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永龙:批判与建构:《共产党宣言》的法律思想探析论文

薛永龙:批判与建构:《共产党宣言》的法律思想探析论文

摘 要:《共产党宣言》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结合历史和价值两个维度,在高度肯定资产阶级历史作用的基础上,对其法律的物质制约性、阶级局限性、形式统一性进行了批判;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从争得民主、发展生产和保障人权方面,建构无产阶级法律观提供了总体设想。新时代,深刻领会《共产党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制定真正能够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以及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立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律思想;意识形态;时代价值

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距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它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者同盟撰写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标志了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之作,《宣言》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思想理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多个领域,其中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阐述,从根本上揭示了法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制约性、阶级意志性和虚假的统一性,论证了人类社会运动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对于革命胜利后,建构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无产阶级法律体系提出了科学的构想。新时代,重温并领会《宣言》这部百年著作中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对于指导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宣言》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性、阶级性和统一性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诞生,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众所周知,在马克思主义以前,众多剥削阶级的法学思想家和法学流派曾对各种法学问题进行过比较深入的思考和探索,力图对法的本质问题作出解答。根据对法的本质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几种法学流派。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一种“自然命令”,强调法律要服从宇宙、自然、理性及人的本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并不是绝对“理性”的反映,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产物,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等等。这些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释法的本质问题,只是利用简单的、零星的结论歪曲法的本质和真相,其共同之处在于站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立场上,将法律看作与经济基础无关的封闭的体系,进而将二者的关系本末倒置。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对形形色色的法学观进行了批判,揭露出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性、阶级性和统一性,解开了在此以前无数法学家殚精竭虑的法学疑团,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树立了一座宏伟的里程碑。

1.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发点在于法的根源是物质性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观念归根到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1]在他们看来,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范畴的存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法的基本面貌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而改变。资产阶级由于率先引领了工业生产的革命,改进了生产工具和交通工具,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此基础上,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将整个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从而不断满足他们对资本的欲望。《宣言》指出:“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一系列变革的产物。”[2]402并且,“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2]403这说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是物质性的存在,其物质利益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一切利益。

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资产阶级法律是一种少数人独占利益的虚假的法律共同体,体现了私有制条件下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宣言》一针见血地写道:“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其后……像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来鞣。”[2]417可见,资产阶级在他创造的新世界里,侵占了全部的社会财富,而雇佣工人却一无所有,沦为资本增殖的机器和替资本家赚钱的奴隶,完全丧失了自己独立的个性和自由。在此境遇下,资本主义社会所谓“自由、幸福、平等、博爱”的法律全部服从于自由买卖和自由贸易,成为一件自欺欺人的“皇帝的新衣”。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吃人的本性”,说明资产阶级法律是用“正义”掩盖剥削的虚假共同体,由此,《宣言》认为,无产阶级要想获得自由和解放,就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推翻保护整个资产阶级的一切上层建筑,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代表广大无产阶级利益的真正平等而自由的法律。”[3]

2.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宣言》对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本质作了经典表述。马克思和恩格斯以无产阶级的口吻说道:“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420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阶级意志,而且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换言之,作为上层建筑存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律不过是其阶级意志的表现,归根结底是服务于他们的统治的。另外,所谓阶级意志,是指在法律意义上基于该阶级共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形成的整体意志,是一个阶级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进行自觉努力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宣言》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勾勒出资产阶级产生发展的路线,指出资产阶级由于推翻了封建统治,逐渐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进而将其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历程。

马克思曾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法律。”[7]72也即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期望的无产阶级法律是一种真正能适应本阶级利益,真正可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法律。正如《宣言》所说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2]421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从争得民主、发展生产和保障人权三个方面提出了科学构想。

