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专利性论文_刘强,徐芃

导读:本文包含了可专利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专利权,生成物,区块,干细胞,专利申请。

可专利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强,徐芃[1](2019)在《英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问题研究——兼论对我国专利法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因其在疾病治疗领域的重大潜在价值而被广泛关注,也因其所涉及的道德伦理问题而饱受争议。英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理念开放,认为涉及人类胚胎本身的干细胞发明违反道德观念。英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标准较为宽松,认可非全能干细胞具备可专利性,对于干细胞来源及用途给予特定豁免。我国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的审查标准较为保守,可以借鉴英国制度经验,允许非全能干细胞获得专利授权,以"14天"作为获取干细胞的胚胎发育时间界限,允许基于医疗和科研目的应用干细胞发明,以期完善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审查标准。(本文来源于《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强[2](2019)在《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带来专利保护需求,算法在人工智能发明中具有处于创新核心地位、具体化人类思维活动及应用广泛等特点。在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客体审查中,主要面临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伦理道德问题、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等方面的挑战。有必要对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可专利性审查规则进行改进,以期适应并推动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及有关产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刘瑛,何丹曦[3](2019)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能力的加强,人工智能的创造潜力逐渐突显,甚至可以在人类不介入的情况下自主生成技术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一种新型技术成果,将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改变,成为科学技术发展带来强大驱动力。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如何保护,已成为新技术发展趋势下专利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寻求专利法保护时存在法律要件等障碍,但是基于专利法立法目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因素的考量,有必要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本论文旨在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专利保护的正当性以及可专利性的同时,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化的对策,以期对相关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4期)

熊健,谢江芳[4](2019)在《交通领域质量评价方法可专利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从交通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复审环节的复审判例出发,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中一些关于交通领域经常涉及的质量评价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给予后续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9年22期)

李鑫,张淑雅[5](2019)在《人权视角下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支持和鼓励人体基因的相关研究,然而当面对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时态度却没有那么明确,因为这牵涉人权和社会伦理道德。不管是在社会经济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领域,基因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与之密切相关,而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伦理层面,但现有有关人体基因的研究鲜少站在人权视角去考察。实践中陆续出现的有关人体基因专利即相关人权的案例,更加引发了实践和理论上的强烈争议。可以说,人权是社会权利与自然权利、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统一体。因此,在人权的视角下探讨人体基因的相关问题,在人体基因专利和社会公众利益、社会伦理道德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对于保障和尊重人权,同时兼顾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人权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刘友华,魏远山[6](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人工智能或超人工智能逐渐脱离人类意志并能生成技术方案,这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应得到专利法保护、是否属于专利客体、是否符合"叁性"要求以及应如何配置权利等。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多属制造方法或操纵方式,不应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坚持既有的绝对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并不妨碍将其作为专利保护。囿于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可在申请文件中标明其为名义上的发明主体,比较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贡献差异,应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权利赋予使用者,由其享有权利收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王丽颖,王潇[7](2019)在《用于疾病诊疗的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的可专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中国已经开始对用于疾病诊疗的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提供专利保护。本文将梳理针对这类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政策的变化历程和各方论点,并为最新审查政策的合理性提供论证思路。一、审查政策的发展变化对于疾病的诊疗方法,《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可以排除任何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的可专利(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3期)

狄晓斐[8](2019)在《论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完全达成一致,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迅猛发展加剧了这一矛盾。首先,本文论证应当给予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因为其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制度效率,符合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其次,针对具体的可专利性判定标准,现有的全有全无测试法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全盘接收或整体排除,这种类别性的处理过于简单粗暴,过于极端;“具体、实用、有形”测试法只要求申请能够产生“具体、实用、有形”的结果,包含数字,这一门槛太低,几乎将所有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都囊括在内,不具有区分度;机器或转化测试法要求方法与特定机器或设备相结合或将特定对象转化为不同物质或状态,而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天然不具有转化性质,没有其适用的空间;拟创造性测试法将不可专利概念拟制为现有技术,考察其余部分的创造性,该要求太高,将大部分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排除在外;技术属性测试法考察申请的技术属性,其本身存在模糊,根据其不同含义,这一要求要么过高、要么过低;而显着区别测试法考察申请与已知事物的区别是否显着,比较清晰、具有基本的普适性和灵活性,也符合历史发展方向,是该领域可专利性判定标准的最佳选择。(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31)

