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来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个人来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来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来文,人权,议定书,公约,机制,国际,第一任。

个人来文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将[1](2017)在《《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依决议开启了人权申诉机制建立和发展的进程,而个人申诉机制则依托国际人权公约得以形成和发展。《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禁止酷刑委员会所接受和审查的半数来文都涉及第3条项下权利和义务。从来文角度看,有关证据的规则是第3条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委员会证据审查的职责、证明内容和标准以及考察因素范围。从来文审查的实践看,委员会就证明责任、证据真实性以及程序性事宜形成了自身特有的逻辑或"先例"。委员会的来文审查致力于寻求保护人权和主权的平衡,其实践丰富着国际人权保护规范,强化着人权执行机制。(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刘晓[2](2016)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世界各国针对人权保障创设了很多不同的机制,其中以联合国为代表,主要包括有缔约国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机制。在这些机制里面,由于个人来文机制涉及个人,也因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各国对于加入或者接纳个人来文机制都有其特别注意的事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16年3月31日,已有168个缔约国,另有7个国家虽然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约》,并且一直在为批准加入做准备。个人来文机制经常被称为《公约》的“最有力的机制”、“真正的牙齿”。个人来文机制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产物,并未直接规定在《公约》中。只有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才得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目前《任择议定书》共有115个缔约国。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程序大致包括两个阶段,首先要在考虑来文和所涉缔约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对来文可否受理做出决定;如果来文可以受理,则再根据所涉缔约国和来文者(或其代表)提交的资料和信息对来文涉及的实质问题做出《公约》条款是否被违反了的决定。尽管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它对个人来文的审理也不是司法程序,因此审议个人来文的结论被称为“最后意见”而非“判决”并且对《公约》缔约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这样的审理完全可以与司法裁决比拟,其考量过程和最后意见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不同于一般性意见或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审议个人来文时,委员会要适用《公约》中规定实质权利的条款(第1条除外)来衡量来文中所指控的具体案件,以确定是否违反《公约》;并且在确立对《公约》的违反时,对所涉缔约国应给予受害人的救济提出具体的建议。正是在对个人来文的审理和决定中,《公约》的规定通过委员会在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中的适用,从一般规则走向个别事例,从抽象表述走向具体运用,从而体现其实际效力。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个人来文机制“进一步发展与整合了国际人权法,创造了先例,使人们注意到特定的、具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使得问题和受害人更加明显,也使得救济更为具体和可予实施”。迄今已经提交委员会的2593件个人来文覆盖了该《公约》所规定的几乎所有实体性个人权利,特别是委员会对其中1088件来文的实体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既是适用《公约》以监督缔约国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遵守了其条约义务的过程,又是进一步解释《公约》条文的过程,还因此形成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丰富法理,成为理解和研究《公约》的权威依据和材料。个人来文机制的共同特点是都需要通过任择条款的批准,并用尽国内救济方得受理,就机制本身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授权缔约国领土或管辖下的个人得以通过申诉等方式寻求人权的国际法救济。加入个人来文机制旨在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让我国的人权状况得以完善,但是作为条约机构下的人权保障机制,个人来文机制必然面对主权和人权孰优孰劣的考验。此外,个人作为来文的提交者以及公约所载权利的受害者,在国际层面上寻求人权的救济,也必然需要考虑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跨世纪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而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此外,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和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国国内法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之一。由此可见,及时批准并在中国国内全面、认真地遵守、适用和实施《公约》、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对中国公民和其他有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上述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的实现。此外,现实中即便我国没有批准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但是我国公民依然大量存在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等联合国人权机构去文的实践,并且正是由于我国尚未批准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以及该机制处理来文的保密性,我国无法从委员会等处得知这些受害人来人所指在国内确实发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被侵害的实情,但是不言而喻的是这些来文将对我国人权状况在联合国层面产生不好的影响。既不能正面应对国内人权状况的问题,又难于直接化解一些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的误解,无论从哪个角度,加入个人来文机制都将是在国内条件成熟后亟待实现的事情。以尊重主权为前提,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角度,探讨我国如何建立完备的人权国内保护机制,以期更好的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对接,实际上,创造成熟的国内与国际人权保障环境,让我国加入包括《公约》在内的更多的个人来文机制,仍任重道远,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距离,还是立法与执法的差别,基于当下的国情,即使有加入个人来文机制的必要,但距离将个人来文机制良好的对接国内人权保障体系,并最终实现对公民个人的公约所载权利的救济,尚缺乏足够成熟的执行条件去实现。我国在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内取得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多方面人权建设上的重大进步。虽然我国的人权状况依然不时受到西方国家的非议,但我们仍要客观地看到我国对于保障人权所持有的坚决立场。可以认为,中国国家机关在实施公约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应当有充足的信心和勇气来面对在国内实施公约将要带来的艰巨的挑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任学强[3](2013)在《论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来文审查机制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人权救济制度,由于全球性、区域性人权保障制度框架的差别,个人来文审查机制也各不相同。通过对不同制度框架下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历史发展的考察和现有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它由政治型审查模式向法律型审查模式发展;由任择性规则向强制性规则发展;由大规模侵犯人权救济向个体人权救济发展的趋势,这将对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和国际人权法主体理论带来一定的挑战。(本文来源于《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余贺伟[4](2012)在《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但还存在不足,主要是委员会缺乏查找事实的手段,无法及时审理来文案件,个人来文意见做出机制的缺陷等。对于这些不足可以通过改革意见做出程序、加强意见的强制性、解决委员会的审案效率,增强可执行性等方面来完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2年10期)

