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永生:境遇伦理的形态分析论文

邵永生:境遇伦理的形态分析论文

[摘 要]从历史哲学的角度,伦理学理论的形态分为伦理形态、道德形态和伦理-道德形态三种。通过“伦理-道德形态”及其特征、境遇伦理与其关联性、境遇伦理与相关伦理学理论之形态比较,说明境遇伦理具备“伦理-道德形态”的特征,以便为人们把握境遇伦理从而更好地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道德选择奠定基础。

[关键词]境遇伦理;形态分析;伦理-道德形态

境遇伦理是一种指导人们如何进行道德选择①道德选择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词汇。在特定场合,在面临几种行为选择方案时,一个人必须首先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判断行为善恶的价值尺度)进行价值判断,进而做出行为选择,这种依据某种道德标准进行自觉的选择过程就是道德行为选择(或称道德选择)。的方法,这种方法指导人们在特定的境遇下如何行善、如何做可能表示最大爱心的行动。这是善的行动、爱的行动,特别是遇到道德难题以及无现成的道德规则、原则可循时,就可发挥其十分重要的指导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作用。

一般而言,形态就是指形状、样态,是事物的表现形式。就道德哲学而言,“‘形态’是对伦理道德及其历史发展的形而上学研究和诠释”②樊浩:《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588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就是道德哲学从古到今的时空变化中其应该具有的典型样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从历史哲学的角度看,道德哲学发展的历史形态分为“伦理形态”“道德形态”和“伦理-道德形态”三种。古希腊城邦就是希腊“伦理”历史形态的摇篮;亚里士多德理智德性的提出,推动了个体从实体中分离,是“伦理”向“道德”形态演变的内在否定性因素。由“原生经验”产生的风俗习惯的伦理,通过教育、惩戒而产生“伦常”“法则”“规范”,推动了伦理形态向道德形态转变(与此同时,伦理学也转向了道德哲学),并以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形成为标志。黑格尔发现了抽象的伦理形态或道德形态的局限,并试图对它进行辩证综合。③参见樊浩《“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而源于西方20世纪中后叶的境遇伦理就属于道德哲学中的“伦理-道德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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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理—道德形态”及其特征

一般而言,“伦理-道德形态”应该具有以下这些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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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伦理是一种强调行为的后果对他人、对社会的普遍功用作为价值评价标准的伦理思想。在这里,“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②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8页。可见,边沁所指的功利不仅指个人幸福,也指向共同体幸福。由边沁最先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的一条重要的道德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③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92页。转引自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6页。。密尔(又译为穆勒)认为:“在功利主义的理论中,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④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41页。总之,无论是边沁,还是密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代表和反映这种伦理思想主体和本质特征。

第二,普遍性、客观性与个别性、主观的统一。“伦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道德表现为主观性和个别性,……伦理的观点,伦理方式的要义,是‘从实体出发’,普遍性的‘伦’始终是它的追求和合理性根据;而道德的观点,道德方式的核心,是从个体理性和自由意志出发,透过理性反思和自由意志达到‘道’的普遍性。”②樊浩:《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37页。或者说伦理是客观法,具有普遍性,而道德是主观法,具有个别性。因此,“伦理-道德形态”既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又是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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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伦”之“理”与“道”之“德”的精神哲学形态的统一。“伦,辈也。”“理,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说文解字》)当伦与理连用,就意味着他是人伦之理。“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这里的“道”指本源、本体之意;“一阴一阳之谓道”(《周易大传·系辞上》),这个“道”又是指基本规律;“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周易·系辞》),这里的“德”含有品德、德性之意。当“道”与“德”连用,就意味着只有获得人之道才是有品德、德性之人。而“伦理”就是人之道,当个体通过理性自律、遵循普遍立法的道德律令,达至“伦理”的境界,就是一个有德之人。“伦理道德形态,根本上是一种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其精髓是在逻辑与历史统一的视域下,检视与呈现精神由低级到高级的辩证运动过程,将伦理与道德当作人类精神发展的辩证环节和生命呈现方式。”⑥樊浩:《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588页。

