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丙:马克思《莱茵报》时期人民主体思想的逻辑向度论文

程丙:马克思《莱茵报》时期人民主体思想的逻辑向度论文

摘 要:马克思《莱茵报》时期发表的诸多政论文章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民主体思想,然而却是国内外学界研究的薄弱环节。马克思的主要观点有:“自由报刊是历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形式”;法律“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代表权“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习惯法要惠及贫民,为穷人要求“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事件的道德实质始终是人民的思想、忧虑和希望的体现”。该时期马克思的人民主体思想固然尚处于启蒙思想祛魅的萌发期,但其弥散的价值意蕴,不仅为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提供了动力,而且为马克思世界观变革创设了契机,同时,昭示着马克思揭开唯物史观奥秘的可能。

关 键 词:马克思; 人民主体; 《莱茵报》时期; 政论文章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走出哲学象牙塔、走向社会生活的重要成长阶段。短短一年时间内,马克思身处思想斗争漩涡中心,对普鲁士一系列政治与社会问题发表政论。以《莱茵报》为思想阵地,马克思为普鲁士人民伸张正义,逐步洞悉人民诉求、贴近人民利益、重视人民力量、走向人民立场。可以说,马克思《莱茵报》时期创作的政论文章中蕴含着他本人对人民主体问题的“天才萌芽”观点。那么,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人民主体思想以何种姿态出场?该思想对马克思后来思想嬗变产生何种效用?这便构成本文的写作旨趣。

一、 问题的提出

“人民”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主体地位及作用。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发轫于其任职《莱茵报》的时期内。尽管当时马克思头脑中的“人民”仅是普鲁士专制统治的对立面,其涵盖的社会群体较为笼统,既包含普鲁士固有且机械划分的城市和农民等级成员,还囊括普鲁士国家现实生活领域的新兴阶级成员,但马克思以人民为主体的思维逻辑是其早期思想发展的“闪光点”。然而,马克思该时期有关人民主体的思想论说却往往被学界忽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其一,部分学者未能发觉《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世界中的人民韵律。梅林是对马克思思想做具体的历史研究的开创性人物。他在《马克思传》等作品中均叙述了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的主要文章,但并未论及其中的人民主体思想。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书目”篇章对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思想发表过重要见解,他侧重解释马克思思想转向问题,认为“马克思开始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1]。科尔纽在《马克思恩格斯传》中力图从生活、思想和论著方面还原《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他从马克思“一般立场批评书报检查制度”起笔,解读马克思“比较具体的政治观点考察书报检查和出版自由问题”,回击海尔梅斯“讨论出版物有讨论宗教、哲学和政治问题的权利”,“驳历史法学派的文章”,就林木盗窃法问题论述莱茵省议会辩论的第三篇论文,对“《奥格斯堡总汇报》攻击《莱茵报》具有共产主义倾向的一个答复”,为新离婚法草案反对评论所加的按语及为揭露摩泽尔地区贫困问题所做的辩护,但这些过程论式的叙述导致其疏于凝练马克思政论文章渗透的人民主体思想。弗兰尼茨基将马克思《莱茵报》时期归结为革命唯心主义时期,他因循列宁“两个转变”原则论述马克思如何摆脱唯心主义走向自己的道路,也未触及马克思思想中的人民意涵。

