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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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照法规的规定,对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工程项目招标中存在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无标底招标中变相设立标底及工程量清单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从监管体制、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内容不清楚等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原因分析

1前言

为了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我国各部委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避招标行为、行政干预行为、弄虚作假、明招暗定行为、签订“阴阳合同”行为、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等。本文从监管体制、地方保护主义等视角对产生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

2目前存在的工程项目招标中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及解决方法

2.1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不规范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的趋使。《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当多的地方制定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例如,某省对外省投标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本地企业的16倍;某省明确规定:只有省内企业满足不了招标要求时,才允许省外企业参加投标;某市文件规定:只有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才有资格投标,而该市近两年已停止办理外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一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建筑企业中标,还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入围。装饰设计中,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者以保证质量和设计风格的需要为借口,指定了其所使用材料、设备名称、品牌和生产厂家,排斥其他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设计者,只能规定所采用材料、设备的质量、技术要求及美学要求,但不得指明品牌、厂家。凡是符合该要求的供应商皆是合格的供应商,都具备参与材料供应投标的资格。

2.2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

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也是工程项目招标中常见的不规范行为。如在一大型装饰工程的投标中,投标截止日期是当月的21日,却要求购买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当月8日就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对其要约的担保措施,而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仅是潜在投标人,不一定参与投标,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目前部分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现金,造成了不必要的现金交易,增加了管理的环节,建议鼓励投标人用银行保函进行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一过投标有效期就自动失效,减少了退还保证金的环节。

2.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招标投标不规范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的趋使。《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当多的地方,制定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

例如,某省明确规定:只有省内企业满足不了招标要求时,才允许省外企业参加投标;一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建筑企业中标,还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入围。例如,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有的不惜在招投标之外与外地投标人私下签订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之后必须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予中标;有的要求高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一些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2.4诚信经营的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影响,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钟情于权力。建筑产品由于其特殊性,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又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监督难以实施,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后,并不至于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

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招标投标的体悟

政府对工程招投标监督方式的转变,是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督管理的力度不是削弱而是加强,真正体现了既尊重双方意愿,相当自主权,又从政府的角度实施有效监督这一市场经济的要求。为适应这一变化,关键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紧围绕如何充分发挥竞争、价格、供需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强化政府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的新思路和办法。要加快价格、供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步伐,突出价格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积极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强化对业主的管理,把工程招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如提保、保险、索赔)和法律手段的作用,等等。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顺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一直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一定成效。在当前市场机制不完善,主体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尤其是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载体和手段,为市场和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方法。因此,运用科学手段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是今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的重点。

4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为规范招标人在招标中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如《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来具体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并通过相关的管理部门,加强对恶意违法的招标人的监督与处罚力度。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为招标投标创造一个更公平更合理的社会环境,为国家的建设起到一个添砖加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庆捷.基于有效最低价评标法的投标企业竞价行为分析[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6.

[2]肖松学.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分布规律研究[D].深圳大学,2016.

[3]侯彦玲.昆明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对策分析[D].云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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