二、境遇伦理及与“伦理-道德形态”的关联

第三种方法:境遇论的方法。“由于境遇伦理学的居中地位,即主张随时准备遵照道德律法而行动或不顾道德律法而行动,所以反律法主义者把境遇论者称为温和的律法主义者,律法主义者又把他们称为隐蔽的反律法主义者。”④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1页。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境遇论的方法是一种温和的律法主义方法或隐蔽的反律法主义方法。它是基于事实的,既尊重准则,又随时准备在特定境遇中,在无既定的准则可循时或准则无法适用特定的境遇时,以“良心”作为指导,根据爱的需要,以爱为绝对善的介乎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的无原则方法之间的决疑法.或者说,境遇伦理是爱的决疑法。爱的决疑法就需要通过“爱的计算”(爱的权衡)进行决疑。爱的计算对象就是:在具体境遇下的决定行为的各种背景因素(如who、what things、where、when、why等)以及行为的目的、手段、动机和带来的结果等,这就是行为的格式塔⑤格式塔系德文“Gestalt”的音译,主要指完形,即具有不同部分分离特性的有机整体。境遇伦理借用此心理学概念强调经验和行为的整体性,因为人的经验和行为是一种整体现象。。

境遇伦理(境遇论)是一种方法论。一般而言,在道德决断或道德选择时有三种选择方法,即律法主义方法、反律法主义方法(即无律法的或无原则的方法)和境遇论的方法。“第三种方法介乎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的无原则方法之间,即境遇伦理学。”①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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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法:反律法主义方法。它是指具体境遇的道德选择不按照已制定的任何原则、规则而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境遇,由行为者依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来行动。“同律法主义截然相反的对立面,我们称之为反律法主义。按照这种方法,人们进入决断境遇时,不凭借任何原则或准则,根本不涉及规则。这种方法断言,在每个‘当下存在的时刻’或‘独特’的境遇中,人们都必须依据当时当地的境遇本身,提出解决道德问题的办法。”③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3页。反律法主义者追求绝对自由,不愿受律法的约束,自认为心中有信仰就会有一切,幸福和命运就有了保障,从而自由地追求他们所期待的生活。

境遇伦理(境遇论)作为一种诞生和发展较晚、逐渐流行、不可或缺的一种道德选择的方法,注重在特定的境遇下(无具体的规范、原则可循或者说“规则空白”以及遇到“道德难题”等情形)如何行善、如何做出最大爱心的行动。这是基于事实的,既尊重准则,又随时准备在特定境遇中,在无既定的准则可循时或准则无法适用特定的境遇时,以“良心”作为指导,根据爱的需要,以爱为绝对善的的决疑法;或者说,境遇伦理是爱的决疑法。爱是给予的、非交互性的、是尊重世人的⑦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63页。,境遇伦理的爱是爱世人、尊重世人的“博爱”,博爱就是爱人如己,展现无私而广阔的胸怀。

境遇伦理的这个“第三种方法”,首先需要遵循准则。而准则必须具有普遍性,才能使人们得以遵守。因此,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准则就具有了伦理的意义。这些准则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原生经验和风俗习惯过渡为“伦常”,进而抽象为准则(法则)。这种“伦理形态”是从原生性的伦理形态演变而来的“‘次生性’伦理形态”。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准则在特定境遇下,并不可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特别是遇到道德难题以及无具体的规范、原则可循之时,就需要通过境遇伦理的“爱的计算”去解决,经过格式塔式的权衡进行道德选择。境遇伦理的方法需要自由意志,需要理性自律,需要遵循普遍性的自我立法原则;境遇伦理的方法需要平衡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统一问题,需要平衡遵循普遍性而客观性的规则与带有个别性和主观的自由意志之间的统一问题,需要平衡“习惯生活的善”与“应然的善”统一的问题。作为程序方法论,境遇伦理学对解决道德问题所关涉的要素持开放态度,在解决不确定性的道德问题时,逐步寻求自身合法性的存在⑥傅鹤鸣:《应用伦理学学科立场的确立:实践题材、程序方法与应用属性》,《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4期。。显然,境遇伦理的形态符合“伦理-道德形态”的特征。

第三,“习惯生活的善”与“应然的善”③樊浩:《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37页。的统一。伦理是“习惯生活的善”,来自于原初生活的经验和风俗习惯。“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为永远正当的东西。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④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8页。伦理这种永远正当性、神圣性、不成文的法律性,通过风俗习惯的力量而传承,不断熏陶、教育一代又一代人。道德是“应然的善”,也就是说,“道德是涉及有关正确的和错误的人类行为的各种类型的信仰。对这些具有规范性的信仰,人们通过诸如‘好的’‘坏的’‘正直的’‘值得赞扬的’‘正确的’‘应当的’以及‘应当谴责的’等一般的词汇来加以表达。”⑤[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页。“伦理-道德形态”是“习惯生活的善”与“应然的善”的统一,表达了这样的理念,即个体通过分享(选择)普遍的人世真理而形成的“应当”的内在品质或德性,并通过实践而表现出来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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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遇伦理与相关伦理学理论之形态比较

