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度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限度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度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合同,昆山,跳台,责任。

限度条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赵光元,杨传勇,王付庭[1](2019)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渗透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的条件、限度和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高校思政理论课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状况的考察,总结出高校思政理论课与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相协调的课时条件、学科条件、受众条件,概括了高校思政理论课渗透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的课程性质限度、课程内容限度、教学目的限度、教学定势限度,并提出了高校思政理论课渗透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的应对建议。(本文来源于《皖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军,孟晓冬[2](2019)在《最大限度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刘军 孟晓冬)8月23日下午,市委书记、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孟祥伟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传达中央和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就贯彻上级要求、推进我市审计全覆盖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张瑞书(本文来源于《秦皇岛日报》期刊2019-08-26)

刘予桐[3](2019)在《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正当防卫案件的频发,正当防卫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争议较多,其中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为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防卫行为没有限度要求。在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款进行理解时,应当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准确解读。防卫限度包括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只有当二者均超过必要限度时,防卫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超过限度。"赵宇案""于欢案"和"涞源反杀案"均涉及防卫限度问题且社会影响较大,通过案例分析来加强对限度条件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9年04期)

王伟宏[4](2019)在《张家口赛区竞赛场馆努力确保可持续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有4个竞赛场馆,将承担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台滑雪、越野滑雪、冬季两项等项目比赛。日前,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设计总负责人张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馆从选址到布局再到建设,以及一些细节方面,充分实践绿色办奥理念,(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9-06-06)

万蓓蕾[5](2019)在《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防卫权。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的成立一直把控过严,造成了公民不敢防卫,社会治安混乱的情况。因此,立法者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呼吁扩大防卫权,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添加第3款,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逻辑关系存在争议,一元论者认为行为与结果应该综合一体评价。二元论者认为行为和结果应分开评价,且应采取行为-结果的思考进路。实务中一直采用的是一元论甚至是唯结果论和对等武器论的立场。尤其是对第3款理解的偏差,使得实务中认为只要不是暴力危及生命的犯罪,防卫人一旦造成他人死亡就成立防卫过当。在判断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就进行法益衡量,导致产生了对非暴力犯罪即可否定防卫必要性的结论。从司法现状来看,很多学者称正当防卫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沦为僵尸条款的批判并非耸人听闻。近年来,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等案件引起全民热议,正当防卫也成为理论界的热门讨论话题,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如何认定正当防卫限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学说见解,穿插介绍相关案例,得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步骤与方法,并适用于于欢故意伤害案进行验证。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由争议案件于欢故意伤害案提出对刑法第20条第2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两者含义和逻辑关系的疑问。第二部分防卫限度的概述,先介绍我国关于限度条件的规定有独特和优越之处,再介绍防卫限度的意义和动态属性,对我国防卫限度的变化作简要回顾。第叁部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之所以先介绍这两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者的关系界定是前提,只有明确了这一前提,才能对两者的含义进行详细解读。此部分介绍了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论。出于人权保障、对防卫人防卫权的正常行使以及公平合理地认定防卫过当入罪的需要,认为应选择从行为到结果的思考方向,将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分开评价,且行为限度具有优先独立评价地位。第四部分行为限度的判断是本文的重点,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部分介绍了传统的叁种认定标准、批判了一元论者在进行必要限度判断时进行利益衡量的做法。在实务中必要限度的认定误区与反思部分,针对实务中对行为限度的理解偏差,提出解决建议,以实务中的案例予以辅助,意图达到形象具体的论述效果。“明显”的判断方法部分,提出划定防卫人行为区间,在不能明显区分时将正义的天平向防卫人倾斜的建议。第五部分于欢案具体适用与结论部分,将前述得到的结论在于欢案中加以适用,以检验规则的可行性科学性,最后得出本文结论。(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30)

张水波,姜宇星,刘心言[6](2019)在《新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之合同终止与责任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往往在重大违约情形下,授予交易对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规定双方在违约终止情形下的责任限度。本文针对合同终止及合同双方责任限度这一问题,对2017年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进行分析,并将其与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对比,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人士深入理解2017年版合同条件中的终止条款和责任限度条款。(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合作》期刊2019年03期)

