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生命主体与道德地位——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论文

张燕:生命主体与道德地位——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论文

摘要:以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以“生命主体”概念作为其立论基础,认为非人类动物也是“生命主体”,因而享有与人类同等的道德地位。然而,“生命主体”这一定义本身,以及从“生命主体”到拥有道德地位的论证过程都存在着理论缺陷与论证断裂。在实践层面,动物权利论也难以回答生产生活中的动物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现实问题。因此,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既要关注人类在权利话语体系内保护动物的应然性,也要考虑权利主体的扩张带来的权利虚空性代价,慎重对待动物的道德地位,积极寻求新的理论途径以解决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动物权利;生命主体;道德地位

文艺复兴以来,主体性一直是现代哲学的理论基石。在环境伦理学领域,“生命主体”业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理论概念。以汤姆· 雷根(Tom 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者以“生命主体”作为理论出发点,认为作为“生命主体”的非人类动物也拥有道德权利,并要求赋予非人类动物与人类同样的道德地位。所谓道德地位,意指某实体或其利益因自身的缘故而有某种程度的道德重要性[1]。在环境伦理学中,对道德地位的诉求主要体现在对人类道德关怀对象的扩大要求,即主张扩大道德共同体范围,将非人类动物纳入道德共同体。弗兰西恩也提出,“所有的生命主体平等地分享着相同的道德地位”[2](P12)。简言之,在动物权利论者看来,作为“生命主体”而存在的非人类动物应当与人类分享同等的道德地位。然而,无论是对“生命主体”的定义,还是以“生命主体”为出发点到动物拥有道德地位的论证过程,动物权利论都有着难以回避的理论缺陷。在实践层面,动物权利论在现实认同、不可或缺的应用领域、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困境。因此,就动物权利而言,认真衡量权利主体的扩张与道德地位的关系成为环境伦理学领域一个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生命主体”与固有价值

动物权利论的理论关键在于,“生命主体”的个体存在都拥有着固有价值,因此,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也都具有固有价值,从而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这一推论粗略看上去是能够自洽的,但在权利主体界定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其论证过程也颇具争议。

在权利主体界定方面,动物权利论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生命主体”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可以转化为以下问题群:是否所有生命都是“生命主体”?如果是,那么“生命”与“生命主体”有何区别?这样的区别又有何种意义?如果不是所有生命都能成为“生命主体”,那么哪些生命才能成为“生命主体”?“生命”与“生命主体”之间有什么明显的区分与界限?雷根在《动物权利研究》一书中将“动物”限定为“若无特殊说明,动物一词将指一岁以上精神正常的哺乳动物”[3](P7)。为了说明对“动物”这一概念定义的合理性,他引出了所谓“生命主体”标准。在他看来,个体存在如果具有一定的偏好利益与福利利益,能够感知痛苦与快乐,具有启动行为来追寻自己欲望和目标的能力,具备信念、记忆和未来感的能力,在逻辑上独立于个体对他人所具有的效用体验与情感生活,拥有这些特征的都可以是“生命主体”。显然,他所引出的“生命主体”标准与其所限定的“动物”概念本身是有着明显冲突的。即便是非哺乳动物、或是一岁以下的哺乳动物,也可能存在信念、感知或偏好等符合“生命主体”标准的能力或条件。并且,雷根为了将争议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特别说明其所指的“生命主体”其实“就是哺乳动物,而其他生命形式不是”[3](P7)。由此可见,雷根对“生命主体”的界定并非出自理性论证,而是诉诸直觉的一种概括,这种概括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与合理性,因而也难以回答“生命主体”到底是什么的基本问题及其问题群。