其二,不少学者察觉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中的人民韵味或人本韵味,但多一笔带过,未引申至人民主体思想范畴,“人民主体”处于基本被遮蔽状态。在海外学者中,奥伊泽尔曼提出,马克思登载于《莱茵报》的时评的主要思想是“维护被压迫与被剥削群众利益,为民主改革进行斗争”[2]。拉宾坚持“《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社会政治理想的具体化是从贫穷的劳动阶层立场出发”的观点[3]。卡尔·洛维特认为,人是马克思《莱茵报》时期关注的主要问题,且马克思以善良的意愿试图“使人为人”[4]。在国内,部分学者在其论著中提及《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劳动人民立场。黄楠森指出,马克思对林木盗窃问题的尖锐批判是为捍卫备受压迫的劳苦群众的利益。“马克思为贫苦人辩护的立场是自觉的、公开的和鲜明的。”[5]陈先达和靳辉明赞同该观点,他们在《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中论述到,“马克思还尖锐地揭露了人剥削人的现象,控诉了劳动人民在社会中的不合理地位”[6]55。孙伯鍨认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密切关注普鲁士现实的社会舆情与人民呼声,“他着眼于人民,站在人民的整体利益的立场上说话”[7]。还有少数学者关注该时期马克思思想的主体之维,以张一兵为代表。他指出,支配该时期马克思哲学逻辑进程的是一种深刻的人学主体辩证法新话语。“青年马克思对人类主体屈服于外界物质对象或客观力量的现象始终是否定的。”[8]前述研究多是论者对该时期马克思思想价值的简短评语,多游走于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边缘地带,未能系统呈现该时期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概貌。

因而,加强对《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发展的理论关切,合理开掘该时期马克思政论文章中浸润的人民主体思想,是一项亟待展开且意蕴深远的研究任务。

二、《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内涵指要

任职《莱茵报》期间,马克思在与普鲁士当局就权利、法律、制度、利益及道德问题的激辩过程中,已然萌发人民本位的逻辑向度。

1841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颁布新书报检查令,假自由主义之名压制人民言论自由。马克思敏锐地看穿书报检查令的反动实质。以批判书报检查令、争取言论自由为开端,马克思主动扛起捍卫人民自由权利的“旗帜”。

1.“自由报刊是历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形式”

河北省作为全国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之一,为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按照国家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将地下水超采治理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件大事之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力以赴打好超采治理攻坚战。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力推进,重点在“节、引、蓄、调、管”五个方面下功夫、作文章、要效益。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和“政府市场协同发力、治理监管同步推进”的思路,凝聚群众智慧,创新发展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敢于碰禁区,敢于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治理地下水超采的内生动力。

马克思首先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揭露普鲁士专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戕害。该检查令明确规定不得阻碍对真理问题作“严肃和谦逊”地商讨。马克思认为,真理探讨的形式和风格多种多样,“严肃和谦逊”不能指代真理探讨的全部特征。书报检查令框定言论自由的范围,为人们探讨真理设定阈限。“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9]111这种虚伪自由主义行径的逻辑,是当局以公权力的至高无上否定人民言说自由、钳制民众思想,只允许官方规定的思想存在。马克思嘲讽道:“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9]111专制制度下民众的自由权利保障恰似一纸空文,民众甚至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权利。

物质利益事关人民基本生存问题。《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初次触碰到一些与人民物质利益相关的议题。马克思直指私人利益罪恶本性,以锋利笔触拆穿官僚私人利益绑架、窃取国家意志的强盗行为,折射出他对人民利益的呼唤。

2.法律“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大学期间马克思曾主修法学专业。任职《莱茵报》后,马克思从个人和报刊立场对人民现实遭遇发表评论。从评说的学科逻辑看,马克思倾向于求助法律来为人民寻找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法。在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知识过程中,马克思初步形成民本与法律相耦合的朴素构想。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有虚假和真实之分。

虚假的法律背离法理,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当属此类。在对书报检查令的批判中,马克思从人的主体感受性出发,以形象的类比痛斥普鲁士当局非法行径。“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9]111在个人意志作用下,思想自由、思维活跃是人民精神世界的应然状态,法律不应扼杀民众活跃的思想,不能禁锢民众丰富的精神世界。书报检查令还突出表现为“追究倾向”,不仅扬言惩罚违法行为,还企图追究人们在行动之外的思想。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令对“倾向”的规定,超越了法律的正当边界,严重侵害人民生存权、发展权,普通大众随时有可能成为“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在关于普鲁士贫民采集和砍伐林木的问题上,当局政府拟定了新的严厉措施,将贫民捡拾木材行为视为一种“盗窃”。马克思则认为贫民的行为从法理本质而言未必违反林木管理条例,更不能判为盗窃林木罪。法律具有说真话的普遍义务,但如果法律不依法理本质讲真话,它就是在撒谎。林木盗窃法是普鲁士政府编造的一纸谎言,其最终恶果是危害人民,“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12]244。