余贺伟[5](2011)在《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中规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是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具有独立性、任择性、公正性和准司法性等特点。通过个人来文机制可以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实现以下目的和功能:反映具体个人人权状况,实现个案公正和维护法治,通过威慑保护个人权利,在国内层次的预防侵害,解释人权公约,促进人权对话等就个人来文机制的实践运行来说,审理个人来文案件的主体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及其附属的两个机构即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及来文工作组;审理来文案件的依据有叁个,即管辖权依据,法律渊源依据以及书面材料依据;审理个人来文的程序包括:来文的提交与登记程序,做出可否受理决定的程序,做出实质性审理意见的程序。人权事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个人来文的决定意见不同于委员的个人意见,也不同于委员会作出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它与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不同。国家在来文程序下的义务包括叁个方面:一是不妨碍个人诉诸委员会的义务;二是诚意尊重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包括对来文做出回应、执行临时措施的义务;叁是在来文意见作出后与委员会诚意合作的义务,包括采取补救措施,与委员会的对话,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等义务。委员会规定了个人来文意见的后续行动及其监督程序。从个人来文机制的今后的发展来看,个人来文机制存在缺点不足。个人来文机制的不足包括个人来文案件的法律适用面临公约自身的挑战;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缺陷;委员会意见的弱司法性以及委员会意见的影响有限等。进行改进的方法包括增强条约的普遍性,发挥来文意见的更大作用;改革委员会审理来文案件的程序和做法;规定意见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加强意见的强制性解决委员会的审案效率,增强意见的可执行性;扩大意见在缔约国的普遍性,在国内层面改善执行条件等方面的措施。个人来文机制的特点决定了个人来文机制能够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上监督人权的实施,促进人权的保护。当然,个人来文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改进。(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5-01)

魏申豪[6](2009)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个人来文机制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称《公约》)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之一,但自从该公约生效以来,该公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缺乏有力的实施机制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6期)

张长才[7](2008)在《国际人权法中歧视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仅在相关条款中阐明了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而且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权规定在第26条中。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该公约的条约机构,承担着监督和保障条约实施的任务。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审查缔约国国民提交上来的来文,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终对宣布可受理的来文提出意见。本文拟从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提出的针对缔约国的来文案件所作出的意见出发,讨论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是如何认定构成歧视的,从而梳理出委员会在审理有关非歧视案件中的判例法和基本理念,并为以后人权事务委员会审理相似案件提供理论依据和案例指导。本文首先分析了平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一般表现,并根据国际人权文书中对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提出了平等和非歧视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性质。接着,论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情况和个人来文程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同时还分析了针对第26条个人来文的基本情况。最后,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有关歧视的来文作出的意见,得出了歧视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8-05-01)

