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论文_韩芹芹

导读:本文包含了所有权保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所有权,期待,买受人,效力,制度,比较法,技术。

所有权保留论文文献综述

韩芹芹[1](2019)在《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被频繁使用,逐渐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承认。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概念性规定,对此制度的规定十分有限,现实生活中缺乏对此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中,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是合同法理论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对买受人期待权没有确实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实现、让与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9期)

冯文毓[2](2019)在《刍议总承包合同所有权保留规定下水泥工程设备的风险转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所有权保留规定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水泥总承包项目中,工程设备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也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涉及所有权保留规定下水泥工程设备的交付方式及风险转移的时间进行了介绍和初步分析,并对总承包合同双方如何约定风险转移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建材发展导向》期刊2019年08期)

刘傲雪,孙文红[3](2018)在《浅析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又有了新的突破,然而当代中国的快速发展,该制度的有关立法则暴露出了不足之处。本文通过比较法对所有权保留的范围过于绝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不全面和所有权保留未涉及登记等制度进行分析,旨在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为更好的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提供基础性的经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蒋静[4](2018)在《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和说明。但在实际应用中,对其的理解仍存在很多不同观点,并且立法对于如何行使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公示问题尚未给出明确的指引,因此有必要在对各种理论观点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对取回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分歧背后的实质是形式与实质之争。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各种观点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权转移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另一类是债权担保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转移视角审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有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说、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和区分所有权利益说。从债权担保视角分析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有特别质权说、担保物权说和担保权益说。各种观点和理论都有其亮点,但也都存在局限。尽管研究视角不同,但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实际上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实质。对所有权保留的定性不能拘泥于形式,而是要回归到本质,因此,所有权保留应当是一类非典型担保,出卖人保留形式上之所有权是为实现担保价款债权之目的。分析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主要的争议就在于行使取回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解除合同说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必须以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这一观点极大弱化了所有权保留的担保作用,更侧重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忽略了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担保利益。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主张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也就是在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该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若买受人在回赎期内不回赎标的物,则于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之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这一概念的表述并不严谨,因为买受人是否行使回赎权是一个不确定事件,而且该说将标的物再出卖理解为清算程序也颇为勉强。就物求偿说主张取回权的实质是实现出卖人未偿之价款债权的特别程序。该说准确的反映了所有权保留作为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性质,但这样的表述并不准确,因为取回权行使并不能直接导致标的物的再出卖,买受人仍有回赎的可能,就物求偿并不是行使取回权的直接目的和必然结果。取回权的性质取决于其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作用,取回权的法律性质是担保价款债权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取回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在效果上是取消出卖人转移标的物占有之先给付义务,以恢复双方合同义务的同时履行状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了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的叁类情形。首先,在买受人已经支付超过75%总价款的情形下,出卖人的取回权将被限制。所有权保留制度担保的是全部的价款债权,而不是75%的价款债权,这一限制与法律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初衷不符,应当取消。其次,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出卖、出质或其他不当处分是法定的取回权行使条件,对这里的不当处分应当做广义理解,包括会造成标的物价值减损的事实上的处分行为,例如对标的物的故意毁损和抛弃等。出卖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取回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具体规则。催告应当是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前置程序,除非买受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不马上行使取回权将直接影响到出卖人担保权益实现,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应当先催告买受人及时履约。而行使取回权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自主取回,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取回。取回权的行使并非终局,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只要消除了违约情形,就可赎回标的物。在赎回期的确定上,除约定和出卖人指定外,还应当设定法定回赎期限,在出卖人不配合回赎的情况下,合理引导买受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赎回权,保护买收人之期待权。除回赎权外,买受人在是否再出卖标的物这一问题上有重大利益,因此还应当赋予买受人再出卖请求权。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则可以将标的物再出卖。在买受人未回赎也未请求再出卖,出卖人也未出卖标的物的情形下,取回即终局,此时买卖合同解除。取回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会与第叁人就标的物享有的物权产生冲突。原则上,未经出卖人授权,买受人转卖、出质或者对标的物为其他不当处分行为,出卖人就可以行使取回权,但此时出卖人的取回权会与善意取得制度和留置权制度产生矛盾。首先,买受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第叁人能否取得物权,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此时要尤其注意对善意第叁人“善意”之标准的判断,仅凭借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和买受人有权利之外观不能证明第叁人即属善意,而是要重点考察双方行为是否符合交易习惯。若第叁人善意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基于担保的代位性理论,可以让出卖人的取回权延伸至买受人转售所得之收益。其次,在买受人未经授权在标的物上为第叁人设立动产抵押权时,若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善意第叁人仍可取得抵押权,但其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叁人的效力,也不具有对抗出卖人取回权的效力。最后,就第叁人是否可以就买受人的债务在出卖人的财产上设立留置权的问题,应当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做宽泛理解,即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因此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买受人并非该物的所有权人,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作为约定的担保,出卖人难以向留置权人主张取回权。在权利的动态对抗中寻求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安全的最佳方法就是尽快建立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公示制度。就所有权保留的公示问题,各国立法有公示主义和非公示主义两种做法。非公示主义不要求所有权保留须经公示,当事人只需达成合意,所有权保留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主义要求买卖双方应当就所有权保留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所有权保留不能生效或者不具有对抗效力。我国应当采区分公示主义立场,对特殊动产以及在一定价值以上的一般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其他动产则无须登记,从而实现出卖人与第叁人之间的权利平衡。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弥补登记对抗主义的不足。一方面,通过在所有权保留物上进行标记、烙印和粘贴以及发票背书的方式,告知第叁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状况,减轻第叁人查阅登记簿之负担。另一方面,引入通知登记制度来代替交易登记制度,尽量简化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内容,化解买卖双方对交易信息过度披露的隐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陈驰[5](2018)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王建玺[6](2018)在《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转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典型担保方式,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当下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领域。就我国而言,所有权保留制度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才得以正式确立。本文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主要研究了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认为权利受让人在受让出卖人的所有权后,可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变更所有权保留条件,并可以这种方式为其对买受人的债权设定担保,在符合法定或约定取回条件时可行使取回权以实现其担保目的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介绍厦门市中院的一个真实判例引出本文拟讨论的问题: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其转让后的效力及后果是什么?以及权利受让人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并揭示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从所有权保留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固有法律关系,重点解读了出卖人权利的性质和买受人期待权两个方面。第叁部分对出卖人权利转让进行了分析,包括其可行性、所附条件的可变更性、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及效力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主要介绍转让后权利受让人的取回权及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限制等。第五部分是就权利受让人行使取回权后如何处置标的物进行分析。第六部分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8-04-01)