在权利主体界定方面,动物权利论所要面对的第二个问题是物种歧视问题。这一问题在动物权利论中需要从两方面去分析。一方面,根据雷根对“生命主体”的界定与划分,非哺乳动物以及年龄在一岁以下的哺乳动物,均不符合“生命主体”的标准和条件,因此并不能够成为动物权利的主体。无疑,这种划分本身对非哺乳动物和年龄在一岁以下的哺乳动物是一种潜在的歧视。另一方面,雷根认为:“物种不是个体,权利观点没有认可物种的任何权利,包括生存权。此外,个体的固有价值和权利的涨落并不依赖于他所属物种的丰富或稀有。”[3](P28)不难看出,雷根在这里所主张的动物权利是一种绝对个体的权利。他明确地把固有价值与权利限制于个体所有,否认物种具有任何权利,并排斥物种的固有价值。这种权利视角只能主张作为“生命主体”单一个体的权益,却遮蔽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物种之间的“主体间关系”。按此观点,无法反映自然界中生物种群互助、竞争生存的生活秩序,也无法解释在自然环境的生存竞争中,一个动物遭受另一个动物的侵害或是一群动物遭受另一群动物的攻击,这种发生在非人类动物之间的竞争与伤害都是理所当然的,而人类的一些行为如果侵害到了非人类动物的利益就会被打上“不道德”的价值标签这种情况。这是一种较为隐蔽的物种歧视,是用“绝对个体”的方法论去处理“主体间关系”的一种矛盾结果。在这种方式下,动物权利论基于“生命主体”个体存在的内在性(固有价值),直接推导出在人与动物的主体间关系中,非人类动物具有被尊重、不被伤害、甚至被保护的道德权利,无疑带有明显的片面性与单方性。因此,尽管动物权利论者常把物种歧视当作批判人类中心主义的工具和武器,但是动物权利论本身也同样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物种歧视问题。

除对动物权利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之外,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还在于,在动物拥有固有价值基础上得出“动物拥有权利”的结论,这一推论过程是比较牵强的,严格来说是断裂的。按照雷根的理论逻辑,如果他为动物权利的辩护是合理的,非人类动物就与人类一样具有特定的基本道德权利(包括被尊重的根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它们作为固有价值的拥有者所匹配的。在此推论过程中,动物拥有基本道德权利的理论基础正是在于它们是固有价值的占有者。可以将这一论证过程精简为如下模式:

概言之,动物权利论的理论出发点“生命主体”这一概念本身存在着定义与界限的模糊、以及难以回避的物种歧视问题。就其理论形成过程看,动物权利论从“生命主体”个体的内在性(固有价值)推论出所有符合“生命主体”标准的个体存在都应该获得平等的道德地位,这是一种依据“绝对个体”的方法论模式。然而,在分析动物权利的伦理意义时,转而采取了“主体间关系”的方法论模式。这种“主体间关系”具体表现为,在人对动物的指向性中,人类负有尊重动物权利的义务,应当像尊重人类一样尊重非人类动物,不伤害动物,保护动物。在非人类动物之间,以及非人类动物对人的指向性中,个体动物却不必负有尊重其它动物、人类和物种的义务。显然,其具有双重标准的理论缺陷。

论证结论:动物拥有道德权利。

这一论证过程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论证前提存在问题。前提问题包括动物的界定与固有价值两方面。动物界定问题已在上述关于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中有所论及,不再赘述。再看雷根一直强调的固有价值,除了指出固有价值是特定个体自身所具有的一种价值之外,对固有价值的具体内容或价值指向到底是什么,雷根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说明。可见在这一推论中,固有价值概念是非常模糊的。因而,建立在模糊概念基础之上的动物权利理论的坚实性就必然受到影响。事实上,雷根声称的固有价值概念掩盖了非人类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实质性差异。马克思曾指出,“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4](P519)人类与非人类动物的差别并不是一种单纯理论上的设定与区分,当人类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时,与非人类动物之间的差异就已经明显区分开来。“在生产内容方面,人的生产具有全面性,而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在生产方式方面,人的方式是可以脱离肉体的,动物的方式是受肉体支配的;在生产尺度方面,人不仅可以按照各种尺度进行而且按照美的规律进行构造具有广泛性,动物只能按照自身的尺度具有狭隘性。”[5]这些本质区别不应被模糊的价值概念所遮蔽,而应当从自然与历史的进程中去发现、认识并解释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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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推论内容忽视了权利的社会性。人类之所以拥有某种权利,并不是因为人类在自然界中存在着,也不是因为人类拥有某种固有价值,而是经过漫长时间的进化发展,在慢慢形成独具人格的自然属性之外,人类还在互相交往中发展出了社会性,并创造了一套以“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权利话语体系。严格来说,权利话语是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生活众多解释话语与规范体系中的一种表达方式,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特定产物。从权利内容来看,权利总是与义务、责任这种约束性的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权力若自身不能给予他人约束的话,那么就难以得到辩护,不能算作一种真正的权利”[6](P34)。因此,在关于权利的完整语言中,只有人能够在逻辑上拥有权利,成为真正有意义的权利主体。

