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畅:再论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论文

江畅:再论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论文

[摘 要]从西方伦理学史看,伦理学研究的领域发生过四次重大转变。这四次转变为伦理学开辟了应该致力于研究的主要领域,但西方伦理学并没有将所有这些领域作为伦理学都应该研究的领域。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对于伦理学界反思和探讨伦理学的学科结构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推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整合具有重要意义。但它本身把研究的领域仅仅局限于德性问题,对其他领域的研究漠不关心甚至持否定态度。伦理学应包括价值论、规范论、德性论、仁爱论几个基本研究领域或主干分支,它们所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复杂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领域。在这四个分支中,德性论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具有核心地位。

[关键词]德性论;伦理学;德性伦理学;西方伦理学①

笔者在2011 年出版的《德性论》中曾专门讨论了德性论在伦理学中的地位问题,不赞成德性伦理学家把伦理学看作是关于德性的学问的观点,主张伦理学是一个以价值论、规范论、德性论、情感论为主干的学科群,包括研究伦理学语言的元伦理学和研究现实问题的应用伦理学。但是,这种观点并不为德性伦理学家接受,他们基本上坚持伦理学是关于德性的学问的主张。笔者曾多次就有关伦理学研究的问题与当代美国著名德性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洛特教授对话。在对话中斯洛特教授坚持认为,伦理学就是研究作为德性的关怀及其情感基础(共感或移情)问题的,从共感和关怀的角度可以解释道德价值、道德规范、道德情感等问题。其言外之意,伦理学就是德性论或德性学,无须在德性论之外建立价值论、规范论和情感论。而在笔者看来,仅仅从德性的角度无法对复杂的道德现象作出充分而完整的解释,伦理学需要从多角度对道德现象进行研究,不过德性问题在伦理学中具有核心地位。本文无意再与斯洛特教授进行讨论,而只是对仍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的德性论与伦理学关系问题作进一步的阐述。

同理,可求得反方向极限变动位置和其他变动位置。利用式(8)绘制如图5所示的交点轴线各极限变动位置,F0为理想变动位置,F1和F2分别为沿x轴和y轴正方向平动的极限变动位置,F3和F4分别为绕y轴和x轴顺时针转动的极限变动位置;F5、F6、F7和F8分别为反方向的极限变动位置。

一、 对伦理学研究领域转变历史的反思

从西方伦理学史看,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发生过四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古希腊罗马只研究德性问题到中世纪既研究德性问题又研究规范问题的转变;第二次是到近代只研究规范问题;第三次是20世纪上半叶只研究伦理学语言问题;第四次是20世纪下半叶分别研究德性问题和规范问题的转变。这四次转变给今天确定伦理学研究领域提供了历史借鉴,其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反思。

根据NOS量表对所纳入研究评分,结果分布在6~9分,均为中等质量及高质量研究。队列研究的质量评价结果见表2,病例对照研究的质量评价结果见表3。

在古希腊,伦理学的兴起是与古希腊人对人生幸福问题的关注直接关联的。在希腊人看来,幸福就是好生活,两者是同义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使雅典城邦乃至整个希腊从兴盛走向衰落,人们的生活陷入苦难,于是什么是好生活和如何过上好生活的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引起了哲学家们的思考与探讨。苏格拉底将这两个问题归结为一个问题:“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①[古希腊]柏拉图: 《高尔吉亚》,《柏拉图全集》(第1 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392 页。苏格拉底最早从本体论的角度把善(好)作为宇宙万物的目的,当然也是人生活的目的。但他所理解的作为人生活目的的善并不是身体的善或物质的善,而是灵魂的善,灵魂的善就是德性(其本义为“优秀”或“卓越”),因而善生活就是有德性的生活。于是,他把德性问题作为他研究的中心问题。柏拉图开始将灵魂区分为理性的部分和非理性的部分,它们各自有自己的德性;而到了亚里士多德德性成为灵魂中理性的体现,而理性被视为人的本质,并建立了以德性问题研究为中心的德性伦理学学科。斯多亚派基本上坚持了苏格拉底以来的传统,进一步将德性与本性(理性)联系起来,又将本性与必然性、命运联系起来,德性于是变成了对本性的顺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还有一些其他的伦理学研究,如快乐主义、怀疑主义、新柏拉图主义等,但占主导地位的是把伦理学视为研究德性问题的学问的德性伦理学。