(五)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营造民族团结氛围。华宁按照“大众化、时代化、特色化、实体化、常态化”创建要求,制定了《华宁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七进”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细化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文化广场”的“七进”目标任务和考核验收标准,各创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创建方案,逐年开展创建工作。

3.代表权“只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

承前所述,“人民”作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政论文章的预设性现实主体始终在场。这种新思想的闪光,根植于马克思对普鲁士积重难返的现实问题湮没、消解人民主体地位的愤懑与忧虑;同时亦不可忽视该时期费尔巴哈人本哲学精华对马克思思想发展的“给养”。恩格斯曾回忆到,1841年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出版发行,对青年黑格尔分子产生思想解放作用,“那时大家都很兴奋:我们一时都成为费尔巴哈派了”[17]。费尔巴哈在该书中将“人之真正的、现实的、整个的本质”作为新哲学原则的观点与论述,恰与马克思当时对人民主体问题的理论观照相契合,在客观上丰盈了该时期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意蕴的逻辑理路。但从《莱茵报》后期马克思的主观认知来看,他本人对费尔巴哈哲学思想更多倾向于一种保留与超越的态度。即将退出《莱茵报》工作之际,马克思在致卢格的信中阐述了自己对费尔巴哈思想的认知,他说道,“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18]。此时马克思并未被费尔巴哈哲学主张完全折服,他是有限度地摄取费尔巴哈人本思想,且意欲跳脱传统哲学窠臼,将费氏人本理念嵌入自己对人民主体问题的理论构想中。

2.1.3 不同处理对马铃薯成熟期的影响 CK2处理未喷施任何缓解药剂,植株枯黄最早;处理1、2、3相继枯黄死秧,比CK2推迟了4~7 d,CK1处理与1、2、3 处理相比早成熟了 3~6 d。

马克思出生于深受启蒙思想滋养的家庭,《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道德问题的思考亦潜移默化地受到启蒙思想熏陶。但马克思对人民给予的道德同情和道义支持,在一定意义上表现出其超越启蒙伦理的思想迹象。

接着,马克思尝试将“人民力量”融入政体构想。1842年6月,在普鲁士国王指示下,等级委员会在各省纷纷成立,成为全国性代表机构。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15]342等级委员会本质上代表封建贵族阶级的特殊利益,不能充当全国性代表机构。与其他革命民主主义人士一道,马克思希冀创设以全体公民政治平等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制机构。从英法两国人民代表制的成功和普鲁士“现实地存在着的差别”出发,马克思证明了普鲁士实行“人民代表制”的现实可能性。人民代表制才是适应现实国家生活的代表机构,是国家内部统一的最高行为。马克思反对普鲁士“从国家生活领域倒退到国家生活早就使其丧失意义的某些虚构的领域中去”[15]333-334,而应从现实的、有机的国家生活领域“坚持不懈地、全面地健全普鲁士的基本机构”[15]334。同时,马克思提出“智力的代表权”观点以佐证“人民代表制”的逻辑必然。在政治生活中,“智力的代表权”发挥价值的前提是使之具备人民属性,成为“人民智力”的自觉代表。人民是构成国家生活的主体,人民行使代表权的宗旨和目的是以公众智慧或人民智力实现国家职能。马克思申明:“不应当把代表权理解为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事物的代表权,而只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15]344

2.1 术后病理结果 手术病理结果显示,176例甲状腺结节中,恶性结节48例,其中:甲状腺乳头状癌43例,髓样癌2例,未分化癌1例,甲状腺滤泡状腺癌2例。良性结节128例,其中:结节性甲状腺肿83例,甲状腺腺瘤41例,甲状腺炎4例。