彭梦奇[7](2018)在《我国大陆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交往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以分期付款为代表的信用经济中应用甚广。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对该制度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对容易出现矛盾的典型领域还依然存在立法空白,致使实际运用中产生的诸多纠纷难以解决。为了充分释放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优越性,鼓励和促进交易,文章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性质、适用范围、公示制度和效力制度等具有代表性的领域,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立法的现状和不足之处,通过研究理论学界的相关学说,并且参考其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优秀立法经验,力求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道路,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李晶晶[8](2018)在《论所有权保留对第叁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权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出卖人的取回权和买受人的期待权构成了所有权保留的主要权利内容。作为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将重点阐述所有权保留对第叁人的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8年05期)

Muhammad,KAMRAN,Ehsan,Ullah,MUNIR[9](2018)在《优化算法在所有权保留数据挖掘中的应用(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敏感数据中提取知识往往需要协同工作。统计数据库根据这些敏感数据生成,并由各利益相关方共享。在此情况下,共享数据的所有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水印技术正逐渐成为一种推行数字数据格式所有权的有效工具,但该技术也可能导致数据失真。因此,从具有水印的数据中提取的知识可能不准确。数据失真程度由可用性约束条件来控制,这反过来又限制了可用于添加水印的带宽。尽管大带宽能保证鲁棒性,但可能降低数据质量。该问题可以通过在可用性约束条件下优化可用带宽来解决。如今,优化技术——尤其是生物启发式技术——已成为解决该类问题的首选。本文分析了多种优化方案及其可行性,用于优化添加水印的最大可用带宽,并期望达到以下两个目标:(1)保持数据中存储的知识不变;(2)在可用性约束条件下使可用带宽最大化,以取得最佳鲁棒性。第一个目标利用一个可用性约束模型实现,该模型能确保知识不会因嵌入水印而受到损害。第二个目标通过找到满足第一个目标的可用性约束条件下最大带宽实现。采用不同指标对多种优化方案性能进行了评估。(本文来源于《Frontier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Electronic Engineering》期刊2018年02期)

戚景琦[10](2018)在《浅析所有权保留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些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仅带来了物质上的繁荣,商品的快速流通,也催生了很多新型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就是其中之一。虽然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中有着基本规定,并做出了相关说明。但是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例如针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问题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框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不融洽,以及在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实现等相关问题。本文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深入分析,并最终提出适当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期为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作出微薄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国民商》期刊2018年02期)

所有权保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所有权保留规定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水泥总承包项目中,工程设备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也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涉及所有权保留规定下水泥工程设备的交付方式及风险转移的时间进行了介绍和初步分析,并对总承包合同双方如何约定风险转移提出了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所有权保留论文参考文献

[1].韩芹芹.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J].河北农机.2019

[2].冯文毓.刍议总承包合同所有权保留规定下水泥工程设备的风险转移[J].建材发展导向.2019

[3].刘傲雪,孙文红.浅析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8

[4].蒋静.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陈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王建玺.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转让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

[7].彭梦奇.我国大陆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8

[8].李晶晶.论所有权保留对第叁人的效力[J].中国商论.2018

[9].Muhammad,KAMRAN,Ehsan,Ullah,MUNIR.优化算法在所有权保留数据挖掘中的应用(英文)[J].FrontiersofInformationTechnology&ElectronicEngineering.2018

[10].戚景琦.浅析所有权保留法律问题[J].中国民商.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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