基督教神学家不再像古希腊罗马伦理学家那样只研究德性问题,而同时重视律法问题和德性问题。基督教的律法主要是道德意义上的规范。基督教神学家重视律法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律法在《旧约》中被视为人必须遵循的上帝的诫命,另一方面《新约》中基督也有诫命。基督教神学家受希腊罗马思想文化的影响也高度重视德性问题,他们根据《新约》凸显了三种神学德性,并对它们作了系统深入的阐释,同时也肯定古希腊“四主德”对于世俗生活的意义。既重视规范又重视德性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得到了充分体现。他在《神学大全》中着重讨论德性问题,包括神学德性和四主德,同时也对律法问题作了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把法划分为永恒法、本性法(自然法)、人类法和上帝法。这些法基本上都是道德意义的规范,具有强制意义的人类法也是以永恒法、本性法为根据的,是指导人的行为的规则。“人类法是理性的命令,人性行为由它指导。”②Summa Theologiae, II( 1) , Q97, art.3.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与古希腊罗马只研究德性相比,中世纪既重视律法又重视德性是一种进步。

在元伦理学盛行的时候,一些被摩尔指斥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认识主义伦理学家并不理会他的指责,仍旧研究规范问题,最具代表性的是以美国杜威为主要代表的实用主义者。不过,这时未见有影响的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代表人物。最早对元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流派提出批评的是英国女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她在1958 年发表的《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既批评了非认识主义,也批评了近代以来流行的规范伦理学只重视规则而忽视品质的问题,由此揭开了德性伦理学复兴的序幕。1981年麦金太尔出版的《德性之后》一书则是德性伦理学复兴的标志,他在该书中用了约一半的篇幅对启蒙思想及其后果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第一个完整的现代德性伦理学体系。德性伦理学复兴一方面否定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在反对规范伦理学的同时,带动了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功利主义(后果主义的主要形式)和康德主义活跃起来。罗尔斯1971 年出版的《公正论》通常被视为规范伦理学复兴的标志,他研究的主要是近代以来伦理学不太关心的公正问题,就思想倾向而言,他是针对功利主义而倾向康德主义。不过,他似乎没有把德性伦理学放在眼里,他的著作中未见谈及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批判,也没有专门讨论个人德性问题。总体上看,20 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伦理学从元伦理学转向了两个对立的派别: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而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随着人类重大现实问题的凸显,应用伦理学也异军突起,成为西方伦理学研究最活跃的领域。

20世纪初,语言分析的方法被运用于伦理学,元伦理学研究兴起。伦理学不再关心规范问题,更不关心德性问题,而关心伦理学所使用的语言(包括术语、命题和理论体系)是否具有认识意义,如果不具有认识意义是否具有其他意义。1903年英国分析哲学家G. E. 摩尔出版的《伦理学原理》一书首次提出作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善”是不可定义的,试图给“善”下定义的以往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但他还是肯定善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人可以认识它,只是人只能通过直觉认识。他的这种观点被称为直觉主义,相对于以往认为善可定义的认识主义而言,直觉主义亦被称为认识主义的不可定义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将伦理学语言的分析推向了高潮。逻辑实证主义者以逻辑和实证为语言意义标准来衡量伦理学语言,得出了伦理学命题是不具有真假认识意义的妄命题,如果说它们还有意义的话,那种意义不过是情感意义。这就是非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这种过激的观点后来得到了日常语言学派的纠正,该学派认为伦理学命题和道德命题不只是具有情感意义,还具有命令、规定的意义,它们可以指导行为。不过,他们仍然坚持这样的命题不具有真假认识意义。这一派因而被称为非认识主义的规定主义。元伦理学只注重伦理学语言的分析而放弃德性问题和规范问题的研究,很快受到各方面的批评,但从伦理学学科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研究还是很有意义的,它为伦理学开辟了一个伦理学语言研究的领域,即元伦理学。