4.为穷人要求“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

揭开书报检查令的伪善面具后,马克思继续思索人民应有的自由权利如何实现的问题。于是,在尔后撰写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为驳斥诸侯等级辩论人所主张的“报刊应是上流社会报刊”的片面论调,马克思提出“自由报刊的人民性”论断,即自由的新闻出版是人民表达自由权利的有效载体,公共舆论阵地能够广泛反映人民诉求。“自由报刊是历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形式。”[10]155新闻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它不应是个人特权而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民自由权利的体现,它象征人民精神自由。在效用之维,自由报刊的价值显现与人民权利的实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10]179只有实现真正的新闻出版自由,人民才能拥有洞察一切的智慧、获得自我信任的保障及掌握连通国家和世界的本领;同样,自由报刊只有捍卫人民自由权利,它方可赢得民心,才可能被推销、被传送到每一间茅屋,达到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的传播效果。在现实之维,自由报刊是人民生活的“忠实伙伴”,它记录并表达人民日常之中的思想感情。“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同情人民的一切希望与忧患、热爱与憎恨、欢乐与痛苦。”[11]352因而,自由报刊充分观照人民正当权利。为开辟真正保障人民权利的公共舆论空间,马克思赞同农民等级的微弱声音,即认为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应享有新闻出版自由,应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知他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10]200新闻出版自由是甘美的,人民要用“矛头”和“斧子”为争取这一自由权利而继续斗争下去。

1841年6月,莱茵省议会讨论了林木盗窃法草案。其结果是各阶层均倾向将利益天平倒向林木所有者,而漠视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利益。马克思发现主导这种结果的关键因素----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最终目的。”[12]272它具有狭隘小气、愚蠢死板、平庸浅薄和自私自利属性。私人利益的终极图谋是“把自己最狭隘和最空虚的形态宣布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准则”[12]261,其典型表现是普鲁士政府在摩泽尔河谷地区葡萄种植者贫穷问题上的官本位逻辑。“政府似乎把比较穷苦的葡萄种植者的灭亡看做一种自然现象,认为人在这种现象面前只好听天由命,只能设法减轻这种现象所引起的必然后果。”[16]369行政当局的官本位逻辑令马克思痛心疾首,他认为冗杂的官僚群体幻化为所谓国家形象,支配着行政当局活动范围之外的世界。他们将自身视为利益中心,民众则被置于利益边缘。私人利益与人民利益针锋相对,它借官僚“外衣”伪装为国家利益,借国家名义镇压贫苦农民,变相地剥削人民血汗。

基于对私人利益深入灵魂地解剖,马克思认识到民众才是利益中心,并为民众财产权的合法性辩护。在林木盗窃问题上,马克思运用他善于逻辑推理的天赋,从事理上厘清“捡拾枯树”事实和“盗窃林木”事实的本质差别,证明二者并不是以“占有他人的林木”为共同规定。马克思在此引入“财产”概念,“盗窃林木”具有暴力侵害、擅自占有林木所有者财产的特征;“枯树”是财产自身剔除已与它无任何有机联系的部分,“捡拾枯树”并未侵害或占有林木所有者财产,只是“执行财产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12]244。接着,马克思指出贫民财产权应悬系于习惯法以作为“救命稻草”。林木枯枝不具备预先设定的私有财产性质,其归属应按照先占权确定。贫民捡拾枯树是其符合事物法理的习惯法,而且,自然界仿佛也存在着证实贫民捡拾枯树行为属于其合法占有自身财产的实例。贫民能将干枯的枝杈与繁茂的树干这一“贫富对立”的自然表现投射到自身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处境,在这种相似感中佐证自己拥有捡拾枯树、使用“自然的贫穷”的权利。贫民的现实境遇刺痛了马克思的神经,他呼喊道:“莱茵省人应该在省等级会议中战胜等级,人应该战胜林木所有者”[12]289。财产权关乎利益问题,马克思选择站在贫苦大众一边,维护人民主体利益而非特权阶级利益。