王圣利[9](2019)在《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的潜力被大大激发,国际社会也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得各领域都无法回避这一话题,法学研究同样如此。着作权法领域,学者们已经探讨了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而专利法领域的探讨则相对较少。从现有情况来看,人工智能已经在专利审查、发明创造等多领域对专利制度产生了实际影响,在发明创造方面更是从辅助工具逐渐向独立创造主体转化。日益具备独立创造特性的人工智能发明对既有专利法理论体系与专利制度运行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专利法必须进行针对性完善。本文就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是否具备法理与现实依据,能否满足专利法关于专利实质要件的要求,能否设置合理的权属制度满足其需要等问题,论文从以下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人工智能发明的一般分析。首先介绍了当前人工智能在神经网络等技术的助推下成为各领域研究热点,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大背景。其次分析了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领域的角色转化,同时为了本文研究的方便与深入,对人工智能发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最后分析了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法带来的挑战及本文研究的意义,引出本文要着重分析的几个问题。第二部分为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依据分析,从学理依据与现实依据两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从专利法的理论基础及价值追求入手,论证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理论依据。其次比较考察了美国、欧盟、日本与我国的立法及案例实践情况,得出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并无现实障碍,论证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现实依据。第叁部分为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实质要件分析,分析了各国关于专利实质要件的大致规定,并结合各国立法与实践情况从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叁方面对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实质要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人工智能发明符合专利实质要件的规定。第四部分为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分析。首先分析了影响权属模式确定的人工智能本身的专利法主体地位问题。其次论述了关于人工智能发明权属模式的不同主张,并对每种模式进行了评析,得出职务发明模式为可行模式。再次论证了职务发明模式下人工智能所有者应当成为专利权主体,最后论述了职务发明模式下专利权归属的具体规则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伊浩然[10](2019)在《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及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因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巨大的应用价值,为鼓励基因技术创新、促进先进知识传播以及推动基因产业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其纳入专利制度的客体范围。但由于基因本身的特殊性质,自其被授予专利以来就广受争议。其中,关于人类基因专利的争议尤为突出,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人类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人类基因专利的授权条件等。同时,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还导致基因专利权人与基因资源提供者、基因后续研究者、基因产品消费者之间剧烈的矛盾冲突,亟需一套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对各方利益加以平衡。2013年美国Myriad案的判决,再一次将人类基因专利推上风口浪尖,引发新一轮关于人类基因专利问题的讨论。文章以此案为切入点,对人类基因专利所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首先,以Myriad案为切入点,阐述Myriad案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引出对人类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的思考。其次,论证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包含人类基因的发明与发现之争、授予人类基因专利权之利弊分析及专利“叁性”认定,得出人类基因具有可专利性的结论。再次,阐述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梳理利益冲突的表现、分析利益冲突的原因。进而探讨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阐述利益分享的理论依据,提出资源提供者与研究者共有基因专利权、资源提供者享有基因专利及产品使用权、研究者支付基因资源使用费、资源提供者分享基因专利产生的经济利益、缩短基因专利保护期五种平衡方式。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人类基因专利的建议。我国要坚持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且详尽的专利审查标准,并加入人类基因专利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图0幅;表0个;参46篇。(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9-04-09)

可专利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带来专利保护需求,算法在人工智能发明中具有处于创新核心地位、具体化人类思维活动及应用广泛等特点。在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客体审查中,主要面临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伦理道德问题、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法等方面的挑战。有必要对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可专利性审查规则进行改进,以期适应并推动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及有关产业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专利性论文参考文献

[1].刘强,徐芃.英国人类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问题研究——兼论对我国专利法的借鉴意义[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9

[2].刘强.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9

[3].刘瑛,何丹曦.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J].科技与法律.2019

[4].熊健,谢江芳.交通领域质量评价方法可专利性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9

[5].李鑫,张淑雅.人权视角下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范围研究[J].人权研究.2019

[6].刘友华,魏远山.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王丽颖,王潇.用于疾病诊疗的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的可专利性[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8].狄晓斐.论FinTech相关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D].浙江大学.2019

[9].王圣利.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10].伊浩然.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及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华北理工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可专利性要求和筛选θ可然创新...对计算机程序可专利性的看法可以看到,大多数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是能可专利性衡量指标图示分子的结构模式图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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