适应市场经济既要求给人们以最大的自由空间,又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这两方面的需要使西方近代伦理学不再关心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的问题,不研究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质,而只关心行为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才能确保社会有序。于是,规范问题或正当问题而不是德性问题成为伦理学家关注的焦点。西方近代两大伦理学流派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从不同角度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功利原则(即“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和道义原则(即“形式立法”原则)。两派思想家都研究了德性问题,但都把德性视为从属于正当的。边沁说:“什么是德性?它就是对幸福最有贡献的东西——使快乐最大化并使痛苦最小化的东西。”③J. Bentham, Deontology; or, the Science of Morality, Vol.I, London: Longman, Rees, Orms, Browne, Green, and Longman /Edinburgh: William Tait, 1834, p.17.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有一部分专门讨论德性论,但他把德性论作为义务学说的一部分。“义务学说就其不是把外在自由而是把内在自由置于法则之下的部分而言,就是德性论。”④江畅: 《西方德性思想史》(近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316 页。显然,在西方近代这两大伦理学派别中,古代伦理学视为中心的作为品质优秀的德性已经消失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法则,于是有了纯粹意义的规范伦理学。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对于伦理学界反思和探讨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以及伦理学的学科结构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推动伦理学学科整合具有重大意义。不过,这只是德性伦理学复兴带来的一种积极效果,而就德性伦理学本身而言,它仍然是一种有偏颇的、甚至自我封闭的研究,所研究的领域仅仅局限于德性问题,对其他领域的研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第一,西方自古以来的伦理学研究已经开辟了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领域,这些领域都是伦理学应该致力于研究的领域。从逻辑结构上看,这些主要领域包括研究伦理学本身(特别是伦理学语言)的元伦理学,研究伦理学理论问题的价值论、规范论、德性论和情感论,研究伦理学应用问题的应用伦理学。这是伦理学的三个层次和八大领域。其中,德性论、规范论前面已经谈及,价值论和情感论这里需要作一点补充说明。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早在苏格拉底那里就开始讨论善的问题,他实际上已经开辟了伦理学的价值论领域。这个领域是贯穿于西方伦理学史始终的,德性伦理学关心的德性实际上就是品质的善,规范伦理学关心的是行为的善,而元伦理学也关心伦理学的“善”概念及相关命题。情感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虽然从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来研究,但情感问题始终都是伦理学家们关心的问题。柏拉图的《会饮》等篇中专门讨论了爱的问题,西方哲学史上有所谓“柏拉图之爱”的说法。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的十卷中有两卷讨论友爱。伊壁鸠鲁尤其重视友爱。他说:“在智慧所提供的保证终生幸福的各种手段中,最为重要的是获得友谊。”①[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 《名哲言行录》(下),马永翔、赵玉兰、祝和军、张志华译,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582 页。奥古斯丁不仅把爱作为三大神学德性之一,而且极力推崇爱,认为爱是比信仰和希望更大的恩赐。“比信与望更大的恩赐是爱,是圣灵将爱浇灌在我们心里。”①[古罗马]奥古斯丁: 《论信望爱手册》,奥古斯丁: 《论信望爱》,许一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年,第112 页。近代西方伦理学普遍不重视爱的问题,但作为对这种偏颇的纠正,现代德性伦理学中就有一派把关爱或关怀作为主要的德性加以推崇和研究。从我们的考察看,所有这些领域都曾经成为过、也都应该作用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领域。

第二,西方伦理学对伦理学领域的开辟常常是否定性的,并没有将所有这些领域作为伦理学都应该研究的领域。除了中世纪伦理学在开辟律法领域之外还坚持了德性领域,后来发生的转换基本上是否定性的,各派强调自己所研究的领域才是伦理学应研究的唯一领域。近代规范伦理学的兴起放弃了古代伦理学所重视的德性问题,元伦理学的兴起否定了历史上所有的规范问题、德性问题乃至价值问题和情感问题的研究,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又是以批判元伦理学为前提的。对德性问题的研究在近代被否定后在当代又被复兴,对规范问题的研究被元伦理学否定后半个世纪又得到复兴,对情感问题的研究在近代被否定后在当代又复兴。所有这些被否定的领域后来又得到复兴的历史事实表明,这些领域是伦理学的基本研究领域,不能被否定,也否定不掉。伦理学既承担着社会价值体系理论构建的任务,同时又肩负着指导人们如何做人、如何生活的使命。历史上出现的伦理学研究领域都各有其职责,一旦被否定就会对社会和谐和个人生活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伦理学研究必须重视历史上出现的所有研究领域的研究,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将伦理学研究领域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同时代研究的重点领域可以有所不同,但不能把重点当做唯一,忽视或放弃其他非重点领域的研究。