个人来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世界各国针对人权保障创设了很多不同的机制,其中以联合国为代表,主要包括有缔约国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机制。在这些机制里面,由于个人来文机制涉及个人,也因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各国对于加入或者接纳个人来文机制都有其特别注意的事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16年3月31日,已有168个缔约国,另有7个国家虽然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约》,并且一直在为批准加入做准备。个人来文机制经常被称为《公约》的“最有力的机制”、“真正的牙齿”。个人来文机制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产物,并未直接规定在《公约》中。只有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才得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目前《任择议定书》共有115个缔约国。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程序大致包括两个阶段,首先要在考虑来文和所涉缔约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对来文可否受理做出决定;如果来文可以受理,则再根据所涉缔约国和来文者(或其代表)提交的资料和信息对来文涉及的实质问题做出《公约》条款是否被违反了的决定。尽管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它对个人来文的审理也不是司法程序,因此审议个人来文的结论被称为“最后意见”而非“判决”并且对《公约》缔约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这样的审理完全可以与司法裁决比拟,其考量过程和最后意见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不同于一般性意见或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审议个人来文时,委员会要适用《公约》中规定实质权利的条款(第1条除外)来衡量来文中所指控的具体案件,以确定是否违反《公约》;并且在确立对《公约》的违反时,对所涉缔约国应给予受害人的救济提出具体的建议。正是在对个人来文的审理和决定中,《公约》的规定通过委员会在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中的适用,从一般规则走向个别事例,从抽象表述走向具体运用,从而体现其实际效力。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个人来文机制“进一步发展与整合了国际人权法,创造了先例,使人们注意到特定的、具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使得问题和受害人更加明显,也使得救济更为具体和可予实施”。迄今已经提交委员会的2593件个人来文覆盖了该《公约》所规定的几乎所有实体性个人权利,特别是委员会对其中1088件来文的实体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既是适用《公约》以监督缔约国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遵守了其条约义务的过程,又是进一步解释《公约》条文的过程,还因此形成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丰富法理,成为理解和研究《公约》的权威依据和材料。个人来文机制的共同特点是都需要通过任择条款的批准,并用尽国内救济方得受理,就机制本身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授权缔约国领土或管辖下的个人得以通过申诉等方式寻求人权的国际法救济。加入个人来文机制旨在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让我国的人权状况得以完善,但是作为条约机构下的人权保障机制,个人来文机制必然面对主权和人权孰优孰劣的考验。此外,个人作为来文的提交者以及公约所载权利的受害者,在国际层面上寻求人权的救济,也必然需要考虑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跨世纪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而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此外,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和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国国内法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之一。由此可见,及时批准并在中国国内全面、认真地遵守、适用和实施《公约》、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对中国公民和其他有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上述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的实现。此外,现实中即便我国没有批准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但是我国公民依然大量存在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等联合国人权机构去文的实践,并且正是由于我国尚未批准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以及该机制处理来文的保密性,我国无法从委员会等处得知这些受害人来人所指在国内确实发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被侵害的实情,但是不言而喻的是这些来文将对我国人权状况在联合国层面产生不好的影响。既不能正面应对国内人权状况的问题,又难于直接化解一些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的误解,无论从哪个角度,加入个人来文机制都将是在国内条件成熟后亟待实现的事情。以尊重主权为前提,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角度,探讨我国如何建立完备的人权国内保护机制,以期更好的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对接,实际上,创造成熟的国内与国际人权保障环境,让我国加入包括《公约》在内的更多的个人来文机制,仍任重道远,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距离,还是立法与执法的差别,基于当下的国情,即使有加入个人来文机制的必要,但距离将个人来文机制良好的对接国内人权保障体系,并最终实现对公民个人的公约所载权利的救济,尚缺乏足够成熟的执行条件去实现。我国在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内取得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多方面人权建设上的重大进步。虽然我国的人权状况依然不时受到西方国家的非议,但我们仍要客观地看到我国对于保障人权所持有的坚决立场。可以认为,中国国家机关在实施公约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应当有充足的信心和勇气来面对在国内实施公约将要带来的艰巨的挑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来文论文参考文献

[1].李将.《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J].时代法学.2017

[2].刘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任学强.论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3

[4].余贺伟.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的不足与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

[5].余贺伟.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1

[6].魏申豪.《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个人来文机制评述[J].法制与社会.2009

[7].张长才.国际人权法中歧视的判断标准[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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