尸体进行全系统尸表检查,并结合当时急救中心提供的抢救记录,可以确定交通事故中人员死亡原因,但是在个别案件中的检查中,还存在死亡原因不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由于某些人员存在生前伤和死后伤并存的情况,因此无法根据伤病情况来判定案件的性质,需要再作进一步的尸体调查、解剖,最终确定人员死亡原因。

1.量刑事实调查分析

有关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九十八条规定以及2011年11月人民法院提出的《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处理问题若干问题的分析》中相关规定,如交通事故肇事者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的,给予三年以上,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行为因为逃逸人员而导致人员死亡的,给予六年以上的无期徒刑。因为逃逸人员而导致人员死亡指的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跑,导致被害人员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从科学角度来说,因为逃逸导致的被害人员死亡的情况属于交通事故罪犯的加重情节,因此逃逸人员必须承担比一般犯罪更严酷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了减轻罪过,应该自觉悔过并接受刑事制裁。所以在交通逃逸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查清被害人是否是因为逃逸人员而造成的死亡,以便于对逃逸人员进行量刑制裁。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接受救助,则不会造成死亡,但是由于行为人不但不给予抢救还逃之夭夭,导致了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抢救造成死亡,工作人根据因果关系序列性,也就是因在前,果在后,逃逸行为在前,死亡在后,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离开的,在这种情况下,逃逸行为和死亡事件不存在因果的关系,因为在事故发生现场,被害人已经面临濒临死亡的形势或者当场死亡,即使抢救,也不能确保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逃逸人员的不救助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不存在因果的关系,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刑法有关内容的相关规定,给予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适当的处罚,即在三年以上。

三、结束语。有关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肇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人员伤亡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的判定,从而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体现出尸体检验工作的严谨性。

参考文献

[1]刘海耀,禤辉洪.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尸体检验[J].海峡科学,2016(10):45-46.

[2]成爽,潘静.法医现场勘查结合尸体检验确定案件性质1例[J].法制博览,2016(35):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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