(2)价格稳定带。政府为了保证肉类、奶类等农作物产品的价格能够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内,在不影响市场自由贸易的前提下,由政府对相关产品进行买进和卖出,从而达到价格控制的作用。

二、 德性伦理学复兴的意义与局限

从对西方伦理学演进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唤醒了西方社会沉睡了几个世纪的德性意识,德性问题成为需要伦理学研究和回答的时代课题。自文艺复兴时代开始,伴随着对个性自由和自由权利的张扬,个人的德性问题逐渐隐退,甚至被人们普遍遗忘。现代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批评和他们阐发的德性论使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的生活不只在于拥有自由和资源,更在于德性品质和人格完善;幸福不只在于欲望的满足,而在于作为整体的生活的美好。近代以来流行的规范伦理学有自己的独到贡献,一方面为人们的自由呼喊并为之提供论证,另一方面为人们的自由谋利以及凭实力自由竞争提供了基本道德原则。但它们却忽视了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和人格理想。伦理学作为人生哲学,如果将在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的前提下获得自由和资源当作自己所关注的全部,它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偏差。斯托克指出:“存在着一个个人的和人际的关系和活动的价值的整个其他领域;也存在道德的好性、优点、价值的领域。在这两个领域,动机是有价值的东西中的一个本质部分;在两者中,为了使价值得以实现,动机和理由必须处于和谐之中。”②M. Stocker,“ The Schizophrenia of Modern Ethical Theories” , in R. Crisp, M. Slote( eds.), Virtue Ethic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67.在他看来,这样的和谐是好生活的标志,任何忽视这种和谐的理论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在斯托克看来,规范伦理学就是这样的理论,这些理论“使这种和谐不可能”①M. Stocker, “The Schizophrenia of Modern Ethical Theories”, p.68.。德性伦理学复兴的重要意义正在于,它使人们的德性意识从休眠状态中苏醒,德性和人格完善问题成为事关人生活整体上美好的时代课题和大众话题,并因此而重新进入伦理学的视野。

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使人们清楚地意识到近代规范伦理学研究的重大局限及其消极后果,古典德性伦理学关注的德性问题重新受到重视。在当代德性伦理学家看来,近代以来的后果主义(主要是功利主义)和康德的道义论在理论上存在着重大偏颇:强调行为,忽视品质;重视正当,轻视德性;所提出的一般原则不能解决具体情景中的问题。首先举起德性伦理学复兴大旗的安斯库姆批评现代道德哲学为伦理学的法则概念所垄断,而伦理学的法则概念只涉及义务和责任。这种伦理学研究方法依赖于一种僵硬的道德原则,而不考虑其应用的道德情景。于是,她要求返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品质、德性和幸福概念。后来赫斯特豪斯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当前流行的文献忽视或边缘化了许多本来是任何充分的道德哲学都应该论述的话题。有两个就是我上面提到的话题——动机和道德品质;另一些话题则是道德教育、道德智慧或洞察力、友爱和家庭关系、深层次的幸福概念、情感在我们道德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关于我应当成为怎样的人,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哪里发现对这些话题的讨论呢?你看,就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②[新西兰]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 《美德伦理学》,李义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 年,第2-3页。针对规范伦理学的偏颇,现代德性伦理学家主张伦理学要主要关注“一个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关注“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问题,而不是“一个人应该怎样行动”;关注对行为者及其动机品质的评价,而不是对行为和选择的评价。

