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研究

论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研究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深圳518000

摘要:中国体育社团随着新中国成立而产生。历经几十年风风雨雨,在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体育社团作为非政府组织一员,其作用不断增强,对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改善群众体育健身氛围、增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研究着力分析了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间关系的现实状况,并以广东省省级以及高校体育社团为例,讨论这种关系对社团发展的影响,对政府、体育社团形成互补合作关系的途径提出了探索。

关键词:我国体育社团非政府组织政府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表现在国家缓慢退出社会领域,社会领域在国家让渡的空间内逐渐发育。包括体育社团在内的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体育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系统分析和探索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找到二者各自的最佳定位,无论对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还是对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都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研究内容、方法以及研究对象

1.研究内容:重点界定体育社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出未来二者关系发展的走向是建立“平等伙伴式合作”关系。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以广东省省级体育社团为例,分析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目前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利弊,探讨构建我国体育社团和政府合作关系的实践路径。

2.研究方法:(1)理论研究法。应用国家与社会、社团与政府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我国现阶段体育社团与政府间建立何种形式的、既合理又可行的关系模式,并对构建这种关系模式的具体对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2)文献资料法。查阅收集、研究国外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与体育社团关系模式的构建,并进行整理、汇总。(3)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法。采用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借此对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的现状加以具体的描述。(4)访谈法。在获得一定资料的基础上,访谈专家、体育社团组织管理人员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运用参与性访谈、电话及网络的无结构式开放性访谈,了解问题,尝试找出答案。

3.研究对象: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理论背景下,以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模式为研究对象,应用社团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基本理论框架,选择沿海、广东省、内地以及涉外的体育社团组织,在分析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的基本现状并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旨在构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体育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模式,称之为“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模式。

二、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现状分析

1.当前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的“附属”关系分析。(1)我国体育社团体制建制方面“附属”于政府的表现。1998年10月,修改后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任何一个体育团体要想成立,必须先经过体育社团的主管单位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体育局等各级主管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体育社团一开始就作为政府管理社会体育事务的方式和工具,长时间以来它们的组织活动早已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这些年来虽然历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政府控制体育社团的局面,我国的体育社团在体制建制上依然“附属”于政府。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和实践看,我国的体育社团并不缺少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等官方合法性,而是缺少社会合法性。(2)我国体育社团组织机构设置方面“附属”于政府的表现。我国体育社团组织机构设置方面有一种特殊的组织模式,即体育社团的办事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或体育事业单位基本重合,类似于政府机构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3)我国体育社团业务活动方面“附属”于政府的表现。我国的体育社团的生成方式、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方面绝大部分是直接依托于各级政府的体育部门,在这样的设置下,体育社团扮演的是配角,是政府体育管理工作中“协助者”,无法发挥其“桥梁”或“纽带”作用,也无法完成非营利团体为社会、为社团会员服务的任务。

2.当前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关系对体育社团的积极影响。当前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的这种“附属”关系在体育社团发展、实现体育社团功能的方面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在低成本或无成本享受政府资源、资金来源、生存环境和条件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体育社团可以低成本或无成本享受政府资源。正是由于体育社团类似于政府部门分支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社团在享受政府行政力量、物质资源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以河北为例,基于体育协会与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在领导人、办事机构合一的情况,作为民间团体性质的体育协会实际上可以享用与作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差别的行政资源和物质资源。(2)体育社团可以在资金来源上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资金对任何单位和组织来讲都是命脉,对于体育社团这种民间组织,如何获得经济来源是其生存发展的前提。从现实来看,体育社团的经费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①会费收入,即从个人或团体会员处收取的组织费用。从河北省级社团来看,这一项基本没有,只有省体育总会每年象征性地向其他协会收取500元的会费,总额不过2万元。②业务活动收入,社会赞助和捐赠,政府补助经费。目前,政府拨款和社会投入是河北省级体育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经笔者统计,2009年至2011年,广东省级体育社团中30%左右接受过主管部门拨款,拨款的主要用途是对社团举办大型活动的补助。其中以老年人体育协会最多,为143万元,占其三年总资金收入的84%;其次是排球协会65.6万,桥牌协会41.58万,象棋协会30.42万,占自身总收入的20%-60%。政府对体育社团的投入,有力地支持了社团的发展和壮大。(3)体育社团在生存延续上有更稳定安全的环境和条件。民间组织与政府机构相比,具有相对松散、结构不稳定、成员进出自由、经济来源不能保证的特点。所以一旦出现运行上的困难,就容易涣散,如果不能通过登记部门每年一度的年检,就会丧失团体法人资格。而正是体育社团对政府部门的这种依托,保证了体育社团在核心领导层、组织活动软件、硬件设施以及经费来源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体育社团得以稳定地存续。