真正的法律必然按照事物法理本质行事,代表人民意志。一方面,马克思指出,真正的法律是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意,而是凝结着人民集体的规约意识。正如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所主张的,能够正确裁决伦理关系的法律前提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13]349。新闻出版法遵照人民自由本质,明确肯定人民自由的普遍存在,属于真正的法律。另一方面,马克思强调立法者的人道原则。立法者应是以宽厚仁慈的态度纠正人们的过错行为,因此,立法者的最高本质应是以人为本,而非自私自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甚至最优秀的立法者也不应该使他个人凌驾于他的法律之上。”[12]264在如何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问题上,马克思自觉引入法律概念。公正的法律是人民属性的法理的成文表达,亦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坚实保障。

5.“事件的道德实质始终是人民的思想、忧虑和希望的体现”

首先,马克思力主制度变更要发挥人民力量。莱茵河沿岸地区在被普鲁士统治前受法国管辖,建立了新区乡制度,在法律上规定城市的区与农村的乡处于平等地位。随着普鲁士铁蹄踏入莱茵地区,旧有封建势力死灰复燃,并联合当局企图废除区乡平等权利。《莱茵报》是竭力维护区乡权利平等的“急先锋”,而《科隆日报》充当封建贵族势力的“喉舌”,连篇累牍地攻击区乡制度,抹黑《莱茵报》观点。马克思反驳道,“我们对《科隆日报》说过:诚实一些吧!……不让任何有弱点即坚持某种与人民意志相对立的特殊立场的个人意见登在你们的报纸上!”[14]马克思在此暗讽《科隆日报》在关于莱茵省人民是否赞成城市的区和农村乡分开改革的报道中存在虚假成分,故意伪造一种舆论倾向,即莱茵省大多数人民支持对现有区乡制度进行改革。马克思指出,根据实际发生的请愿情况,莱茵省大多数人民对区乡制度改革持反对意见。因此,在关于莱茵省区乡制度改革的议论中,马克思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强调人民在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性。

马克思是从揭露普鲁士政府败坏道德的龌龊行为开始。初涉社会的马克思认为道德是人类理性的普遍化身,是独立于宗教的崇高领域。普鲁士当局颁布一系列伪善法律同人民对立,并派生出其他恶行,以侵扰道德净土、玷污道德声誉,导致道德评判价值标准崩坏。其一是书报检查令对道德随意否定。马克思深刻触及书报检查令实行的道德动机。“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9]121-122当局以所谓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反对人民理性和公共道德。在马克思看来,出台书报检查令的动机本身即是一种非法、一种对道德的践踏。这种恶行犹如在有思想的人的肉体上开刀,企图将人的思想抽空,将人民改造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其二是林木盗窃法草案中将贫民视做“牺牲品”的不道德行为。马克思指出,将偷拿枯树或捡拾枯枝归为盗窃行为的条款,是罔顾人民遵守道德的荒唐之见。如果该条款被通过并付诸实行,“那么就必然会把一大批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12]243。林木盗窃法是属于林木的胜利,贫民却沦为牺牲品,这是“下流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进一步追思:究竟何为道德的真正基础?在对书报检查令批驳时,马克思汲取“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的智慧,发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的著名论调[9]119。但随着对许多现实问题的分析深入到现象背后的私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冲突关系时,马克思开始跃出启蒙伦理窠臼,从鲜活的现实领域,从人们的现实需要、现实交往出发探寻道德的基础及其评判准绳。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论述到,一些对离婚法草案持反对态度的人,从个人幸福主义立场出发,摘出一些因违背个人意愿而结合在一起的夫妻婚姻不幸的事例。马克思反对这种个人意志倾向观点,在他看来,婚姻并非两个人的事,其本质是由一系列真实存在的人与人关系建构起的伦理实体。现实的人是道德基础,是编织伦理网格的“引线”,是勾连伦理实体的“黏合剂”。在《〈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中,马克思为《莱比锡总汇报》之类“年轻”的人民报刊辩护。他认为初步具备政治觉悟的人民对新闻报道事件道德实质的关注远胜于对事实准确性的关注。“事件的道德实质始终是人民的思想、忧虑和希望的体现,是一种真实的童话。”[11]353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对政治事件关注的焦点是其道德实质。因为道德实质本身由人民意志生成,它聚合着人民对现实问题或感性或理性的表达。到《莱茵报》后期,尤其是面对摩泽尔地区破产的葡萄种植者,马克思已自觉将人民视为道德的衡量基准,以人民现实利益作为道德评判的价值立场。