现代德性伦理学家将伦理学限定于德性研究也许是受了古典德性伦理学家的影响。现代德性伦理学家之所以打着复兴古典伦理学的旗号反对规范伦理学,就是因为古典伦理学家不研究规范问题,而规范问题被视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研究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著作中都有法治思想,但它们都是属于他们的政治哲学。在他们那里,伦理学是研究好生活的,而政治学是研究好生活所需要的好社会的,它们各负其责。在古典伦理学家看来,好生活或幸福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或人特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实现的生活,所以他们不把幸福视为欲望的满足而视为本质得到充分实现所形成的那种人的繁荣状态。而这种繁荣状态在他们看来就是人的德性或卓越,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德性即是幸福,至少是幸福的充分主观条件。既然在好社会的条件下,有德性就有好生活,那么,除了德性之外,好生活不再需要什么其他的东西。古典德性伦理学家的这种思想对现代德性伦理学家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基本上也是沿着这条思路来研究伦理学的。他们并不否认社会需要法律,但如果社会是好社会,那么伦理学就只需关心德性这一幸福所需要的充分主观条件,而不必考虑其他问题。

然而,德性伦理学复兴虽然客观上起到了上述积极作用,但它本身坚持古典德性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将伦理学仅仅局限于德性问题研究,而否定其他领域尤其是规范领域的研究。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伦理学只有德性论,没有规范论、价值论、情感论,也没有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家在受到德性伦理学家的诘难和批评后,在积极应对批评并提出反批评的同时,努力挖掘自身的德性思想,开始重视德性问题的研究。而德性伦理学家受到规范伦理学的反批评后,并不反思自己研究的局限,仍然我行我素,尤其否定建立社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被摆在了显著的位置。作为国家第一批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云南省在组建电力交易中心、放开发用电计划、构建市场体系等关键领域和环节率先突破,创下了“六个率先”的改革亮点——率先核定输配电价、率先建立规则完善的电力市场、率先大幅放开发用电计划、率先突破售电侧改革、率先通过市场化方式扩大西电东送、率先开展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德性伦理学的复兴推进了对古典思想资源的再挖掘、再梳理、再认识,其中的有价值内容给德性论的研究提供了丰富滋养。现代德性伦理学家在复兴古典德性伦理学的过程中,对古典伦理学文献作了全面、深入、细致的清理和解读,对古典德性及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了仔细的辨析,对古典德性思想观点给予了充分的阐发,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丰富成果。例如,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古希腊的“幸福”(eudaimonia)并不是现代意义的“幸福”(happiness)。现代意义的幸福的基本含义是个人欲望满足所获得的感受,而古希腊的“幸福”是作为整体的生活的好(善),所以他们或者将其译为“繁荣”(flourishing),或者将其译为“福祉”(well-being)。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今天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古典德性思想,而且给我们展开德性问题研究提供了丰富思想资源和宝贵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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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社会道德相对于个人道德具有先在性和相对独立性,那么社会道德就应该成为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伦理学要研究社会的价值体系特别是作为社会至善的理想社会和理想人格,研究社会的规范体系,研究社会价值体系的情感认同,研究好社会应具备的品质或规定性。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终极实体,伦理学研究社会道德不能脱离个人道德,伦理学的上述所有领域在研究社会道德的同时,必须也从这些方面研究个人道德。社会道德与个人道德存在着复杂的张力关系,因此必须将两者关联起来研究,否则无法解释复杂的道德现象,也无法给社会道德生活提供指导。面对道德的这种复杂性和相应的伦理学研究领域必要性,我们不难发现德性伦理学将伦理学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个人的德性的局限性。可以肯定,仅仅将伦理学限定于个人品质,伦理学就会丧失它的大部分应有功能,它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给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人道德修养提供指导的作用。

