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养老保险,精算,法律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投资,制度。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郑俊俊[1](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作为一个关系社会,一直以来都注重伦理和人情,其中尤以血缘关系为重。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只有通过“血脉相传”达到永生,这也是中华古代文明能够“薪火相传”数千年而不间断的重要原因。“多子多福,儿孙满堂”是衡量老年人度过安详晚年的重要指标,甚至在“不孝有叁,无后为大”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度成为首要因素。建国后由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不断改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70年代出现了井喷期。马寅初的《新人口论》为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实行计划生育大大降低了我国总和生育率。“人为节育”一方面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也滋生出来“未富先老”“失独家庭”等社会问题,其中,失独老人是未来几十年政府及社会机构应该关注的特殊群体。尽管目前我国开放全面二孩政策,但计划生育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如独生子女家庭数量日益增大,继而因意外、疾病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数量日益增多,失独家庭面临最大问题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本选题基于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却没有引发持续的生育潮这一现象。走低的生育率暴露出目前公民对国家生育制度的不信任,其中一部分原因应归咎于目前没有妥善处理好计划生育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由此谈及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并赋予其时代意义,是本选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选题运用了文献法,一方面搜集国内外的文献,特别是国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失独家庭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构思提供了借鉴典范。另一方面,国内的文献资料分散于心理学、精神学、人口学、社会学、保险学、法学等学科,特别是关于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对完善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选题也运用了对比分析法,根据分析全国各省市的不同生育政策,并选取多个省市并对多个省市的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本选题对失独家庭进行概念厘定。目前国内学说中多种失独家庭的概念导致失独家庭人数统计存在巨大偏差,因此,本选题通过年龄与生理状况的双项指标界定失独家庭。其次,梳理建立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一方面阐述建立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亦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是顺应计生协会改制的执法要求,满足民众信赖利益的要求,提高政府公信力;还包括建立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可行性,行政补偿的做法由来已久,国外相对健全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也提供了借鉴经验。再次,分析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政策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搜集了中央层面的法律制度、政策和地方层面的法律制度、政策,特别是以北京、上海、广东为代表的东部省市,以山西、湖南、安徽为代表的中部省份、以内蒙古、四川、新疆为代表的西部省份的失独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具有覆盖范围广、效果显着等特点,但仍然存在失独家庭认定标准僵化、各省市失独家庭扶助金差异大、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软约束、法律监管缺失、中央的法律责任缺位等问题。针对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国外经验及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法律构思。首先是修订失独家庭的认定标准和重新定位失独家庭。构建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明确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财政预算和中央政府的法律责任,扩大继承法的继承范围。其次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服务方面,要推进完善联系人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发展,最后要推进政府为失独家庭购买服务,从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上进一步改善失独家庭的养老生活。(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金昱茜[2](2019)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精算制度的法律保障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社会保险精算进行立法规制既是社保精算工作权威性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保体系规范化运行的实际需要。在社会保险精算法律规制领域,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例,德国采用在《社会法典》中对核心内容进行规范的方式,立法不涉及对精算领域专业知识的选取,而是通过对如精算报告制定、养老金计算参数调整等具体项目及其程序的标准化设置,保证精算机制运行的稳定及其结果的权威。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实际,可以从制定规范精算报告编制程序的法规以及优化规范性文件中养老金计算公式等角度着手,逐步建立并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精算制度的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毅[3](2019)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该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路径,突破了以往基金只能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的固有模式,允许基金投资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养老金产品,具体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但仍保留了基金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方式。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债具有其他投资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或缺的投资选择。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养老基金投资国债并未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投资效益,养老基金投资国债存在可认购国债数额少,投资收益低等问题。当下,有必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深挖国债投资潜力,焕发养老基金国债投资活力,充分发挥出国债投资对养老基金的保值功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就是专门为养老基金保值创设的新型投资工具,在以往养老基金国债投资实践指引下,创新制度设计,让“老树发新芽,新树扎深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是指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中央政府仅面向各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定向发行的不可流通的浮动利率国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具有发行目的上的保值性,发行对象上的特定性,发行方式上的直接性,利率计算上的指数化特征。具体表现为其发行是为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发行对象直接针对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收益综合考量通货膨胀率因素。本质上,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是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一种干预行为。一方面,国家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是国家举债行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国家基本建设;另一方面,国家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更是一种国家干预行为,是国家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干预,通过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来确保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国家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就此种国债的具体发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在我国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和社会建设资金需求旺盛的今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能够满足养老基金巨大的保值需求,为养老基金保值提供新型投资工具,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通资金,为社会大众消除基金投资疑虑,提高基金总体投资效益,可以说,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顺应了社会发展,既满足了庞大基础建设资金需求,也满足了养老基金保值需求,同时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价值追求。回顾我国历史,20世纪90年代也曾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于特种国债以及社会保险特种定向债券的立法,例如《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文件中提及的国债类似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但也存在区别。反思当时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发现,相关规则的政策性与可操作性强,但灵活性与科学性欠缺,未能使特种国债和社会保险特种定向债券制度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保留下来。放眼全世界,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和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法》明文规定本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购买政府特种债券,相关规则就政府特种债券的利率、期限、兑取进行规定,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美国和新加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安全有保障。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法律制度主要基于对我国历史实践的反思以及国外优秀经验的借鉴。首先,明确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制度进行体系化规定,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条例》。该条例应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发行、流通、偿还、监督等主要内容。其次,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的原则,主要包括基金保值、规模适度、定向发行原则。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的发行规模与各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认购国债数额相匹配,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此种国债的唯一认购主体,政府单独给予此种国债利率优惠,从而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再次,具体制度设计中,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的发行规则、流通规则、偿还规则进行设计。财政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的发行主体,在多部门联合审批下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发行此种浮动利率国债。最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的监督规则——信息披露和国家审计进行辅助性规定,运用外部监督手段保障国债资金和养老基金安全。综上,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法律制度,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的现实需要,更是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的有效方法,能够最终维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权利,实现千百年来百姓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鲍磊[4](2019)在《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呈现出持续老龄化的特点,使社会养老需求与日俱增。但是,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短缺、家庭供养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及个人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难以满足如此多的养老需求。从各国应对养老问题的经验来看,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缓解晚年生活困顿的问题。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就是这样一种能够通过抵押房屋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2014年,我国正式开启了该保险的试点,规定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关业务。试点至2018年,该保险被正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是,该保险在推广过程中一直遇冷,试点效果并不理想。究其根源,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影响其推广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视角对该新型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展开研究,并且作出相应的制度改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作为一种要求老年人以自有住房为担保、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其提供养老金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参与主体、抵押物、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及期限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保险双方因此建立起了保险合同、借贷及抵押等多重法律关系。养老保障体系压力剧增、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缺陷、二手房市场日趋成熟等是我国开展该保险的重要背景。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可以发现该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着经营主体资格受限、可抵押房产范围过窄、保险双方权利配置不合理、实现抵押权风险太大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舶来品,域外在具体操作上会更加成熟,在分析了最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发展模式后,可以发现,支持多方主体参与、注重产品设计、政府适当支持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是相关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于这项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借鉴域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施的具体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适时启动针对该保险的专门立法工作,确立该保险的立法模式、运行模式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扩大经营主体的范围并降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客体方面,建议修改有关农民住房和不完整产权房屋的立法以扩大该保险的适用范围;在保险双方权利配置上,应适当扩大投保人对抵押房屋的处分权并完善关于保险公司行使处置权的规定来平衡双方权利;还可以通过明确继承人协助抵押权实现的责任以及建立政府双重担保责任机制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同时,也应重视对健全房地产评估机制、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以及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维权机构等配套制度的投入,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促进该保险真正发挥作用,使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崔桐[5](2018)在《精准脱贫视角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精准脱贫是当代中国中心发展战略,农村养老保险则是保障精准脱贫顺利进行的基础。对农村养老保险与精准扶贫内在联系的分析基础上,发现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纳入法律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从而探索法律制度的优化与创新。这对于推进贫困地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促进贫困地区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防范农民因"老无所养"而致贫返贫,巩固扶贫攻坚成效,加快贫困地区农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8年33期)