3.资产阶级法律的虚假统一性

资产阶级推动了世界市场体系的形成,使生产和消费成为了世界性的活动,由此,法律制度也从原来的碎片化状态逐渐变成了统一性的。在中世纪,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几乎被完全束缚在附庸的领土之中,跨区域的经济和文化交往活动也几乎不存在,而所属地区的领主通常根据其特许宪章执行本地区的法规,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但自从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出现以后,这一切发生了改变,地方的和民族的原始封闭的法律状态开始被打破,从前“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2]422《宣言》在此暗示,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上层建筑,碎片化的原始状态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法律制度本身必然要发生重大的革命,由原来的地方性法律向统一性的法律发展。因此可以说,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发展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主要成就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取得革命胜利后,要继续争得民主,发挥法律与无产阶级民主之间的互促作用。《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411这里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法律面纱所掩盖的虚伪民主,而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无产阶级的新型民主。在此基础上,《宣言》进一步说明了法律和无产阶级民主之间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无产阶级要想争得民主,就必须使现有法律不再仅仅代表少数资产阶级的愿望,而是要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就需要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从而使整个无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宣言》认为,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资产阶级的法律才被限定为其必然只能为少数人谋利益,而不是为绝大多数人的意愿服务。而且,无产阶级要打破这种限制,只有通过一定的暴力革命“争取民主主义,进而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换言之,只有将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无产阶级的民主才能充分地彰显出来。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民主同样能够为打破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局限性创造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421无产阶级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在这种民主制度下产生的法律必然会彻底打破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局限性。可以说,无产阶级在这个过程中,失去的仅仅是阶级性的“锁链”,而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制定真正反映广大人民意愿的法律,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其一,应坚持人们群众的主体地位,端正立法动机,提高立法质量,将维护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律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每一项法律都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其二,要处理好法律和权力、权力和人民的关系,尤其需要警惕和纠正“牧民”思想,把法律当作看管人的工具,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对此,要严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其三,要着眼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制定真正符合实际的、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惩戒作用。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霍布斯说的:“法律的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为,而是指导和维护他们。”[5]

二、《宣言》提出了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无产阶级法律观

《宣言》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2]405因此,资产阶级的法律具有阶级性,是夺取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从本质上讲,这种阶级意志是由整个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的,随着其根本利益的变动而改变,并且这种阶级意志必须经过国家的制定和认可,才能称之为法律,进而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仅仅是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意志,永远不可能成为其所有阶级成员的意志。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切统治者为了实现他们发财致富的美梦,总是用法律使整个社会服从其统治,资产阶级几乎掌握了一切,将医生、律师等职业的神圣光环统统抹杀,变成了资本家“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2]432。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揭示了法的本质,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法律的关系,其中预示着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必将引起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并最终导致私有制的消失、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

1.争得民主,发挥法律与无产阶级民主的互促作用

资本主义的发展使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趋于统一,加强了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往来,但这种“统一性”也反过来为殖民主义创造了条件,成为资产阶级对落后民族国家实行残暴统治的武器。《宣言》指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一国市场的局限性会日渐暴露,资本家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不得不去其他国家寻找生产和消费的场所,而资产阶级为了使这些落后的民族国家纳入到其发财致富的版图中来,依靠武力威胁,制定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甚至不惜用洋枪和火炮对他们进行殖民侵略。换言之,如果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仅仅是“形式的统一”而缺乏实质性的内涵,这必然会造成资产阶级利益的单边化,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共同愿望下的民族国家的良性互动,所以这种统一性是虚假的,其背后酝酿着可能随时崩盘的危险。

2.发展生产,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生产力的保障作用

在论述了夺取政权以及争得民主的必要性以后,《宣言》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还应发挥法律对社会生产力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422这表明,无产阶级要彻底消灭资产阶级,并且逐步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就必须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进行强制性干涉,采取一定的政治手段使全部资本归无产阶级所有。对此,《宣言》提出了十项举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内容,但每个方面无不在强调法律对于保障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如果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它就会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一方面,法律可以有效保障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行。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它可以清晰地表明每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并有效处理分歧;另一方面,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就是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在寻求全人类获得解放的斗争中,对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予特别的关注,批判了资产阶级富人法律剥削的本质。所以,无产阶级要充分运用自身法律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去“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2]419;没收流亡分子的财产,按照“共同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2]419;组织社会大生产,实行普遍的义务劳动制;开展农业和工业的结合,逐步消灭城乡对立和城乡差距等。

3.保障人权,重视法律在解放妇女儿童方面的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法律的制定要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视,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法律层面的践行。

1)定干。定干高度依据苗木情况,如果肥水条件良好,可以在苗木最顶端饱满芽处定干。如果肥水条件不好,就要低定干,确保苗木成活。顶芽萌动时,在苗木距地面70 cm以上部分涂抹6-BA,促使主干多发分枝、细枝,当年发枝量达到12~18个为好。

教材是授课教师组织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翻译理论的主要载体。笔者对连云港三所高校使用的英语翻译教材进行分析和对比后发现,有的教材知识体系陈旧,翻译理论老化,翻译训练缺乏现实语境支撑,绝大多数教材翻译案例对当下翻译实践没有什么指导意义,翻译技巧讲解大多针对文学素材,缺乏应用型、旅游类、经贸类、时事类等语言素材,尤其是两所专科院校只选用了英译汉教材,而没有选用汉译英教材。总体来看,翻译教材建设滞后。