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使伦理学界重新认识到德性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强有力地推动了德性问题的研究。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引起了伦理学界对德性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而开垦了一个已经被撂荒几百年的德性论领域。有研究者认为,“德性伦理学的影响已经扩展到它作为道德理论的第三种类型所作出的贡献的范围。正如已经注意到的,对德性伦理学兴趣的复兴已经引起了其他理论观点的拥护者对德性的更大关注。德性的研究也已经导致当代伦理学考察问题的范围普遍拓宽。”③R. L. Walker ffamp; P. J. Ivanhoe, Working Virtue: Virtue Ethics and Contemporary Moral Problem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7, p.4.结果主义者和道义论者针对德性伦理学家的批评为自己的主张作了辩护,而且在辩护的过程中又对德性伦理学家在批评基础上阐述的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反批评。他们还针对德性伦理学家对他们不重视德性的指责,努力挖掘本学派内部的德性理论资源,开展对德性问题的研究。正是在这种批评、反批评、辩护的过程中,一方面德性问题的研究得以深化和拓展,另一方面德性问题的研究由于争论而引起了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因而向不同领域扩展。在今天的西方伦理学界,不仅德性伦理学家研究德性问题,而且规范伦理学家也研究德性问题。尽管各派关于德性的基本观点不同,但都开始重视德性问题的研究。从近代到20 世纪50年代西方伦理学家大多缄口不谈个人德性问题的局面已经完全改变,今天不仅伦理学家,而且许多其他领域(如认识论领域、心理学领域、法学领域、教育学领域等)的学者也大谈德性问题。德性问题成为了今天西方最突出的一个时代问题,对德性问题的研究也成为了伦理学乃至学术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罗格·克里斯普(Roger Crisp)在谈到德性伦理学的意义时指出:“它的意义主要不在它以德性伦理学的形式提供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选择,而在于它复兴了道德中绝对具有中心地位的问题,在于它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④Roger Crisp (ed.) , How Should One Live? Essays on the Virtu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18.

现代德性伦理学家研究思路有历史根据,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局限也是很明显的。德性伦理学家,无论古典的还是现代的,都只是将道德理解为个人的道德,而忽视了社会也有道德。然而,从道德产生的历史看,道德最早源自原始社会作为基本共同体的氏族和部落,它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图腾禁忌和风俗习俗,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共同体的秩序。进入文明社会后,道德逐渐演化为维护国家秩序的社会控制机制。它不再只是包括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规范,而且包括引导社会走向和谐美好的理想。因此,道德既是社会控制体系,同时也是社会价值体系,具有规范功能和引导功能。这种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主要不是社会成员个人生存发展的需要,而是社会整体生存发展的要求。进入文明社会不久,适应复杂社会控制或治理的需要,道德规范中的一些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规范被法律制度化。但道德的社会规范功能并没有消失,因为在社会生活中,道德的规范功能无所不在,而法律制度规范只涉及其中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社会行为。从历史的角度看,个人的道德是在社会道德的影响下出现的,它从最初的被迫服从后来转变为自主认同,再转变为习惯、品质和情感,同时还可能接受社会的道德引导,追求成为希望成为的理想人格。

近年来,农田种粮效益低,轮作模式单一,农作物产量降低,遭受病虫草害的影响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能稳粮增效,在共和县塘河地区进行“蚕豆—青稞”轮作种植模式的试验。

三、 德性论在伦理学中的地位

如果我们承认伦理学包括价值论、规范论、德性论、仁爱论几个基本领域或主干分支,那么它们各自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如何?一般而言,价值论是研究道德价值的,主要回答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至善的问题,其中包括理想社会和理想人格;规范论是研究道德规范的,主要回答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问题;情感论是研究道德情感的,主要回答什么样的情感是仁爱的或道德的、什么样的情感是歹毒的或邪恶的;德性论是研究德性的,包括个人德性和社会德性,主要回答什么样的品质是好人格和好社会需要的德性品质、什么品质是损害人格和社会的恶性品质。伦理学的这四个分支所研究的实际上就是复杂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方面或领域,它们一起对道德现象作出基本解释并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系统依据。在这四个分支中,价值论在伦理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它提供最一般的道德标准即善恶标准和最高道德标准即理想社会和理想人格。这种一般标准适用于其他道德领域,正当不正当实际上是善恶在行为领域的体现,德性恶性是善恶在品质领域的体现,仁爱歹毒则是善恶在情感领域的体现。从这种意义上看,道义论、仁爱论和德性论可以说是价值论的展开和应用,但其中的德性论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具有核心地位。