余柳鸣[7](2019)在《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必要限度”的认定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的存在,不仅导致了“类案不类判”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法制的统一,而且不利于发挥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指引作用。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防卫案件中调取了226份判决书,经过统计发现,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为抽调样本的6%。虽然这只是一份来自不完全统计的结果,但是这足以让我们意识到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沉睡”,而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我国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规定的不明确性所导致的。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任何一项规定都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对这些缺陷的完善也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它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的努力。本文包括正文、引言、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界定。其次,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域外立法例,主要介绍了德、日、美叁国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最后,介绍了国内有关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学说纵览,主要介绍了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和相当说这叁种学说。第二部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设置的考量因素。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设置的前提,关于正当防卫实施的前提条件这一问题,目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不得已说和必要说这两种学说。其次,介绍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设置的标准探讨,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存在目的说和法益说这两种学说。第叁部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司法认定。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必要限度”的认定原则,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进行“必要限度”认定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从防卫人的视角进行判断这两个原则。其次,介绍了“必要限度”的具体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进行“必要限度”认定时,应当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弱程度、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和保护权益的大小这叁个因素。最后,介绍了“必要限度”实践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正当防卫一度呈现出认定率极低的情况。第四部分:完善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路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完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可以考虑从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消除法律条文中的歧义、合理调整各条款的位置和为防卫过当行为设置具体的罪刑,这四个方面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完善。其次介绍了健全相关司法。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可以考虑从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发布相关指导案例这两个方面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20)

刘晓宇[8](2019)在《基于裁判文书对我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描述的过于模糊,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认定困难。为此1997年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修改,适当地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范围。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改善,大量的正当防卫案件被认定为互相斗殴而否定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或者虽然满足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但由于法官对防卫限度条件认定的过于严格,导致许多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现实中还普遍存在类似案件事实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存在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太过原则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为此本文从于欢案入手,对于河南省近两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进行调查,归纳、分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并对此总结提供个人的思考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共有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国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内必要限度的不同学说、于欢案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等内容;第二部分对河南省近两年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实务中正当防卫认定困难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叁部分通过对判决书的调查以及翻阅有关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提供个人的观点和思路(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肖中华,朱璨[9](2019)在《论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条件的激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认定防卫过当需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而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件的虚置,制约了正当防卫制度功能的发挥。激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件,需要重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必要性标准与比例性标准的内涵,并且设定防卫限度判断的规范路径,将比例性判断置于必要性判断之前。(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4期)

李淼[10](2019)在《论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以王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一向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之一,从王某故意伤害案的案件事实出发,对于防卫过当中行为相当性与结果相当性的关系,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并列关系,只有分别满足了行为相当与结果相当才可肯定过当的成立,并且在判断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应采取基于自我保护与法确证原理的必需说观点,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消除法益衡量根据下折中说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在本案中应最终肯定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此外,基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明文对其进行规定或直接废止。(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9年01期)

限度条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刘军 孟晓冬)8月23日下午,市委书记、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孟祥伟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传达中央和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就贯彻上级要求、推进我市审计全覆盖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张瑞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度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1].赵光元,杨传勇,王付庭.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渗透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的条件、限度和应对[J].皖西学院学报.2019

[2].刘军,孟晓冬.最大限度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N].秦皇岛日报.2019

[3].刘予桐.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法律适用[J].知与行.2019

[4].王伟宏.张家口赛区竞赛场馆努力确保可持续发展[N].河北日报.2019

[5].万蓓蕾.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D].南京大学.2019

[6].张水波,姜宇星,刘心言.新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之合同终止与责任限度[J].国际经济合作.2019

[7].余柳鸣.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D].南京大学.2019

[8].刘晓宇.基于裁判文书对我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9].肖中华,朱璨.论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条件的激活[J].法学杂志.2019

[10].李淼.论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以王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J].刑事法判解.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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