论证前提:动物拥有固有价值。

第二,论证过程的断裂与矛盾。雷根论证动物拥有固有价值的过程主要体现为:非人类动物和人类一样在自然界中存在着,因而也和人类一样拥有固有价值。问题在于,即使雷根声称的那种固有价值(内在的、天赋的)确实存在,但它只是表达一种实存的状态或能力,“存在”本身是一个中立的概念与事实,不具有善恶是非道德层面的评价意义。因此,从“存在”直接到拥有某种“价值”的论断,跨越了事实与价值的鸿沟,是一种断裂的论证方式,其论证结果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也因此受到影响与怀疑。另外,在雷根看来,满足“生命主体”标准的个体正是因为拥有固有价值才拥有道德地位,而非哺乳动物、或年龄在一岁以下的哺乳动物,或其它自然存在物(例如植物),就不具备固有价值,进而也不能享有与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然而,雷根在他的逻辑论证中却又特别强调,“没能满足生命主体标准的人类和动物,仍然具备固有价值”[3](P208)。显然,这一说明与其对“生命主体”概念的设定初衷是相悖的。

第三,无法回应动物在人类应用领域中的不可或缺性。雷根声称动物权利运动的目标是废除一切我们熟知的动物产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些领域无法完全放弃对动物的利用。以生命科学为例,非人类动物作为实验载体和实验对象是生命科学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当代,几乎每项重大科研成果都与动物实验有关。在未来世代中,非人类动物将可能成为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从而缓解人体器官移植供体资源短缺的重大社会问题。目前,在权威生命伦理学文件《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版)中,第12条明确规定“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科学文献和他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必须以充分的实验室实验和恰当的动物实验为基础。必须尊重研究中所使用的动物的福利。”这一伦理文件也从现实制度层面体现出非人类动物在生命科学应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诚然,生命科学只是人类生活众多领域中的一个方面,在人类生活的诸多领域都离不开对动物的各种不同方式的利用,如果按照动物权利运动的要求,完全废除我们所知的动物产业,世界将变成何种模样,动物权利论者并没有给出应有的回应。

1935年6月至1936年8月,红一、四方面军近9万人次,先后三次途经黑水。在此期间 ,红军在黑水芦花地区大力开展了筹粮熬盐工作,为过草地准备了必需的粮食、盐巴和其他生活御寒物资。毛泽东同志和朱德同志等都亲自下地同红军战士和藏胞一起割麦子,周恩来在工作百忙中也抢时间搓麦,邓小平以及贾拓夫、成仿吾等也都深入高山村寨开展群众工作,筹集粮食。