莱考夫指出“算术是物体集合”隐喻有许多种蕴涵,而算术规则就是隐喻蕴涵。每一种蕴涵都是“以获得关于物理对象的集合(collection)的基本真值(truths)”的方式产生的。用隐喻映射把它们映射到对数字的说明上。[2]56 莱考夫阐述了加法、减法、乘法和除法的隐喻映射,也就是物体集合的特性通过隐喻被映射到了自然数的特性上。限于篇幅,我们将只选取莱考夫对于算术规则的隐喻映射的说明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首先,德性论的产生是人类道德个体化的重要标志。在人类历史上,道德出现得非常早,也许在原始人群已经有了道德萌芽,到了氏族公社已经有了图腾禁忌和风俗习惯,实际上有了不成文的道德规范,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公元前500 年前后的“轴心时代”。据《尚书》记载,中国早在舜帝时代,就有了“五典”、“五品”、“五教”(《舜典》)的说法,它们指的是“父义、母慈、兄友、弟共(恭)、子孝”(《左传·文公十八年》)的家庭五伦。这个漫长历史时期的道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它只是规范;二是它是社会的,而不是个人的。这两个特点体现了道德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本原含义。进入文明社会后,过去纯粹依靠血缘亲情和家长权威维系的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因这两种力量弱化而面临挑战,同时这时人的自我意识觉醒,人们会对道德规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可能因此而不服从约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使社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的行为习惯进而转化为德性品质,从而使社会的道德要求变成个人的道德意向或定势,就成为维系社会道德约束力的重大问题。于是,无论在古希腊罗马还是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人类思想史上出现的第一批思想家就开始关注和研究社会的道德规范如何转化为个人德性问题,研究个人德性问题的德性伦理学或伦理学德性论应运而生。此前,道德对于个人来说只是外在要求,而通过思想家的努力,这种社会的外在要求开始转化为个人的内在品质。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的道德个体化转化,它凸现了德性问题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重要性。

其次,德性论直接回答理想社会和理想人格的规定性。在道德现象进入思想家的视野后,他们不仅仅要研究如何使社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的德性,同时还要研究规范和德性所承载的或隐含的善恶价值,于是在德性论产生的同时实际上就产生了价值论。所以,善的问题自“轴心时代”开始就成为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苏格拉底把善视为万物的本原,主张人要追求过上善(好)生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探讨了好生活所需要的好社会。中国古代思想家也大量讨论了善的问题。“孟子道性善”(《孟子·滕文公上》),他明确提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的主张;《礼记·大学》更把“止于至善”作为“大学之道”的最高目标。在古代思想家那里,这种好生活是具有理想人格的人的生活,而好社会则是理想社会。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之“理想”就在于“好(善)”。对一般意义的善的回答是价值论的任务,而对人格之善和社会之善的回答则是德性论的任务,德性论要研究回答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应具备的优秀品质。好生活和好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研究回答好生活和好社会意味着什么的德性论,对于伦理学履行其使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发生偏差就会将人类引入苦难的深渊。

再次,德性论研究的德性品质是仁爱情感的基础。德性作为心理定势对人的情感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基础性作用,它有助于产生和培养优良情感,也对不良情感具有抑制作用。德性对情感的积极正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情感的抑制、优化和升华三个方面。当人的德性形成后,德性就会自发对情感起抑制作用,它可以给情感产生和形成定向。人具有了德性,德性就会作为一种心理定势自发地限制那些与德性取向不一致的不良情感产生,认可和鼓励那些与德性一致的优良情感形成。德性由于具有防范并抑制不良情感的作用,因而是不良情感产生的一道隐密防线。德性也可以调节情感的过度和不足,对于那些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过激情感加以节制,而对那些可能产生良好后果的激情加以强化。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的情感具有优化的可能性。人的德性与人的优良情感具有取向和性质的一致性,其结构和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关。德性完善的人,他的情感结构不会存在不健康的情感,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产生不良情感也会得到适当的抑制和调节,更重要的是,他的健康情感也会因德性的完善而不断丰富和长久保持。情感的升华就是在情感健康、丰富而持久的基础上使情感高尚、美好。情感高尚、美好,就是要使情感从自爱走向友爱、走向博爱,从家庭之情走向群体之情、走向世界之情和自然之情,从自我感走向道德感、审美感。情感的这种升华需要道德的基础,需要德性的基础。一个人只有不断追求德性修养,才能在德性渐进的过程中实现这种情感的升华,德性的升华与情感的升华是同一过程。当一个人在德性和情感达到足够的高度时,我们说这个人具有“高尚的情操”,也就是说情感与德性在他那里达到了和谐统一并达到了足够的高度。不过,在这两个方面中,德性是主导的方面。一个人没有德性的修养,没有使德性达到足够的高度,他就很难具有高尚、美好的情感,具有伟大的情怀。①江畅: 《德性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427-430 页。