基督教伦理、功利主义伦理、实用主义伦理都与境遇伦理的产生密切相关,是境遇伦理的理论渊源。将境遇伦理的形态与这些伦理学理论的形态相比较,可以看出境遇伦理的产生不仅本身有个发展过程,更重要的是其形态也有一个相继发展的过程,从而进一步论证境遇伦理的“伦理-道德形态”的特征。

(一)境遇伦理与基督教伦理之形态比较

由此可见,基督教伦理的理论形态偏向于“伦理形态”,它不需要人的意志自由,而仅仅需要的是人在横向的交往行为中与伦理实体保持绝对的统一与认同。但基督教伦理并非原生的、直接与伦理实体相统一的“伦理形态”,而是将“伦常”抽象为“法则”,泛化为某些对象性的规范,是次生的、间接的通过律法的形式所形成的统一。因此,基督教伦理的理论形态应该属于从“伦理形态”向“道德形态”转换的、过渡的“‘次生性’伦理形态”。而境遇伦理是从基督教伦理的这种“‘次生性’伦理形态”向“道德形态”转换完成以后的“伦理-道德形态”,因为它既需要遵循这种律法的“伦常”,又要实现人的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是一种理性(爱的计算)的意志自由,是在特定境遇下无准则可循或该准则不能适应特定境遇的意志自由。

第一种方法:律法主义方法。它是一种最为常见与久远的方法,“依照这种方法,人们面临的每个需要做出道德决定的境遇,都充满了先定的一套准则和规章。不仅仅律法的精神实质,连其字面意义都占据支配地位。体现为各项准则的原则,不仅是阐明境遇的方针或箴言,而且是必须遵循的指令。”②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0页。也就是说,具体境遇的道德选择是按照已制定的准则和规章来行动,不仅按照律法的精神而且要按照有字可依、明文规定的规章的意义行动。弗莱彻认为,西方三大宗教传统——犹太教、天主教和新教都是律法主义的。

基督教伦理是从基督教信仰的角度出发,以基督教教义作为其重要表现形式,以爱作为实现人类幸福的纽带,探求人的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的伦理学理论。境遇伦理和基督教伦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不仅与境遇伦理所处的美国社会的基督教背景有关,而且也与主要开拓者约瑟夫·弗莱彻早年从事基督教的学习、研究以及实践有关。境遇伦理把基督教的爱变成了境遇之爱。境遇之爱是在具体的境遇或情景中所要践行与表达的人间之爱,境遇之爱也是以基督教信仰为基础的,同样强调“爱世人”“爱人如己”,体现出一种“亲密共同体的道德”,只不过用同样意思的另一句话来表达即“爱是信仰的横向功能”①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33页。。境遇伦理和基督教伦理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基督教伦理是绝对的律法主义伦理,这种“绝对”就体现在《圣经》的诫律之中。但境遇伦理不是这样的,它是“爱的决疑法”,就是在具体的境遇中当遇到无原则、规则可循,出于对他人、对社会之爱的权衡、考量,进行“爱的计算”或者说“爱的决疑”“爱的权衡”,这是内在的权衡、决疑而非外在的查询、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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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遇伦理与功利主义伦理之形态比较

第一,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统一。伦理认同是指个体对普遍的、共同的社会伦理观念的自觉欣赏、同意与接受,并落实在自我行动中的过程。伦理认同是对实体的认同,是对通过家庭、民族与社会建立起来的原初经验的认同④“伦理的本性是普遍,是具有现实性的普遍,‘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实体则是由精神所实现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而伦理实体的真谛和核心,就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精神。”(参见樊皓《伦理实体的诸形态及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以伦理实体为主体的实体,其典型的体现就是家庭与民族。”(参见樊皓《人伦传统与伦理实体的建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道德自由是在理性自律基础上,使你的意志的准则始终符合普遍立法原则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人有两重世界:一个是从属于自然律的现象界或自然世界,受自然因果律的支配;另一个是不受自然律支配的智性世界(自由世界),受自由律的支配。“自由律”按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的说法就是理性。人是理性存在者,理性使人与大自然创造的“他物”相区别,使人获得了不同于他物的自尊、自我意识和意志自由。道德来自理性自律,“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以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道德就是理性没有成为感性的工具、理性战胜了感性(克制了欲望)的结果。人的存在与提升,或人的道德发展,就存在于人的理性与感性的永恒斗争之中。道德法则不能是外在的法则,因为这一切都是他律的,而不是自律的。只有出于自由意志的、理性的自律,才能成为道德法则。理性还应该具有普遍性,“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1页。