三、《宣言》对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在《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写到:“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380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我们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格局的形成,这同样也是时代决定的。

1.以人民为中心,制定真正反映广大人民意愿的法律

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对资产阶级给妇女和儿童带来的摧残表示极度的愤恨。妇女和儿童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受压迫最深的群体,因此,他们始终把解放妇女和儿童放在十分关键的位置,要求从根源上斩断奴役和压迫妇女和儿童的物质基础,消除社会把妇女简单当作生产工具的错误观念。正如《宣言》所说:“其实……随着现代的生产关系的消灭,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公妻制,即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卖淫,也就消灭了。”[2]422针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宣言》提出要对所有儿童实施公共的和免费的义务教育,取消现存的童工制度,把儿童教育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儿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是他们根据妇女和儿童的现实处境所提出的构想,具有极大的预见性,为无产阶级争取解放提供了新的法律世界观的指导。同时,这也高度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文关怀,说明了无产阶级的法律是真正能为人类谋幸福的,是致力于人类获得解放的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反映。

2017年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上,山西提出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品牌,这三大板块既是构建全省全域旅游的重要支撑,更是山西旅游走向世界的国家名片。

2.正视现实矛盾,不断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也涌现出诸多矛盾,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发展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不完全适应,社会中权力异化、贫富差距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另一方面,人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的制定背离善意的基本假设;此外,执法也不够严格,经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情况,而司法上又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这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仍然是不健全的,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因此,我们要在《宣言》的指导下,正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律体系。首先,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强化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在头脑中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次,要建立法律监督和意见反馈机制,对司法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科学合理的社会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增强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认同基础;最后,要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2.3 OSCE考试方案的效度 本研究采用内容效度进行效度分析。考站及考核内容设置采用德尔菲法进行函询,德尔菲法在许多指标筛选的相关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其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得到普遍认可,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公认的指标筛选方法。本研究集中了20名专家的智慧与经验,专家们提出的宝贵意见,确保了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一,霜冻前没有施萌芽肥的,要尽快追施1次高氮中磷低钾速效性肥料,最好增施适量腐殖酸或海藻提取物类有机肥,量不要大,但宜早不宜晚。

3.树立全球思维,积极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立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推动形成的世界市场体系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指出正是由于世界市场的形成才使得资产阶级形成了“统一的政府”和“统一的法律”,为各民族国家的联系和交流创造了条件。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所处的时代比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更具复杂性和多变性,正因为如此,“世界法律的发展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非国家化、超国家化、标准化、一体化等趋势”[6]。这一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全球思维,用国际的眼光来看待我国法律的发展,即要立足于本土又要试图同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立法。对此,在未来世界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推动“良法”和“善治”的双向互动,树立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塑造良法的总体战略,确立体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法价值取向。另外,中国一直致力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但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惧怕中国的崛起,频繁以中国的“人权”“中国威胁论”制造事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是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承诺永不对外侵略,但对于自己受国际法保护的主权和领土一寸不让。面对这些情况,我们要在继承和发展《宣言》法律思想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立法,让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们真正享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迈向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新秩序。

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和意志,正视以及处理好法律领域的现实矛盾,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同时,还要着眼全球,积极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国际立法,使国际法治格局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48.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87.

[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3).

[5] 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66.

[6] 张红艳.《共产党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及时代价值[J].南华大学学报,2013(4):84-85.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76.

CriticismandConstruction:AnAnalysisoftheLegalThoughtsintheCommunistManifesto

XUE Yonglong

(SchoolofMarxism,AnhuiUniversity,Hefei,Anhui230601,China)

Abstract:The Communist Manifesto has abundant legal thoughts. On the one hand, combining the two dimensions of history and value, Marx and Engels, on the basis of highly affirming the historical role of the bourgeoisie, criticized the material restriction, class limitation and form unity of their laws; on the other hand, after the proletariat seized power, Marx and Engels provided an overall idea for constructing the legal concept of the proletariat from the aspects of fighting for democracy, developing production and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In the new era, a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thoughts in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is of great practical value for us in formulating laws that truly reflec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improving the socialist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and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that conforms to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words: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legal thoughts; ideology; value of the times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29(2019)03-0058-05

收稿日期:2018-08-08

作者简介:薛永龙,男,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DOI:10.16297/j.nuaass.2019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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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龙:批判与建构:《共产党宣言》的法律思想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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