二、动物权利与现实生活

尽管动物权利论在理论上还有诸多问题与争议并未解决,但实践中已经掀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动物权利运动。动物权利运动的目标不只是废除打猎、钓鱼等对动物带有欺诈性或伤害性的人类娱乐活动,也不只是要求人们停止食用动物成为素食主义者,而是要求全面废止动物产业,包括人类进行科学研究中使用动物的行为。雷根指出,“不全面废止我们所知的动物产业,权利观点就不会满意。”[3](P331)动物权利运动旨在强调非人类动物与人类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努力为非人类动物伸张权利,保护非人类动物的生命与各项福利,进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尽管这些口号与诉求看似完美,但在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还不具备实践意义上的可操作性,与现实生活世界的认知水平、发展要求都相去甚远。具体而言,其实践困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道德地位平等的要求无法获得现实认同。如果按照动物权利论所要求的,“生命主体”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那么据此可以推导出,人杀害人与人杀害非人类动物是一样程度的不道德。换言之,人杀害人只需承担与人杀害动物同等的道德责任,人杀害动物也应当承担与人杀害人相同的道德责任。显然,无论是将杀人的罪恶消解为与杀害动物同样的不道德程度,还是将杀害动物的不道德上升到杀人的罪恶程度,这两种结论都是荒谬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被接受。如果将同样的情形放在非人类动物之间考虑,根据所有“生命主体”享有平等道德地位的原则,每一个符合“生命主体”标准的非人类动物都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据此,非人类动物之间相侵、相食、相害就可以被贴上“不道德”的标签。比如,大鱼吃小鱼、小鱼吃小虾、猫吃老鼠等自然生态食物链行为,在这种理论下便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显然也有悖于常理,不符合现行社会人们正常的价值观与世界观。

再者,权利语言的另一端是义务。所有“生命主体”如果能够分享平等的道德地位,那么同时也该能够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特别是当动物权利论者强调人对非人类动物具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时,是否也该考虑非人类动物能否也对人类负有一部分相应的(至少是基本的)道德义务?然而这种义务从何而来?人类如何去向动物寻求这种义务?非人类动物之间又如何去互相寻求这种义务?显然,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领域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即便在非人类动物与人类之间,或者非人类动物互相之间存在着一些陪伴、照顾甚至互助的行为或方式,但也并不能够当成是一种出于道德的行为或方式。正如卡斯利·威尔逊(Catherine Wilson)指出,“道德概念与照料、互助的概念是相关的,但并不是同延的。……蚂蚁和蜜蜂它们群体之间的合作只是为了族群的共生,并没有什么道德可言。”[7](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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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动物权利论难以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合理有效的辩护。尽管动物权利论在表面上看似与环境伦理学追求生态文明的目标很契合。然而,深入思考动物权利论所主张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内容,却会发现它并不能够为保护整体生态环境提供理论辩护。具体而言,在动物权利论中,其道德关怀的对象是作为“生命主体”的个体存在,它要求尊重每一个具备固有价值的个体,而不具有固有价值的个体存在、以及以整体形态出现的物种,都不是动物权利论道德关怀的对象,它甚至排斥和拒绝物种的价值。由此可见,动物权利论的道德关怀对象仅仅是个体存在,它并不要求从整体生态系统方面考虑道德关怀问题。换言之,动物权利论并不看重或强调整体系统观念,因此不能给物种和生物种群提供充足的理论保护。例如其无法为照顾稀有动物、保护濒危物种的观点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撑。在此意义上,动物权利论与当代环境伦理学的整体生态保护要求并不真正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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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人类通过利用非人类动物研究获得知识以挽救生命、增进健康的同时,非人类动物也会从这些研究中获得相应益处。例如,对动物营养需要的认知可以促使饲养动物更加健康;对动物环境需要的认知能够拓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拓宽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思路;一些通过动物实验得到的使人类受益的同类外科手术、疫苗和药物等等也将使非人类动物受到类似的治疗与照护。在此意义上,要求废除一切动物产业的动物权利论则显得过于激进,无法回应动物在现实应用领域中的不可或缺性,而这些应用不仅有利于人类生命与健康利益的发展,也能够惠及非人类动物及其他物种的生存福祉。

