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否认论文_敖海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格否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人,公司,制度,人格,股东,出资人,一人。

法人格否认论文文献综述

敖海静[1](2019)在《滥用公司分立制度下法人格否认法理之适用——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法人格否认法理是通过实务中的适用而逐步成为公司制度中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机制的。这一法理主要适用于法人格形骸化和滥用两种场合,尤以后者为多,在适用上强调同时具备支配和不法目的两方面要件。自2010年首次适用于涉及滥用公司分立制度的案例中以来,在弥补诈害行为撤销权等制度的不足,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学者结合实务探讨了该法理在这一特定领域适用要件的构成,认为应对之予以弹性的适用,并出现突破判决效力相对性的趋势。新增订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实际上部分发挥了对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替代功能,但两者在实务中的关系仍有待未来的进一步观察。在强化对公司分立情形下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方面,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赵丽新[2](2019)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扩张适用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这是符合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及立法目的的。但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还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的争议、法人格否认制度各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争议,本文认为目前通过指导案例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扩张适用的做法,只是从法律上寻找到了正当性,没有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适应性问题,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或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各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主体要件,应当明确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股东和关联公司,即便是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中,在否认关联公司法人格的同时,也应当要求关联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当对关联公司的范围进行明确;对于行为要件,要明确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构成人格混同,并且应当重点对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进行认定;对于结果要件,首先应当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明确,可以参照《破产法》,将“不能清偿到期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其次应当重视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与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考察。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对行为要件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并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重点考虑不同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举证能力,自愿债权人相对于非自愿债权人,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怡,吕俊山[3](2019)在《税法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法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因反避税而逐渐形成,而非移植公司法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法中因为"拟制"情形而具备税收优惠功能,其制度的形成因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其权利主体具有公法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可以通过立法途径"批量"否认法人格。但是,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权力扩张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严重弱化,从而动摇了税务复议前置程序的合理逻辑。(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宋良刚,李贤森[4](2016)在《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特别是重大环境侵权事件的处理,在综合运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扭转不断恶化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一个需要转换角度重新思考的法律问题。就目前而言,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处理已不能满足当前对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需要,特别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往较少涉及。本文从环境侵权事件中公司环境责任的分析入手,探讨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直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侵权行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具体适用问题,为环境污染依法综合治理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25期)

孙情情[5](2016)在《法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裁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交易公平。其指向是公司背后的股东方,是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随着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取消,一人公司的数量增加,法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的完善能够有效解决因滥用行为而导致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高梦杰[6](2016)在《我国应确立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我国是否具有制度价值,司法实践是否需引入与建立法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该如何建立与设计该制度。笔者认为基本取决于四个基点,分列为本文的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状况。经分析,首先,明确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未确立;其次,司法实践已出现相关问题与案例;最后,进一步来明确我国需要引入与建立该制度来解决司法实践所出现的问题。第二章为反向法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一方面,阐述该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另一方面,阐述不能为我国现有其他法律制度所替代的理由。最终,进一步论述其能解决之问题的涵盖范围。第叁章为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通过陈述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理由,进一步明确在我国司法环境的土壤上培育该制度是有可能的。第四章为我国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阐述如何引入和建立该制度,如何设计该制度以融合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落实到具体点上,对现行法律进行微调与修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逐一、着重地论述。(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罗希[7](2015)在《实际出资人在法人格否认中的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叁》提出了“实际出资人”的概念,尤其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法享有投资权益等本属于股东的权益,以及当此种权益受到侵害时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可以说,我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认定了“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并且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了保护。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实际出资人控制公司对外进行交易,但又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司拖欠大量债务后,让公司实际停产,卷款另谋出路或者对外侵权等问题,而名义股东往往一问叁不知,且没有偿债能力。笔者认为,享有股东权益的实际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通过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出资人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因此,笔者从这一角度展开研究和探讨。本文结合笔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力求结合现有司法实践,深入探讨在法人格否认中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享有股东权益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首先讨论实际出资行为的性质就是股权投资行为,进而论述实际出资后实际出资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现行法律下存在缺乏公司法律依据、合同相对性制约等问题,导致实际出资人可以逍遥于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现行法律规制实际出资人存在不足;第二部分探讨实际出资人是否是法人格否认语境下的股东这一问题,首先分析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法人格的例外否定,制裁滥用法人独立人格非法牟利的行为,进而发现实际出资人可以成为法人格否认制度适格的责任主体;第叁部分论述如何对实际出资人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并最终通过对引言案例的假想处理,讨论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的目的旨在弥补《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关于实际出资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法律责任这一空白。通过对实际出资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规制,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达到矫正和平衡公司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不公平权益关系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15)

肖迪[8](2014)在《法人格否认在关联交易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的重要制度。现代经济社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不直接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而是让渡公司控制权与他人,通过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形式实现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效规制是法人格否认制度发展的重要工作。(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4年12期)

马琳,郭学凯[9](2014)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和逻辑依据。目前,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出现异化现象,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确有必要,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条文零散,法律适用范围尚不宽泛。因此,应更新法条法理,提高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可度;构建诚信体系,维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合法诉求;提高司法素养,提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挈领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车莹[10](2014)在《论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我国《公司法》将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纳入我国的司法框架中,这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但是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短短两个法条可以全部涵盖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数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增长,但是在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否认制度的相关条文却少之又少。这种不对称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人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其天然的特性导致相对于其他多股东公司来说缺少事前预防机制——内部的监督与制衡。由此可以看出法人格否认制度这种事后的制约措施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是举足轻重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针对一人公司中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但是一人公司的类型不仅仅限于自然人为股东的情况,还有我们常说的母子公司即法人为一人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国情而产生的国有独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而且判断某一一人公司当前状况是否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时,除了要考虑其是否具备一般要件外,还要思考其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遵从特殊规定。但是目前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会看到很多类似情况的案例却有着不同的判决。基于此点,理清法条之间的脉络关系也是极为重要的。除此之外,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直接适用现有的公司法规定,比如与一人公司相关联的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时就没有相关的法条可以直接参考。但是可以换个角度去考量,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基础是维护交易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是股东通过忽视法人格独立性的行为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由此来看,一人公司与其相关联的公司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时与现有的制度只是着眼角度不同而已。同样反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也是饱受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在一人公司中适用反向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可是由于国内《公司法》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却没有具体的规则可以参照。因此我国《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问题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亟需得到完善。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着统一的判断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5-01)

法人格否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认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扩张适用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这是符合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及立法目的的。但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还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的争议、法人格否认制度各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争议,本文认为目前通过指导案例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扩张适用的做法,只是从法律上寻找到了正当性,没有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适应性问题,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或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各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主体要件,应当明确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股东和关联公司,即便是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中,在否认关联公司法人格的同时,也应当要求关联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当对关联公司的范围进行明确;对于行为要件,要明确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构成人格混同,并且应当重点对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进行认定;对于结果要件,首先应当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明确,可以参照《破产法》,将“不能清偿到期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其次应当重视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与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考察。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对行为要件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并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重点考虑不同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举证能力,自愿债权人相对于非自愿债权人,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格否认论文参考文献

[1].敖海静.滥用公司分立制度下法人格否认法理之适用——日本法的理论与实践[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

[2].赵丽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9

[3].张怡,吕俊山.税法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J].河北法学.2019

[4].宋良刚,李贤森.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

[5].孙情情.法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

[6].高梦杰.我国应确立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D].广西大学.2016

[7].罗希.实际出资人在法人格否认中的责任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肖迪.法人格否认在关联交易中的应用[J].企业导报.2014

[9].马琳,郭学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探微[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

[10].车莹.论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D].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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