最后,德性论提供的德性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终极根据。德性论要给人们提供好人格或好品质的德性标准和好社会的德性标准,这些标准就是德性原则。它们通常是以名词的形式出现的德目,如“善良”、“自由”,它们的实际意思是“做善良的人”、“建自由的社会”。与社会道德规范不同,这些德性原则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倡导性的原则。即使一个人不良善,但他只要不违反道德规范,通常不会受到谴责。用菲丽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 1920—2010)的话说,德目是不同于像善恶、正当不正当那样的“稀薄的(thin)伦理学概念”,而是“厚重的(thick)伦理学概念”②江畅: 《西方德性思想史》(现代卷下),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66-67页。。德性原则虽然不像道德规范那样具有约束力,但却是社会道德规范的终极根据。一个社会的规范体系的基础是道德规范体系,而自从有了伦理学研究以后,道德规范体系往往是根据伦理学家所提供的理想社会和理想人格建立起来的。例如,孔子建立的一整套以仁爱为内涵的“礼”规范体系,就是以实现他的理想社会——“大同”为根据和指向构建的。西方近代规范伦理学提供的一般道德法则也都是以实现启蒙思想家所描绘的以自由和法治为核心的理性王国为根据和指向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在谈到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时指出,法治所应关注的重点不是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③[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第261 页。他这里所说的“元法律原则”或“政治理想”实际上就是社会理想。社会理想是法律的元法律原则,当然也是道德的元道德原则。

也许正是因为德性论在伦理学中具有以上所述的特殊地位,所以在中西思想文化史上,伦理思想家都是从思考探索德性问题开始的,而且德性长期被看作是伦理学所关注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对象。从德性论产生以来的两千多年的历史看,只是在17 世纪中叶至20 世纪中叶这三百年时间里,个人德性问题研究被边缘化、被忽视。而这无疑是近代规范伦理学的偏颇所导致的。

在近代西方这样一个思想大解放的时代,伦理学研究也非常活跃,先后出现了利己主义、情感主义、功利主义、道义论等伦理学学说。这些伦理学学说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一方面为个人的自由提供道义的辩护和论证,另一方面为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提供基本原则。它们为西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道义支持和理论依据,但实际上放弃了关心和构建人类好生活和好人格的应有职责。除了社会行为方面之外,人们生活的其他方面都不能得到伦理学理论的指导,社会也因为以这样的伦理学为依据而忽视了对人们生活的必要规范和引导,导致了社会生活受到市场法则和资本逻辑的严重浸染。这种问题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西方近代伦理学一味顺从市场经济需要,没有对其作必要的反思和批判,导致自身的社会预警功能、批判功能和指导功能大多丧失。这应该说是人类思想史和伦理学史上放弃德性论研究的一次深刻教训。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rtue Theory and Ethics Revisited

JIANG Chang

Abstract: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ethics, there were four major changes in the field of ethics, which should have opened up the major areas for ethical studies. However, they have not all been accepted as the subjects worthy of study in the Western ethics. In the last century, the revitalization of virtue ethics greatly promoted the reflection on and exploration of the disciplinary structure of ethics, making it desirable to unify the different strands of ethical studies. However, it is paradoxical that the Western ethics at the same time still confined its focus to the problem of virtue, ignoring other issues and even dismissing them as unworthy topics. In this article, we argue that ethics should include such major or basic areas as axiology, normativeness, virtue and love, the objects of which are actually four basic spheres of the complex ethical phenomenon. It is true that among the four areas, the virtue theory occupies a very special position and the core position in a sense.

Key words: virtue theory; ethics; virtue ethics; Western ethics

江畅,哲学博士,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430062)。本文系2016 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伦理研究”(16JJD720016)、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传统价值观及其现代转换”(18FZX050)的研究成果,得到上海市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高峰学科建设计划项目资助。

(责任编辑:程天君)

About the authors: JIANG Chang, PhD in Philosophy and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of the Chang Jiang Scholars Program, is Professor at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Research Fellow at Hubei Provincial Coordinated Innovative Research Center for Chinese Cultural Development, Hubei University (Wuhan 43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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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畅:再论德性论与伦理学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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