概言之,动物权利论平等考虑非人类动物道德地位的要求无法获得现实认同,其基于个体立场的动物保护也并不真正符合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要求,并且动物在生命科学等应用领域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些因素都使动物权利论在现实生产、生活实践中充满了困难和挑战。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动物权利论完全是一种夸张、虚空的乌托邦理论。尽管在现阶段,接受这种关于废除一切动物产业的道德理论无疑是一场过于激进的冒险,但它对现阶段人类对非人类动物利用与剥削行为的反思与批判却能够提供一些深刻的认识与警醒。这些认识与警醒不仅能够使我们尽量在现实生活中减少对非人类动物的伤害与利用,也能够使我们得以拓宽视野,超越对人类自身命运的关注和关怀,从而欣赏到人类之外的值得我们珍视的某些价值。但无论如何,当审视一种理论的适切性时,我们都不应该忘记现实生活,毕竟人类与非人类动物都离不开各自生活的现实环境。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去认识权利主体的扩张以及如何去衡量人与非人类动物的道德地位。

三、权利主体的扩张与道德地位的衡量

与其它许多道德理论一样,动物权利论自身既具有鲜明的理论优势,又存在着一些内在的逻辑矛盾与理论弱点。其优势在于所倡导的动物保护观念符合人类文明发展方向和要求,弱点在于上述各种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而造成此种理论问题的根源在于其主体性地位的扩张要求与物种能力之间的断裂。尽管如此,仍然应当看到,动物权利论是动物权利运动的理论基础,是现代动物保护运动得以开展并壮大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因此,必须重视动物权利问题,认真考察动物权利存在的理论条件和现实要求。当权利主体概念被延伸出人类自身范围,必须警惕因为权利主体范围扩大而导致的权利内容虚空性代价,雷根所设定的“生命主体”正是这样一种情形。

当雷根试图确立动物权利与人权的统一时,亦即试图确立非人类动物与人类之间平等的道德地位与道德权利时,便以“生命主体”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来消解或弥合非人类动物与人类之间的生物属性、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各种本质差异。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是某一个概念能够消解或是弥合的。并且,一旦将“生命主体”这一概念置于权利话语体系中,就必须考虑其作为权利主体的核心内容(自由、要求、权力和豁免等要素的组合)及其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在权利话语体系内,权利主体应当能够遵守权利内容所涉及的规范与约束,并且能够控制这些约束,权利客体亦然。在此意义上,能否成为权利主体与能否成为权利客体是一致的。将非人类动物与人类一同纳入“生命主体”这一概念中,并不能够解决非人类动物对权利内容的遵守与控制问题,因此,也无法达成对非人类动物可以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一致认同。正如卡尔·科亨(Carl Cohen)在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反驳中所指出那样,“动物缺乏自由的道德判断能力,它们不是能够对道德要求作出实践和回应的存在,因此,动物没有权利,也不能拥有权利。在一个共同体中,只有对道德判断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存在者来说,权利概念才能被正确应用。”[8](P95)

王积薪在邮亭里精研这三十六手,觉得奥妙无穷,又勉力向后推算其余几十手,更是匪夷所思,无限可能,要形成婆婆以九子胜出媳妇的局面,却比升天还难。王积薪百思难解,后来又为东方宇轩所邀,隐入万花谷,就是为了精研两位女仙所传的“媪妇”无双谱。开局三十六手,七十二子,已经是天下围棋手皆知的常识,由子虚与乌有打出的棋谱来看,一代棋王已经将之推演到了七十余手,生杀变化,玄机莫测,不知是胜是负。

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同非人类动物可以拥有某种权利,但这仍然是人类赋予给动物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的实现不应当通过对人类道德地位的贬低来获得,而是需要通过对人类行为采取必要的良性约束来达成。非人类动物即便能够由权利主体扩展而获得道德地位,但与人类的道德地位仍然是有着差异性的,并非同等的道德地位。正如有学者认为,“其他生命形态是无法直接实现对人类的权利要求的,它们的权利要求只能通过人类对自然生活道德义务主体的自觉承担方可实现,它们的权利要求实现的范围与程度,依赖人类对于自然意志和自然法则的认识水平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已经联合发文明确,年终奖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仍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年终奖自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非人类动物在权利话语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无法得到一致认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无视非人类动物的利益与福利,更不意味着人类可以随意对待非人类动物。