功利主义伦理以趋乐避苦的抽象人性论为其哲学基础,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行动的效用大小为价值评价依据,以功利(苦乐)为计算标准来判断人们行为的善恶,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价值导向和最高理想。它的理论构成了近代西方社会(主要是英美体系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的伦理基础,体现了市场经济理论的价值观。功利之“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快乐,带来最小痛苦,或者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好的“结果”,故功利主义伦理又可称为目的论伦理或结果论伦理。

“目的论则用以指目的的或志向的伦理学,据说它关心的是愈来愈多地实现利益,而不是单单服从规则。根据这些传统术语的含义看,境遇伦理学无疑地较为接近目的论。”①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8页。境遇伦理继承了功利主义伦理的传统,更多从结果善作为评价行为的道德标准。在这里,爱的伦理寻求的主要是如何进行分配公正的社会政策,期望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好的“结果”。而且,境遇论与目的论在“同”的方面比“异”的方面表现更为突出,表现为两者都关心现实利益,都以利益、效用的大小作为价值大小的衡量依据;两者都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便尽可能多地给邻人或他人带来最大量的幸福。这些都是它们的相似之处。但境遇伦理(境遇论)与功利主义伦理(目的论伦理)不同的是以“爱”的原则取代其功利主义伦理的“快乐原则”,将“享乐主义者的计算”变成“爱的计算”,计算如何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利益。这种计算不仅要考虑到利益的量,更要考虑到将利益如何进行分配,“这是一个真正的结合体,尽管它重新界定了功利主义者的‘利益’概念,……它运用了功利主义的程序原则——利益分配”②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7页。,爱的作用与功利主义的分配相结合,尽可能多给他人与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这样才能体现以“爱”作为唯一的或绝对的价值原则的意义所在。

由此可见,功利主义伦理由于需要在行动中考虑、计算功利的大小以及尽可能多给他人与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体现了行为者的自由意志,表现为一种“道德形态”。境遇伦理作为一种道德选择理论,借用了功利主义伦理的原理,也需要在行动中考虑、计算,区别是它不是进行苦乐的计算,而是进行“爱的计算”或爱的权衡、决疑、考量,即需要结合考量当时所处的境遇或者说各种复杂的背景因素,如目的与动机、利益与结果、时间与地点、程度与程序等等;境遇伦理既要结合一定的准则,又在无准则可依的情况下以爱作为最高道德标准进行判断、选择,是“伦理形态”(“‘次生性’伦理形态”)和“道德形态”结合的“伦理-道德形态”。

(三)境遇伦理与实用主义伦理之形态比较

实用主义伦理是注重行动、实践的伦理。重行动、重实践、重经验、重效果(效用)、重探索,这些正是实用主义伦理的价值与意义所在。人要生存、要改造世界以获取生存条件首先就要行动,要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奋斗,在行动中、在实践中去践行善的价值,去创造既属于自己又属于社会的美好未来。境遇伦理继承了实用主义的这一传统,同样注重行动和实践,这是在具体的境遇中按照爱的原则的行动,这种实践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境遇之爱的实践。

实用主义伦理是以效果(效用)来衡量行动的意义和价值的伦理。“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③[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伦、孙瑞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1页。这种行动效果是既要考虑到个体利益也要考虑到他人与社会利益,当个体利益与他人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以他人与社会利益优先、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向善,使人们心中燃起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用主义特别重视计划、自由意志、心灵和精神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意义正在于提供了一种‘社会向善论”,从而使人们对将来燃起新的希望。”④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探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41页。境遇伦理和实用主义伦理一样,离不开效用,以效用为中心。同样,这种“效用”不是单指对个人的效用,而是首先对他人与社会的效用,为他人与社会带来效用、福利,体现了利他之爱。