邹丽君[6](2018)在《建国初期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热议话题。几经制度变迁,我国城镇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现已基本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子项的养老保险制度,亦已生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之制度模式。依托马克思主义国家保障理论,秉承社会公平之价值取向,新中国建国初期肇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企业率先实行劳动保险并渐次型构成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退休养老的制度建设之旅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了诸多启迪:注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效性、适时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慎重考量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监管、养老观念的承袭与更新。(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辜海生[7](201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是指投资决策监管的主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主体做出的决策之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决策的执行、决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系统化过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对投资决策行为进行规范。从实践操作和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投资决策监管原则未确立、投资决策监管体制不协调、投资决策监管程序不完善、投资决策监管措施需待强化等,本文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整理后,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明确基本原则、优化监管体制、完善监管程序、强化监管措施等与现存问题相对应的四个方面提出建议,寻找优化和解决问题之对策,力求完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本文结构上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概说。首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程序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监管的内容是委托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决策主体时做出的决策。其次,监管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的把控,从而控制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再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其性质系政府的宏观调控。最后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现状和意义,包含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结合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的实际操作和实际监管情况,分析了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基本原则未确立、监管体制不协调、监管程序不完善、监管措施需强化等四大问题。第叁部分系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1.以法治监管原则、风险防控原则、协作监管原则和适度监管原则等四大原则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的基本原则;2.通过明确监管主体职责、确定决策监管方式、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和约束监管主体权力等四个方面来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体制;3.通过加强项目审查做实事前监管、完善决策程序重视事中监管、采取失误补救完善事后监管以及决策信息共享完善协调监管,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程序;4.通过风险评估完善决策前监管、资格审查强化决策时监管、动态跟踪强化决策执行监管、项目审计完成决策执行后监管、利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达成协作监管等来增强监管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6-05)