一方面,就人类权利本身而言,也包涵着重视非人类动物利益与福利的要求。“真正的权利要求在其适当存在的规则体系中得到社会政策的认可,而这种社会政策能够最好地促进某种人们赞成的目标。”[6](P182)显然,动物保护是一种人们愿意共同赞成的目标,人类权利应当在能够促进这一目标的社会政策或规则体系中进行,因此,积极保护非人类动物的利益与福利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只有人能够真正在逻辑上和现实中拥有主体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不是非人类动物可以成为主体的某种事物,但权利要求以某种合理的方式对待这些非人类动物。这些方式在权利话语体系中则可以表达为义务或责任,人类有义务和责任以某些原则性的方式将道德关怀扩展至非人类动物。

另一方面,尽管在当代诸多公共事务中,权利语言或权利体系都是重要的表达语言或参照体系,将动物权利视为动物福利保护的重要工具是生态环境论域中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为达成动物保护这一目标的一种方式,一种诉诸于主体性以及主体性权利的诉求。然而,我们也看到,如果将任何积极权利都全然归之于“生命主体”,各种现实困境会继之而来。事实上,诉诸于权利体系以解决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之间问题的尝试并未获得真正成功,仍然需要寻求新的理论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分清对基本目标的诉求与对权利的诉求。“价值的本质在于意义的实现”[10]。保护动物、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发展、以及促进整体生态环境和谐的基本目标并不一定要完全诉诸于对动物权利的诉求。改变人类对待动物的思维方式,培育人类关爱动物生命的责任与精神也并不必然要依赖于某种模糊的固有价值的基础。我们也许可以尝试诉诸其他整体性的考虑,或许诉诸于人类文明更具有现实意义。在整体性或人类文明的框架中,将人类对动物的道德保护视为人类的积极责任和主动义务,一种人类自身文明的进程也将通往动物保护的生态文明进程。

参考文献:

[1]韩辰锴.论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对卡恩—约翰逊之争的审视[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

[2][美]加里·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M].张守东,刘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M].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张燕.谁之权利?何以利用?——基于整体生态观的动物权利和动物利用[J].哲学研究,2015,(7).

[6][加]L.W.萨姆纳.权利的道德基础[M].李茂森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Catherine Wilson.Moral Animals [M].Oxford:Clarendon Press,2004.

[8]Daniel Bonevac.Today’s Moral Issues[C].London: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2.

[9]刘湘溶.生态伦理学的权利观[J].道德与文明,2005,(6).

[10]武卉昕.道德价值的实现途径[J].齐鲁学刊,2017,(3).

Subject of Life and Moral Status——Theoretical Defect and Practice Dilemma of Animal Rights Theory

ZHANG Yan

(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210023,China)

Abstract:The animal rights theory represented by Tom Regan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subject of life”.He believes that non-human animals are also “subjects of life” and thus enjoy the same moral status as human beings.However,the definition of"subject of life" itself has theoretical flaws,and the process of argumentation from “subject of life” to possessing moral status is fractured.At the practical version,animal rights theory is also difficult to answer realistic questions such as animal ut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erefore,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should not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human nature of protecting animals in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rights,but also consider the cost of the void of rights brought by the expansion of rights subjects,deal with the moral status of animals cautiously,and actively seek new theoretical approaches to solv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animals.

Key words:animal rights;subject of life;moral status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9)03-0078-06

收稿日期:2018-03-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医药产业中动物利用的伦理困境与对策研究”(17BZX10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困境与对策研究”(15ZXC004);2018年度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张燕,女,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赵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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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命主体与道德地位——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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