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预售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售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效力,预售合同,物权,合同,商品房,商品房预售,权利。

预售合同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凤清[1](2019)在《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准物权效力的赋予》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实然描述、原因追问和应然归属叁方面论述,旨在建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应赋予准物权效力,意在与预告登记制度合二为一,切实保护购房者取得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国玲,沈化[2](2019)在《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关系,与预告登记也有本质的区别。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为债权性质,并不具有物权效力,另外该项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13期)

陆占莉[3](2019)在《对买受人权利保护顺位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对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顺序有相应的规则,但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在何某与李某及甲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因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两个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的认定产生争议。“一房二卖”中想要认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首先应判定其合同效力。数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再根据登记、占有、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合同的履行顺序。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并非预告登记,故而并无优先效力。对买受人占有的认定取决于出卖人是否完成交付,登记并非当然对抗占有,先买受人的占有亦可优于后买受人的恶意登记。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的恶意登记之“恶意”的含义适当扩张,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设后买受人之合理调查义务,更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与交易安全。(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杨勤法,胡功群,王阳[4](2019)在《精装修不达标可否解除预售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江苏省南京市9家房地产开发商联名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了一份《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称由于精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南京富力十号花园数十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开(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4-03)

张雪利[5](2018)在《房屋预查封后能否解除预售合同之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已预查封的断供房屋,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逐渐增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者结合案例分析,主张开发商在法定解除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4期)

蔡旻君,袁佩[6](2018)在《浅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确立预售制度以来,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但是许多基本设施和法律规范还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由此这一制度极大的提高了市场风险并带来了许多交易问题。对此,我立足于整个合同过程,深入研究预售房合同本身和适用中的问题,并提出对于买受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措施,从而促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苑红业[7](2018)在《张某与惠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品房价格自2008年以来,出现了爆发性、持续性的上涨,该问题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为保证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房产调控政策,如“国十条”、“国五条”、“新国八条”等。“限贷”、“限购”、“资金监管”等“房产新政”在有力地打击投机行为的同时,也普遍给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违约潮”、“退房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成为当前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从2008年至今,学界也没有对于“房产新政”引发的法律纠纷应适用何种法律制度形成统一的意见。此中难点之一便在于政府的“房产新政”能否适应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决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若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能否引入再交涉义务协调原合同不利一方和受益一方的利益平衡问题也存在争议。文章主要通过分析张某与惠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以及叁个辅助性案例,引出学术界对于此类案件的两点争议:其一,张某与惠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是否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其二,在出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争议时,我国法律或司法实务中是否应引入再交涉义务。研究分析这些问题能够有效促进对合同双方的保护以及起到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上述争议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不能统一的观点,文章旨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学界相关理论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进行评析,指出在法律制定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需完善之处。从而引出为了解决上述因“房产新政”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律应加强对合同双方的保护,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此类行政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问题。另一方面,法院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促进交易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多种因素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到有法可依和有发必依,以达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以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16)

梁方勤[8](2018)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目的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因其标的物尚不存在时就开始销售,因此会比商品房现售价格低,所以已经广为购房者熟知,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目的及意义的见解。(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8年10期)

房善全[9](2018)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中的贷款银行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对推动普通民众居住条件改善、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活跃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经济形势的不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可能会给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甚至整体经济带来风险。当前形势下,房地产市场下行调整压力较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预计会进一步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揭法律关系的基础,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将导致商品房按揭中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等引发一系列不确定的变化。本文针对商品房预售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展开研究,使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梳理商品房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围绕银行在按揭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重点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中按揭贷款合同的司法处理,针对银行权利行使现状,就规范纠纷处理、补充完善立法以及贷款银行自身的风险防控等提出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先是梳理了商品房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关系;随后通过解析按揭贷款合同的特征,推知贷款银行在合同项下享有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以及保证权人的叁重权益保障其债权实现;最后论证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两者紧密联系,在本质上构成关联合同。本文第二部分先是对贷款银行能否、应否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以及贷款银行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的诉讼地位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贷款银行应当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且基于参与诉讼的不同方式可能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但其诉讼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随后比较分析贷款银行应当享有的实体权益,认为现行司法解释条款应当理解为:购房者因不再对所购房屋享有权利而将其归还贷款的义务直接转移给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贷款银行原本享有的担保权利发生一定变化。本文第叁部分基于现行司法解释条款存在的法理基础不明、调整范围有限等问题,区分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就贷款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解除合同纠纷中的权利行使现状展开了实证分析。本文第四部分先是基于当前法律规定,为法官在个案中妥善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提出裁判思路;随后基于现有司法解释法理基础不明、调整范围有限等问题,就建立商品房按揭法律制度,借鉴国外关联合同理论等提出立法建议;最后就贷款银行如何从自身角度出发防范风险、保障权益提出参考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王翰卿[10](2018)在《论将来给付请求的裁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与司法实践中,将来给付请求区别于现在给付请求,因其突破了债法的一般性原则,成为一个特殊的存在。关于将来给付请求,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对其予以认同并在立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裁判规则。反观我国,虽然在学理上对其有一定的探讨,但是立法上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难以裁判甚至不敢裁判的状态,导致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主张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的裁判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将来给付请求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将来给付请求的裁判规则加以探索。全文叁万八千余字,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本文所选的案例为相同当事人共进行了叁次诉讼活动的系列案例,当事人提出了将来给付请求,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做出了支持将来给付请求的判决,随后又在二、叁次诉讼中驳回了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通过分析该系列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判决,归纳出本文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将来给付请求”,并引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对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进行裁判”的问题。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以将来给付请求为出发点,分析探讨将来给付请求与将来给付诉讼的关系,结合其他大陆法国家对将来给付诉讼的立法与限制,得出只有具备诉的利益的将来给付请求才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结论。同时根据将来给付请求之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将来给付之诉划分为附期限的将来给付之诉、附成就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与未来侵权的将来给付之诉叁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将来给付诉讼均有其特点与司法困境。第叁部分为本文案件的分析与结论。以第二部分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本文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适格性”与“必要性”两个角度来对于本案之将来给付请求进行评估,对“适合性”与“正当性”予以全面把握,得出本案之将来给付请求具备诉的利益,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之将来给付请求作出给付判决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对于将来给付请求,法院不能够一概而之的对其持否定态度,而是应当对当事人的将来给付请求进行具体的分类与细化,作出更为适当的判决。对于类似于本文案件的将来给付请求,采用“叁步走”的方法对其予以判断再作出适当裁判。除此之外,在立法上应当完善我国将来给付诉讼制度,并对将来给付诉讼的保全规则与诉讼费用之负担规则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调整。(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预售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关系,与预告登记也有本质的区别。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为债权性质,并不具有物权效力,另外该项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售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陈凤清.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准物权效力的赋予[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李国玲,沈化.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及效力[J].中国房地产.2019

[3].陆占莉.对买受人权利保护顺位的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9

[4].杨勤法,胡功群,王阳.精装修不达标可否解除预售合同[N].法制日报.2019

[5].张雪利.房屋预查封后能否解除预售合同之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

[6].蔡旻君,袁佩.浅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8

[7].苑红业.张某与惠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8

[8].梁方勤.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目的之我见[J].中国房地产.2018

[9].房善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中的贷款银行权利研究[D].山东大学.2018

[10].王翰卿.论将来给付请求的裁判规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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