于佳平[8](2018)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并轨”改革历程始于2015年,彼时国务院颁布一系列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定位为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而非仅限于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并轨”改革体现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从关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到注重更高层次生活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养老保险从“国家福利”到“工作福利”的转变。但是,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在立法层面,并轨改革之后有关缴费基数、统筹账户管理、统筹层次方面还存在立法缺失;其次,在执法层面,对于“中人”权利的保障还不足,在确保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水平的实施方案方面还不完善,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还不健全;最后,在相关配套措施中,职业年金的发展还不完善,单一的缴费比例影响其补充作用,职业年金关系的转移还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正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法律问题的同时,要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公平理念指导立法工作,使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既统一,又能够在具体安排上存在合理差异;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框架,以法制建设带动制度改进,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1)

程勇[9](201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福利属性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运行的同时,也遭受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贬值的不利后果。同时,在当前现收现付制背景下,我国虽已形成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系,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过程中,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已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鉴于特殊历史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种类的多样性和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发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贬值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增值目标必然更加艰难。因而,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亏损,保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目标,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积极性,完善和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分散体系,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稳定持续实施运行,应当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具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授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单独出资或国家控股,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按照法定程序,为目标项目权利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担保,在担保责任发生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具有分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帮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积极性,促进养老金融产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功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国有企业。另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独家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业务。确切的说,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系政策性国有企业,既要求国家单独出资或国家控股,又需要遵从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职能的划分,同时,通过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比较分析,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机构。另,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通过明确由董事会制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章程,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组织机构,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子公司等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治理能力。最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项目选择、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责任承担等四个方面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科学、有序营运。(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4-20)

马丽娅[10](201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部门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主体、投资经营行为、投资绩效等,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的专门性活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国家审计,是政府保障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安全的一种国家监管手段,是不同于社会审计监督的一种国家审计监督。它是国家审计机关基于宪法所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对基金投资环节进行全覆盖性的审计监督,是一种政府监督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授权国家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施国家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若要展开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国家审计监督,现阶段只能依据《宪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审计机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权责授予,目前属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不能有依据的主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审计对象也会因审计机关依据不清,权责不明,而怠于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审计工作,国家审计监督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中处于缺位的状态。然而,国家审计基于自身独立性、专业性、全面性的叁大基本特点,能够有效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审计所面对的对象特殊、内容复杂等问题。通过国家审计,能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督、科学的评价和专业的鉴证,能真正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治理体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提高效率,维护养老保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回应民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审计法治建设却令人担忧。在立法层面上,虽然《宪法》《社会保障法》《审计法》等基本法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却只字未提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的审计监督,尤其是在《投资管理办法》中更是完全没有涉及国家审计监督。执法层面上,通过对审计署公告的梳理,发现仅有2007年的《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与2012年的34号公告有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国家审计,且都只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结余等环节的事项,并未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展开审计监督的要求。这都暴露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审计法治建设的很多问题,包括在立法层面上面临的国家审计主体不清、审计监督依据不明、审计监督对象模糊等,以及在执法层面上面临的审计监督方式单一、违法后果轻微等问题。必须依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国家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审计机关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活动展开审计时有法可依,也能对审计机关展开的审计程序和相关的审计活动有所约束。在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方面,必须从整体的审计框架构建开始,通过明确国家审计主体,明晰审计权责;通过完善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通过不断细化基金投资中的国家审计监督内容,实现国家审计在基金投资中的全覆盖;通过进一步优化国家审计机制,全面提升审计机关在复杂的基金投资中的审计能力;通过强化审计责任,保障国家审计在基金投资中的权威性。因此,要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实际调研,对发达国家养老金国家审计法治建设经验展开深入学习,积极建设好中国特色基本养老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8-04-20)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社会保险精算进行立法规制既是社保精算工作权威性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保体系规范化运行的实际需要。在社会保险精算法律规制领域,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例,德国采用在《社会法典》中对核心内容进行规范的方式,立法不涉及对精算领域专业知识的选取,而是通过对如精算报告制定、养老金计算参数调整等具体项目及其程序的标准化设置,保证精算机制运行的稳定及其结果的权威。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实际,可以从制定规范精算报告编制程序的法规以及优化规范性文件中养老金计算公式等角度着手,逐步建立并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精算制度的法律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郑俊俊.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D].江西财经大学.2019

[2].金昱茜.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精算制度的法律保障的经验与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3].张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国债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9

[4].鲍磊.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5].崔桐.精准脱贫视角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J].时代金融.2018

[6].邹丽君.建国初期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启示[J].时代法学.2018

[7].辜海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8

[8].于佳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9].程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西南大学.2018

[10].马丽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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