三、构建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行性和意义

在中国,经济、社会改革与民间组织的发展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因此,包括体育社团在内的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只能是合作的关系,在合作中相互助益、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1.构建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合作关系的可行性。之所以能构建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合作关系是因为体育社团的组织目标和宗旨与我国政府的最终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都能提供公民需要的公共服务,有着良好的关系基础。

2.共同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群众赋予的,也只能服务于人民,政府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民对体育的公共服务的需要。体育社团的出现与公民社会兴起这个社会背景有关,体育社团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就是要表达民间的意愿、公民的心声,加深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培养公民之间的平等互惠精神,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和评估政府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与体育社团等非营利组织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追求和任务,即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社会公民提供服务,这是两者能够建立合作关系的根本基础。

3.互补的治理职能。将行政包揽过多的公共治理职能部分地转移出去,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部分职能必须由相关部门来承接,体育社团等非营利组织能够承担这一重任,与政府公共治理职能对接、互补,共同完成这个使命。同时,体育社团承担了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可以更加从容有力地规范现在的体育市场,促进体育社团自身及社会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而且,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体育社团贴近群众,能反映民声,可以顺畅方便地沟通政府与公民,推动二者的良性互动。

4.良好的合作基础。我国体育社团组织从一诞生就受到政府的关注和关心,并在政府的体制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壮大。改革开放后,体育社团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发展起来后的非营利组织纷纷与党和政府脱钩,增强了社团事务自我管理的能力,独立性也在逐渐增强,但是与政府的关系依然十分密切。这种长期的合作历史成为两者良好合作的基础。

四、结论和建议

1.结论。当前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附属关系。这种关系集中体现在政府对社团的成立、运行、组织机构、领导阶层、决策与业务活动等方方面面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上,也体现在体育社团在场地设施、活动经费、人力物力资源等各方面的依赖上。

结合我国现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参照国外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体育社团和政府之间应该是一种互补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对减轻政府的职能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合理地发挥起职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文化体育服务、产品需要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体育社团和政府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政府和社团都必须重新寻求各自的角色定位。政府应该合理界定自身的公共权力,将部分职能“放心”地下放到体育社团手中。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从宏观角度对体育社团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同时为体育社团的发展创造适合的法律和社会条件。必要时,政府应从政策、资金等角度给与体育社团以有力的支持。体育社团方面,应逐渐确立自身非政府组织的身份位置,努力摆脱对政府经济物质资源的依赖状态,独立自主地发挥自身的第三方作用,既与政府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又不能越位,超越自身的职能。因此,体育社团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自身提供公共体育产品的能力,提高在社会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并利用提供服务和产品,获得经济资源,提高经费自给的能力。

2.建议。(1)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剥离对社团具体事务的介入,赋予社团相应的民间组织法人地位和职能,将应由社团担负的职能剥离出来,交由社团自己来规划操作,对社团事务的管理协调职能交由体育总会具体执行。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社团组织、活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着力打造“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创造和提供有利于体育社团发展的条件和环境。(2)推进社团实体化。社团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独立自主的组织机构,广泛吸纳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加强人才培养,扩大宣传力度,规范内部组织、纪律、活动程序,开展广泛、深入的社团活动。可考虑创办经营性实体,增强创造经济、物质资源的能力,努力摆脱对政府的依赖。(3)建立体育社团发展评估体系。在现在社团登记、年检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社团评估体系,推动社团自身建设。按照年度对社团组织、活动、业务开展等进行系统的规范和评估,规范评估组织,增加社会评估比重,重点考查社团公共活动及其影响。对达不到评估要求的社团,取消其社团资格。对于评估优秀的社团,在给予其优先获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政策上的扶持或经济上的奖励办法,充分激发社团本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6-127。

[2]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48。

[3]崔丽丽张志勇社会转型期体育社会化与体育社团建设[C].北京,第七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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