实用主义伦理也要突出把普遍道德原则与特殊的具体的事件结合起来,以普遍道德原则为工具,去指导分析特殊事件中的具体的问题和冲突,从而确定特殊情况下的善的行动。“说每一个的道德的情境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有它自己不能取代的善的情境,这种说法显得笨拙与愚蠢。因为,既成的传统告诉我们,行为需要普遍的指导恰好说明了特殊情境的无规律性,美德倾向的本质就是使每个特殊情境受一种固定原则裁定的意愿。随之而来的结论就是,使普遍的目的和法则受具体的情境的决定,必然引起大的混乱和无限制的放纵。”①参见约翰·杜威等著《实用主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第254页。也就是说,由于特殊情境的无规律性,需要制定普遍的行为指导原则,但处理具体的问题时,既不能完全依照普遍原则行事,也不能完全抛弃普遍原则。杜威既反对只要普遍的目的和法则的主张,也反对认为道德的情境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过分强调情境的特殊性,否认行为需要普遍原则指导,必然会引起大乱和无限的放纵。这就需要将普遍原则与具体的境遇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去处理和解决问题。由此可见,由于实用主义伦理既要在行动中体现自由意志的考虑、计算效果,尽可能多给他人与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又要结合普遍的原则,因此,从形态上来说,实用主义伦理是一种“伦理-道德形态”。

实用主义伦理的一个重要聚焦点是人的自由意志问题,原因是:如果道德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人的创造性潜能就能得到不断释放,从而才能不断创造新事物。“自由意志的实用主义的意义,就是意味着世界有新事物,在其最深刻的本质方面和表面现象上,人们有权希望将来不会完全一样地重复过去或模仿过去”②[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杜威:《哲学的改造》),陈羽伦、孙瑞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64页。,意志自由才能不断创新,并带来物质的丰富和思想的多元,创造一个色彩斑斓、日新月异的社会,才能使得人们有更多机会和选择。境遇伦理同样强调道德主体的意志必须是自由的。“对于真正的道德决断来说,自由是必要的,具体境遇中不受限制的方法是必要的。”③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67页。这里的“不受限制的方法”是指具体境遇下不受他人给予的外在压力或外在准则的限制,强调道德选择中自由意志的重要性,因为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真正的道德选择。而自由增加的同时责任随之增加,“自由是责任的另一面”④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68页。,自由是以责任为代价的,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这就表明了境遇伦理追求道德选择自由的同时也重视责任的意义,说明道德的选择自由是以道德责任作为代价、限制和必要条件的。境遇伦理重视道德选择的自由和责任本身就体现了“爱”。境遇伦理是遵循原则(准则)的,只不过在特定境遇下无原则可循,或者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或者该原则的使用与爱相冲突、相违背,这个时候,以爱为最高准则的自由意志,起到了决定作用,通过“爱的计算”,权衡各种利弊得失,选择能给他人与社会带来最大利益的行动。因此,与实用主义伦理一样,从形态上来说,境遇伦理也是一种“伦理-道德形态”。

综上所述,境遇伦理与基督教伦理、功利主义伦理、实用主义伦理形态的比较,说明了它们之间形态的异同,以及境遇伦理符合“伦理-道德形态”的特征,同时,也阐明了境遇伦理的诞生不仅伴随着从基督教伦理、功利主义伦理、实用主义伦理这些伦理理论的变化过程,而且伴随着这些伦理理论的形态演变过程,即从“伦理形态”到“道德形态”再到“伦理-道德形态”。由于伦理认同和道德自由的矛盾,现代西方伦理道德的精神形态是伦理与道德对峙中混合摇摆的历史形态,而中国的传统更多的是道德服从于伦理,这与西方自由意志背景下的道德强势形成相反相成的形态。走出这种悖论或对峙的方法是建立“伦理-道德”价值生态⑤参见樊浩《“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在这个生态中,伦理与道德,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辩证互动。生态合理性的价值目标是:具有伦理前景和精神底蕴的道德自由;经受理性反思并宽容道德多样性的伦理认同。”⑥樊浩:《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38页。正因为境遇伦理具备这种“生态”所具有的特性,所以为我们把握境遇伦理从而更好地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道德选择奠定了基础,它也体现了境遇伦理具有的价值或意义之所在。

1.允许学生做时参考课文“提示”、课后练习乃至课外书;鼓励学生课余商量、讨论甚至争论(自然,禁止抄袭)。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9)03-0018-06

[基金项目]201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现代伦理学诸理论形态研究”(10AZX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邵永生(1961—),男,江苏盱眙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道德哲学,生命伦理学。

(责任编辑 万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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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永生:境遇伦理的形态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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