三、《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历史定位

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总趋势和总特征,19世纪40年代的普鲁士仍是愚昧的人治社会。即便如此,马克思依旧目光深邃,在驳斥普鲁士当局目无法治的制度更易中,他看到人民的潜在力量。

毋庸讳言,《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整体思想仍囿于革命民主主义立场,其对人民主体问题的思考亦未成熟,具有一定时代阈限。此时,马克思一只脚已踏入现实世界,接触到客观物质利益问题,但另一只脚仍然留在唯心主义的精神世界[6]55。然而,我们不可因其思想发展间距而漠视或小觑其人民主体思想的价值意蕴。该时期马克思对人民主体问题的理论初探,对他之后思想的蜕变与成熟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为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提供动力。人类解放是马克思穷其毕生精力所追求的崇高使命,而实现人类解放的首要前提是唤醒人之为人的主体意识。与西方启蒙思想家不同,马克思早期更关切人的类群体在政治上是否拥有自主地位。任职《莱茵报》期间正是马克思人民主体意识发酵期,他站在普鲁士人民立场上“正面迎战”容克地主阶级和莱茵省议会,初步孕育了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的思想。作为《莱茵报》编辑,马克思笔耕不辍的基本动因中,亦蕴蓄着他本人成为普鲁士人民“代言人”的正义诉求。这种人民主体旨趣转化为了青年马克思思想进步的动力,潜移默化地助推马克思不断作理论探索。在退出《莱茵报》、返回克罗茨纳赫后创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论述了人民主权和“真正的民主制”主张。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阐明了无产阶级的人民属性和人民力量。马克思之后的论著均不约而同地将“人民”作为重要主题。“人民主体”作为核心政治范畴,统摄着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各阶段。而发轫于《莱茵报》时期的人民主体思想,充当了马克思早期政治思想图谱勾勒的逻辑起点,成为其思想演进的动力之源。

水生态环境是指水因子对生物的影响及生物对不同水条件的适应,是决定生物分布、物种组成和数量以及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2]。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人类对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程度越来越高。具体而言,农村水生态环境已经不容乐观。农村水污染主要是人类将污水排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改变了水体生物群落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组成结构,降低了水资源使用价值,此现象就被称为水污染。当前,农村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现代农业化肥、除虫药剂的使用,以及工业进程的加快,都给河流水质安全带来了威胁,给农村水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毕竟,即便是模拟摄影也是把世界分割为矩形的二维照片,源于电磁波谱在瞬间里的片断——离散的片断。每一个片段,即照片,从事物的表象上攫取了一段记录,但那不过是冰山一角,其背后是一个复杂的、变幻的、多层次的物质体系与概念系统。[1]191里奇用一段隽永的文字描述当下数码—量子世界的不确定性,更多地把目光投向不确定的未来。他说:

其次,为马克思世界观转变创设契机。马克思对法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过程,就是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形成过程[19],而此过程的实现与《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人民主体问题的思考密不可分。虽然《莱茵报》前期马克思仍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框架下进行理论思索,但随着对人民切身问题思考的深入,他开始质疑、反思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真理性。在权利之维,马克思揭露普鲁士专制罪恶本质,捍卫舆论阵地自由,深切关注人民自由权利;在法治之维,马克思肯定人民在法律制定中的主体地位,亦赞同在制度改革中发挥人民力量;在利益之维,马克思从国家、法、理性的政治哲学层面分解“物质利益难题”,为人民财产权辩护;在道德之维,马克思对贫苦劳动者生存境遇给予道德同情,并为改善他们生活状况施以道义式声援。马克思在接触、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时,逐渐赋予传统思辨理性以人民性,呈现出新理性批判主义世界观迹象。黑格尔是以高于现实国家的抽象理性国家观为普鲁士当局辩护,而马克思则倾向以蕴含人民理性韵味的国家观为平民伸张正义。到《莱茵报》后期,马克思头脑中黑格尔主义理性国家观印记不断褪去,理性批判主义的人民理性国家观成为其世界观主导。

最后,促使马克思接近唯物史观真相。从大学时期到博士论文期间,马克思基本承袭青年黑格尔派批判原则,关注、谈论理性抽象人的精神自由。到《莱茵报》时期,面对缺乏言论自由的民众、捡拾枯枝且“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困群众”、深陷“骇人听闻的贫困”困境的摩泽尔地区葡萄种植者,马克思从来都是直面现实的、具体的人的世俗问题。站在“结实的地面上”,马克思对人民境遇的关切,促使其第一次跃出抽象思辨问题域,进入客观现实领域。这种飞跃并非孤立进行态,它伴随着马克思思想基础、理论视野和分析方法的转换和变更,潜意识地为他之后发现唯物史观奥秘播下“种子”。特别是在为摩泽尔地区贫苦大众探寻摆脱困境的解决之道时,马克思说道:“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16]363。此时马克思已意识到,需从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来开解国家生活领域的矛盾问题,并从历史演进宏大坐标思索现实存在的某些合理性。诚然,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相较,“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仅是意向性存在于马克思话语边缘,但它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即预示着马克思将觉察到黑格尔哲学在观照人民现实需求时的巨大不足,也引导着马克思渐渐疏离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而靠近人民主体的唯物立场。

赵颖春,你要是敢叫我去当官,我就去做个成克杰那样的大贪官,哪天东窗事发了,让别人牵出去打了靶!我拉下她的手也凶巴巴地说。

综上,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政论文章中饱含人民主体的思想意蕴。这种新思想的“天才萌芽”是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的一大亮点,是之后马克思思想走向成熟的关键启蒙因素,更是构筑马克思人类解放事业的核心基石。即使时至今日,其价值光芒也不曾黯淡褪色,反而在观照新时代发展理念过程中愈发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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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 《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12]马克思.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13]马克思. 论离婚法草案[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14]马克思. 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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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gical Dimension of Marx’s Thoughts on People Being the Subject in the Period of “Rheinische Zeitung”

CHENGBing,CHENGLong

(School of Marxism,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28, 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abundant thoughts on people being the subject in many of Marx’s political articles pu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Rheinische Zeitung”, but the study is a weak link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t home and abroad. Marx’s main ideas are: “the free press is the heroic mouthpiece of the historical people’s spirit and its public form”; law “was born with the will of the people and was created by the will of the people”;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shall be understood as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themselves”; customary law should benefit the poor, demanding for the poor “customary law of the poor of all nations”; the moral nature of events is always an expression of the thoughts, worries and hopes of the people. Needless to say, Marx’s thoughts had obvious imprints of enlightenment during this period, but its value implication not only provided the power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rx’s early thoughts, but also created an opportunity for the reform of Marx’s world outlook. At the same time, it indicated the possibility of Marx revealing the mystery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Keywords: Karl Marx; people being the subject; period of “Rheinische Zeitung”; political articles

中图分类号:A 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9)03-0305-07

收稿日期:2018-1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工程资助项目(16ZZD018); 浙江大学党建研究课题重点资助项目;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研支持计划资助项目(myjs2018-1)。

作者简介:程 丙(1992- ),男,山西太原人,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早期文本研究; 成 龙(1964- ),男,甘肃通渭人,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付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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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丙:马克思《莱茵报》时期人民主体思想的逻辑向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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